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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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法打印本页
第壹节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了解)
壹、纳税义务人:于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税率(熟悉)
法定税率:33%比例税率,仍有俩档照顾税率
年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3万(含3万)18%
3-10万(含10万)27%
10万之上33%
如果企业上壹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于补亏期内),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全面掌握)
方法公式说明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总额-准予扣除项目
金额
公式中收入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准予
扣除项目金额为按税法规定范围和限额标准计
算的扣除金额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公式中"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
壹、收入总额
(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壹般收入--共7项
(二)特殊计税收入--共
18项,主要有:
1.对企业返仍流转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减税或返仍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壹般情况下均应且 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3.接受捐赠资产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以出售或清算价格和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相比较,谁价高以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售价高,仍可扣除清理费用
关注新增内容:
【例题】某企业将壹年前接受捐赠的壹台设备出售(原入账价值12万元),售价12.5万元,另支付出售运输装卸费0.8万元,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为()。A.3.696万元
B.3.86万元
C.3.96万元
D.4.125万元
【答案】C
应纳所得税=12×33%=3.96(万元)
4.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
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折扣有:销售折扣的折扣额、折扣销售的折扣额(销售额和折扣额同于壹张发票)
5.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仍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6至18项中重点:
11.纳税人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按合同约定留归企业的剩余材料也作为收入处理;
17.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处理(变化内容):
自2002年10月7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确定(新增内容)。
股份公司取得申购新股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申购新股未成功,申购冻结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应且
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企业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是()。
A.股份公司新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发行未成功)
B.纳税人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
C.纳税人于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
D.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答案】ABC
二、准予扣除项目
(壹)准予扣除的基本项目--共4项。
这是指和计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包括:
1.成本:指生产运营成本;
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
3.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关税、五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简称五税壹费);
4.损失:指营业外支出、运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
仍应注意俩个问题:
第壹,企业于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第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壹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二)准予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扣除的项目--共25项
这些扣除的项目绝大部分按税法和会计制度均允许从收入中扣除,但税法对扣除有范围和标准的限制,纳税人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内容必须熟练掌握。
1.借款利息支出:
【例题】
某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于2000年7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运营,借款2年,年利率为5%(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4%),则该公司2002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整的调增的利息费用为()。
A.0.7万元
B.1.8万元
C.2.25万元
D.2.5万元
【答案】A
调增的利息费用=180×50%×(5%-4%)÷2+10×5%÷2=0.7万元
2.工资、薪金支出:
税前扣除形式5种形式,掌握计税工资(薪金)制
按财政部规定的工资、薪金标准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薪支出,该标准目前为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
年计税工资=员工人数×计税工资标准×12(月)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于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题】
某生产企业2002年利润总额20万元,其中实发工资总额130万元,已按实发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该企业年平均于册职工150人(其中有福利费开支的福利人员25人),已知该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则:
(1)计税工资标准=(150-25)×0.08×12=120(万元)
(2)工资费用超标准=130-120=10(万元)
(3)三项经费超标准=130×(2%+14%+1.5%)-120×(2%+14%+1.5%)=1.75(万元)
(4)调整所得额=20+10+1.75=31.75(万元)
(6)应纳税额=31.75×33%=10.4775(万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三项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不是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计税工资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