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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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三定职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三定职能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成立于年初,由原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合并组成,是主管全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内设十四个处室、核定人员编制名。

单位法人代表:蔡允嘉(局长)办公地点:建设大厦8、9、10、11、12楼(厦禾路362号)联系电话:-传真:-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有: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园林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场站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园林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审报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和维护专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计划及其分配。

(五)组织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给排水和节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场站、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八)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实行监督、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九)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园林绿地、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改变园林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工作。

(十)指导、监督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参与对城市建设项目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的验收。

(十一)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市市容环卫、市政设施、道路养护和园林绿化养护等进行考评。

(十二)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游乐园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号重点提案答复的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号重点提案答复的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号重点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厦府办督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5号重点提案答复的函厦府办督函〔2021〕9号市政协人资环农委员会,张尚清、陈章志等委员: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你们分别提出的《全面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和恢复红树林生态功能的建议》(第20215013号)、《关于推广种植市树凤凰木进一步提升厦门高颜值城市品质的建议》(第20212036号)、《关于规划建设白鹭主题湿地公园的建议》(第20212049号)等3件提案,经市政协提案委同意,并案为第5号重点提案:《关于推进高颜值生态花园城市建设的几点建议》。

市政府高度重视该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全面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和恢复红树林生态功能的建议》(第20215013号)办理情况(一)工作背景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工作时指出:“保护珍稀动植物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

2020年8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

厦门市海岸线长达254公里,滩涂广阔,适宜红树林生长。

然而,由于城市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海岸红树林面积大幅锐减。

因此,建议中提出的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推进新建一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完善监测体系、加快科普宣传教育、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建议契合我市实际,与中央部委文件精神一致,对我市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工作进展我市历年来高度重视红树林的保护的建设工作:1999年4月市市政园林局下属单位市筼筜湖保护中心联合厦门大学开展了红树林恢复种植,试种的两种红树植物--秋茄和木榄均顺利成活。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公布日期】2024.07.22
•【字号】厦住建建筑〔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废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相关文件的通知
厦住建建筑〔2024〕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关于福建省及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综合应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通知》(厦建规〔2020〕2号-筑)。

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继续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9〕21号)相关规定,待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后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8月1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4年7月22日。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机制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序号政策机制主要举措具体做法一工作组织(一)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法规制度保障1.上海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池州市、太原市、南平市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管控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管控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二)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进机制1.北京市、武汉市、长治市组建海绵城市专职建设管理处(科)室,专人负责推进制订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

金华市、孝感市、龙岩市、晋城市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事业单位),定员定编定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规划管控、设计审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2.秦皇岛市、广安市等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

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推进、资金保障、考核通报等重、难点问题,各部门统筹协调决策、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1.江苏省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长治市、昆明市、无锡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考评办法,或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创先争优等考核体系,对市直部门、各县(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考核。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部分机构简称和英文译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部分机构简称和英文译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译 名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Planning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Public Facilities and Landscaping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Xiamen Port Authority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Urban Administrative and Law Enforcement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Investment Promotion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Price Regulation Beijing Office,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Fuzhou Office,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Xiamen Xiangyu Free Trade Zone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Xiamen Torch Hi-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Xiamen Gulangyu-Wanshishan Scenic Area The General Office of Xiamen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Dadeng Taiwan-Oriented Small Value Goods Free Trade Market 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Institutional Organization Office of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for the Prevention and Handling of Cults of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Letters and Calls Bureau of Xia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Xiamen Municip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Xiamen Municip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Archives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Earthquake Xiamen Municipal Bureau of Highway Administration, Fujian Province China (Xiame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romotion Center Xiamen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Center Xiamen Human Resource Service Center Xiamen Investment Promotion Agency Xiamen Service Center for Foreign-Funded Projects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Xiamen Real Estate Trading and Registry Center Xiamen Office of Construction Bidding Administration Xiamen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11【实施日期】200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

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

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02施行日期2011.03.02文号厦府办[2011]4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办主任)陈添友(思明区政府副区长)林延勋(湖里区政府副区长)王良睦(集美区政府副区长)林世粦(海沧投资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叶振杉(同安区政府副区长)齐晓玲(翔安区政府副区长)成员:林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居东(市委文明办副主任)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张皡(市发改委副巡视员)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吴振志(市规划局副局长)周昌益(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吴新成(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严琪(市旅游局副局长)张剑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超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许显峰(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泽顺(市公路局局长)刘忠佺(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文杰(市清淤办主任)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城管办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小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4.23施行日期2015.04.23文号厦府办〔2015〕67号主题类别水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时报厦门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厦门位于九龙江入海口,海域面积约390 km2,海岸线总长约226km,海域沿城市周边布局,“城在海上,海在城中”是厦门的直接写照。

