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出现既有利也有弊。
本文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首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公正审判。
陪审团成员是由普通市民组成的,他们与案件有关或受案件影响较少,可以更加客观地审理案件。
这种制度能够避免由一小部分人对案件做出偏见性判断,保证每个被告都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此外,陪审团制度还可以反映社会多元化,在决策中融入不同背景、意见和经验,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美国陪审团制度还能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
因为陪审团是普通市民组成的,并且由公众随机选出,这可以使公众更加相信判决结果是公正而准确的。
这也使得整个司法体系更加透明和有说服力。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庄重和正义感,能够让被告和公众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
首先,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为陪审团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和经验,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判断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判决的准确性。
此外,陪审团成员的个人态度和立场也可能影响到庭审的结果。
其次,陪审团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陪审团成员的招募、面试、培训以及审判过程中的费用都需要由政府承担。
此外,陪审团制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给予当事人和法庭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最后,美国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争议性。
有人认为陪审团制度存在地域性和社会偏见,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此外,陪审团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比较严格,容易排除一些有效的证据,从而影响判决结果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美国陪审团制度有利有弊。
它能够确保公正审判、增加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针对陪审团制度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培训、改进招募和选拔程序,以及提高陪审团成员待遇来改善。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陪审团决策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美国的陪审制度是指在美国司法系统中的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它确保了被告的公正审判和证据的合法性。
陪审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并发表判决。
下面将在1200字以上对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论述。
首先,美国的陪审制度保障了被告的公正审判。
陪审团由十二名公民组成,他们是由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择的。
陪审团成员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利益,能够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
陪审团的成员被要求完全中立,不能有偏见或对案件有任何倾向。
这样的设定使得陪审团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确保被告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
其次,陪审制度还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
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法官和律师会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来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在庭审中使用。
律师会就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种严格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了庭审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有助于司法系统作出准确的判断。
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陪审制度使得普通公民成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到司法决定中。
这种参与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认可。
公民能够亲身体验和了解司法过程,对司法决策更加了解和信任。
这种参与和信任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同时也增加了被告对司法决策的接受度。
然而,美国的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陪审制度的费用过高,给法院和被告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由于陪审制度涉及到陪审团成员的选取、他们的费用和酬劳等问题,导致庭审的开销很高。
这部分费用需要由被告或者庭审双方承担,给弱势群体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
其次,陪审制度的程序过长,导致了案件的延误和庭审周期的延长。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总的来说,美国的陪审制度在保障被告公正审判、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增加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利弊陪审团制度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特有的制度,是美国民主政治在司法方面的体现。
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由法律专业人士定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旨在赋予普通公民决定司法公正的权力,避免政府公权力一家独大。
