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工业_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_论创意产业的本质界定_葛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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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工业、

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

——论创意产业的本质界定葛红兵

高尔雅

徐毅成

注:本文初稿由徐毅成在葛红兵指导下完成,二稿三稿,由葛红兵、高尔雅联合修改完成。

①转引自《出版专业基础》

,长江出版集团,2013年1月,第72页。[收稿日期]2016-03-07

[作者简介]葛红兵,上海大学中国创意写作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尔雅,上海大学中国创意写作中心博士研究生;

徐毅成,上海市华文创意写作中心研究员。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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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界定,国际国内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

严重分歧,这影响了对创意产业本质的进一步认识,进而影响到产业政策的制定及相关产业实践的开

展。从文化本位的创意产业观、产业本位的创意产业观、创意本位的创意产业观三个方向对此进行梳理,深化此一问题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共识”

。关键词:创意产业

文化本位产业本位创意本位

1912年,美国经济学家熊彼得提出:“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劳动力和资本,而是创意,创意的关键在于知识信息的生产力、传播和使

用。”①

这一观点在当时的工业社会并未得到广泛的

接受和认同,但一百年后的今天,随着创意经济的浪潮席卷全球,熊彼得的这一预言早已成为普遍共识。如今,创意产业俨然已经成为决定国际竞争与国家发展成败的关键因素,这种决定性既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文化上。在经济方面,创意产业占我国国民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文化方面,创意产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提高国民素质;通过文化输出的方式,展现一国的文化实力,塑造并传播国

家形象。不难发现,今天世界上经济大国如美国、英国等,同时也都是文化强国,在世界文化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相反,一些经济贫弱的国家和地区,往往在文化上也显示出颓败之势。因此,未来的国际竞争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各国创意产业的竞争。

然而,对于“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界定,国际国内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某些方面甚至还存在严重分歧,这影响了我们对创意产业本质的进一步认识,进而影响到产业政策的制定,文化工作的开展。本文试图从文化本位的创意产业观、产业本位的创意产业观、创意本位的创意产业观三个方向对此进行梳理,以期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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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工业、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中国视点

一、从“单数工业”到“复数产业”

让我们的讨论从文化本位的创意产业观开始。在这种创意产业观念里,“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两个概念可以直接划上等号。理查德·凯夫斯的创意产业定义是从文化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他认为,创意产业,即提供广义文化、艺术或仅仅是娱乐价值的产品和服务的产业。〔1〕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大卫·思罗斯比认为,创意产业就是要将抽象的文化直接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的“精致产业”〔2〕。这些定义的内涵虽然都各有不同,但是有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即将创意产业局限在文化领域内,这也是当下一种较为普遍的观念。

厉无畏先生在《创意产业导论》〔3〕一书中,将创意区分为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意两大类,意在表达一种见解,即,创意并不仅仅限于文化领域,因而创意产业也无法完全等同于文化产业,关于这两种表述的具体区别将在后文的论述中逐渐显现出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这两个概念确有大面积的重合,两者并没有一个明确可见的边界,难以将其割裂开来进行考察。而当前的现状是,我国各地区各部门正使用着不同的名词在表述同一件事物,例如在政府文件中通常使用文化产业概念,北京市政府使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上海市则倾向于使用创意产业概念,归根到底,这些概念所指称的内容大同小异。因此,本节将对文化产业概念流变的历史作简要梳理,至于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之间的差异则暂且存而不论。

文化产业的概念最初是以“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这一单数形式登上历史舞台的,它出自于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的专著《启蒙辩证法》中的《文化工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在20世纪的西方社会批判理论中,“文化工业”一词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所揭示的是现代文化的商品化生产模式对于启蒙精神的背叛。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文化工业是一种“公开的欺骗”,是资本主义制度用来蒙蔽大众的一种工具,文化工业把大众原本反感的政治标语以文化商品的形式倒卖给大众,使他们由被动接受转为主动购买。文化工业使大众遗忘了对社会的不满,完全放弃了反抗的念头,使工人阶级丧失革命性,集体坠入虚幻的享乐之中。在现代工具理性的统治之下,原本具有独创性的文化艺术,转而变成可以进行机械复制的商品,从而使人日趋同质化,人的个性被逐步磨灭。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在社会批判的语境下提出的文化工业,无疑带有过于鲜明的精英主义的立场,但是,这种负面的解读也确实包含着深刻的洞见,它对于此后文化产业的发展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具有启示意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后来文化产业的“创意转型”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研究者一般习惯于将文化产业区分为“理论—意识形态文化工业”和“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的文化产业”两大部分,前者即是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所用的批判术语。根据斯图亚特·坎宁安的阶段划分,“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的文化产业”主要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的英国政府寻求用文化重新定义老的商业产业,并通过实用艺术的实践和集聚战略来促进城市的复兴,〔4〕从而使“文化产业”逐步摆脱了20世纪30年代的完全负面的标签。从这时起,人们将意识形态暂时搁置一旁,开始用另外一种眼光来对文化产业进行全新的审视。

当然,这种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上世纪60年代末,一些法国的社会学家在考察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的单数形式的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时就意识到了某种局限性,转而使用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这看似细微的改动实则表明了文化产业社会学家们重要的观点。他们认为,霍克海默与阿道尔诺使用单数形式的文化工业,实际上是将现代生活中共存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文化生产,假设为遵循着同一种逻辑。〔5〕而事实上,文化产业要比这远远复杂得多,不同部门的文化生产往往是按照不同的模式进行运作的。

单数形式的“文化工业”向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的转化,标志着当时的人们对于文化产业的认识逐步的立体化、深入化。但尽管如此,国际上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共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6〕这一定义仅仅是简单地将传统产业中的商品替换成文化商品而已,它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共有的属性,而并没有将文化产业区别于传统产业的特殊属性勾勒出来。基于各国的不同国情,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文化产业定义,比如英国的大伦敦市议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对文化产业进行了正式的定义:“文化产业是那些没有稳定的公共财政资金维持,采用商业化方式运作的文化活动,是产生财富和就业的重要渠道,文化产业是所有与文化有关商业活动的通称,其文化产品用于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7〕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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