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的派遣工。
被告:甲公司,某市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案件事实2016年5月,张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甲公司从事生产工作。
2017年6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甲公司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也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判令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张某受伤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劳务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务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法律关系,探讨劳务纠纷的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右臂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案中,张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务法律关系。
2. 劳务纠纷类型本案属于工伤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劳务纠纷解决途径本案中,张某可以向以下途径寻求解决:(1)协商:张某可以与劳务公司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张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结果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张某在工作中的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劳务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目录【劳务派遣篇】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一、典型案例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二)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供需的不平衡,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对其中的争议点进行分析,为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提供一些借鉴。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节约用工成本,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将部分员工派遣给公司B,由公司B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公司A与公司B发生了合同纠纷。
争议点一:派遣工人身份认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公司A 认为公司B并未将员工真正派遣到用工单位,而只是将员工视为自己的劳动力资源,由自己来进行管理。
因此,公司A主张劳动关系应该建立在公司B和员工之间,而非公司A和员工之间。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劳务派遣关系应该成立在派遣单位与职工之间。
如果公司A的主张成立,那么公司A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将不存在,也就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合同。
然而,根据合同签署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公司A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员工的管理和控制,并支付了一定的劳动报酬给公司B。
因此,应当认定公司A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争议点二: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公司A与公司B明确约定了对员工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公司A未按时向公司B 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公司B也未能及时支付给员工。
因此,员工要求公司A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
因为公司A作为用工单位在实际中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应当与公司B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总结及建议: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劳务派遣合同案件中存在较多的争议点,需要在合同签订之前尽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发生。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案例分析
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劳动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所需劳动力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提供,以实现灵活调配和优化资源利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然而,近年来,劳动派遣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用工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探讨劳动派遣引发的用工争议。
二、案例一:雇主滥用劳动派遣引起抗议在某高科技公司,大量员工被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与直接雇佣员工相比享受较低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这引起了员工不满,并于近期组织了抗议行动。
他们认为,企业借助劳动派遣制度压缩成本,而忽视了员工的权益保障。
首先,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安排良好内部薪资结构是关键。
高科技公司为何选择采取大量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雇佣员工?或许是因为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并且能够根据现实需求,弹性地雇佣或解雇员工。
然而,企业过度滥用劳动派遣,将正常需要直接雇佣的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形式,明显违背了劳动法规的精神。
因此,加强监管力度和完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其次,促进企业责任落实也是应对这一争议的关键。
政府可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确保劳动派遣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提供员工福利待遇,并加强对雇主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在薪资调整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公正透明的薪资制度,保障不同岗位、不同类型员工享受到合理的报酬。
三、案例二:职场歧视与劳务派遣之间的联系在某跨国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常被视为“次等”员工,并在晋升、培训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对待。
这种职场歧视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用工纠纷。
首先,劳动派遣制度可能导致雇佣企业对派遣员工的认同度不高。
企业往往更倾向于直接雇佣员工,因为他们与企业有更紧密的关系,可以更好地融入公司文化和价值观。
然而,这种偏见经常使得劳动派遣员工感到被边缘化,限制了他们的发展空间和职场权益。
其次,在解决职场歧视问题上需要政府、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
政府可以加强对公司用工方式的监管,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重点监管,防止劳务派遣制度被滥用或产生职场歧视。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劳务派遣服务。
2015年,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建筑工人,用于建筑项目的施工。
2016年,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了100名建筑工人,其中50名为张某等50名农民工。
张某等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张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仲裁委员会审查了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2.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六、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了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1. 引言劳务派遣是指通过劳务派遣企业将一部分员工派遣至另一企业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在当代劳动关系中,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用工方式被广泛应用。
然而,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动者权益保护、用工风险分担等问题,因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备受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劳务派遣案例,探讨劳务派遣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
2. 案例描述本案例涉及A企业和B企业,A企业是一家生产型企业,由于生产要求波动较大,决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用工需求。
A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从C公司雇佣了一批生产工人,并安排他们在A企业的生产线上工作。
B企业是一家设备维护公司,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维护合同,B企业派遣一名员工D负责对A企业的设备进行维护。
3. 问题分析3.1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工人是通过劳务派遣企业C公司雇佣的,因此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保护的方式与直接雇佣员工有所不同。
如何保护这些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与A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3.2 劳务派遣企业的责任与义务C公司作为劳务派遣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呢?一方面,C公司需要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确保他们享有应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另一方面,C公司还需要与A企业建立合规的劳动关系,规范派遣员工的工作合同和其他相关事项。
3.3 合同履行的情况A企业与B企业的维护合同以及B企业与D员工的派遣合同,这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分析。
3.4 用工风险分担在劳务派遣过程中,A企业作为使用单位,与C公司、B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劳动纠纷,各方应该如何分担用工风险?这些问题需要考虑。
4. 解决方案4.1 法律法规的合规性为了确保劳务派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A企业、C公司和B 企业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派遣工人的合同关系,确保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相关规定。
劳务法律小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
2019年,甲公司因工程需要,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将一批工人派遣至甲公司工作。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派遣工人的招聘、培训、管理等工作,甲公司负责工人的实际工作安排和支付工资。
2020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其中包括了乙公司派遣的工人。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2. 甲公司裁员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工人的岗位、数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关于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而乙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
