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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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个人学习笔记本人已过回馈众考友

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个人学习笔记本人已过回馈众考友

司法考试刑法个人学习笔记本人已过回馈众考友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

2017考试法理学复习重点归纳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

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人权是法的源泉。

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

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

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

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

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

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

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

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与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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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法与科学技术
第三章法的演进
【考点】法与科学技术(科技的发展为法提出了新课题)
考题:喜悦家庭是新技术,是高科技产品,却带来了粉丝或商户等是否对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带来侵犯的问题。

还有很多人利用博客,发表很多的言论,甚至散播许多不实的消息。

对这些问题也要从法和科技的角度论述。

再如,网络上的宝物被盗,这些新型的盗窃也可以从法和科技的角度论述。

法和国家的问题:关键是法和国家的紧张和冲突问题。

注意,第一,法对国家权利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利的约束和限制;第二,权利是存在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

如何处理?就是控权,也就是说对权利的行使和实际上的合法性进行强调,包括用公民的私权利制约国家的公权利。

但控权的机制是有限的。

因为一是权利制约需要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力为先。

二是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利而存在。

三是,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利活动是存在的。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治理论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治理论

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治理论本文“2017司法考试一卷考点:法治理论”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1.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许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到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

两者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

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

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

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汇总2017年司法考试开始进入复习阶段,考生们需要知道以下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平时也要多注意练习与知识点结合在一起。

更多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适用的目标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

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

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

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

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司法考试卷一2017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
1、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2、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光明点睛】
法律意识属于思想范畴,并不是人们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011-1-
52)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A错误。

《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C正确。

“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司法考试频道。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一)秩序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

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第一篇: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论述145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5、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6、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1、考点五、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

(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4、62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等流派3、法的概念争议:内容的正确性(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权威产生)、法的实效(以社会为基础,实际的社会效果)4、条文就是规则,错。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理论法学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理论法学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理论法学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复习方法:理论法学”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如何从做真题中总结出一些方法和技巧,并从这些技巧中学会运用知识点和训练司考思维和谨慎的态度,这些都是在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方面。

结合近年来的司考辅导的体会和心得,总结以下几种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1.偷梁换柱或张冠李戴,这种方法在法制史中特别为命题者青睐:080109,《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090114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090113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090116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2.前言不答后语或前提与结论没有必然联系:080102: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090108:B.《摩奴法典》规定苦修可以免于处罚,说明《法典》缺乏强制性;090109:B.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种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

3.常识性干扰:080117,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逻辑遗漏和逻辑多余: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09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5.尺度大小: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法的移植不反映时间关系,仅体现空间关系;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 ;6.关键词把握列席:补偿性制度;积极受益权、师级、可以、应当……7.题干和选项没有必然联系:09.02题干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D选项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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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考点,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1、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2、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3、法调整的是一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并且在生效期内是反复适用的。

4、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

三、法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的社会规范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

2)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则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规范不能相互矛盾。

2)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法的统一依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的安定团结。

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1、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2、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

3、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

最新 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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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今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法高频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1)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改变或撤销法律、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3)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17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情需要减轻处罚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减刑。

2. 寻衅滋事的行为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的,才可能当做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即使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轻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适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的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要求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7.据不允许为了所谓的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的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的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本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5.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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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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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2017年司法考试理论法讲义笔记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A实证主义,1分析主义法学(权威性制定,立法对象),2法社会学或法现实主义(社会实效,遵守的效果);B非实证主义包括1自然法(内容正确性,符合道德),2第三条道路(最严格的法概念)C马克思主义,前提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

分为:1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依靠公权力制定、实现,体现国家意志),2阶级性(统治阶级集体意志),3物质制约性(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国法及外延,国法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家的法律),范围大于国家法。

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不针对思想,针对人与人,区别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由公权力制定或认可,3具有普遍性(范围内普遍有效,平等,一致性),4内容为权利义务,5国家强制力保证,6可诉(遵守程序)。

法的作用,1指(指引自己,个别/一般,确定/选择),2评(他人),3教(法实施后对一般人),4预(未来),5强。

特征,1局限性(以社会为基础,受其他社会规范,范围深度有限,自身条件),2三领域(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3两方向(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二节法的价值含义,主客体关系,正面意义,兼具实然与应然。

种类,1自由(最高最优先,真正的法律),2秩序(重形式,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基本标准,公平,良法恶法)。

4效率,5利益。

价值冲突及解决,1价值位阶(牺牲低位阶),2个案平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比例(牺牲不能过度,手段目的平衡)第三节法的要素要素的内容:A法律规则(具体规定),B法律原则C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与语言,书面/口头/肢体语言,与法律条文,1规范性条文,规定法律规则或原则;2非规范性,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不直接作用于人。

