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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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学年会
文章分类:制度经济学
交易、交易结构与经济绩效
东北财经大学安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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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交易结构与经济绩效
摘要研究交易及其过程的理论有三个里程碑:一是交易学的构建;二是交易费用经济学;三是关系契约理论。本文试图超越威廉姆森的契约范式,提出了交易结构的理论框架,从交易到关系交易,从交易结构到经济绩效,并构建了机制模型。最后应用交易结构论对东亚经济和中国经济问题做出了解释。
关键词关系交易、关系契约、交易结构
一、引言
本文对交易结构问题的探索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运用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解释东亚奇迹与危机时遇到了困难,有必要对交易理论进行深入探讨与重新架构;二是受到林毅夫的发展战略——制度——经济绩效研究框架的启发,有必要研究交易结构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经济绩效的影响,充实和发展林毅夫的研究框架。
本文试图从交易的概念入手,从更一般的角度和更宽广的视野寻求制度与经济绩效的关系,并尝试应用于东亚经济与转轨经济问题的解释。在内容安排上,首先进行文献综述,回顾前人对交易、交易学以及契约理论的研究,指出理论的缺陷和发展方向;其次,提出交易结构的理论框架,从交易到关系交易,从交易结构到经济绩效,并构建了机制模型;最后是理论的应用和检验,以东亚问题和中国改革为例。
二、文献综述
以交易及其过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至少有三个里程碑:一是交易学的构建;二是交易费用经济学;三是关系契约理论的蓬勃发展。我们将沿着交易——交易学——交易与契约——交易费用经济学——关系契约理论的思路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一)交易的视角及交易学的构建
亚当·斯密(1776)在其《国富论》开篇就阐述了这样一个逻辑: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是分工的结果,而分工的原因是人类交易的倾向(斯密,1972:第1—12页)。交易与分工在斯密那里已经成了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只是斯密太着迷于分工,而且倾向于把交易理解为人的本能,①因而对交易的分析就相对薄弱了。这也影响了后来的主流经济学家,使他们很少将交易的过程和制度问题纳入研究的视野。直到康芒斯(1934)在其《制度经济学》中明确把交易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康芒斯,1962:第70—74页),这才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应用科学的分析工具,阻碍了这一思想的发展。罗纳德·科斯(1937)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包含了交易费用的原创性思想,使制度分析得以利用新古典的分析工具,并提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在交易费用思想的指导下,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发展出产权理论、契约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以及交易费用经济学等理论,但是都没有从科斯思想的光芒中走出来,退一步从交易开始研究制度问题。中国经济学家盛洪(1994)在其博士论文《分工与交易》中从分工与交易出发研究制度问题,构建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框架,但是没有得到学术界应有的重视和发展。青木昌彦(2001)在其《比较制度分析》中,把博弈的域(参与者面临的可行的行动集)作为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交易(经济交换)是六种基本的域的一种(青木昌彦,2001:第23—29页)。目前仍然缺乏一种从交易出发系统研究制度的框架。
与斯密创建的主流经济学同步,构建交易学的努力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交易学学派的
①斯密认为,交易“这种倾向,是不是一种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本然的性能,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是理性和言语能力的必然结果,这不属于我们现在研究的范围。这种倾向,为人类所共有,以为人类所特有,在其他动物种是找不到的”(斯密,1972:第1—12页)。
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法国哲学家孔狄亚克(Condillac),他在其著作《贸易与政府》(1776)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商业的科学或是交换的科学。①交易学(Catallactics)一词义即“交换的科学”,是都柏林大主教理查德·惠特利(Richard Whately)1831年在牛津大学提出的。惠特利把斯密对于政治经济学所下的定义斥之为财富的科学,他强调研究交易的过程,并形成了一种主观价值理论。惠特利之后的几位三一学院的政治经济学讲座教授都致力于交易学的构建。詹姆士·安东尼·劳森(James Anthony Lawson)在1844年将经济学的概念发展为交易学,强调研究进行交换的人。直到1863年,苏格兰经济学家亨利·邓宁·麦克劳德(Henry Dunning Macleod)使交易学达到了自觉的思想学派的地位。
也许是主观价值论的原因,交易学理论在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那里得到了传承和发扬,他在“人类行为学”这一更广阔的学科中,把交易学扩大为包括市场分析或是交换的科学。后来布坎南在哈耶克的建议下,接受了交易经济学(Catallaxy)这一术语,并指出要对复杂交易和简单交易进行分析,他强调的重点在于人们之间的自愿协定上,并由此发展出了公共选择理论。②交易经济学在公共选择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这里找到了新的结合点,预示着交易经济学兴起的时代正在到来。
(二)交易与契约的分类及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构建
对交易的划分是理解交易的起点。康芒斯(1934)将交易分为三类:买卖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管理的交易(managerial transaction)和配额的交易(rationing transaction)。它们分别对应于现代社会中的三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市场、企业和政府,三种交易的不同比例组合,构成了不同的经济体系(盛洪,1994:第90—91页)。诺斯常常从历史的角度把交易划分为人格化交易(personalized exchange)和非人格化交易(impersonal exchange)(诺斯,1994:第204页)。这些划分都有较高的理论价值,也得到了普遍的采用。但是最具有启发性的划分当属著名法学家麦克尼尔了。
麦克尼尔(1980)把契约理解为交易关系,并且划分为个别性(discrete)契约和关系性(relational)契约,③他解释道,个别性契约是这样一种契约,当事人之间除了单纯的物品交换外不存在任何关系。它的范式就是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交易。而关系性契约又分为原始共同体式契约与现代关系契约。第一种关系性契约包括一个原始共同体中所有的相互交错在一起的交换行为。这个共同体有独立的经济,但专业化程度较低,相对稳定,几乎没有根本上的变化。第二种关系是现代契约关系,与之密切联系的是高度复杂的,专业化极其发达的,经常变化的大型社会(麦克尼尔,1994:第10页)。
麦克尼尔区分出个别性契约,是出于理论分析的需要。他进一步解释道,我们将会看到,每一个契约,即使是这种理论上的交易,除了物品的交换外,都交涉到关系。因此,每一个契约必然地在部分意义上是一个关系契约,也就是说,这个契约不只是一次个别性的交换,而是交涉到种种关系。……更重要的是,在问题的另一端,个别性交易完全是假定性的。这里,我们假设了一种在社会不存在的条件下的专业化和由选择决定的对未来的交换的规划。即使在新古典微观经济理论的现代神秘王国里,这样的条件也是不存在的。(麦克尼尔,1994:第10—11页)。
威廉姆森(1979)很好地吸收了麦克内尔更进一步的划分,即把契约法分为古典的、新
①关于交易学的介绍,请见《新帕尔格雷夫大辞典》第一卷(中译本)第409—411页,Catallactics
词条。
②见布坎南,1989:第30—31页。
③威廉姆森在引用麦克尼尔的划分是这样的:单项交易与关系交易(discrecte and relational transactions)(威廉姆森,1996:第26页)。原载于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律经济学杂志》1979年10月号,第3—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