2. 甲公司裁员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裁员,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甲公司的裁员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关于甲公司裁员行为是否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务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劳务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劳务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劳务真实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务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6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张某被派遣至某建筑公司从事电工工作。
协议期限为一年,月工资为8000元。
在张某工作期间,由于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的不当指挥,导致张某在工作中受伤,造成腿部骨折。
张某要求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派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建筑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某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对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某建筑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的不当指挥导致张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建筑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案由:劳动争议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主要从事向各类企业输送派遣工人的业务。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XX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将一定数量的派遣工人派遣至乙公司工作。
在劳务派遣期间,原告XX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乙公司支付了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然而,由于被告乙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了部分派遣工人的工资,导致派遣工人与原告XX公司发生纠纷。
为此,原告XX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催讨工资,但被告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XX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派遣工人的劳动关系属于原告XX公司还是被告乙公司?2. 被告乙公司拖欠派遣工人的工资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 原告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原告XX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人的身份证明、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证据。
2. 庭审查明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1)原告XX公司承认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乙公司支付了派遣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
(2)被告乙公司承认拖欠了部分派遣工人的工资,但认为拖欠工资的原因是经营不善,无力支付。
(3)原告XX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派遣工人的工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纠纷案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纠纷的案例分析引言:劳务派遣纠纷案例的发生在雇佣关系中是常见的,这类纠纷通常涉及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问题、劳动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以一起劳务派遣纠纷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了案件的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例细节:时间:2008年5月1日事件1:劳务派遣双方签订合同A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为了满足生产需求,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聘工人。
2008年5月1日,A公司与B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B劳务公司将工人C派遣到A公司工作。
合同明确规定了C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待遇等。
事件2:工作时间和工资问题2008年7月,C开始在A公司工作。
然而不久后,C发现自己的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了劳务派遣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每天平均要工作10小时以上。
此外,C还发现自己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事件3:C提出工资支付要求2009年1月,C与B劳务公司进行了交涉,要求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然而,B劳务公司以生产情况繁忙为由拒绝了C的要求,并指责C不应该要求加班工资。
事件4:C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009年2月,C无奈之下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B劳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问题,并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限制。
事件5: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劳动监察部门接到C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显示,B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的约定支付C的工资,同时C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了法定限制。
事件6: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于2009年6月下发《劳动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要求B劳务公司支付C未支付的工资,并处以相应的违法罚款。
然而,B劳务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事件7:劳动仲裁结果2010年1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B劳务公司的劳动仲裁请求,并进行了公正、公开的庭审。
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B劳务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应支付C未支付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案例一: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劳务派遣现象逐渐受到关注。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将职工劳动力通过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用工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合同的不规范性、劳动权益的保障不足等。
本文将通过九个实际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某公司违规使用劳务派遣某公司将核心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这种做法使得派遣员工缺乏稳定性和相应的待遇保障。
派遣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长期从事与雇主核心业务直接相关的工作,但却不能享受到与内部员工相等的福利待遇。
解决方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执法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二:派遣员工岗位转换困难某派遣公司将一名员工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流水线工作,员工想要转换到其他岗位却遭到拒绝。
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的个人发展受到限制,无法根据自身能力和兴趣选择更适合的岗位。
解决方案:建立转岗制度,为派遣员工提供岗位转换的机会,保障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
案例三:派遣员工社会保障问题某派遣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导致派遣员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解决方案: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并建立监管机制确保派遣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四:派遣员工工资不平等某企业将一些外包部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导致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收入较低,与内部员工存在不平等现象。
解决方案: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确保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内部员工基本持平,避免因用工形式不同而导致的工资差异。
案例五: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滥用某企业将固定岗位的员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雇佣,将原来的长期雇佣关系变为临时的合同关系,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益。
解决方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条件,避免滥用合同期限,保障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权益。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2024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它通过将劳动者派遣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工作并由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来满足用工需求。
然而,正因为其特殊性,劳务派遣合同往往容易引发一些纠纷。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分析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背景:某公司A为解决生产需求,与劳务派遣公司B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并通过劳务派遣公司B找到了一位临时员工C。
根据合同约定,员工C将为公司A提供固定期限的劳动服务,并由劳务派遣公司B支付工资。
然而,在双方合作期间,发生了以下纠纷。
纠纷一: 工资支付问题员工C在公司A工作期间未按时收到工资。
尽管员工C按时完成了其应尽的义务,但劳务派遣公司B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员工C支付工资。
分析与解决:在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工资支付问题经常出现。