种类:1内容分,授权性,义务性[命令性、禁止性],2确定性程度分,确定性、委任性[委任主体]、准用性[准用文件],3限定范围分,强行性、任意性[可私了]B法律原则,种类,1公理性[世界通用]与政策性[地域性],2基本与具体,3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范围小、全有全无适用),原则(关于共性与个性、自由裁量、体系内通用、冲突原则可共存于一部法律中)。

2017司考行政法总结

2017司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程序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2、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3、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2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12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123、警告624M。

开除4530天内。

考点五、公务员其他制度1、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2、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期满不合格取消录取。

3、聘任公务员需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只需备案。

聘任合同1-5年。

试用期1-6m。

4、公务员在外兼职需要工作需要,可兼职,无报酬。

无需公示。

5、聘任公务员,不要考试。

发争议60D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考点六: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

2、几个部门共同制定的法规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3、法规公布原则上是公布,特殊不公布的经国务院决定。

4、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备案、5、部门(行政)规章由各部门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6、行政法规抽象解释--国务院7、行政法规个案解释--国务院法制办。

8、解释权属于国务院。

910、地方性11考点71考点81234不抽象的,不能反复适用。

5、行政给付行为:狭义的(养老金、公共交通等),广义的(总和)考点9、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1、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不得任意改变)、确定力(相对人不得改变撤销)、执行力(强制执行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六个条件:事实、法条、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3、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可以补偿(不是赔偿)4、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执行是以职权的。

5、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行政机关的职权主要是源于行政组织和授权发的规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要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要点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为了提高大家的考试效率,今天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要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的学习技巧总结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的学习技巧总结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的学习技巧总结司法考试理论法学的学习技巧总结司法考试理论法学部分从考试内容上来讲,包括法理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中外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理论法学部分从考试内容上来讲,包括法理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中外法制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这部分内容是众多考生颇为头疼的,不光是因为它内容多,还因为这部分内容很多的知识点都比较抽象,离我们的现实生活比较远,有些制度和内容甚至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本接触不到的,所以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上就有一些困难;此外,在近年司法考试中,对这部分内容的考查越来越细,其中有些知识点是需要非常精确的记忆的,这必然对我们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那对于理论法学部分需不需或者值不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呢?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一方面这部分内容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大,像2010年法理学考查的分值有73分之多(卷四第七题虽表面上考查的是行政争议的解决问题,但是也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回答——如和谐社会的构建),宪法考查了23分,法制史考查了10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也考查了10分,加起来就有116分,占到了整个司法考试分值的1/6还要多。

另一方面,学好这部分内容,不光对我们回答该部分的试题有直接作用,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也都是大有裨益的。

所以各位考生需要或者说是必须学好这部分内容。

那我们学习理论法学有没有什么好的学习方法呢?回答也是肯定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学好理论法学:1.做好真题。

这里强调的是“做好”真题,并非对真题“浅尝辄止”,只是简单的知晓每道真题的答案。

要知道,理论法学部分一样有“考点重者恒重”的规律,我们一定要通过做真题把握出题者的思路和方向,要通过做真题来来明确重要知识点,要通过做真题来熟练掌握相关的知识点。

最后要达到对重要知识点“举一反三”的掌握效果才可以。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材料

2017司考理论法总结材料
9、规范性语句:命令句(道义助动词应当,不得)、允许句(可以),没有道义助动词的属于陈述句。
10、风俗习惯可以成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11、成文法习惯用演艺,判例法国家习惯用类比。
12、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
13、义务语句:应当、不得
1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针对特定主体,一次适用。规范是普遍性的,反复适用
2、强行性规则(必须性的,包括义务、职权、)和任意性规则(可选择),是对法律适用强度不同。
3、规则(抽象具体,法官裁量权小)和原则(概括模糊),原则弥补规则漏洞
4、我国条文,有法律条件、假设一般缺少法律后果。行为模式(应当、必须、可以)(故意杀人的(假设),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行为模式))
1、坚持宪法,扩大社会各种规章制度民规民约
2、我们不搞司法独立,侦查和审批独立,不要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是有局限的
3、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世界第一部不成文宪法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文件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贿选宪法。社会主义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
5、解释学循环必然存在。
6、任意性规则是可以选择
7、法的指引:确定性(义务指引,应当)和不确定性(可以可以)
考点25、法律解释
1、6个单位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两央两高两委(省级常委、专门委员会)
2、三种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常)、司法解释(两高)、行政解释(国务院)正式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3、免责:协议、时效,主体平等是横向法律关系。纵向又叫隶属性法律关系,横向又叫平权。
4、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规范和事实引起),第二性的从。买卖第一,担保第二;实体第一,程序第二;调整第一、保护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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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145考点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原理1、国家机关:中央六个(人大、国家主席、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省市县4个一府两院、人大、乡两个政府人大。