海洋是厦门的优势和生命线。

为了进一步改善厦门近岸海域水质,解决厦门海域水质面临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因子超标的问题,根据国家海洋局、省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美丽厦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在分析厦门海域水环境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治理方案。

一、目标要求加强陆海统筹,建立陆海一体化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及小流域污染整治,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推进九龙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厦门海域水动力。

到2020年全市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7%;本岛污水实现全截污、全处理;九龙江入海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厦门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其中河口区、西海域、同安湾海域、南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东部海域及大嶝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面干净、沙滩整洁。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强化重点项目保障、重点企业服务,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月16日关于做好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工作部署,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推动我市2024年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特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1.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和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

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优化提升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破除市场准入、招投标、融资服务等“玻璃门”“隐形门”“旋转门”,加快创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用好“慧企云”等政企协同服务平台,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民营办)、商务局、工信局)4.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4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滨海型海绵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推进、全过程管控、统筹建设、因地制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审议海绵城市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重大事项,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五条市、区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考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环节考虑海绵城市建设事项。

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和管控指标等要求。

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内容,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以下简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33号【适用区域】厦门市【发布时间】2018-07-25【生效时间】2018-07-25【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厦府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3〕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3年,岛外各区完成1处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用地选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5%以上。

2024年,岛外各区基本建成1个以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

2025年,岛外各区至少有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厂投产运营,全市建成1个年处理量100万吨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基本建成以区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为主、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为辅,布局合理、产能匹配的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加大政策引导扶持2023年底前,制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财政扶持、税收减免等奖补政策,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厦门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厦门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区政府(二)加快利用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编制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2023-2035年)。

厦门行政事业单位 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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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行政事业单位大全发改委教育局经发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劳动局财政局公务员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渔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工商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侨务办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港口局地税局物价局电业局华润燃气国税局档案局残联知识产权水务集团气象局通信局电信台办1、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发展研究中心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2、厦门经发局厦门市室内装饰协会厦门市石油协会厦门中小在线厦门节能公共服务网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国产业安全指南厦门站中国技术创新厦门信息网厦门循环经济网厦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厦门品牌网闽粤赣十三市区域合作信息网厦门市创业者协会厦门市担保典当行业协会厦门市纺织服装同业商会厦门市电子信息产业商会厦门市机械行业协会厦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厦门市节能协会厦门质量协会网厦门投融资促进会厦门市中小企业协会厦门市内联企业协会厦门模具协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协会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厦门公共交通场站有限公司厦门市政工程公司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厦门市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公司厦门白鹭洲建设开发公司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厦门市绿化管理中心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厦门市筼筜湖管理中心厦门市园博园景区管理处厦门市园林植物园厦门市忠仑公园厦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厦门市林业工作站厦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建省厦门坂头国有防护林场福建省同安汀溪国有防护林场4、厦门水利局机关单位:·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水政水资源处·水利建设与管理处·水土保持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事处·驻局纪检组、监察室事业单位:·厦门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厦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厦门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厦门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厦门市汀溪水库管理处5、厦门华润燃气物资供应部市场发展部人力资源部经营计划部技术设备部工程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办公室安全保卫部子公司:营业分公司销售公司场站分公司液化石油气供应分公司液化石油气储运分公司管网分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公司6、旅游局。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
统一编号:DB3502/Z 5009—2016
图 集 号:厦2016-J-1
2016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
统一编号:DB3502/Z 5009—2016
图 集 号:厦2016-J-1
批准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前言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发布厦门市2015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程)计划的通知》(厦建总〔2015〕96号)要求,由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总结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图集。

本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建筑与小区;2、道路与广场;3、公园与绿地;4、河湖水系生态修复;5、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构造;
6、城市管渠与超标雨水径流排放。

各单位在使用本图集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函告厦门市建设局总工程师办公室(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5楼,邮政编码:361004)或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美湖路43号,邮政编码36100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图集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本图集主编单位: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图集参编单位: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市政与环境工程研究所厦门合立道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图集主要起草人员:曾瑜陈林颜小燕游志全洪永福郝晓宇艾慧颖钟翔燕李明月唐桂祥范萌秦一芳池长加陈云玉王丽萍苑宝玲周真明冯喆朱铭桥刘彤李益勤卓晋勉曹杨关天胜
吴连丰王宁杨一夫林艺辉陈小松艾永鑫朱冬梅王进谈旭辉
本图集主要审查人员:翟艳云魏忠庆曾虹廖启芳张德跃陈自强邱发强。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及运行标准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及运行标准

