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程序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
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第一篇: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探矿证—采矿证办理流程一、探矿证办理1、实地踏勘,确定勘查区范围。
2、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是否为空白区、是否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相关情况。
3、确认可新立探矿权后,编写实施方案,送审。
4、实施方案通过评审后,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1),送国土局初审。
5、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要求准备材料(与附件1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6、省厅审查通过后,颁发勘查许可证(探矿证)。
二、勘查工作7、在矿区进行勘查工作,编写《储量报告》。
8、送审,取得评审意见。
9、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10、汇交,取得汇交证明。
三、划定矿区范围11、划定矿区范围,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2),送国土局初审。
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2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4、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分别取得评审意见。
三、采矿证新立11、按国土局要求准备新立材料(清单见附件3),送国土局初审。
送省厅审查。
12、国土局初审通过,拿到初审意见,按省厅准备新立材料(与附件3差不多),送省厅审查。
13、省厅通过审查后,颁发采矿证。
附件1 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4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4、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5、勘查计划、合同1份6、资金证明文件1份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4份8、交通位置图4份9、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探矿权报盘系统”生成的TXT格式的文件)10、合作勘查项目申请的,还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11、涉外项目应提交军事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勘查的证明文件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许可申请材料:1、区(市)政府批准文件、局初审意见 1份;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5份;3、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5份;4、地质报告 1套;5、储量审批文件及查明、占用储量登记证书 5份;6、矿区范围图(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西安80直角坐标系标定矿区范围)5份;7、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红色线条标注申请矿区范围、黑色线条标注勘察登记范围、蓝色线条标注矿体(床)水平投影范围)5份;8、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5份;9、转让取得的附转让批文5份;10、划定矿区电子表格软盘 1张;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
探矿权申请基本程序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一)探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应提交下列资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建议的请示;2.拟出让探矿权的数量、项目名称、区块范围图和拐点经纬度坐标;3.拟出让探矿权的情况说明。
内容包括:勘查项目区块范围的地理位置和勘查矿种;以往地质工作情况;勘查区块范围内无矿业权重叠的说明;是否属于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说明。
审批流程见附件1。
(二)探矿权出让方案应包括下列材料:1.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探矿权出让方案的请示;2.探矿权出让计划的批准文件;3.探矿权出让方案。
内容包括:拟出让勘查区块的简要情况;探矿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以及投标人、竞标人资格的要求;出让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批流程见附件2。
(三)探矿权新立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3.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6.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含电子文档);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探矿权的还应提交投资核准证明及完成军事调查的证明资料;8.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审批流程见附件3。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一)探矿权延续审批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批→配号→通知→领证→公告→备案。
审批流程见附件4。
(二)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含电子报盘);2.勘查项目上一年度检查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原件;3.探矿权人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行政合同;4.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回);5.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6.银行出具的近期资金证明原件;7.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原件(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为同一主体的除外);9.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原件(含电子文档)。
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权限(简易版)
申请新立探矿权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
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3、勘查工作计划: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
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4、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
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
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第二步:确定探矿权是否可以申请。
做法是到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申请勘查范围内是否已有其它矿业权(探矿权或采矿权),或申请在先、并且已被矿管部门受理的情况;如果勘查范围发生重叠,则重叠部分不能参与申请探矿权。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
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目录第一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 2 §1、探矿权审批事项 2 §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 2 §1.2探矿权保留审批(非油气类) 5 §2、采矿权审批事项7 §2.1国土资源部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7 §2.2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变更登记(非油气类)10 §2.3国土部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13 第二节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15 §1探矿权审批事项15 §1.1山东省探矿权许可(新立)15 §1.2山东省探矿权延续16 §2采矿权审批事项17 §2.1山东省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17 §2.2山东省采矿权许可(新立)18 §2.3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变更)19 §2.4山东省采矿权许可(延续)20 第三节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1山东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21 第四节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证的申请和颁发241 / 30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第一节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事项§1、探矿权审批事项§1.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一、审批依据(略)二、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探矿权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
一、探矿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08〕33号)。
二、探矿权审批条件
(一)、按照矿法规定,申请范围必须属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权限范围;