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有责任按时支付工资。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员工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员工投诉: 员工C可以首先向劳务派遣公司B投诉,并要求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应该清晰明确,如果劳务派遣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员工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欠薪,并督促劳务派遣公司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法律救济: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未能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员工C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
这些机构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纠纷二: 劳动保障问题员工C在公司A工作期间发生了一起工伤事故,导致身体受伤。
然而,员工C发现劳务派遣公司B未对其进行相应的劳动保障,没有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赔偿。
分析与解决:劳动保障问题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
解决此类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寻求法律帮助: 员工C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寻求法律帮助。
劳务派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某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员工,用工单位支付派遣费用。
派遣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员工至用工单位工作。
然而,在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用工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派遣公司立即将所有派遣员工退回。
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因此失去了工作,遂向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派遣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2.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3. 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
2.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用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派遣公司,也未支付违约金,因此,其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行为不合法。
3. 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导致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失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的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劳务派遣与用工争议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务派遣工被用工单位指派从事高风险工作时间:2008年背景:小明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受雇于该公司执行劳务派遣工作。
2008年,小明被公司指派到一家建筑公司工地上从事高风险工作。
事件:在小明从事工作期间,不幸发生了一起严重事故,导致其重伤。
经调查发现,该事故是由于工地上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所致。
小明认为雇主对其未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负有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劳动条件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对劳务派遣工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确保向用工单位提供适合的劳动者,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
同时,用工单位也有义务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和培训。
根据现行法律,用工单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亦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此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未履行其保障劳务派遣工安全的责任,没有确保工地环境的安全和提供必要的培训。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在这个案例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承担了部分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用工单位的工作环境和风险情况,并确保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用工单位则应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充足的培训。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其责任,用工单位也应对派遣劳动者的安全负有部分责任。
因此,对于劳动安全问题,双方都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案例二:劳务派遣工未按约定工资支付时间:2005年背景:小红是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小红在企业工作两年,并按月获得固定的薪资。
事件:小红到企业工作了一年后,劳务派遣公司却拒绝支付她的工资。
小红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申诉,但未获得回应。
劳务派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科技公司派遣一定数量的员工。
随后,派遣公司向科技公司派遣了20名员工,其中李明(化名)是其中之一。
李明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在李明入职科技公司后的第二年,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李明等20名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公司。
然而,派遣公司以科技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足额费用为由,拒绝接收李明等员工。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李明与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派遣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李明等员工?3. 科技公司应否支付派遣公司相应的费用?三、仲裁委员会审理1. 关于李明与科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本案中,李明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用工单位为科技公司,且李明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接受科技公司的管理,执行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李明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关于派遣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接收李明等员工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本案中,科技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退回李明等员工,但科技公司未与派遣公司协商一致,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足额费用,因此,派遣公司有权拒绝接收李明等员工。
3. 关于科技公司应否支付派遣公司相应的费用的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的适用与劳务派遣问题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劳动法的适用与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活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涉及多方利益,容易出现一些潜在的问题,因此新劳动法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作出了一些调整和规范。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劳务派遣在新劳动法框架下的适用问题。
案例一:王女士在A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后,突然被告知由于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但在两天后,王女士看到有劳务派遣公司发布的同A 公司岗位需求极为相似的招聘信息。
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新劳动法案的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无限期替代正式员工,而应确保正式员工的用工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和A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的离职不是为了替代她。
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劳务派遣公司和A公司可能会面临对正式员工合法权益的剥夺指控。
案例二:张先生在B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工作了三个月,期间表现出色,但却始终没有得到B公司的直接录用。
根据新劳动法案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期限的需要由派遣工作岗位需要改变导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B公司在六个月之后仍然需要张先生的劳务,应该将他直接录用为正式员工而不是继续以劳务派遣方式雇佣。
否则,B公司可能会受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罚款。
案例三:李先生在C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工作,但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正式员工享有相同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违反了劳动法案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为李先生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相应的违法赔偿金。
综上所述,新劳动法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和限制,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只有这样,劳务派遣才能在提供灵活用工的同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务派遣案例
劳务派遣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决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雇佣员工。
该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优化生产流程和控制成本。
因此,劳务派遣成为了该企业的一种重要用工方式。
二、案例分析1. 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需要使用的劳动力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并由该机构从其名下登记的劳动者中选派一定数量的人员,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并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其特点是实现了“三方利益共赢”,即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 劳务派遣在企业中的应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灵活就业方式来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率。
劳务派遣作为其中一种形式,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调整用工结构,提高人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降低用工风险和成本。
同时,它也可以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3. 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问题虽然劳务派遣有很多优点,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劳动合同问题。
