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戴相龙二00四年一月七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本辖区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农业、市政、航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市水利部门提出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以及本市水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情节与后果
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 闭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 闭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 闭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 并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 闭 责令限期拆除,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 强制拆除,登记表类项目处 10 万元以上 20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 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三次以上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 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 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 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 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 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法律法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 不一致的;
(五)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六)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二、自动监控系统的管理 三、企业法律责任及条文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 月1日起施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 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 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违法排放污染物。”
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2、不配合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 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5、弄虚作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
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单位:姓名:得分: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
每年6月5日为。
(C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
(ABC)A、技术;B、设备;C、材料和产品;D、工艺;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ACD)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C、综合治理;D、公众参与;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A、社会教育机构;B、职业技术学校等;C、教育行政部门;D、学校;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
(BC )A、科学性;B、真实性;C、准确性;D、及时性;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ABC)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B、资源综合利用;C、环境服务;D、环境保护研发;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C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B、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C、军队环境保护部门;D、国家环保部;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节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六章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测验题(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测验题一、单项选择题:1.(C)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则应(D)A.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关闭B.由环保部门下达罚款通知C.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D.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3. 限期治理期间,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A)A、一年B、半年C.三个月D.一个月4.下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B)A.湖泊B、海洋C、江河D、地下水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 适用(C)A.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B.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C.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D.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6.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D)A.停业整顿B.吊销排污许可证C.限期改正D.限期治理7、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由(A)批准。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水资源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8、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 (B)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 并采取相应措施, 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A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C 市级以上环保部门D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9、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可以处(D)的罚款。
A 1000元以下B 2000元以下C 5000元以下D 10000元以下10、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并写明理由。
环保限产、停产解读讲解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 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 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行为、督促其有效完成污染整治任务的强力执法手段。
二、制定《办法》是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需要。 对于一些长期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甚至是有毒污染物等突出环境问题的排
污者,
三、制定《办法》是强化排污者环境保护责任的需要。 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有义务改正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行为,
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也有义务向社会公开其治污过程及结果等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新环保法》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制定《办法》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赋予环保部门通过直接限制甚至停止违法排污者生产
污水排放超标如何处罚
污水排放超标如何处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其作用是直接对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那么污水排放超标如何处罚?
根据《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水中的微生物起着清洁污水的作用,它们以水体中的有机污染物作为自己的营养食料,通过吸附、吸收、氧化、分解等过程,把有机物变成简单的无机物,既满足了微生物本身繁殖和生命活动的需要,又净化了污水。
菌类、藻类和原生动物等微生物,具有很强的吸附、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能力。
它们对废物的处理过程中,对氧的要求不同,据此可将生化处理分为好气处理和厌气处理两类。
好气处理是需氧处理,厌气处理则在无氧条件下进行。
生化处理法是废水中应用最久最广且相当有效的一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处理有机污水。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污水水质特性、排放水质要求, 以及当地的用地、气候、经济等实际情况, 经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
处理水量在10 万m 3
以下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优先考虑的处理工艺有水解- SBR 法、SBR 法、氧化沟法、AB 法、水解- 接触氧化法、AO 法等,
如果条件适宜也可采用稳定塘等自然净化工艺。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水污染安全小知识,饮用水尽量安装家用净水器过虑在饮用,这样更有利于用水安全。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列特种用途林中既没有受到“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采伐”限制,也不受“禁止采伐”限制的是()。
A.实验林B.国防林C.环境保护林D.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答案】 A2、2019-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严禁采伐 ( ).A.防护林B.风景林C.实验林D.革命纪念地林木【答案】 D3、《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提出的中远期(2016—2020年)目标要求:到2020年,生态脆弱区()以上适宜治理的土地得到不同程度治理,退化生态系统得到基本恢复,可更新资源不断增值,生态产业基本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并呈现持续、强劲的发展态势,区域生态环境已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A.30%B.35%C.40%D.45%【答案】 C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和保护要求,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B.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活动C.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可以进行建设项目的建设D.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教学实习等活动【答案】 B5、标志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的是()颁布实施。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答案】 C6、我国环境保护单行法不包括()。
A.《污染防治法》B.《生态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答案】 C7、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燃煤污染防治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B.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C.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治理D.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答案】 C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下列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是()。
1、新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
46、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70、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对)
71、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错)
3、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对)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错)
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对)
6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对)
64、目前现行的排污费收费制度对存栏规模大于40头牛、4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排污费。(错)
65、对农民自建住宅也应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错)
66、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
67、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
68、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错)
69、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对)
环保局考试试题(总答案)(可编辑修改word版)
环保局业务及政治理论考试试题一、填空题:(每空0.5分,共计4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 年2 月28 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3、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7、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并提供防治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8、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9、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0、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1、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
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方面的问题看得非常的重要,因为地球是我们人类生存的前提,环境给人类生存造成的影响往往都是非常的大的。
污水排放超标的现象有的地区还是有的,这时候是有行政处罚的。