(二)、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是否超出法定允许的最大范围,且为连续区块范围;
(三)、申请登记区块范围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
(四)、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形成矿产地探矿权的,需对探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矿产资源主管部备案;
(五)、申请人在90日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已经注销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六)、申请人受到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处罚的, 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七)、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从事勘查工作;
(八)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探矿权审批程序
厅办文窗口受理主办业务处室审查有关处室(局)(规划、资源、矿管、地环处、执法局)会审主办业务处室复核主管厅长审核报厅长办公议(厅专题会议)审定业务处室制证厅办文窗口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探矿权审批的时限
40日内。
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程序及流程图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交易程序(流程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工作。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出让(转让)的前期工作:1.交易中心在投标日前20日向社会公告或发放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在在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告;2.转让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同意后实施;3.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4.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二)招标交易具体操作程序:1.投标截止后,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有关专家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根据招标条件及程序(①点算标书;②开启标书;③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验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④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同时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大厅电脑显示屏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结果;同时书面通知不中标者,并于中标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2.交易中心成功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招标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附本、《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及有关资料,送交省国土资源厅相关业务处室;3.中标人接到《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合同;4.中标人按出让(转让)合同付清价款及有关费用后,凭批准文件和收费清单,并提交矿业权申请的相关资料,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勘查、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招标流程图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专家与中介委托人二、探矿权采矿权拍卖交易程序(流程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委托交易中心组织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转让)工作。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两种主要形式,探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勘查、测量、测试等方式,确认该矿产资源的开发潜力并提出开发方案的权利;采矿权是指矿产资源的开发者经过探矿权的探明部分,获得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矿种、区域范围、探矿地点、任务目标等;2.申请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3.矿产资源勘查资质证书:例如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等;4.地质调查报告:包括地质地学调查报告、区域地质分析报告等;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探矿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相关防治措施的报告;6.地图和测绘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地形地貌图、工程建设图等;7.有关邻区环境影响协议:包括邻区居民签字确认的协议;8.其他相关文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3.审批:矿业权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发放探矿权;4.发放探矿权证书:探矿权审批通过后,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探矿权证书给申请人;5.履行合同:申请人按照探矿权证书的约定进行探矿活动;6.监督检查:矿业权管理部门对探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法合规;7.探矿结束:达到探明矿产资源的标准后,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采矿权。
三、探矿权审批及其权限1.探矿权审批权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划分进行审批,一般涉及的部门有地质矿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探矿权审批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等环节;3.探矿权审批依据: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批;4.探矿权审批时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规定时限,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5.探矿权审批结果:审批通过后,探矿权证书由矿业权管理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矿产储量审批,矿产储量审批程序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产储量审批,矿产储量审批程序
矿产储量的审批可分为申报、送审、审查和批准四个环节。
凡需要审批的矿产储量报告,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在上一年度11 月底前,向勘查区所在地省级矿产储量审批办事机构申报,经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平衡后,制定下达年度审批计划,报告提交单位应按照审批计划的安排及时送审。
送审的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各种资料齐全。
审批办事机构收到送审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正式审查意见。
完成审查程序后,由审查办事机构起草批准书并连同审查意见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人批准。
报告审查批准期限,自收到储量报告之日起至批准书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6 个月。
依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 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例):
一、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与评价。
它包括: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是否查情;矿体规模、产状及其空间分布特征和控制因素是否查明;对矿石的质量和选(冶)加工技术性能是否查清;对有用组份的利用方式和利用途径是否查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是否查清;对工作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了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
二、控制程度评价。
它包括:勘探类型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勘探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勘探工程间距是否符合相应储量基本条件;各级储量比例是否达到有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三、各项勘查工作质量是否达到有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储量计算合理性评价。
它包括:矿体圈定是否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
如何申请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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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探矿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 探矿权申请资料准备 •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 • 现场踏勘与评审环节注意事项 • 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 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勘查活动