然而,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件中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截然不同的判决,又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种看似合理的审判制度背后的利与弊。
1.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与其政治意义美国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但它具有鲜明的美国民主性质。
不同于英国的陪审制中只从贵族阶层挑选陪审员的规定。
1在美国,只要是有选举权的,无犯罪前科的公民,就可以参选陪审员。
陪审制在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地位非比寻常,一是因为其本身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不得轻易改动;二是美国人普遍认为陪审制可以有效避免法官独断专横,政府滥用公权力。
例如在政府与公民发生纠纷的案件中,陪审团大多倾向于保护公民。
陪审团是表达公民意识,帮助公民对抗公权力的重要途径。
法国历史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具有民主特性的政治制度。
他说:“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坚强耐久的意见。
”通过陪审团制度,美国司法可以把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意识和代表民情的陪审团意见结合起来。
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2美国司法审判中实行抗辩式制度,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平等,法官和陪审团实际处于中立地位。
为防止法官利用公权力独裁,因而设立陪审团,分割部分判决权;同样,为了限制检察官和警察的权力,可以组成23人的大陪审团。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陪审员独立进行判决。
在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中,为防止社会舆论影响陪审团判决,可以选择隔离陪审团。
在判决过程中,陪审团通过表决,意见统一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决定具体量刑。
32.从贺梅案看被告人获取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有权利要求案件发生地之州及区的陪审团迅1 书名: 《西方法律史》作者: 何勤华贺卫方主编第:97页2 书名: 《流年物语: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哲思》作者: 胡伟希著第:60页3 书名: 《检察官境外培训成果文丛(第一卷)》作者: 王少峰主编第:38页速开庭审理。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
关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一点看法看过这部以陪审团为主角,探讨美国陪审员制度和法律正义的经典之作<<十二怒汉>>,透过演员精细的表演和精彩的台词,我看到人性的高贵、责任、正直,以及脆弱、阴暗和自私;同时也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本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
整个过程跌宕起伏,中间经历了七次表决,表决方式有写纸条、举手、口头表示,其结果分别是:11比1;10比2;8比4;6比6;3比9;4比8;1比11,同意有罪的人越来越少,最后顽固坚持被告有罪的陪审员终于放弃立场。
被告终于被宣判无罪。
这一过程形象地说明了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这也是西方法律制度“宁可放走一万,不可错杀一个”的例子。
我认为,作为英美法系中最具特色的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对抗专制统治,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它的精髓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陪审团监督审判,坚持让普通民众与专业法官平起平坐,分享权力,等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之手。
它使普通民众凭借随机抽签,而不是财富、声望或者选票,就可以直接参与日常性公众事务管理,真正体验当家作主“大权在握”的滋味,是民主政治的体现和总结。
陪审团审判所提倡的民主参与性,也是美国诉讼制度最具诱惑力之处,体现了美国法治的草根性和民主性,是英美民主理念在所谓“缺乏民主”的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化。
第二、陪审团制度是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
法官依法办案是天职。
但是,如果说司法部门及其官员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一样在人事上、财政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就很难谈得上依法办案。
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发扬于美国,本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我国引入陪审团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美国;陪审团近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发扬在美国。
很多人接触到美国的陪审制度是通过好莱坞电影或风靡的美剧,但是即便只是在银幕上惊鸿一瞥,美国陪审制度也让许多人心向往之,每每谈论到法治建设,大家总免不了对陪审制度津津乐道。
诚然影视的拍摄是有一定戏剧效果的,但我们不妨考证一下美国陪审制度。
在美国,陪审制度是一项诉讼上的基本法律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就规定凡争议价值超过20美元的案件均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除此之外,陪审团所认定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法院都不能重新调查。
美国大多数法院的陪审团成员都是从选民或有驾照登记的公民中随机选取的,除某些州有少量特殊规定外,只要达到年龄要求且无犯罪或被刑事起诉记录的美国公民都可成为陪审团的候选人。
法院经过随机抽取选择出陪审员的后备队伍,这些人在成为正式的陪审员之前还要经过法官和双方律师“所言属实”的筛选,也就是通过全方位的询问将可能对案件存在偏见的人员排除。
职业、年龄、是否预先知悉案件、是否具有良好的品格、以前参与陪审的经历等都可能成为排除陪审员的原因。
律师甚至可以提出“不附条件回避”,即不需要任何理由代表律师凭直觉即可排除一定数量的陪审员,一般以三人为限。
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六人至十二人组成案件的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判。