那么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什么?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限期治理适用范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0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水资源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视的,水是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水污染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近几年国家正在大力整顿水污染问题,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预防水污染。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同时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
If you are more persistent than others, you will create miracl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在我国,乃至世界各地对于水资源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视的,水是不可再生能源,在我国,水污染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近几年国家正在大力整顿水污染问题,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预防水污染。
那么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水污染防治法最新版规定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1、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2、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还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同时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3、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法规解读新《水污染防治法》之第三十九条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解读新《⽔污染防治法》之第三⼗九条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01禁⽌以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义务1禁⽌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
渗井、渗坑是指⽆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义务2禁⽌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式达到规避监管⽬的⽽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地下的⽔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义务3禁⽌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式排放⽔污染物。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某种职务或者⼯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为。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为。
义务4禁⽌以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式排放⽔污染物。
通过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的;(七)其他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02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违反义务1、义务2、义务3、义务4的⾏政处罚1. 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
【部长信箱】认定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不以超标为前提
【部长信箱】认定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不以超标为前提【部长信箱】认定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不以超标为前提(2019-06-11)来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请问其中“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是否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为界定依据?如果渗坑中的废水中含有COD、氨氮等水污染物,但远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否构成渗坑排污行为?根据《污染防治法》附则的规定“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请问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是否属于直接排放行为?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第三款“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和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两种违法行为,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渗坑排污行为的界定依据。
另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因此,排放的废水只要参与了生产与生活活动,即使其中的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排入水体后仍会使水体受到污染,仍然属于污水范畴。
综上,尽管来信中提到的渗坑废水中的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也应构成渗坑排污行为。
根据国家标准定义术语,直接排放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无防渗措施的渗坑属于外环境,应属于直接排放。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对污水的定义为“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因此,排放的废水只要参与了生产与生活活动,即使其中的水污染物未超过排放标准,排入水体后仍会使水体受到污染,仍然属于污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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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一)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三)适用罚则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四倍至五倍的罚款《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内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2倍至3倍的罚款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至5倍的罚款《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内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2倍至3倍的罚款 2、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至5倍的罚款×××环境保护厅(局)调查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被询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电话:被询问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电话:所在单位:住址:与本案关系: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确认(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材料。
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
我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答:(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单位及职务)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问:你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号?答:(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问:你单位通信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答:(记录规范地址,邮编、联系方式)问:你单位现有哪些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答:(按上述问题回答)问:XXX项目是否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经哪一级部门审批?审批文号?答:(写明XXX项目环评审批的相关内容)问:XXX项目建成时间?投产时间?验收时间?验收文号?答:(记录XXX项目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时间及文号)问:目前生产状况如何?主要污染物产污环节?产生污染物种类?答:(写明当时生产状况,主要产品日或年产量、主要原辅材料日或年使用量,生产用水、电、气等消耗量;污染物产污环节,产生污染物种类等)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处理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答:(写明已建成设施名称和数量、主要处理工艺流程,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问:你单位有无排污许可证?是由哪一级审批和发放的?文号是多少?答:(记录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名称、时间、文号)问:你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答:(记录环评批复规定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问:你单位建有哪些污染防治设施,采用何种处理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量是多少?答:(记录治污设施的名称、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和检查时处理量)问:你单位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通过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在有效性审核有效期内?答:(记录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联网、有效性审核情况)问:你单位目前生产状况?答:(记录企业是否正常生产,如生产不正常,要记明原因)问: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答:(记录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如不正常,要记明是哪部分不正常,是何原因,企业采取的措施)问:(如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XX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显示(CODXX,氨氮XX),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为COD XX,氨氮XX),知道吗?是什么原因?答:(如实记录)问:(如现场采样超标)XX年XX月XX日,我们在你单位总排污口处采集水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COD XX,氨氮XX),超过了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为COD XX,氨氮XX),你们知道吗?请查阅监测报告。
答:(如实记录)问:经查阅有关资料和核算,你单位上年排污总量(COD XX,氨氮XX),超过了国家和地方环规定的排污总量指标(CODXX,氨氮XX),你们知道吗?请查阅相关资料。
答:(如实记录)问:近二年你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何时何违法行为由哪级环保部门作何种处理?履行情况?答:(写明违法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问:有无其他要说明的情况?有无其他资料要提供?答:(记录提供资料的具体情况,以及要说明的问题)(可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追问)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已阅属实。
被询问人签字:年月日拒绝签字的理由:询问人签字:年月日记录人签字:年月日第页共页×××环境保护厅(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当事人:地址:检查(勘察)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检查(勘察)人姓名:执法证号:记录人:执法证号:检查(勘察)记录:我们是XXX环境保护厅(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请过目确认。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1、生产情况:主要生产设备运行状态(生产或未生产),主要原辅材料名称及当天使用量记录、生产主要产品名称及当天产生量记录。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现场看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治污设备安装数量、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型号、监控污染因子等。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检查当天处理量、用电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记录,设施停用(闲置、关闭)的部位、环节及时间等。
4、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污水排放量(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感观情况(状态、颜色、气味等),现场取样等情况(于XX〈位置〉采集外排废水水样XX组XX个),污染物排放途径、路线、去向等。
5、查阅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相关台账。
6、记录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配合情况。
以下空白以上笔录已阅属实。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事由:检查(勘察)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年月日书证证据材料1、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文件;3、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或环境综合整治文件及验收意见;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5、环保部门下达总量指标有关文件;6、生产记录(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记录,水、电、气等主要能源消耗记录及缴费单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处理量、用电量、加药量、污泥产生量)、排污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7、环境监察记录;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9、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等;11、鉴定结论。
说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视听资料等证据对主要生产运行设备、设施各部位、排污口、周围敏感点等现场勘察部位、环节,现场取样等进行拍照、录像,对现场检查时向周围群众、企业职工了解案件情况时的谈话等进行录音。
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录像的片名或者照片的图片)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分天气情况:拍摄地点:拍摄内容:拍摄设备型号:拍摄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现场勘查示意图根据现场勘查实际情况,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如被调查单位位置及周边敏感点的位置、被调查单位厂区分布(主要生产车间、主要污染点源)、环境保护设施位置、排污口位置、排污途径、路线和去向、采样位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位置等。
勘查人:绘图人:绘图时间:当事人签字:拒签理由:见证人: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