2、17年规章是正式法律渊源。

3、设区市法规要批准:省委批准市州县、全常批准自治区(城乡建管环保文化)4、坚持中国实际出发三个渊源: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国外的有益经验。

5、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

6、共控制国家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力7、我国不是法律中心主义、法律万能主义8、法律思维,对法律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面对公民法无规定即自由。

9、考点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宪法实施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5+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2对内的人权立法,对外的国家安全立法2、宪法监督:全国人常,事先批准事后审查备案或撤销3、宪法解释:67条,全国人常有权解释宪法,82宪法没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安装立法程序进行。

4、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规范政府立法活动,(不能随意减少政府立法活动)5、考点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中央政法宏观管理,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市县政府具体实施2、对有贿赂行为进行全面禁止,取消所有产品的网上销售,对的(对腐败要零容忍,对环保同样零容忍可以一刀切)3、比例原则(不能用大炮打蚊子)4、诚实守信:诚实和信赖5、三个解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规范性,普遍约束力6、考点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1、考点五、1、两赔三诉不能搞风险代理。

(国家赔偿、人身性赔偿、群体性诉讼、)2、非正式渊源,采用有条件适用3、法定工作队伍:专门法律工作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志愿者)4、62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考点8、法的概念的争议1、要道德的是非实证,不要道德的是实证主义2、实证分为:分析实证(自然法学只要道德(恶法非法)、综合法学)和法社会学、法现实主义等流派3、法的概念争议:内容的正确性(符合道德)、权威性制定(国家权威产生)、法的实效(以社会为基础,实际的社会效果)4、条文就是规则,错。

5、考点9、法的特征1、六个特征:归国、便利、强制程序、可诉2、法律可以调整天灾(调整人在天灾面前的行为),防灾减灾法3、国发,现行有效的法,四个外延:成文的制定法、判例法、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具有国家强制力(道德也有强制力)4、国家的法师国家产生的法,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5、考点11、法定作用1、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自己)、评价(评价他人,评定是否违法)、预测、教育(一般人)和强制(违法者)等规范作用。

教育尹制评2、马克思只要谈到根本就是社会物质条件3、考点12、法的价值1、法律是保障自由的,可以说专制的法律是不自由的,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2、法的价值冲突:价值位阶(关键词不同位阶比大小);个案平衡(关键词特定案件、公平正义);比例原则(手段和目的,侵害最小的价值,关键词:必须的、不得不)。

,3、价值判断无处不在。

法律适用、立法、解释司法、执法4、考点13、法要素:规则、原则1、禁止性规则(不得、禁止),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权利性规则(可以或者)2、强行性规则(必须性的,包括义务、职权、)和任意性规则(可选择),是对法律适用强度不同。

3、规则(抽象具体,法官裁量权小)和原则(概括模糊),原则弥补规则漏洞4、我国条文,有法律条件、假设一般缺少法律后果。

行为模式(应当、必须、可以)(故意杀人的(假设),应当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行为模式))5、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用法律语句形式表达,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法表达。

6、原则为了个案的公平,一个案件及适用原则也适用规则,当规则明显不公,应当优先适用原则,但需要论证。

原则更关注个别性和特殊性。

7、规则是全有或全无。

8、根据确定性程度不同分为:确定性规则(内容确定可以直接适用)、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找其他法律适用)、和委任性规则(内容不确定,找其他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9、规范性语句:命令句(道义助动词应当,不得)、允许句(可以),没有道义助动词的属于陈述句。

10、风俗习惯可以成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

11、成文法习惯用演艺,判例法国家习惯用类比。

12、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判决13、义务语句:应当、不得14、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针对特定主体,一次适用。

规范是普遍性的,反复适用15、原则一般法律条文比较靠前,模糊的、道德上的,以陈述句原则可以通过加道义助动词。

16、规则和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17、社会规范:法律,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区别技术性规定:特定的法律术语、制定机关。

自然规范:调整自然之间的关系。

18、考点14、权利和义务1、法律事件:自然事件(地震海啸)社会事件(生老病死)2、绝对权:物权,相对权:债权(特定对象,生育权是特定夫妻的)3、法律解释:文体主力比客场;文义、体系、主观、历史、比较、客观4、错误: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5、紧急避险是权利而非是义务。