从上述介绍我们不难看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应用起点非常低,其组织程序也颇为复杂。
在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
因此有人认为,通过陪审团审判案件负担过于沉重,它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成本。
而且陪审团成员都是法律外行,他们缺乏理解案件和适用法律的知识和能力。
因此,美国的司法制度对民事陪审团的情有独钟仅仅是一个盲目崇拜。
也有很多人反对以上看法,他们认为陪审制度是积极有益的。
陪审团制度不仅是一种司法制度更是一种政治制度。
我眼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
我眼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
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
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
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
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
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
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
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
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
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
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首先,我认为影片的主题说的是美国的陪审团这个“神圣组织”在司法判决中的作用。
美国的陪审团不受任何人操控,独立于政府、司法系统和任何政治势力之外,由这样12个不分皮肤,职业和文化程度随机抽取组成的陪审团最后裁决案件,这似乎给了我们一种困惑——相信法制还是人制。
其次,当所有的证据都指向青年有罪,目击证人的证词更是给予了美国陪审团毋庸置疑的坚决,但是只要陪审员们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时,即使只有一位陪审员提出异议,案件都不能了结。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
课堂笔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摘要: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组成部分,它以普通公民作为案件争议事实的裁判者的身份参与到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为特征,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全部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因此被誉为“自由权利的堡垒”。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并不是在美国诞生,但却在美国获得了最充分的发展。
纵观美国陪审团制度几百年的历史,尽管其间不乏批评和争议,但总体上在美国的运作是成功的,受到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认可。
本文试图从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入手,通过对其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以及不合理性的分析,展现这一制度的概况,并以此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运行机制存在价值不合理性人民陪审制正文:一、美国陪审团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
具有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英国。
公元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它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建立了见证人制度。
公元1166年英王又颁布了《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
1【1】这意味着把陪审团制度正式引入司法程序,这一制度在英国迅速得到发展。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控与犯罪调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
1641年颁布的《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和刑事案件当事人一样选择法官审判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分离,陪审团主要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
随后,美国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弊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获得柏林电影节金熊奖的电影《十二怒汉》,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陪审团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
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
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试论美国陪审制度
试论美国陪审制度【摘要】陪审制度作为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美国的司法活动中,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仍应看到,美国陪审制度中还有很多的不足。
所以,我们要正确把握好它的优缺点,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关键词】美国;陪审制度;试论一、导言陪审制度作为平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的重要制度,在美国经历着不断发展的过程,起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但是在实践中,其缺点也不断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应全面认识该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二、美国陪审制度概况在美国,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大陪审团一般由23人组成,它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小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它的职能是参与案件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做出裁断。