01
探矿权基本概念及法律法 规
探矿权定义与分类
探矿权定义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议。
反馈处理
申请人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条反馈 处理情况,明确接受或拒绝 的意见及原因,并提供相应
的证明材料。
沟通协商
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与专家 进行进一步沟通协商,就评 审意见中的分歧或不明确之 处达成共识,确保勘查方案 的质量和可行性。
修改方案后再次提交流程解读
01
修改方案
02
再次提交
申请人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勘查方 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符合相 关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同时提高 勘查效果和效益。
申请人需将修改后的勘查方案及相关 材料再次提交给探矿权管理部门,并 就修改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
03
审核流程
探矿权管理部门将对再次提交的勘查 方案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组织专家 进行再次评审。审核通过后,申请人 将获得探矿权批准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 单位还应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 ,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土地使用证明等。
03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结果
在线提交申请流程操作指南
访问政务服务平台
进入全国一体化政务 服务平台,选择探矿 权申请服务。
注册与登录
按照平台指引完成注 册和登录操作,确保 信息准确无误。
填写申请信息
必要的损失。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
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及有关规定[导读]一、新立登记。
(一)申请资料探矿权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2、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5、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证明;6、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部、省)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矿权查询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填报《探矿权申请登记情况核实意见表》。
主要对项目名称、探矿权申请人情况、项目设立的位置、面积进行核实;对申请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进行核实;调查核实探矿权申请项目是否在三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两线(公路、铁路)一定范围内,是否符合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对探矿权申请材料和县局提交的《核实意见表》进行进一步审查后,出具意见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审核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做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交纳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二、延续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工作,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办理新的勘查许可证。
三、变更登记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探矿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一、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被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修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报国务院。
经过初步审查后,申请材料会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矿山的资源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如果复核通过,申请材料会报送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公告。
国务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批准,国务院会公告探矿权或采矿权授予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探矿权或采矿权证。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顺利通过审批和审查。
2、审批机构和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在矿产资源探明后进行开采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审批和审查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保护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活动。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经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二章转让条件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二)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勘查、开采义务;(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方应当是依法取得相应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勘查、开采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转让程序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协议;(二)向有权审批的机关提交转让申请;(三)审批机关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四)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批准转让,并公告;(五)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转让合同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转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期限和价格;(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权利义务转移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按照原勘查、开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条件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将勘查、开采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为受让方换发新的勘查、开采许可证。
第十三条新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有效期。
中国非油气探矿权数量及出让非油气探矿权情况分析
中国非油气探矿权数量及出让非油气探矿权情况分析一、探矿权审批程序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必须申请登记的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万和大于1:20万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
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矿产的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的勘查。
航空遥感地质调查。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发给勘查许可证,即取得探矿权。
二、非油气探矿权情况分析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权共计11373个,较2018年末减少37.6%;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权共计9561个,较2019年末减少15.9%。
2016年以来,中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登记勘查面积逐年下降,截至2019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登记勘查面积17.39万平方千米,较2018年末减少30.5%;截至2020年底,全国有效期内非油气探矿登记勘查面积11.38万平方千米,较2019年末减少34.6%。
2016-2020年,中国探矿权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2020年,中国非油气探矿权数量最多的5个省(区)分别是:新疆(1931个)、内蒙古(1244个)、江西(1091个)、云南(526个)和四川(507个),5省(区)探矿权总数占全国的55.4%,较2019年增长2.4个百分点。
2016-2020年全国探矿权主要集中在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逐年减少,占总数的比重总体呈增长趋势,探矿权数量最多的5个矿种占全国的比重也在下降,2020年,中国主要集中重要矿种探矿权8624个,较2016年减少12983个;34个重要矿种探矿权数量占总数的比重为90.2%,较2016年增长5.7个百分点;探矿权数量最多的5个矿种占全国的比重为61.5%,较2016年下降8.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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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请审批程序发布:2007.08.03审批程序审查人按下列顺序进行审查:(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上述矿权设置情况审查待有关方面回复意见后,视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受理申请。
