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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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举报投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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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壹、投诉举报处理范围

(1)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不秉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处罚不当、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对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由专卖稽查大队负责;对烟草专卖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由专卖办公室(内部专卖监督管理股)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安排专(兼)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四、举报、投诉工作的处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县级烟草

专卖管理机关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辖的地域范围对举报、投诉情况进行处理。

五、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六、受理部门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七、受理部门应当对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且于规定时限内及时答复或者核实、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应当负责及时转交关联部门或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向有责任核实、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C 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方案上级部门,于上级部门统壹协调下及时处理。

八、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和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

的,要认真登记投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

正式办理,且明确具体承办人

十、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关联解释说明工作,且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十壹、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受理举报、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举报投诉处理预案

为加强我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烟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对举报投诉处理的应急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壹、成立以壹把手为组长的举报投诉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举报投诉处理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按照举报投诉机制开展工作。

三、积极组织开展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当接到举报投诉时,于第壹时间组织关联责任人到现场调查了解。

四、认真核实登记记录。当举报投诉情况较为严重超过

授权范围时,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举报投诉的处理时限。

(1)对违法案件投诉的处理时限:于接到举报投诉的其

他部门,应当于当日内转交有处理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对涉及卷烟非法运营的(不含重大举报信息)必须于

十分钟内将举报、投诉信息通过电话的形式转到有管辖权

的稽查中队处理,且将该信息用统壹表格予以登记;对涉及内管、执法、违法违纪等投诉,必须当天将投诉信息移交至关联处理部门,且按规定填写投诉移交单。

(3)关联责任部门于接到移交信息后,必须第壹时间和举报、投诉人进行联系,具体核实关联信息。对涉及举报的,于核实关联信息后,立即向县局专卖办汇报,经专卖办同意

后根据关联举报信息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出勤处理该举报信息;对涉及消费者购买假烟投诉的,为避免降低检查出勤效率,原则上于对投诉人卷烟鉴定后进行出勤处理。

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

为持久深入扎实地推进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工作,促进辖区内市场监管,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和内管工作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特制定市场监管考核监督机制。

壹、考核对象

考核单位和部门:

各稽查中队

考核岗位:

全体市场监管员

二、考核内容

(1)所有稽查员负责监管零售户不得少于120 户/ 人。

权重10 分。

(2)所有稽查员每月必须对线路无证运营户进行摸底,且上报

中队,无摸底记录,经中队和大队抽查发现有无证运营户1 户扣0.5 分。抽查市场20 户之上,发现有运营非渠道卷烟1 户扣0.2 分,销售假冒卷烟1 户扣0.5 分,城区、农村集镇发现无证运营公开摆卖卷烟1 户扣0.2 分。权重10 分。

(3 )每月上报中队1 条之上具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未上报、上报无明显价值,不得分,工作未有效开展扣0.5 分。于完成情报考核指标,每提供壹条准确情报被成功查获案值于1000 元之上,每条信息加0.2 分。权重10 分。

(4 )卷烟零售户许可证未悬挂于显著位置(见不见)1户扣0.2 分。许可证内容和实际不符,每户扣0.5 分。权重10 分。

(5 )对上季度已办理零售户进行核查,是否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1 户扣1 分,对新申请人制定的位置平面图是否准确,勘查情况和实际不符,每户扣1 分。如导致行政复

议改判或者行政诉讼败诉,该项不得分。权重10 分。

6 )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检查,特别是对辖区内波

动较大零售户有检查记录。无记录、无工作计划、月度总结视为未开展,为0 分,每月至少开展1 次,记录资料不齐全扣0.2 分。权重10 分。

(7 )每季度对委托送货员监管覆盖率达100% ,每低1 个百分点扣0.2 分。检查无记录、无痕迹视为未监管,该项不得分。权重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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