因此,在实际案件中,更为重要的是小陪审团。
美国在陪审员的选择方法上,采用随机选择的方法,即通过计算机程序从当地居民的各种登记表中随机抽出候选的陪审员名单,同时签发召集通知,然后再通过初选、第二次筛选和庭选最终选定。
目前,死刑案件都必须由陪审团审理。
在重罪案件中,被告人可以选择是否由陪审团审判,但是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州法律规定,所有重罪案件都要由陪审团审理。
案情较轻的犯罪则不需要陪审团的审判。
[1]在民事案件中,1938年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8(b)、(c)条规定,在所有涉及金钱赔偿的权力要求时,双方当事人都有得到六至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力。
三、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点(一)认定事实准确由于陪审员都是社会平民,他们对于生活经验、基本理性、普遍常识的把握更加充分,所以能更好地去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促进判决合理化。
影片《十二怒汉》即充分展现了这一优点。
这避免了只由那些有着很深厚法律功底的律师以及法官在没能将犯罪人的心理以及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透彻的情况下判定案件所可能造成的错判。
(二)裁判制约功能陪审团制度改变了原本只由法官判定案件的传统,使得对于案件的审判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协作而完成。
法官与陪审团相互制约,双方都负有纠正错误的责任,这不仅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裁判的公正。
论美国之陪审制度
论美国之陪审团制度——观?十二怒汉?后感摘要:欣赏?十二怒汉?后,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即陪审制度。
通过大量资料查询,对美国陪审制度有了一点的了解。
本文首先对陪审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然后对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缺点做出评析。
文章完全围绕影片进展,分析影片中反映的美国陪审制度。
关键字:?十二怒汉?;美国陪审团;陪审员发源于英国的现在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打破了传统的法官绝对的审判权,使普通民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之中,是近代司法制度的伟大创新。
在美国这片崇尚、自由、平等的国度,陪审团制度找到了它真正成长的土壤,它使美国的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它成为了美国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
电影?十二怒汉?向广阔观众生动地展现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个小小的屋子,足以囊括陪审团制度的特色。
影片描述一名纽约青年被控杀父,将被判处一级谋杀的死刑。
已经有十一名陪审员裁定疑犯有罪,只有一位〔陪审员8号〕觉得事态可疑,坚持已见提出异议,并且凭耐心与毅力逐一说服其他陪审员推翻原意,终于为这一宗几乎已成冤案的判决平反。
没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就不会有电影?十二怒汉?。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由来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陪审团制度传入美国,并逐渐成为其主要的诉讼制度。
1635年,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的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
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法官或陪审团审判。
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场别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随后,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进入现代之后,美国逐渐对陪审团制度进展了一系列的改革。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1)
J U ST ICE O F C H I NA 域外司法 Judicia l Syste m s o f F oreign Countries106 中国司法JUSTI CE OF CH I N A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思考与启示R eflecti on on Am erican J ury Syste m and Its Ins pirati ons刘世彤(牡丹江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黑龙江牡丹江 157021)文前不久,笔者随黑龙江省法学会代表团对美国的法律文化进行考察。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作了较为深入的考察了解。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深入思考,力求能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为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发展营造一个更加优良的法制环境,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陪审团制度的沿革及基本内涵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这是一个从英国沿袭过来的制度。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对英王进行的一系列的控诉中,就指责英王在许多案件里剥夺殖民地人的权力,使之不能享受陪审团办法的利益。
陪审团制度作为美国独立战争要争取的重要权力之一,作为独立战争的胜利果实而被写入美国1787年宪法。
这项制度被美国采用之后,由于受到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每个人都有权由#和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人民代表参加审判∃等思想的影响,使陪审团制度有了更新的意义。
陪审团制度不仅是对抗王权和势力集团的武器,而且成为民主的形式之一,它做为民间法律组织与律师职业团体这个民间法律组织一起,成为民主审判的两根柱石。
这项制度的沿用、坚持、调整、完善,对保证法律的公平、法律的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法律规定,除不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听力有缺陷、有过犯罪记录的人以外,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
