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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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关系

从概念来讲,二审程序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据此进行审判而适用的程序。

从概念上延伸就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就集中体现在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的提出就是基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而使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程序,也就是说没有一审程序的存在,二审程序也就不复存在。这是第一层意思。第二层意思根据《解释》第342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尽管第二审程序是对第一审程序的重新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二审程序就比一审程序高出登记,可以随心所欲。相反,二审程序的展开依然要在一审程序发生的基础之上,当事人在二审中需要对自己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负责,不可轻易推翻。

第二个关系的体现在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延伸。二审程序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继续属性。这个继续的意思就是让诉讼继续进行。可以说二审的延续和补充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第一个补充是基于在一审中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审程序规则的某些限制,审判人员在审判时的主观局限性可能会出现不当裁判,而二审程序正是对这一裁判及时予以审查,对不当审判做出纠正,最终做出公正审判。所以说二审是对不当一审的一种补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并且我国《民事诉讼法》164条规定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不得越级上诉。二审对一审的补充和延续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意义上。还在于上一级法院通过上诉审程序对下一级法院的审判做出有效的审判监督,使得错误的判决得到及时的纠正,并且在这过程中帮助下一级法院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这样一来国家的司法权威得以维护,并且当整体的司法质量得到保障和提高时,司法效率也能得到提高。这也是二审程序作为补充在审判程序中出现的另一重大意义。

但在理清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之时,我们也应该明白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只是对同一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虽然二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这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经历二审。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一审都是由级别较低的的法院管辖,但由于国人思想里固有的迷信权威的推动下,即使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公正的,当事人仍然希望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重新审理,以期获得所谓“正义”。但是在理清二者的关系后我们就该清楚明白,即使二审法院能够重新审理,但是仍然建立在一审的诉讼基础之上,不会脱离原本基础做出不合实际的审判。

所以在清楚二者关系的关系之后我们更应该合理正当得运用二审程序,不能滥用上诉权。才能平衡民事诉讼中民主性、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

姓名:黄雅金学号:2014031296

班级:法学院8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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