6、权利人所拥有的的权利,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考点十五、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2、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实施的,国家机关,公法。

我国司法主要是民法3、我国只有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行政法规。

我国没有司法审查。

4、人大后面跟的都是改变或撤销只针对他自己的常委会的错误,常委会后面都是撤销(政府、下级人大和常委会)5、魏玛宪法,现代宪法,首次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权利6、证成是必然存在,只要是选项中说道存在证成都是对的7、考点16、法定效力1、对人对事空间时间2、属地为主,兼采属人与保护3、溯及力:我们一般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对旧案有。

4、考点17、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划分部门主要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调整型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执行法的调整职能。

(如合同法)保护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所产生,(必定有一方是国家机关,如刑法法律关系)3、免责:协议、时效,主体平等是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又叫隶属性法律关系,横向又叫平权。

4、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规范和事实引起),第二性的从。

买卖第一,担保第二;实体第一,程序第二;调整第一、保护第二。

5、法人权利和行为,同时产生消灭。

自然人,是现有权利,后有行为。

6、先找小前提(事实),在找大前提,得出结论7、因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法律关系。

(诉讼是第二法律关系,实体第一。

程序第二)8、法定权利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9、单向法律关系:一方有权利,一方有义务,双向法律关系,是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另外一方的义务。

10、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是非规范性发法律文件。

(对特定主体)考点19、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法律竞合(一个行为两个法益):行政可能被刑事吸收。

并存:刑法和民法2、第二章法定运行考点20 立法1、我国的监督体系,国家监督(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监督。

2、法律审查建议,公民提,3、法律审查要求:两央、两高、审委4、要求专委会修改,两个月反馈,拒不修改,通过委员长会议进行申告。

5、我国人民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不能对法规和规章进行合法性审查。

6、人大领导常委会,政府上下是领导。

常委监督本政府,下级人大及其常。

领导适当改与撤,监督合法撤不改,民族法规如违法,只得撤销不改变。

规章以下都适用,领导监督各不同。

省规章错误,省人大安排常委会撤销,省常委直接撤,国务院改变或撤销。

7、从法的正式渊源上看,法律仅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8、所有法律议案(法律案)都必须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错的),有的是人大通过的。

9、考点21、法定实施1、守法,有积极的遵守法律,也有运用法律2、考点22、法的适用的一般原理1、法的适用是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应当兼顾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正当性,满足道德衡量,满足法律国家实质性价值),可预测性优先。

2、解释是必然存在的3、民事判决,最重要的归责原则是公平。

4、逻辑三段论推理,就是演绎推理5、法的适用所处理的问题,既包括法律事实问题也包括法律规范问题,还包括法律语言问题。

6、外部证成:是内部证成前提三段论的推理过程7、内部证成:是推导法律决定的过程8、考点2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1、大前提、小前提属于外部证成,是对前提进行证成的过程。

理由是外部,只有对结论才是内部证成。

2、内部证成关涉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是否有效。

3、全国人大制定刑法、民法、国家机构等其他基本法律。

婚姻法、民法通则都是基本法律。

4、安定性(可预测性)合目的性(正当性、可接受性)5、考点24、法律推理1、小说不能非正式渊源。

2、强制作用必然存在评价作用3、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法律使用是大前提。

4、英美是判例法5、解释学循环必然存在。

6、任意性规则是可以选择7、法的指引:确定性(义务指引,应当)和不确定性(可以可以)考点25、法律解释1、6个单位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两央两高两委(省级常委、专门委员会)2、三种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常)、司法解释(两高)、行政解释(国务院)正式解释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意义。

3、学理解释是非正式解释。

4、历史解释都是捣乱的,错误的5、司法解释30日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6、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是狭义的法律)7、结合多个条文进行解释,都是体系解释。

8、文义解释毕存在不公正。

9、客观解释设计物质生活条件、公序良俗等。

10、第三章、法的演进考点27、法系1、法系根绝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进行分类。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2、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

3、考点28、法律意识与法的现代化1、根绝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分为内发型和外源型,我国是外源型。

有明显的工具特点。

2、第四章、法与社会考点30、法和社会的一般理论1、法律的起源于社会发展进程相一致,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子的法律2、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物质条件的需要3、法定规范作用:5个,教育尹志平4、法的社会作用:(社会公共职能、政治统治)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5、道德没有国家强制力6、事物都有历史性的,都受到经纪结构和文化发展的制约。

历史性的就是经济基础。

7、宪法学考点34、宪法词源、特征本质与分类1、坚持宪法,扩大社会各种规章制度民规民约2、我们不搞司法独立,侦查和审批独立,不要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是有局限的3、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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