一些州的陪审员是通过电话号码薄来随机挑选的,后来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样不公平,理由是使那些安装不起电话的人没有了当陪审员的机会。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
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范文大全]第一篇: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浅谈英美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引言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有选择性地邀请少数非法律工作者的普通民众参与自身的案件审判过程的制度。
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我国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英美则叫陪审团制度。
二者在普通民众积极参与、保证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公开等方面具有的一致的作用,只是在影响审判结果方面的权力和作用有所差别。
相比较来说,国内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陪审员,其意义多是陪同审理,共同见证职业审判人员的公开审理行为,而往往无权干涉判决结果;而英美陪审团制度中的参与公民则有一定的权力裁决嫌犯有罪或无罪,其权力更实际一些。
二、英美陪审团制度英美陪审团制度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在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的特征。
早期的陪审制度带有封建王权色彩,通常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一个政治信息的渠道来源,而当前的陪审制度则已经相当成熟,沉淀为一种专门的司法制度,具有突出的政治司法功用和时代民主特征。
现代的陪审制就像“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这一精妙的比喻出自英国著名法官丹宁之口。
(一)英美陪审团制度的政治价值1.政治参与价值托克维尔曾这样说到:“陪审制度的实质就是赋予了少数人民代表一定的法官地位和司法权限,也就是将管理社会的权力分散到了代表全体公民的少数人民身上。
”这些陪审员们借由陪审不仅是对司法过程的积极参与,同时他们的陪审实际上是对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行使,已经触及到了国家政治的层面。
2.权力制衡价值它是法官与陪审团的相互制约。
首先,陪审团参与审判裁决,是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防止诉讼当事人受到不当处理;其次,由于陪审团并非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因而它对相关案件的参与必须依赖于职业法官的专业引导。
另外,在一定层面上它还是国家公权与人民主权的平衡,因为民众参与司法、政治,实际上也是国家机器运转的一个组成部分。
3.对国民性的塑造价值托克维尔曾阐述到:“不管陪审团的运作方式是怎样的,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国民性的塑造。
英美陪审制度
英美陪审制度英美陪审制度指的是法庭审判过程中由陪审团参与的制度。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被选中或者被随机选择来评估证据、作出判决。
在以下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英美陪审制度以及其优缺点。
首先,英美陪审制度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确保审判的公正和独立性。
通过将决策权交给公众,陪审团能够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判断。
相比于只有法官作出决定的制度,陪审团能够代表普通公民的观点和利益,减少司法系统中的偏见和不公正。
其次,陪审团制度也能够加强司法的透明度。
陪审团的参与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开和可理解,普通公民能够通过参与观察法庭审判而对司法系统有更多的了解。
这也有助于减少对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心。
此外,陪审团对犯罪判决和民事赔偿的确定也起着重要作用。
陪审团代表着广大公众的声音和意见,他们可以帮助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并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权益。
通过陪审制度,普通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司法决策中,增加司法决策的民主性。
然而,英美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陪审团的决定可能受到个体经验和偏见的影响,因此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有些陪审员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来评估案件证据,这可能导致判决的主观性。
其次,陪审制度可能导致审判过程变得缓慢和昂贵。
陪审团制度需要时间来从公众中征集候选人、进行选审和审判。
此外,陪审员的费用也需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这增加了法庭程序的成本。
最后,英美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争议。
一些人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被告不公平,因为陪审团的成员可能有偏见或对被告持有刻板印象。
另外,有些人也认为陪审制度可能对法官的权力构成限制,陪审员可能过于倾向于轻判罪犯。
综上所述,英美陪审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和透明度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陪审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不公正的判决、审判过程的缓慢和昂贵等问题。
为了提高陪审制度的效果,司法机构应该加强陪审员的培训和选择,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公正判断的能力。
浅析美国陪审制度的功能