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通知申请人将登记费100元汇入指定帐号;不予受理申请的,由审查人向申请人发“探矿权申请不予受理通知”,说明原因,及时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审查人需要申请人修改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补报资料通知》。
审查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材料有问题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补充完善资料或核实资料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40日审批期限内。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知、缴费与发证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四、备案、公告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
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
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五、地质调查项目受理、审批1、跨省、区(市)的地质调查项目由勘查登记处或委托调查面积较大的省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2、登记程序参照勘查登记程序执行。
探矿权延续审批(事项代码:030804)发布:2006-01-07主办处室:地勘处协办处室: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10条;3、《行政许可法》。
二、工作内容1、审查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况;2、审查地质勘查设计书;3、对阶段性地质报告进行审查;4、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三、工作时限1、总时限: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
(1)政务大厅受理1日;(2)主办处室25日。
其中:承办人办理20个日;副处长审核3日,处长审核2日;(3)厅领导签批2日;(4)办文(制证、制作备案材料)2日。
2、涉及收费:交清规定费用后领取批文、证件。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3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软盘;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3、阶段性地质报告,包括已完成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4、勘查设计书或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3份,仅限于勘查工作部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4、财务部门编制的上阶段勘查投入报表;5、勘查许可证原件。
五、收费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六、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七、办理结果1、同意:进行登记,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颁发勘查许可证;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探矿权保留审批(事项代码:030805)发布:2006-01-07主办处室:地勘处协办处室:一、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21条二、工作内容1、审查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情况;2、审查地质报告;3、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等;4、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三、工作时限1、总时限: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1)政务大厅受理1个工作日;(2)主办处室35个工作日。
其中:承办人办理30个工作日,副处长审核3个工作日,处长审核2个工作日;(4)厅领导签批2个工作日;(5)办文(制证、制作备案材料)2个工作日。
2、涉及收费:交清规定费用后领取批文、证件。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3份)及保存的TXT文本文件软盘;2、勘查项目地质报告及附件(包括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3、勘查许可证原件;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探矿权保留意见书。
五、收费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六、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七、办理结果1、同意:进行登记、收取探矿权使用费、登记费等,发勘查许可证;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事项代码:030501)发布:2006-01-07主办处室:矿管处协办处室:地勘处资源处规划处地环处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16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
二、工作内容1、审查采矿权申请人申报资料是否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件要求,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核对过原件;2、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是否有与所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审查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与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一致,划界文件是否在预留期内;4、审查开采的矿产资源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储量级别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进行了补探,储量、规模是否与服务年限相匹配;5、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技术规程规范等规定,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是有综合开发利用方案或保护措施。
三、工作时限1、总时限: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原则上40日办理完毕。
(1)政务大厅受理1工作日;(2)主办处室35工作日。
其中:承办人办理工作日,副处长审核3工作日,处长审核2工作日;(3)协办处室5工作日;(4)厅领导签批2工作日;(5)办文(制证、制作备案材料)2工作日。
2、涉及收费:交清规定费用后领取批文、证件。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4、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登记表;5、按规定需要评估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并签订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6、若为开采煤炭还需提交依法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若为开采黄金还需提交依法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若为开采地热、矿泉水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
五、收费按《矿产资源开采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六、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七、办理结果1?采矿登记并领取采矿许可证;2?未批准,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采矿权转让许可(事项代码:030504)发布:2006-01-07主办处室:矿管处协办处室:资源处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二、工作内容1、审查是否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2、采矿权义务履行情况;3、审查转让合同的关键条款;4、审查转让人、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三、工作时限总时限:自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40日办理完毕。
(1)政务大厅受理1日;(2)主办处室35日。
其中:承办人办理30日,副处长审核3日,处长审核2日;(3)协办处室5日;(4)厅领导签批2日;(5)办文(制证、制作备案材料)2日。
四、申报资料与标准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5、转让人具备《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条件的证明;6、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包括矿区范围图等相关图件);7、地质报告。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六、办理结果1、批准并办理登记,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2、审核同意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批准权限内);3、未批准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作者:admin 发布:2007-06-13【标题】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0212【实施日期】19980212【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地质矿产【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名称】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题注】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转让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