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WTO的多边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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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与关贸总协定有关的多边贸易协议第一节有关货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协议

一、《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1993年12月7日签署。是国际市场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卫生和植物检疫的国际规范。由导言、决定条款和附录三部分组成。

(一) 导言

阐明制定《协议》的目的。核心内容是推进各缔约方在卫生和植物检疫方面,使用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二) 条款的主要内容

共46项条。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几点:

1.各缔约方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检疫措施。但应以科学为基础,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2.鼓励以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作为本国措施的依据。

3.出口可以向进口方提出本国的措施,若该进口国接受,其他缔约方应予等同接受。

4.规定了卫生、检疫措施的透明度条件。包括对有关规定及其变化的公布、建立国家级的咨询点和通告程序。

5.规定发达国家进口方应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方的优惠待遇。如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给予一定的适应期限和免除承担相应的义务等等。

6.规定设立一个协调和管理性质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三) 附录

本协议包括A、B、C、D四个附录。

二、《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运前检验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被采用的一种检验方式。主要是根据进口商在贸易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要求,委托或授权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口商品在出口国领土上进行货物发运前的检验。

1965年扎伊尔政府颁布法令,宣布对扎伊尔进口商品强制实施装运前检验。不但装运前检验的内容有了扩充和发展,而且实施的方式也由买卖双方自由选择约定转为政府强制执行。后来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采用。

GA TT为减少不必要的延误或不平等待遇,以免发生贸易障碍和争端,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多年谈判,达成了《装运前检验协议》。

基本内容共九条,主要涉及:

1.进口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出口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解决装运前检验中出现的争议的程序。

第二节关于贸易壁垒方面的协议

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

又称《标准守则》,1974年4月东京回合中达成,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乌拉圭回合又进一步修订。内容包括六个部分。(一)序言和总则;(二)技术法规和标准;(三)符合技

术法规和标准;(四)情报和援助;(五)磋商和争端解决;(六)最后条款和附录。

序言阐明了该协议的宗旨:确保各缔约方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期望建立符合国际认证制度的国家认证体制,在世界范围内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但不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其措施不得构成对其他家的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手段;鼓励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发展,为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研究探讨以至于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GATT进行了长期的努力,1993年12月15日,将《原产地规则协议》列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附件之一

其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前言

前言阐述了签订协议的目的及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是以一种公正、透明、可预知、稳定和无歧视的方式制定明确的可预知的原产地规则。为便利商品流通,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不能废弃或损害GATT各成员方在GATT下所享有的权益。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义:原产地规则是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三)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分别对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即过渡期间)和完成之后(即过渡期后)实施的规则作了规定。在过渡期间,各成员方发布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时,应具体列明所采用的原产地标准。

过渡期后则应按照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执行的结果实施,建立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应是完成该项产品所有生产、制造过程的国家,或者是,当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在数国内完成时,那个对产品最后实现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无论是过渡期间还是过渡期后,各成员方均应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应严于他们确定同一件商品是否是本国产品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四)通知、审查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五)原地产规则的协调

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承担这方面的工作。

(六)附录

三、《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一)从《多种纤维协定》到《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最有争议的贸易领域之一。纺织品和服装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及就业人员中占有较大份额(一般分别为:15%—30%;20%—40%),是出口贸易中重要的支柱产品。20世纪60年代起,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纺织工业不受冲击,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和服装制品的进口,采取种种严格的数量配额限制措施。先后以多种国际性多边、双边协议,如《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及后来的《多边纤维协定》(MFA),使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的限制不断升级。造成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GA TT体制之外,违背了GA TF 推行的非歧视性原则,使发展中国家纺织和服装制品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水平的2—3

倍,严重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也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日趋激化。

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要求废止MFA,将纺织品、服装贸易纳入自由贸易轨道,成为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中的重要议题。经过发达进口国与发展中出口国的反复谈判,终于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ATC),成为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取得的一个最重要的成果。协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协定内容包括1个序言、9个条款和1个附件。目的是将纺织品和服装领域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GATT)调整范围之内,至2005年最终取消配额,实现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同时协定自行废止。主要内容是:

(1)使纺织品逐渐回归GA TT规则实现一体化。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将从1995—2005年完成贸易一体化。分4个过渡阶段以不断取消限制,直至最后全部取消配额(见下表)。

协议规定前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回归的所有产品中,都必须包括毛条和纱线、纤维、纺织品制品和服装。《多边纤维协定》中与《WTO协议》不一致的任何限制措施,到2005年都必须予以取消。

(2)纺织品监督机构(TMB)。

该机构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由1名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他们据协议采取措施,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负责在回归过程的每一新阶段开始前,审议协议的实施情况。TMB还负责处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下出现的争端。如争端不能解决,可提交WTO正常的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3)规定了过度期的保障条款。

A TC规定10年过渡期内取消MFA数量限制,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取消了发达国家以“合理背离”及“市场扰乱”为由的配额限制,使纺织品贸易回归自由化。这是对MFA的重大突破和发展,无疑将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及服装的生产和出口,但发达国家仍可利用保障条款、反规避条款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加以限制。对此,应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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