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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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
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07.29
•【文号】国税函[2009]404号
•【施行日期】2009.07.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填表说明的通知
国税函[2009]4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有关内容更正如下:
将《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第一条“本表为年报”更正为“本表为月报”,其他内容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算

进口卷烟消费税计算

进口卷烟要按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即进口卷烟既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又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

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1.计算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价格A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价格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卷烟固定税率)
这里的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由于卷烟的从量定额税为每标准箱(50000支)为150元,所以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的定额税为0.6元。

2.确定进口卷烟从价消费税的适用税率B
若A≥70元,则适用税率B为56%,否则为36%
3.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B)
【注】计算增值税时组价与此相同
4.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C×适用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
-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B)×B+海关核
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A与C不同,计算是分母内括号内的税率不同。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6号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正文:---------------------------------------------------------------------------------------------------------------------------------------------------- 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6号)一、关于卷烟分类计税标准问题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1)进口卷烟;(2)白包卷烟;(3)手工卷烟;(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略)。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规定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纳税人以谎报销售价格的手段隐瞒或转移一部分应税销售额。

税法规定,对采用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如果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核定的权限是:
1.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零售价格÷(1+45%)
不进入烟草交易会,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该牌号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省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准采集:(一)标准条(200支/条)包装的卷烟,为条包装卷烟的商品标识代码;(二)非标准条包装的卷烟,为卷烟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例:某酒厂2010年7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以外购薯类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4吨,不含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玉米,玉米已验收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4)该厂委托某酒厂为其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每吨不含税单价8000元
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注:粮食白酒定额税率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例:某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0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8月1日,期初结存烟丝买价20万元,8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买价5万元
2. 8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验证
3. 8月6日,发往B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 8月20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2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 8月27日,销售卷烟20大箱,取得收入100万元,销售外购烟丝取得收入10万元
6. 8月28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23400元
7. 8月29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张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该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3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3.5万元
计算该烟厂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规定令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规定令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规定令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现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公平税负,更好地促进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零售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二)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销售价格,是指生产企业实际销售卷烟价格。

(四)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交易,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卷烟价格。

(五)零售价格,是指零售单位零售地产卷烟或专销地零售单位零售专销卷烟的价格(含增值税,下同)。

零售单位,是指烟草系统内三级卷烟批发零售兼营单位和商业零售单位(以下简称零售单位)。

零售单位不包括宾馆、饭店和高消费娱乐场所,以及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卷烟的调拨价格、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第五条卷烟零售价格信息由下列国家税务局分别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区)城区和所在地省会城市采集:(一)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采集。

(二)省会城市的卷烟零售价格由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采集。

2022年中国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情况

2022年中国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情况

2022年中国烟草产品消费税调整情况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转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5月1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全部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关于此次政策调整的缘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的说法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提高烟产品的税率,不但能增加政府收入,还能挽救上百万人的生命。

”北京高校中国经济讨论中心教授李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她说,在世界各国控烟的方式中,提高税率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由于烟草价格是影响烟草产品短期消费的最主要因素。

税率提高后烟价被抬高。

年轻人、未成年人及低收入者戒烟或少吸烟的几率比其他吸烟者高2倍~3倍。

据李玲介绍,目前,中国每年因吸烟致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400亿元~1600亿元之间,间接损失达800亿元~1200亿元。

为合理掌握烟产品过度消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对其课以重税。

2022年我国正式加入全球烟草掌握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不断督促我国加大利用税收手段掌握吸烟的力度。

“而我国卷烟税负水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明显偏低,有提升的空间。

此次国家大幅度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税负,正值其时。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一、消费税的计算方式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即销售方按取得的销售款的一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以消费税税率10%为例,则销售方取得的货款中,10%为应交的消费税,90%为消费税后的销售收入。

对应的,购货方支付的货款中,10%为销售方应交的消费税,90%为销售方消费税后的销售收入。

换句话说,如果一件商品价值90元,则购货方需要额外支付10元的税款方可购得该商品,否则销售方是不愿出售的,交易是无法完成的。

这里,10元的税款是这样计算而来的,先确定包含税款的总价=货价90元/(1-消费税税率10%)=100元,再计算应交的消费税=100*消费税税率10%=10元,两步骤合并,即为:应交的消费税=货价90元/(1-消费税税率10%)*消费税税率10%=10元。

在计算进口环节应交消费税时,实际上是由购货方取代销售方交纳消费税,但为保持进口货物与国内流通货物在税负及税款计算上的一致性,就需要按照上述思路进行折算。

由于进口货物对应上例中90元的“货价”包括关税完税价格和应交的关税两部分,因此,上例公式演变为:应交的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应交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定义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较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消费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特殊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特殊计算方法消费税的运算公式有两大类:其中: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征消费税的运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现在,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约消费税。

