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正常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或者未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
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而要求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方财产损失而要求免责的,都是无效的免责
条款。
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收归国库所有
无效合同的 法律后果
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
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 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
有身份关系的合同 《婚姻法》 《收养法》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 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不受法律调整的 主要关系类型
受要约人实质 性变更要约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要约的消灭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邀请他人向自 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
书面形式 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
2
3
口头形式
-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打电话
行为方式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
自主选择要约形式
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 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 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合同法建设工程标准合同》
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责任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工程设计或者工程勘察等工程项目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双方应当自愿订立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按照总承包、分包或者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合同内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主要内容的明确,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承包工程,并负责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保证责任等履行各项义务。
第三章工程设计合同第八条合同内容工程设计合同应当明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设计费用及设计文件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设计方的责任设计方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提交。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进行设计,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勘察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工程勘察合同应当明确勘察范围、勘察费用及勘察报告提交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勘察方的责任勘察方应当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负责勘察报告的提交。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方按照勘察范围进行勘察工作,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报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时,可以依法进行合同的变更。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发生合同解除情形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最新版全文一、前言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梳理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以帮助各方更好地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二、最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我国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为建筑工程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制定的行业指导规范,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新版的示范文本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5.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合同备案、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三、结语最新版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为建筑市场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合同法全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第五条建设工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禁止以违法手段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书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合同的名称、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二)合同工程的名称、规模、质量等技术要求和期限;(三)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四)施工、监理、设计等有关方面的管理责任和权益;(五)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六)其他根据需要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可以采用招标、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制定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费用计划。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和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当事人共同参与,并互相协助。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虚假陈述。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解除手续。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等约定的工程量和价格,以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
总价合同的核心特点是合同价格固定,即在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出现变更,否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总价合同在降低发包人成本、提高承包人积极性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总价合同进行了规定,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完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保障了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建设工程的规划、保护、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建设工程总价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1.工程量风险:由于工程量的准确计算是总价合同的前提,工程量的不准确可能导致承包人利润的减少或损失的增加。
为此,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认真复核工程量,合理计算成本,确保报价的准确性。
2.价格风险:承包人承担了价格风险,应当合理预测市场变化,充分考虑物价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确保报价的合理性。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法
民法典建设工程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的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费用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发包人则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性。
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例如,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为了更好地帮助读者理解《民法典》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条款,以下提供一个简化的法律范本供参考:【建设工程民法典律范本】甲方(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内容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工程规模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4. 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价格1. 工程总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2.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工期与质量1. 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2.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3.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四、保修条款1. 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年2. 保修范围: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主要部分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质量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
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项目进行的法律依据,为了推动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于2023年正式实施。
本文将从合同机制、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阐述。
一、合同机制1. 合同签订:施工单位在中标后需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同时加强对发包方资质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保障能力。
2. 设计合同管理:合同经过严格审核后发包给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督促其按时、按质完成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合同价款进行及时支付。
3. 合同变更和索赔: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发包方在给予施工单位合理赔偿后,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原合同进行改造,并履行施工单位合同的义务。
二、权益保护1. 保障施工单位权益: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期限,施工单位有权在约定时间内收取相应款项,同时规定违约金力度,以确保发包方按时支付。
2. 完工验收标准:明确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并规定完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合理,且可以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 材料设备质量约束:发包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可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并要求更换低质量的材料设备。
4. 完善保险制度: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和意外风险进行保险覆盖,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在施工期间可投保工程建设责任险,对设计等环节可投保设计专业责任险。
三、纠纷解决1. 强化合同履行监测:设立独立的监测机构,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和评估,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进行罚款或追究责任。
2.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合同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诉讼,建立高效便捷的仲裁或司法解决机制,减轻各方的诉讼成本。
3. 激励诚信履约: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对合同良好履约的企业进行奖励和资质评定,对合同违约行为严重的企业进行惩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结语:2023年建设工程合同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法律依据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典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需严格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确定合理的履约期限;- 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针对建筑活动的特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 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三、招投标法对于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
合同中应包括:- 招标投标过程的合规性;- 中标通知书的相关条款;- 投标文件的承诺和约束力。
四、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综合性的法律,其中涉及物权、债权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对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中应考虑:- 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工程所有权的转移条件;- 工程保险和担保的相关条款。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主要法律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行业标准。
在撰写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以上法律依据,确保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适用性。
同时,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日后的纠纷。
国家建设工程合同法
国家建设工程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和目的1.1 合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国家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职责与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①甲方作为项目投资方,负责提供项目所需资金和相关支持。
②乙方作为施工方,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技术支持。
③本项目为国家建设重点工程之一,涉及范围广泛,工期紧张,要求施工质量高。
④双方通过本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建设工程按期、按质完成,确保项目安全、环保、技术符合标准。
①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责分配。
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
③通过合同履行,减少项目争议,保障工程按时交付。
④确保所有工程费用结算透明、公正,保障双方利益。
1.3 合同目标甲乙双方承诺合作建设一项符合国家建设要求的高质量工程,确保项目的各项指标按时、按质完成。
①双方将共同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保每一阶段的任务按时完成。
②工程质量将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③工程完成后,乙方需提供一定的保修期,确保工程使用期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④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将定期召开项目进度会议,确保信息畅通、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 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 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 定义: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 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
❖ 1. 重大误解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 情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பைடு நூலகம்成了重大 损失的情形。
❖ 2.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
❖ 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以过错为要件,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4. 收归国库所有。
四、可变更、可撤销建设工程合同
