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文库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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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最新】

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最新】

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一、为什么要进行上市前并购重组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

并购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5、公司股权清晰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改制,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针对性的组织形式变更等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重组,是指为满足企业未来上市的要求,对企业做出的包括组织形式、资产、运营等整体或部分变更的一系列法律活动的过程。

1、主营业务突出、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2024年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范文

《2024年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范文

《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改革和上市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国有企业上市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是两种重要的模式。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两种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为未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

二、国有企业分拆上市的案例分析(一)分拆上市的背景与定义分拆上市是指母公司将旗下某一业务或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独立上市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母公司旗下拥有多个业务板块或子公司,且各业务板块或子公司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案例分析以某大型国有电力公司为例,该公司旗下拥有多个发电、输配电等业务板块。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该公司决定将部分业务板块进行分拆上市。

通过分拆上市,该公司的资本运作更加灵活,各业务板块的业绩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三)分拆上市的优点与挑战优点:分拆上市可以提升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使各业务板块的业绩更加透明化;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挑战:分拆上市需要对各业务板块进行独立的财务、法务等处理工作,流程较为复杂;同时,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企业文化整合等问题也是分拆上市需要面对的挑战。

三、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的案例分析(一)整体上市的背景与定义整体上市是指母公司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整体发行上市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母公司资产规模较大、业务较为单一或各业务板块之间联系紧密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以某国有钢铁企业为例,该公司将所有主要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实现了整体上市。

通过整体上市,该公司的资产规模得到了大幅提升,同时也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三)整体上市的优点与风险优点:整体上市可以提升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市场地位,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同时,有助于加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联系和企业文化融合。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CCOUNTING LEARNING 企业股份改制及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文/张治琴 张华峰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如何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直接适用性规定,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本篇通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分析,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整体变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地剖析。

关键词: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拟挂牌新三板或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通常会以某时点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性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自然人的股东是否应当缴纳个税呢?以下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一、资本公积折股与个人所得税公司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对等,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是企业整体资产中所有者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的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因为要按原账面净值对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折股,所以,净资产里的实收资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最终都要折股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数额,这样就涉及到对原股东所持有股份增加而衍生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财产、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收入、财产重估增值等,是从企业非经营收益中增加资本净值的一些积累资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金,因为其来源于非利润因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金范围作了界定,即股份制企业在溢价发行股票时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其转增股本中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

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

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按1元净值折算成一股股票。

比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是一个亿,可以整体折算成一个一亿股,每股面值1元的股份公司。

如果公司够大,可以到证券市场上市。

比如公司每年盈利2千万,除以1亿,就相当于每股盈利0.2元,如果按照20倍的市盈率发行,则这个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0.2*20=4元每股。

则这个净资产为一个亿的公司可以上市融资4个亿。

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什么意思1.你这个问题表述可能有问题。

一般来说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有五种,其中按帐面价值(历史成本)和按当前净值(净资产)是其中的两种方法之一,另外还有现值、公允价值和重置成本。

2.如果是按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上该资产的价值是100万元,那就是折成100万股;如果是按资产净值,那也100万元也是折成100万股。

3.如果你的表述没有问题,那么可以勉强地理解为按原账面资产价值减去折旧后的账面净值来折股,比如原来账面价值100万元,几年折旧下来只有50万了,那么就折合成50万股,也就是一元一股。

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产生于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后半期广泛流行于世界资本主义各国,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详细::baike.baidu./view/30746.htm定义: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2016-04-20LYshow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有关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会计人员面对不同的情况要做不同的会计处理,比如说净资产折股,要如何做会计处理呢?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净资产折股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等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由于股份总额通常是整数,而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额通常带有小数,这就产生了折股尾差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企业折股方案,通过董事会决议,可将其折股尾差通过利润分配转入应付股利,或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改组后的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原企业账册,也可以结束旧账、另立新账。

(1)沿用原企业账册的会计处理。

借记“实收资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结束旧账、另立新账的会计处理。

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应首先将旧账上各资产和权益账户的余额编制会计分录进行对冲,结束旧账;然后,再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重新开设新的账户,按调整后的余额编制会计分录进行登账。

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1、折股之后股份数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折算。

不能采取评估值,不然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2、折股比例在2006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可以低于1:1的比例,而在此之前就是股本等于净资产,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将净资产不足一元的部分计入了资本公积,结果股份公司的股本往往就是犬牙交错样子的都有。

3、最低折股比例国有资产有65%下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于非国有资本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还会参照65%的比例,实务中一般不会低于70%。

现在小兵知道的案例中,浙江万马是1.62:1的比例折股的,换算为百分比为61%(2.4亿净资产折股1.5亿)。

4、注意折股股份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不低于3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2000万股。