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容易出现一些模糊不清或不规范的条款,从而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其次是工资福利问题。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因此在享受工资福利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4.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回到本案例中,该企业采用了劳务派遣的方式来雇佣员工。
虽然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模糊不清或不规范的条款,从而给被派遣劳动者带来风险。
此外,在享受工资福利方面也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三、案例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规范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明确、规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强与劳务派遣机构的沟通和协调,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共同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报告
劳务派遣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就业形式,在我国逐渐得到普及。
然而,劳务派遣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报告以某企业劳务派遣案例为基础,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劳务派遣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办法,以便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案例分析某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灵活调配人力资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一系列问题。
1. 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享有应有的权益,但在该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未能为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2. 工资支付问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在实际情况中,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一些手段将劳动者工资降低或拖欠薪资,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3. 职业危害防护问题劳务派遣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培训,导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易受到身体健康威胁,这同样存在严重的合规问题。
三、问题分析上述案例反映出劳务派遣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当前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相对不足,容易导致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实施劳务派遣时存在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
2. 利益驱动一些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提高利润,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削弱劳动者权益,这源于利益的驱动。
3. 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在选择和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容易被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利用。
四、解决方案为了解决劳务派遣模式下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是非常必要的:1. 加强监管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打击违规行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完善合同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和企业应合法、合规地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提高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度。
3. 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企业应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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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 ----案例纠纷法律分析
一、如何认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31日,刘某某在某市A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A公司”)门口担任保安值班期间,程某某因琐事激惹刘某某并与之 发生冲突。后刘某某手持钢管追打已逃跑的程某某,击中其头部,造成 程某某因外伤所致重型颅脑损伤等。随后,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期 间共发生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2106.72元、辅助器具 (轮椅)购置费605.40元。经鉴定,程某某构成重伤。
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 劳务派遣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 工单位向派遣劳动者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 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动者与实 际用工单位之间。
法律分析6--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与 区别
法律分析2
1. 本案案发时,刘某某是由B公司派遣至A公司,为其执行保安工作任务, 刘某某是在阻止程某某摆弄路障时与其发生冲突,故其行为仍与执行工 作任务有关,属于履职行为的延伸,应由接受劳务派遣方即A公司对外承 担侵权责任。刘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不悖。B公司在选派刘 某某的过程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职责,对侵权行为的 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作为用 工单位应当承担80%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刘 某某的派遣单位,在派遣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20%的范围内补充责任。
Cosemi
法律分析4
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程某某对其 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B公司的责任,故B公司应承担 本案70%的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认定刘某某、A公司、B公司间系劳务 派遣关系及确定的赔偿责任的分担比例,显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此根据侵权法、民诉法相 关规定,判决B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A公司、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3
2、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 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 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本案中,根据A公司与B 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合同以及B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每周会议记录,可以证明A 公司委托B公司对A公司厂区提供保安服务,B公司享有对劳动者和劳动生产的管 理权,掌握对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直接对厂区保安进行指挥、监督和 管理。而A公司不直接参与厂区保安的管理,不对厂区保安实施指挥、控制,也 并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显然,刘某某、A公司、B公司三者之间不形 成劳务派遣关系。刘某某与B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A公司、B公司之间形成服 务合同关系,而刘某某与A公司不构成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刘某某在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与程某某发生纠纷致程某某受伤,鉴于刘某某系在履行 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该赔偿责任应由用工单位即B公司承担。刘某某自愿承担 连带责任,应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5--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联系与 区别
1.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
2.二者的区别。
(1)劳务派遣的含义及特点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 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它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 形成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三方关系。
劳务外包特点是以“委托合同”之名完成“劳动合同”之实,用工 单位无需承担用工责任,而由外包单位承担用工管理责任。因此鉴别 劳务外包关系应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之间存 在委托合同;二是外包单位负责管理劳动者;三是由外包单位向劳动 者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是否可以随时退工
案情简介
某劳务派遣劳动者A在被B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C用工单位工作期 间,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税前人民币5000元整。工作 期间,C用工单位将A派遣劳动者退回B劳务派遣机构,并自退回当 月起,每月按照某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劳 动者A认为C用工单位的退回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退回,因此, 其不应被退回、且也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报 酬,遂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B用工单位撤销退回 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
1.原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A公司 与B公司之间的保安服务合同能够证明刘某某与B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及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期间, 因被派遣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接受 劳务派遣方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方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刘某某系某市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员工,B公司 与A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刘某某被派遣至A公司担任保安工作。
程某某遂以健康权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B公司、A公 司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B公司,A公司三方之间是何 法律关系,是劳务派遣还是劳务外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是何种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外包单位)之间是何 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责任归则原则均 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