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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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我省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省优秀运动队后备人才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促进全省青少年运动员训练竞赛质量的提高,依据《陕西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全省各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的登记和项目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管理。

第三条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本着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凡参加省运会和全省年度青少年单项体育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含社会办各类体育学校运动员 ,均须进行注册登记, 并进入省体育后备人才管理数据库。

未经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将不具有合法的代表资格,不能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全国和全省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并不予办理运动员等级证书。

第五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青少年体校是经省体育局批准认可的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陕西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负责到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注册登记。

第七条每年 12月 1日至次年 3月 31日为年度注册时间。第八条代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该行政区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二章首次注册

第九条运动员首次注册的程序为:

1、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定《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协议书 ;

2、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以下简称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

3、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凭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在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进行代表资格登记;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各一份,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陕西省运动员注册申请表》由省体育局统一规范格式内容,须各填写一式四份,分别由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陕西省各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陕西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案。

第十条运动员首次注册须出示以下证明材料:

1、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该运动员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

2、该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和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年满 16周岁以上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一条未满 16周岁的青少年运动员,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及运动员注册申请表须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加盖指纹印。

第十二条运动员的注册户籍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第十三条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与运动员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 2至 9年。

第十四条一名运动员一年内只能注册一个大项。

第十五条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必须自代表资格协议书签定之日起 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登记。逾期不注册, 其代表资格协议书将自动失效。

第三章注册确认

第十六条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须在年度注册时间内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确认。

第十七条已注册运动员在每年注册时间内不进行确认的,将视为放弃注册资格,原注册证、代表资格协议书失效。

第十八条放弃注册确认资格的运动员,当年内不得代表其他具有注册代表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四章转项

第十九条转项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申请由原从事运动项目转换为其他运动项目的行为。

第二十条已注册运动员可在下一年度进行注册确认时申请转项。申请转项时,须认真填写由陕西省体育局统一制定的《陕西省青少年运动员转项申请表》 (以下简称转项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转项时,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须向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以电子邮箱形式将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传送给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认收到该运动员首次注册资料,审查原从事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转项申请表及该运动员注册证确认无误,并将转项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备查后,转项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运动员首次注册后,省体育局组织拍审确认的骨龄,在转项时将随转项资料至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直接认可,不再重新拍审骨龄。

如以户口年龄进组参赛的项目运动员需转入以骨龄进组参赛的项目时,须在办理转项手续时由新转入项目所属省直运动项目管理

中心组织拍摄骨龄。

第四章裁决

第二十三条运动员首次注册、注册确认或转项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正式书面形式向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 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的裁决或处罚有异议时,可在裁决公布 3日起 20天内, 向省体育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省体育局须在收到复议申请 3日起 30天内做出裁决。

第二十六条省体育局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将视为注册登记无效: 1、代表资格协议书或运动员注册申请表没有按照省体育局统一格式或规定内容填写的;

2、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或暂住证明原件的;

3、具有代表注册资格的单位在首次注册时, 没有提供注册资料

的电子文本; 4、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省单项运动协会没有将所属项目当年申请注册运动员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及电子文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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