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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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最早创立个人所得税是在1789年,英、法战争期间, 战后即废止。
英国于1842年对所得税进行了立法,到1909年开征了 超额税,成为现代个人所得税制的开端。
美国现行所得税制源于1913年10月颁布的源自文库得税法。 我国1980年9月10日颁布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
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 的所得。 应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2000元×12 ➢ 其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
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另外领取的工资、薪金所 得的总和。 此项所得按年计税。
➢ (八)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作品取得 的稿酬所得。
➢ (九)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的奖金所得; 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 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取 得的中彩所得。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到45%的九级超额累 进税率。 ➢ 任一级的速算扣除数,是指该级应税所得额按全额 累进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和按超额累进计算方 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差。 ➢ 本级速算扣除数 =本级全额累进税额-本级超额累进税额 ➢ 具体适用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它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 ✓ 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 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 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 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为免税收入。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速算扣除数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到35%的五级超 额累进税率。具体适用税率如下表。
对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确定。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若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 公益事业捐赠,其捐赠中未超过所申报的应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允许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关于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注意事项: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 算应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 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应税所得额。 ➢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 场价格核定应税所得额。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 对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
民:应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 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关于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注意事项:
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减按50%记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人 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凭有效 证明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但每次以800元为限; 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以后继续扣除。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它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 务如设计、装潢、法律、会计、讲学、新闻等等所取得的 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 劳务报酬所得
✓ 它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如设计、
装潢、法律、会计、讲学、新闻等等所取得的所得。 ➢ 稿酬所得
✓ 它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而取得的所得。
✓ 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 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 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 殊性。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8.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
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 财产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各种税费及手续费属于合理 费用。
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项所得按次计税。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它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 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它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它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 得。
✓ 对稿酬所得,按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款,实 际执行税率为14%。
✓ 对个人一次劳务报酬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 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 等价于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
20
0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模式有三种:
分类所得税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 的税率分别征税
综合所得税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 起来,减去各项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 额按累进税率征收
混合所得税是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分类,从来源征税, 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标准, 再按累进税率计税。
➢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界定上采
用了住所和居留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 1.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它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取得的所得。 ✓ 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 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 ✓ 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 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是我国居民纳税人。 ➢ 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 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 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天,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 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 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要在我国境内 取得了所得,就是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须就其来源于 我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 计税依据并不直接是个人取得的各种收入,而是个人
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或 成本之后的净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应税所得有11项,因为实行的 是分类所得税制,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分别 计算。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 偶然所得 ✓ 它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 所得。 ✓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 奖金。 ✓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 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 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9.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
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 这几项所得按次计税。 ➢ 属于间接性投资所得或消极所得,直接以每次收入
额为应税所得额,而不扣除任何费用。
关于应税所得额计算的其他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500 元的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比照外籍人员执行。 此项所得按月计税。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它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 应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成本、费用,是指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项计入成本的间
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但不包 括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损失是指各项相关的营业 外支出。 此项所得按年计税。
的财产租赁所得。 ➢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
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特别规定
➢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取得的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
➢ 这几项所得按次计税。
各项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是指: ➢ 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 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 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对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 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对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 5000 元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250 1250 4250 6750
比例税率
➢ 对其余各项应税所得一律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特别规定
➢ (一)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 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 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11项应税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它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 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包括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有偿服务的所得; ✓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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