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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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劳作合同(参照文本)集体劳作合同(参照文本)本集体合同由(以下简称企业)与(以下简称“工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和工会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企业的劳作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作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企业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作报酬、劳作保险、劳作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作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看法。

企业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看法和要求。

第五条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企业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作合同,遵守劳作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各项基金,配合企业组织展开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企业提升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状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本企业工作制度。

第七条企业执行按时工作制的,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企业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由于工作必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别原因必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省编委《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以及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监分局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管监察,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煤矿行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监察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日南充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职业病防治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

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水平持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依法规范,重点职业病监测稳步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诸多问题挑战不断显现,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

我市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业等20余个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达1000余家,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业结构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严重。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几种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几种

专项集体合同包括哪几种篇一: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篇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们来共同互相学习一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大家都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工资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工资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而工会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是职工的娘家人,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会干部要时刻把职工的收入问题当成是自己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上面,提到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那它的概念是什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它们两者的关系是什么呢?)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现在,我们知道了工资集体合同的概念,那有的人就问,现在用工单位都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好像有点多此一举,现在我们就说说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以及它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是什么?可以简单从两个方面来说。

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

工资是职工生活的基本来源,也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这些企业太高劳动定额、延长工作时间,压低工资水平甚至无故拖欠和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等,资本侵蚀劳动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在“强资本、弱劳动”的社会环境下,由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公司集体合同参考文本8篇

公司集体合同参考文本8篇

公司集体合同参考文本8篇篇1公司集体合同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全体员工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

2. 乙方是甲方的全体员工,共同组成了公司的核心力量,为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特此订立本集体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全体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人事、生产、经营等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等。

(3)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健康检查。

(4)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

(2)乙方有义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

(3)乙方有义务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4)乙方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1 劳动合同的签订(1)甲方应与每位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甲方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不得随意涂改和毁损。

3.2 劳动合同的履行(1)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

(3)乙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

(4)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5]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5]7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5]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工作更好的为企业服务,现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病危害评价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此项工作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等文件的规定进行。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从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应事先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二○○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收费标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投资总额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合计<500万元2‰3‰5‰500万元-1000万元0.7万元-1.5万元1.3万元-2.5万元2万元-4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1.5万元-2.5万元2.5万元-4.5万元4万元-7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2.5万元-5万元4.7万元-10万元7万元-15万元5000万元-1亿5万元-8万元10万元-17万元15万元-25万元1亿-5亿8万元-30万元17万元-70万元25万元-100万元5亿-20亿30万元-70万元7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亿0.2‰0.2‰0.4‰放射性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之和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收。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2019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2019版)-2019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2019 版)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单位名称:单位住所:经济类型:职工人数:年月日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书可作为河南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集体合同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使用本合同书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时,可根据实际进行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增减或修改,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本合同书第二章至第九章中某项内容单独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草案须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单位工会加盖公章,双方首席代表本人签字。

六、集体合同订立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报送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代表姓名:性别: 职务:双方代表协商日期:年月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年月日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职工方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依法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4•【字号】川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国发〔2016〕77号)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就是保障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根本利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方案简短(优秀10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方案简短(优秀10篇)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方案简短(优秀10篇)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简报篇一本报讯 (实习记者杨金伟)4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xx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此次宣传周活动的宣传重点包括,《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标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职业人群健康促进等。

此次宣传周活动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评估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指标。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简报篇二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4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近日,市卫计委、人社局、安监局、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xx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宣传周期间,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职业病防治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强化企业的责权意识和职业安全健康重视程度,提高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4月25日,德州市爱卫办、德州市卫健委、德州市民政局、德州市人社局、德州市医保局、德州市总工会在华能国际电力有限公司德州电厂联合举行了以“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为主题的纪念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德州市第34个爱国卫生月暨全国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

活动现场宣读了“2023年度市级健康企业”名单,并为企业代表颁发“健康企业”奖牌。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工资集体协商

集体合同(2018年修订)(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行政方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本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条企业应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尊重和支持工会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工会按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报酬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通过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川府发〔1986〕185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川府发〔1986〕185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川府发〔1986〕185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

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改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招收和践约(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

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

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

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2024年企业工会集体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企业工会集体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企业工会集体合同标准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

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6篇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6篇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6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乙方:【员工集体名称】代表:【员工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地址:【员工集体所在地】鉴于甲、乙双方为共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公正、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关于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的协议条款:一、集体合同概述(一)本合同是甲方与乙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明确双方在劳动雇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共同约定。

(二)集体合同内容涉及甲方的经营模式、乙方的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一般性条款,为甲方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二、专项集体合同概述(一)专项集体合同是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群体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协议。

(二)专项集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特定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特定项目的合作方式、特定员工的福利待遇等内容的约定。

三、协议内容(一)工作内容及职责明确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职责范围,确保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对其岗位的要求和期望。

(二)工资待遇及福利详细约定乙方的工资结构、发放方式及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社保等。

(三)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约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四)培训与发展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培训机会及职业发展路径,促进双方共同成长。

(五)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明确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要求。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甲、乙双方违反协议时应承担的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四、合同的生效与修改(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的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五、其他条款(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2一、引言本合同协议旨在明确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劳动者集体(以下简称乙方)之间在特定工作场所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类专项工作任务的协作方式和规则。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须知(2篇)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须知(2篇)

2024年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须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应做好下列工作: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023年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测试附参考答案

2023年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测试附参考答案

2023年四川省“安全生产月”知识培训测试附参考答案公司:________ 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一、单选题(100题)1.《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政府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C.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2.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A.可以B.不得C.允许D.禁止3.企业生产经营性活动的职业有害因素来源于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以及生产环境。

下列职业有害因素中,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是( )。

A.硫化氢B.粉尘C.高温D.不良体位4.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是指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和( )。

A.风险管控到位B.现场管理到位C.应急救援到位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A.72B.48C.90D.108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

A.监测、评估B.检测、评价C.监测、评价D.检测、评估8.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 )承担。

A.劳动者本人B.工会组织C.民政部门D.用人单位9.下列关于火灾时进行逃生和自救方法错误的是( )。

A.利用疏散通道进行逃生。

B.逃跑时应低头弯腰,必要时可以爬行。

C.火灾时,可以通过阳台窗户跳下。

D.身上着火,不能奔跑,应就地打滚压灭火苗。

10.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 )。

四川省人民政府216号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216号令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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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
职业病防治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维护职工健康衩益,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依据《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监督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企业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条件。

第三条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希.
第四条企业职工有获得职业卫生危害场所告知权和职业卫生的保障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第五条企业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由——任组长,成员有。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企业决定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事项,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

企业每年年终向职
代会报告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本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六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
第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效治理,保证作业场所尘毒等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计划、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载明尘毒等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企业在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告之并详细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劳动保护待遇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帮助职工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职工对尘毒等职业危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培训的职工不得安排其上岗。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以及应急性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承担职业健康检
查费用,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从事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等物质的职工,按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岗位工作满()年以上的职工适当调整其工种。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企业发现疑似职业病职工,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并调离其原工作岗位。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企业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止和纠正侵犯职工合法健康权益的行为;参与企业制定和修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协助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开展各种防治职业病的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支持工会按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实施群众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工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巡回检查。

第十九条工会依法对企业开展涉及职业危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工会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推广“一法三卡" 等活动,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职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发现明显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并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权拒绝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学习和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遵守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如,第二十四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职业卫生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每季度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劳动保护检查员负责班组日常检查,查出的问题先由班组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企业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 年,自______ 年____ 月—日
起至 ___ 年—月—日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按《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有关程序签订,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分别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企业(章): 工会(章):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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