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形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2)托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

现在,托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猎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第一种情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为幸免重复征税,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运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运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例题·运算题】某化妆品厂(一样纳税人)当月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验收入库。

当期领用1/2用于生产优质化妆品并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万元。

运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疑编号841030201:针对该题提问】『正确答案』增值税=200×17%-17=17万元(购进扣税法)消费税=200×30%-100×30%×50%=45万元(实耗扣税法)运算公式为:公式1: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公式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生产领用已税消费品税款的扣除应注意的问题:(1)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烟草消费税是什么意思

烟草消费税是什么意思

烟草消费税是什么意思篇一:烟草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草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各是多少?我国对烟草的纳税率除了正常的增值税17%(烟叶收购是13%)以外,(无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情况下,不交纳营业税)就是消费税了,税率分别是:1.甲类卷烟 45%2.乙类卷烟 40%3.雪茄烟 40%4.烟丝 30%同时规定:从____年6月1日开始,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_定额税率十销售额_比例税率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税率具体调整如下:(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另外:一、自____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_lt;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各类烟草的税率分别为: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或以上/条):税率56%,另收0.003元/⽀,于⽣产环节征收;⼄类卷烟(调拨价低于70元/条):税率36%,另收0.003元/⽀,于⽣产环节征收;商业批发:税率11%,另收0.005元/⽀,于批发环节征收。

在我国,烟草是现在很多⼈都会购买的⼀样东西,不管是⾃⼰⽤,还是在⼀些特殊的场合⽤。

但是,你知道吗?对于商家来说,批发烟草是需要交纳⼀定的的。

那么,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相关内容有哪些呢?对此,⼩编整理了⼀些详细的内容,请⼤家继续阅读了解。

⼀、烟草消费税税率是多少?烟草消费税是指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道从价税,税率11%。

即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乘以11%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历次调整烟草消费税是消费者对烟草的购买所课征的税。

中国卷烟消费税共经历了四次⼤调整。

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业⼀样统⼀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价统⼀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1⽇,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改⾰,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类烟50%,⼆、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1⽇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法和税率进⾏了调整,实⾏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即按量每5万⽀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2015年5⽉8⽇,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5⽉10⽇起,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