净资产折股

净资产折股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96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005-12-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17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2非国有的拟改制企业,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则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相背,除非账面净值和评估后净值相同。
在实践中,工商登记机关并未严格执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的规定,比如浙江省工商局2006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指导意见》,就允许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3)净资产折股后, 股东权益应等于净资产。
一、法规之间的冲突
1.1公司法没有明确“净资产额”是原账面净资产额还是评估后的净资产额;
1.2工商注册登记要求采取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
1.3如拟改制企业含有国有资产,则在改制时须按照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折股;
1.4中国证监会没有反对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额作为折股基础;但如果不是按照账面净资产额折股,则改制前的经营时间就不能计入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最少三年的持续经营时间。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2006-0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2.1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原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的特殊规定被废止。在新规下,只有经国务院特殊批准,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面净值折股,才可以连续计算经营期限。这样,含国有资产的拟改制企业在折股时会碰到一个两难问题:如果按照账面净值折股,经营期限可连续计算,但会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按照评估后的净值折股,则经营期限不能连续计算;

国有企业上市收购并购重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上市收购并购重组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上市、收购、并购重组工作方案推动上市公司引领高质量发展是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上市是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2)6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 XX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2)48号)和《XX市市属国资国企“十四五”规划》(甬发改规划(2022)251号),深入实施XX市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经过五年(2022-2025年)努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市值均实现翻番,资本市场运作水平持续提高,公司治理更加规范,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引领作用。

——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加。

力争2022年末,新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3家,到2025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不少于7家,其中新增IPO上市企业数量不少于2家,市属主要国企力争至少拥有1家控股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市值翻番。

2022年前,国有持股50% 以上的上市公司引入积极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值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5 年末,力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300亿元以上。

——并购重组更加规范有效。

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获取高端要素、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破解产业短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到2025年末,力争新增并购重组金额累计达到100亿元以上。

资产证券化率进一步提高。

通过IPO上市、并购重组、资产注入等途径,推动经营性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到2025年末,力争市属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达到40% o二、主要任务(一)培育企业上市1.建立市属企业上市培育库。

筛选出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市属企业上市培育库(首批入库企业8家,见附件2),进行动态跟踪调整。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

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

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回复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

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

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

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

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会计实务优质文档]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

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

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

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需要视同分配缴税并无争议,然而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税则争议较大。

《2024年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范文

《2024年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范文

《国有企业整体上市研究——国有企业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模式的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上市成为了许多企业实现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指的是整个企业以单一经济主体的身份,将各类业务资产、财务及业务等进行整体性的打包后进行上市。

分拆上市则是将一个原本一体化的公司按照不同的业务板块、资产或者地域等因素,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子公司在各自的名义下上市。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模式的不同及在实践中的案例分析。

二、国有企业分拆上市与整体上市概述(一)分拆上市分拆上市模式指的是企业将其核心业务或子业务单独剥离出来,进行单独的IPO(首次公开发行)过程。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业务多元化、不同业务板块具有较大差异的国有企业。

通过分拆上市,可以突出各业务板块的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二)整体上市整体上市模式则是指企业将所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等整合为一个整体,进行整体的IPO过程。

这种模式更注重企业的整体价值和协同效应,通常适用于具有较大规模、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

整体上市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国有企业分拆上市案例分析以某大型能源集团为例,该企业旗下拥有煤炭、电力、天然气等多元化的业务板块。

为更好地发挥各业务板块的竞争优势和实现更加灵活的市场战略,企业选择采用分拆上市的模式。

将煤炭、电力等业务板块分别剥离出来进行单独的IPO过程。

这种模式使得各业务板块在市场上更加独立和灵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四、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案例分析再以某大型国有电信运营商为例,该企业采用整体上市的模式,将所有业务、资产和负债等进行整合后进行整体的IPO过程。

这种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和地位。

五、案例分析比较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各有其优势和适用场景。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折股的五种情形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折股的五种情形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折股的五种情形一、股改方案一:净资产按照1∶1比例整体折股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以股息、红利方式向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根据国税发【1998】289号规定,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仅仅限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溢价。

所以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二、股改方案二: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部分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则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部分转增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三、股改方案三: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则股改时应交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0%四、股改方案四:净资产中一部分折股,其余转入资本公积,公司股本=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同时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前资本公积实际上是该公司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公积,此项业务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A、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2019-05-5(总局12366链接已删除)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话,需要交。

B、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019-06-2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将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我处认为应视同利润分配,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https:///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 c8393fe9c534c50826c76b258339584)江苏省的答复口径由“不需要”改为“需要交”,相比其他省局回避这个问题,更敢担当。

折股及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问题(一)

折股及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问题(一)

折股及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问题(一)一、折股是什么意思?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意思按1元净值折算成一股股票。

比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是一个亿,可以整体折算成一个一亿股,每股面值1元的股份公司。

如果公司够大,可以到证券市场上市。

比如公司每年盈利2千万,除以1亿,就相当于每股盈利0.2元,如果按照20倍的市盈率发行,则这个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就是0.2*20=4元每股。