陪审员 的参与其实是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之中 ,使 得法官 的行 为受 到约束和监督 ,违法乱纪 、枉法裁判等违纪行 径以及一 些权钱交 易的腐 败行为发生的概率亦可减少 。在处理某 些重大刑民事 案件时 ,法官 可视 情况将 陪审 团与外界 隔离 ,未经法 官同意 ,陪 审员不得擅 自离 开住处 , 从而有效地抑制 司法腐败 。 陪审团制度不仅有利于营造司法的清廉公正之风 ,陪审 团人数 之多 亦使腐败之风不易盛 行。正如凯 文所言 ,要 影响甚 至收买 1 2个人 ,比 影响甚 至收买 1 个人要 困难得多 。从这个角度看 ,陪审 团制度 是有利于 司法 的廉 洁公正 的。 ( 二 ) 陪审团审判有利 于法律的灵活运 用 。对法官 而言 ,其职责便 是依 法行使 职权 , 遵循法律 规章 。而社会发展变化之快也使 得法律存在 着难 以避免 的滞后性 ,再加之立法技术又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 ,法官在处 理案件时不免会遇到法律空白点或规定不 明确 的情况 ,从而 影响审 判进 度 ,将审判置于尴尬的境地。陪审团则不然 ,陪审员来 源于社会 的这一 特性使得其在处理案件时不只是参照法律 ,还会将道 德、伦理等法律之 外的因素都纳入考虑范围 ,以此作为裁 判的依 据 ,而 不是只拘泥 于呆板
一
、Leabharlann 政 治 功 能 ( 一) 陪审制度是 民主政 治的盾牌 。一 方面 ,它体 现在 陪审团组成 成员的民主性上。从 陪审团的成员构成来说 ,现代美 国法 规定陪审员应 是2 1岁至 7 O岁之 间,具有一定 的收入 ,每年纳税 2 5 0美 元 以上 的美 国 公民 ,同时 ,还应当具备一定的阅读能力 和书写英 语的能力 ,从而在 法 律上确定了陪审团的人民性。 另一方面 ,陪审制 度可 以赋予人 民一种 “ 参与 ” 的感受 ,陪审 制 度给予 民众参与司法审判过程的机会 ,使民众亦有权对案件发声 。从 这 点来看 ,陪审制度为公民和国家提供了一个平台 ,它在公 民和国家权 力之间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使公民能够借助这个桥梁发表 自己的意 见 ,并 且 能 对 审 判 的 结 果 产 生 相 当 的 影 响 。 法 官 与 陪 审 员 相 互 交 流 、影 响 ,体现了 民主 ,也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民主。 ( 二 )陪审 目制度是权力制衡 的保障 。陪审 团制度借 由人 民分 享司 法审判权 的方式 ,以权力制衡权力 。陪审 团制度是作为社会公众 代表 的 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 的一种制度 ,这个制度从 根本上将 司法 权分割 ,在 法官和 陪审员之 间形成一 种分权 制衡 的关 系。它 赋予人 民以司法 审判 权 ,成为人 民与法官分享 司法权 的契机 。正如法 国有名 的政 治思想家托 克维尔所言 : “ 实行 陪审制度就 可把人 民本身 ,或 至少把一部 分公 民提 到法官 的地位 ,这 实际上就是把 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 的权 力置于人 民 或一部分公 民之手 。 ” 陪审 团制度 以人 民参 与审判 的方式来制 约政府 的 公权力 ,使 司法权 不再 被 国家 命 官 垄断 ,从 而有 效 的 限制 了权 力 的
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
浅议美国陪审团制度[摘要]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文章以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视角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的实施现状,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对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实施现状;人民陪审员制度谈到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得不提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也一直被美国人奉为“自由的堡垒”而津津乐道。
曾经有法学家指出:即便出于“略知美国法律制度的型态、内容和精神”的考虑,也“必须谈到陪审制度。
因为这个制度非但作为美国法庭程序的一部分而有其本身的重要性,而且它也对法庭程序的其他因素产生巨大的影响。
美国法律的许多特色都围绕在陪审制度的四周,就象铁砂环绕着磁石一样”。
[1]然而陪审团制度最初并非起源于美国,美国会有陪审团制度是因为英国,英国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国,英殖民帝国在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将陪审团制度也带到了美国。
可以说,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
但就目前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度运用得最好的国家却是美国,美国在英国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了陪审制度,并将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将该项权利提升到了宪法高度,使得陪审制度成为美国最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
为什么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却在美国大放光彩?为什么美国如此重视陪审团制度?到底陪审团制度有哪些功能与优势使其受到美国人民的如此赏识?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我国与之类似的陪审制度的状况,回应我国国内对引入与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呼声的问题。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延续了英国的大、小陪审团,英国于1933年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他国家也基本放弃了大陪审团制度,仅保留有小陪审团制度,而美国至今仍同时实行大、小陪审团制度。
大陪审团的职能主要是审查证据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嫌疑人,又称之为“起诉陪审团”,其职能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
该陪审团制度的行使可以实现程序的分流,使得一些不必要进入审判的案件在审判前就终结,节省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无辜的人遭受讼累。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在契约精神下的合理性探析
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其在契约精神下的合理性探析摘要:本文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运行出发,通过简略地介绍陪审团运行的程序,对其在运用过程中的一些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契约精神对于美国各种制度的运行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的观点。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三权分立;契约精神众所周知,美国现有的国家运转机制为“三权分立”的方式,即行政、立法和司法的绝对独立并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运转机制中,司法体系运转有很多美国自身的特点,在此对其作一些探讨。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运行体制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