❖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 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 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 ▪ 勘察合同 ▪ 设计合同 ▪ 施工合同
❖ 三、根据付款方式 ▪ 总价合同 ▪ 单价合同 ▪ 成本加酬金合同
1. 总价合同
❖ 定义: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建设工程的总价、承包单 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 优点: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 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 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 存在订约当事人 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 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二、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
❖ (一)合同生效的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法单行法
建设工程民法典单行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或者直接发包,并与中标单位或者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或者无故扣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分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二)工期、质量标准;
(三)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四)变更、索赔的处理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但是,涉及重大权益的条款,如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建设工程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但是,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但是,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变更,可以由一方提出,另一方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
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法(3篇)
建设工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法(二)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宗旨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原则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政策国家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和非法干涉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合同的条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包人已经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等批准文件;(二)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
通过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确定合同条款。
通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委托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目标;(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方式;(六)违约责任和法律救济;(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建设工程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工程名称和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价款;
(五)工程质量要求;
(六)工程期限;
(七)工程验收标准;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工程建设。
第八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法
建设工程合同法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
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
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法15条
建设工程民法典15条1. 合同主体:明确合同的甲乙双方,包括全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系地址等信息。
2.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设计标准等基本信息。
3. 合同金额:明确工程的总价款、计价方式、支付条件及支付时间。
4. 工程期限:规定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与处理方式。
5. 质量要求: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明确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条件。
6. 变更与调整:约定工程变更的程序、价格调整的原则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7. 施工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管理、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规定等。
8. 材料供应:明确主要材料的供应方、质量标准、供应时间和违约责任。
9. 进度计划:附进度表,规定工程进度的控制和调整机制。
10. 竣工验收:明确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1. 保修条款: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服务的内容。
12. 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违约的情形、赔偿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3.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4. 附加条款:根据工程特点和双方需求,增加的特殊约定事项。
15. 合同生效: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生效日期以及合同份数和保管方式。
以上条款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一条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
例如,在约定合同金额时,应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市场波动,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在质量要求方面,除了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外,还应考虑到甲方的特殊需求;在进度计划上,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一旦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法
民法典建设工程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建设工程合同被定义为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一定义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承包人负责建设工作,而发包人则承担支付工程款项的责任。
民法典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旨在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意味着合同的签订不能有强迫或者欺诈行为,双方应当本着公平的态度协商一致。
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工程的规模、质量要求、工期、价款以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如果承包人未能如期交付工程,或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发包人也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延迟支付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
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承包人不仅要保证工程质量,还要确保施工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变更问题。
对此,民法典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变更无效。
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双方还需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
如果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需要负责修复直至满足约定的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民法典范本为建筑行业的合同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这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民典法中的工程建设合同法
民典法中的工程建设民法典一、工程建设合同的基本要素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建设方)与承包人(施工方)之间,就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达成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一个有效的工程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合同标的明确、双方当事人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以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工程建设合同的基础框架。
二、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支付工程款、协助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等;而承包人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工程建设,并承担保修责任。
同时,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在对方违约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合同履行是工程建设合同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
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任何变更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及时沟通,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保持文档记录的完整性,这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尽管双方都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但在实际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纠纷。
面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其中,协商和调解是较为常见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而仲裁和诉讼则适用于更为复杂或难以调和的纠纷。
五、结语《民法典》对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这一领域的重视和规范,旨在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这些规定的深入理解和正确应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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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
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
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
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
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
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专业性。
3.保密性。
4.裁决的终局性。
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
(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真实性,关联性,关系性,合法性证据的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证的行为。
证据保全的方法: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
3.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
仲裁:是指由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三要素;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自愿原则。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的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回避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诉诸国家机关,由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书面起诉为主,口头形式为例外)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系中,各级人民法院系统中,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是指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执行程序的概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裁全文书等,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又称强制执行。
执行管辖:是指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划分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权限。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义乌市,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
送移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决定,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执行中止:因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为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而永久停止执行的,为执行终结。
第四章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而应该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由责任主体.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所造成的侵害。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所抱的主观态度。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由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他们并非由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同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特殊主体;是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只要求具备了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成为责任主体。
特殊结果;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特殊结果中则要求的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它要求的是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能构成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者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是要求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一部分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并不是由行为者来承担,而是由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时,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要特点;1.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为行政法的规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时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违反刑法的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法律责任;1.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材料,资料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
2.导致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3.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责任。
4.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的责任。
5.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的责任。
承包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承包单位有违法行为。
2.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承包单位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包单位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