这是中国继2009年5⽉之后时隔六年再度调整烟草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标 签】核定卷烟消费税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385号【发文日期】2009-07-01【实施时间】200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对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重新核定了消费税计税价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要求,税务总局对原发布的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废止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的文件15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2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3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4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59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1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2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3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4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6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7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8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69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0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2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1〕474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省广丰卷烟厂、井冈山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571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红塔山”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1〕855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湖南省部分卷烟计税价格和品牌名称的批复》(国税函〔2002〕465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卷烟厂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2〕770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常德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306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昆明、昭通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5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6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合肥、芜湖、蚌埠卷烟厂6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7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郑州、新郑卷烟厂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什邡卷烟厂佛兰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599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深圳卷烟厂2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600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8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59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1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太原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2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浙江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3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贵阳卷烟厂等7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4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南长沙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7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8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9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襄樊卷烟厂等4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0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1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苏南京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2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3号)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5号) 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夏吴中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6号) 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77号) 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6号) 6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延吉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7号) 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18号)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广州卷烟二厂等6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987号) 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5号)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6号)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3号)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南昌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5号)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河北张家口卷烟厂等3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166号)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贵州贵阳卷烟厂2个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33号)税函〔2003〕1234号) 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云南省昆明卷烟厂等9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1247号) 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郴州卷烟厂蓝盖华人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号) 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省合肥卷烟厂等5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号) 7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生产的“石林”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号) 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吉林四平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5号) 8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调整四川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3号)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济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4号) 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椰王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6号) 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佳品紫光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207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7号) 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青岛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368号) 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云南省5个牌号、规格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493号) 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1号)复》(国税函〔2004〕1022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3号) 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昌卷烟厂“凉烟”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5号) 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楚雄卷烟厂“国宾”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6号) 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6号) 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4号) 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5号) 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6号) 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7号) 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8号) 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郑卷烟集团等3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49号) 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0号) 1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7号) 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张家口卷烟厂“盖北戴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258号)国税函〔2004〕1259号) 1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梅州卷烟厂等4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7号) 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8号) 1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7号) 1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8号) 1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62号) 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卷烟厂石狮系列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6号) 1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昭通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3号) 1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号) 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西昌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32号) 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5种老牌号非标准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92号) 1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1号) 1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2号) 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宝岛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243号)复》(国税函〔2005〕244号) 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13号) 1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核定常德、长沙卷烟厂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6号) 1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大理卷烟厂“三塔(时光)”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47号)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4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391号) 1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39号) 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长沙卷烟厂“盖白沙”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54号) 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哈尔滨卷烟总厂26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5号) 1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部分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486号) 1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娇子”(低焦油)等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516号) 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核定云南“红河”牌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48号) 1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757号) 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济南卷烟厂“将军(天元)”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40号) 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872号)复》(国税函〔2005〕948号) 1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949号) 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5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17号)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0号)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1号) 1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西昆明烟草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8号) 1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5〕1258号) 1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3号) 1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二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46号) 1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4号) 1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厂和赣南卷烟厂8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5号) 1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卷烟厂1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6号) 1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延吉卷烟厂和长春卷烟厂1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37号)复》(国税函〔2006〕238号) 1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石家庄市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0号) 1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41号) 1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宝鸡卷烟厂等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295号)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07号) 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什邡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5号) 1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天津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377号) 1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21号) 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4.5*(54+30)硬盒翻盖石林(8mg)”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658号) 二、部分内容废止的文件104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什邡卷烟厂“国宝(盖红运)”等4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丰等3家卷烟厂生产的“月兔春”等14个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76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卷烟总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呼和浩特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7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9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新规格卷烟“石狮(吉祥软)”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88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厦门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6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7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09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内蒙古昆明卷烟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0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江西赣南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湖北清江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宁波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杭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5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7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郑州卷烟总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19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0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沈阳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1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集团)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5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6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7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龙岩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8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长春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29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上海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32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企业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1号) 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2号) 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贵州黄果树烟草集团公司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944号) 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等两户企业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33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6〕1068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铂金11mg)”等4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070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塔辽宁公司生产的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38号)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8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91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2户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3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红名品)”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14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昌卷烟总厂赣南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1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1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392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15号) 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深圳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20号)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山东中烟工业公司青岛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2号)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白沙(精品)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5号)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86号) 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张家口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0号) 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牌号卷烟“五牛(硬盒绿)新版”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491号) 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西中烟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05号)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65号) 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 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天下秀(软佳品)”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71号) 6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红河卷烟总厂新疆卷烟厂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5.17•【文号】国税发[2005]81号•【施行日期】2005.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集中采集烟标烟价的通知(2005年5月17日国税发[200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西藏),各中烟工业公司:为了进一步解决采集卷烟价格信息存在的问题,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拟联合对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以来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内、外包装式样、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及市场零售价格进行采样汇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范围本次采样的企业为所有卷烟生产企业(含没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点,下同)。

二、产品范围及所属期限本次采样的产品为卷烟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生产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含雪茄型卷烟,不含雪茄烟)。

三、提供样品形式所有采样产品的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各5套,实物样品一条(或一个包装单位)。

四、价格内容本次采集产品价格包括调拨价格、已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市场零售价格。

五、采样方式及地点本次采样采取集中采集方式。

(一)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潇湘大厦。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北纬路42号,电话:83161188。

(二)零售价格的采样地点在北京金三环宾馆。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木樨园18号,电话:67237713。

六、参会人员各中烟工业公司1名、各生产企业1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名。

七、会议时间(一)中烟工业公司、生产企业参会人员5月25日报到,26日至30日集中汇总包装、实物、调拨价格、计税价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参会人员6月16日报到,17日至20日集中汇总零售价格。

202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讲义:第三章(四)

202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讲义:第三章(四)

2022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精讲讲义:第三章(四)第四节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实行复合计税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和销售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具体为: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唠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答案】B二、销售额的确定(一)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分为销售和视同销售两类。

下列情况均应作销售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1.包装物销售收入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20讲_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

税法考试习题放基础培训讲义-第20讲_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37.93+25000=78437.93(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6%)÷100=3000.17(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

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A.5000元B.6600元C.7200元D.7500元【答案】C【解析】A型啤酒:(58000+3000÷1.16)÷20=3029.3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B型啤酒:(32760+150)÷1.16÷10=2837.07(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应纳消费税: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从价计征=(20+0.2÷1.16)×20%=4.03(万元)共计消费税=0.4+4.03=4.43(万元)应纳增值税=(20+0.2÷1.16)×16%=3.2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2000年5月22日发布)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7]29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0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
税价格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98号)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市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757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的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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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纳税人盖公章区>
A06217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表单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每月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 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

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

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

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

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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