2015)
DB3502/Z 5009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图集(试行)
DB3502/Z 5010
8.1 PP 蓄水模块..................................................................................................................................................................................... - 42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
3 术语.....................................................................................................- 3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2014.10)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条文说明.......................................................................................- 5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厦府办[201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厦府办〔2011〕1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厦门市实施社会事业民生工程战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臧杰斌(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吕参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林粟如(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宝贵(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重点办主任)康涛(市发改委主任)成员:洪春火(市委农办主任、市农林局局长)潘力方(市发改委副主任)刘平(市发改委副书记、市南平援建办副主任)任勇(市教育局副局长)左慧敏(市民政局副局长)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钦辉(市人社局副局长)王耀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世真(市水利局副局长)傅如荣(市商务局副局长)孙卫(市卫生局副局长)何玺(市体育局副局长)蒋明芳(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陈江驰(市地震局副局长)张志军(市邮政局党委书记)许显峰(厦门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黄惠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曾毓琪(市残联理事长)王强(市综治办副主任)董学智(市重点办副主任)魏晓荣(市城管办常务副主任)黄易深(市清淤整治办主任助理)洪国川(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郑春春(固废指挥部副总指挥)刘建(厦门新站片区开发指挥部副总指挥)白玉渊(思明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傅晓春(湖里区政府副区长)江根云(集美区政府副区长)白国华(海沧区政府副区长)林国财(同安区政府副区长)曾东生(翔安区政府副区长)吴志坚(集美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廖凡(海沧湾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颜志平(同安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黄运(翔安新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沈艺奇(厦门广电集团副总裁)联络员:周绍金(市委农办综合秘书处副处长)王巧莉(市发改委社会处处长)黄扬(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李龙(市民政局老区办主任)施志坤(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蔡东红(市人社局就业处处长)黄新华(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卢海林(市国土房产局土地利用处处长)邹梦林(市建设管理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主任)石红波(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洪炳南(市水利局水政处处长)胡衍国(市商务局市场运行处处长)陈庆辉(市卫生局规财处处长)黄孟武(市体育局竞技处处长)刘子明(市市政园林局副调研员)林帆(市地震局)苏俊勇(市邮政局运行维护部主任)洪晓旻(厦门通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林惠文(厦门电业局营销部主任)陈艺真(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王朝晖(市保障住房办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厅保障性住房处处长)陈延朝(市委政法委基层指导处副调研员)孙劲峰(市重点办综合处副调研员)吴界牧(市城管办交通处)张能宽(市南平援建办处长)朱文彬(市铁路建设指挥部站房处处长)杨少鹭(固废指挥部工程协调组)曹一飞(厦门新站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协调组组长)池信才(市清淤整治办工作组组长)康林财(思明区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胡军(湖里区发改局局长)黄云腾(集美区发改局副调研员)张志红(海沧区发改局局长)梁向阳(同安区发改局局长)曾繁振(翔安区发改局局长)洪耀国(集美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龙文斌(海沧湾新城建设指挥部)李志钦(同安新城建设指挥部综合处处长)洪剑峰(翔安新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潘景阳(厦门广电集团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ZK)〗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4]16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3【实施日期】2014.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3日厦门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意见为积极推进我市水资源管理,保障水安全,建设美丽厦门,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河长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目标要求2014年10月底前,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由市、区、镇三级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为联系单位,辅之村(居)专管员,形成推动溪流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的新的体制机制。

通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快溪流综合整治,到2015年6月底,实现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总体目标,并确保我市主要溪流所在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到2015年底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86%以上。

二、河长、河段长和专管员的设置在我市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龙东溪、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和埭头溪等九条主要溪流的干流及支流,全面实行“河长制”。

各行政区范围内的溪流,由所在的区级和镇级行政领导分别担任河长、河段长。

东西溪由市政府一名分管副市长担任河长,该流域所经过的同安区和翔安区政府各明确一名区级领导担任区级河长,若干镇(街)领导担任河段长;其它八条溪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分别确定一名区级领导担任河长,流域所经过的镇(街)领导担任河段长。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2.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各区发改局、财政局、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市政集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81号)有关规定精神,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代征范围。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由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常住和暂住人口等均为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同的征收对象计征,征收标准依照2005年市价格部门召开听证会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

已经纳入供水单位代征的部分对象,继续按《关于将部分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执行;其他纳入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征收对象从2016年9月1日开始,由市环境卫生中心与相关供水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供水单位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具体如下:(一)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一户的用户,经核定单位、店铺垃圾量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二)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多户和其他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以总表为计费水表的用户,经核定户数或单位、店铺数量和垃圾量后,按照征收标准征收;(三)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一表多户和其他未直接抄表到户的以总表为计费水表租住的暂住人口,经核定人数,按照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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