则这个净资产为一个亿的公司可以上市融资4个亿。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如何折股?公司有规定,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三、比较净资产为3亿,假设3:1折股,股本为1亿股,而以2:1折股,则为1.5亿股(这样相对会提高每股收益),折股比例的选择要注意什么,有什么讲究吗?折股比例跟融资额度是没有关系的,确定什么样的折股比例和股本规模一般是基于下属考虑:我以一个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为例:一、鉴于公司是一个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优秀企业,上市之后必定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股本规模小就为今后的增资扩股预留出空间。

二、上市公司每年都面临股本分红的压力,而分红的方式不外乎现金分红和送股两种。

作为创业板上一个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急需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规模,将企业做大做强。

但是现金分红却会减少企业的资金积累,而且现金分红一般较少,投资者(股东)一般也不会过分关注现金分红;采取送股的方式可以公司的利润以股权的形式留在公司,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扩大再生产。

而且采取高比例送股的公司,往往会给投资者留下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的良好印象,其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往往更优秀。

高送配方案在牛市里往往能走出填权行情,高送配的股票摊低了股票的价格,加大了散户的参与积极性,加大股票的流动性。

而且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最好的分红方案就是送股。

三、就贵公司此次发行来说,我们的定位是在创业板上市,如果股本规模过大,容易在证监会审核的时候造成上适合上中小板的错觉,而在中小板上市贵公司是不占优势的。

上市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方法

上市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方法

上市公司拟置出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方法一、评估方法本次委托评估的是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针对评估对象的特殊性,评估人员参照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根据本次评估目的、资料的可收集性等方面判断以上方法在本次评估中的适用性。

由于本次评估对象是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公开市场上不易找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业的类似交易案列,因此不适合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故本次评估参照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XXXX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

㈠资产基础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中相关资产和负债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为:⒈货币资金:评估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倒推出在评估基准日的现金应有余额,确定评估值,对于银行存款获取了企业银行存款的余额清单、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发出并收回了开户银行的函证,以核实无误的金额确定评估值。

⒉应收账款:评估人员获得了应收账款明细表并进行了检查,在核实账面金额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应收账款的形成过程以及债务方资金、信用情况,按预计可回收金额确定应收款项的评估值。

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⒊预付账款:根据款项性质,按在基准日能收回相应的货物或形成相应的权利,确定评估值。

⒋其他应收款:通过对款项性质和账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款项的可收回状况确定评估值。

计提的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⒌存货:账面存货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在用周转材料等。

评估时,评估人员对存货进行了实地抽盘,并与账面数量核对,同时关注存货的现实状况。

验资报告-净资产折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

验资报告-净资产折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

XX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X验字[201X]第X-XXXXX号验资报告XX验字[201X]第X-XXXX号XX有限责任公司(筹):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1X年X月X日止由XX【原企业名称】改制变更为XX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和贵公司(筹)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XX(原企业名称)出资人关于公司改制变更的决议【决议文号】和改制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改制变更后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由XX【原企业名称】全体出资人以其拥有的XX【原企业名称】的净资产于201X年X月X日之前折合为贵公司(筹)实收资本。

经我们审验,截至201X年X月X日【验资截止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XX【原企业名称】的净资产折合的实收资本XX元(大写)。

各股东以XX【原企业名称】截至XX年X月X日【验资截止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XX元以X:X的比例折股投入,不足一元的部分XX元(大写)计入资本公积。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此外,我们注意到:一、贵公司(筹)与净资产相关的资产尚未办理财产权的更名手续,与净资产相关的负债尚未办理主体变更等手续。

贵公司(筹)已承诺,在公司成立后X月内办妥上述手续。

二、XX【原企业名称】以201X年X月X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已经XX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由其于201X年X月X日出具了XX【文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XX元,该评估价值已经过XX【有权核准或备案机构、所出资企业名称】于201X年X月X 日核准【或办理备案手续】,各出资人在此基础上确认的XX【原企业名称】净资产价值为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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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净资产整体折股的两种方案【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2018年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近年来,国内资本市场活跃,企业纷纷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带来巨大现金流。

笔者发现,在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折股、公开发行、定向增发、转增股本等各种资本操作,涉及很多税收难点。

根据《股票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国内上市要求发行人是股份公司,因此拟上市企业在准备上市前会将组织形式由有限公司改变为股份公司,股改需要确定改制基准日、公司整体折股方案等。

根据《公司法》,上市要求公司折股股数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即主板、中小板不低于5000万股,创业板不低于3000万股。

在满足必要条件基础上,折股通常有两种方案,一是可以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股本,将不足1元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二是保持实收资本不变,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整体转增资本公积。

第一种方案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由于整体折股事项不涉及股票溢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股东并没有取得现金流,给纳税带来较大困难,于是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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