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本文的陪审团制度特指一般意义上的小陪审团制度。
在美国,年满21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
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
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
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及其不合理性在美国,陪审团制度运行了两百多年,自然有其优势所在。
首先,陪审团制度对于美国司法体系的构筑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陪审团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公众可以作为参与者来体会国家法律的进程。
法律最初界定的宗旨就在于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即确定了法律就是与平民打交道,陪审团制度可以很好的巩固司法分支在人们心中的地位,而且在普通群众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间接反应出国民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国家法律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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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陪审制度的合理性
引言
当人们谈及英美的司法体系时,尤其是当话题还联系到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时,民主和陪审团恐怕是最先被大多数人想到的两个词,久而久之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陪审团是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因和体现。
然而当我们摒弃这种条件反射般的论断,再加以数起著名的世纪审判,我们自然要问:让一群非专业人士来裁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一定程度上掌握着生杀大权,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这样的一个司法机制是如何体现民主同时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的?这样一个机制是建立在怎样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价值观上的?这种制度对中国的法律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地方?对于这一系列问题,我将从陪审制度的起源,产生原因和影响判决的因素、必要的改革等方面来尝试着论述。
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及演变
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英国,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若要追根溯源,我们需要了解英国陪审团及陪审制度的起源。
一般认为,陪审团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雅典时期,其前身是当时的由陪审法官组成的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公民中选举产生)。
但直到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陪审团才被逐渐引入英国法律史。
陪审团最初用来帮助行政事务的调查,后来随着起诉陪审团的产生,陪审制逐渐应用于司法领域,并在日后随着移民漂洋过海,扎根于美利坚。
陪审团的职能和身份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在职能上,最初的陪审团兼有诉讼权和审判权,而后这两者分离形成了今日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负责对被告提起控诉)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负责在审判中认定事实,决定罪与非罪的问题)。
而从身份上来说,早期陪审团在法庭上扮演证人的角色,亲自进行证据调查,并且可以对被告进行询问。
由于法官对于陪审团如何调查信息和证据并不知情,从而无法否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所以法官极少做出与陪审团不一致的裁定,这等同于陪审团在提供证据之外还拥有了审判权。
因而这一时期,陪审团在司法审判中享有相当主动的地位。
随着案情和法律的复杂化,单靠陪审团已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其判决,于是从14世纪起,法庭上开始出现独立的证人角色,这使得陪审团开始褪去证人的色彩,并最终在17世纪演变为审判者,这一身份的转换实则削弱了陪审团权利,到了19世纪中期,对于陪审团是否有权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做出判决的争议不断,尽管各州宪法的观点不一,但在实际的裁决上,今日的陪审团已然无权裁决法律问题。
促成这一演变的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合众国早期“由于法官自己的司法知识甚少或者对法律拥有有限的权力,陪审团对法律问题的裁决权就成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独有特征,而随着司专业人员法律知识的增加,这一特点随之消失.”1在1895年的Sparf v.United States一案中,联邦法院甚至表示“形式案件中陪审团的职责是从法官处获得相关法律知识”。
2至此,陪审团的权利已远远小于诉讼程序中的他参与者,即法官与律师。
按照这个趋势,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未来,那就不难看出陪审团的地位岌岌可危,如果陪审制度脱离了美国的法律体系,那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危险呢?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顾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
二、陪审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
陪审制出现前,英国的审判形式主要有宣誓、神裁和决斗三种,无需对此做详细的解释,单从字面上以一个现代人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形式都建立在人类的封建迷信思想上,都缺乏公正合理的审判依据,更进一步来说,这体现了早期人类社会文明的匮乏。
因而陪审制度
1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51页。
2156 U.S.51,102 (1895)
的兴起,不仅仅反应古代西方国家民主制度的完善,也不仅仅体现殖民地民众与王权对抗中所取得的胜利(法官由王室聘用,而陪审团则由公民组成),更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陪审制度的产生,是标志着人类走出野蛮,区别于走兽的不可忽视的标记。
即便退一步,单从美国民众的角度讲,陪审制所体现的民主足以使之成为美国人民异常珍视的权利。
“对美国殖民者来说,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民众参与法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途径,……,把陪审团仅仅看成一个司法制度的观点显然太狭隘,因为无论陪审团制度对法院裁决的影响有多大,它对整个社会的命运的影响更甚,……,陪审团制度为社区成员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3因此,在美国先贤书写宪法时,“陪审制被公认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并且‘民主投票箱一日不废,陪审制就将一直存留’。
”4从这个角度上讲,即便有一天当陪审制在法律审判中的地位不再举足轻重,它所象征的民主地位也不容人们随便将其从司法程序上剔除,因为废除陪审团意味着抽走了民众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意味着,至少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命运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
但单靠意识到这一点,并不能保障陪审制度的永久存在。
在对陪审团功能的不断质疑声中,这只能提醒我们:对陪审制度的变革迫在眉睫。
这些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随着司法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普通公民不可能掌握繁复的法律条款,也不可能指望每个人不受情绪的干扰而单从法律上做出审判。
影响陪审团裁决的因素大致分为个体和集体两类,前者包含陪审员的个性特点、价值观、认知能力等等,这些因素的确干扰了陪审团的决定,甚至直接导致错误的审判,比如辛普森案和罗德尼案等案子审前都有大量媒体的宣传,而研究表明媒体的宣传会使陪审员产生偏见,又比如而在考虑犯罪类型时,被告人的种族对判决的影响已广泛地遭人诟病;后者涉及评议风格、陪审员的参与性、多数效应和计划效应以及宽容效应等,关于这些因素,专家学者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此就不再赘述,我们只需要认可一点,陪审团做出的决策并不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公平公正,有时甚至称不上是智慧的。
三、陪审团审判改革
在英美国家要求陪审制改革的呼声不断的情况下,各种改革方案相继提出,普便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落在审判阶段审理事实这一环节上,“在陪审团审判制度中,法官与陪审团在事实问题上应有更清晰的责任界限,利用法官的专业优势结合陪审团的大众思维共同对庭审证据予以审理,以达到最优化的组合效果”5作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要对改革措施提出些建议恐怕是纸上谈兵。
陪审制是智慧的结晶、文明的标志,在此我只能默默期望人类的智慧能拯救这个在风雨中飘摇的制度。
四、结论
行文至此,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实际已得到了解答,下面就此做简要概括,并提出我的一些看法。
对于陪审制合理性的质疑主要是出于对陪审制产生原因的误解,质疑者(包括我本人在对这个问题做一番调查之前)认为陪审团是法庭的附属部分,持这种观点的人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即任何事务的发展都经历着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对美国法律来说,它最初就是一个定夺是非的机构,陪审团是这个机构的灵魂,它的历史比现代法庭还要久远,在那个时期,法官和陪审人员的法律知识一样匮乏,是陪审团在以法官为代表的王权下保障了公民的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讲,陪审团是人民在那个时代条件下能得到的最好的公正。
因此,把陪审团看作过去某个时期凭空增加的一项保障公平的措施而去质疑其在现世存在的合理性,其出发点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在法律发展的同时,陪审制也在经历着演变,从证人兼裁决者到审判者这一角色的演变,限制了陪审员的权利,从而有效避免了多数人的
3任蓉:《英美陪审团审判制度机理与实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4[美]William L.Dwyer:《美国的陪审团》,王凯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5Clive Walker & Keir Starmer (1999),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 Review of Justice in Error, Lond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p.201.
暴政,而律师、法官的专业化,也协助陪审员做出公正的评判。
此外,陪审制贯穿于美国发展的历史并成为美国人引以为豪的一项制度,这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密切相关。
“正如美国学者皮尤教授所称:‘美国的制度反应了它的社会价值观念……反映了对滥用权力的恐惧,反应了对公众参加所有各种决策的信赖。
’”6追溯陪审制产生的源头,英美法律体系中,审判的管辖权,无论是控诉还是审判,从一开始便在个人手中,法官在诉讼中没有积极主动的表现,这恐怕是和中国法律体制在根源的差别,因此,照搬陪审制度在中国一定是行不通的。
我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那便对公平和正义的永恒追求,只是实现的途径不一致罢了。
后记
很早以前,在读了小说《杀死一只知更鸟》后,我便对陪审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抱有疑问,我始终记得小说里的一段话:“Atticus had used every tool available to free men to save Tom Robinson, but in the secret courts of men’s hearts Atticus had no case.”陪审员们的种族歧视思想以及人性的阴暗面在这本书中暴露无遗。
这样一个思想狭隘、冷酷无情的陪审团为什么还要存在下去?为什么,今天我找到了答案,也许不是最好的答案,但至少对这个话题的研究使我对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有了更宽容的看法。
第一次写论文,虽然走了许多弯路,花了很多不必要的时间,但无碍于体会即将完工时刻的满足,码字的过程中,我意识到,我在完成的不仅是一项作业,更是在学习一种方法,一种独立学习,解决问题的方法,过了一阵子之后,今夜吸收的知识在脑海中也许只会留下只言片语,但这种方法是不会被忘记的。
6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总第1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