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2021020110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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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2023年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2023年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规范基建工程招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省级和地市级基建工程招标活动。

第三条基建工程招标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做到阳光操作、信息公开和高效决策。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四条基建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金额较大、技术要求较高的基建工程项目。

招标机构应当通过媒体公告、互联网等途径公开招标信息,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六条邀请招标适用于金额较小、技术要求一般的基建工程项目。

招标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基建工程项目,需要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和协商。

招标机构应制定谈判程序和规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投标人资格第八条招标机构应及时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询回答、招标文件等。

第九条投标人参与招标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履约记录;(三)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四)具备足够的财务实力。

第十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均有权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预审。

第四章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报价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对投标的认真性和诚意的保证。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及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的投标人则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明确标价,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报价,招标机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评标。

第五章招标评审第十四条招标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综合考虑项目技术、合同履约能力、工期要求等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谈判。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一、招标流程1.确定招标项目甲方确定基建工程项目,凭借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技术要求等确定招标的范围和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甲方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经济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并公布在招标平台上。

3.发布招标公告甲方按照招标文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向全社会发布。

4.资格预审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依据审核结果,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5.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放给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6.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按要求递交给招标人。

7.评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工作。

8.中标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按照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9.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要求1.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包括建设工程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案、技术难点和技术评分标准等。

2.经济标准招标文件的经济标准是指建设工程的预算、投资额、评分标准等内容,是投标人参加招标的重要依据。

3.施工工期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标准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质量要求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以及验收要求等,保证项目质量。

5.安全措施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措施,以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招标项目的委托、授权资格;2.具有参加该招标项目的资格;3.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4.未被限制参加招标的情况;5.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6.其他相关条件。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企业主体资格;2.具有从事招标类型业务的能力和经验;3.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4.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5.其他相关条件。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工程招标活动,推进工程质量提升和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建筑物建设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等领域中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竞争,保证中标人的技术、经济和信誉状况。

第四条发包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实体资格,有权进行招标活动。

发包人的资质、信誉状况以及工程建设政策要求等需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明确标段范围、工期、规模、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活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的不同,确定适当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合理时间内进行解答和澄清投标人的问题,并及时更新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活动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或利用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报价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招标结果应在公示期限内公布,并书面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应说明理由,并保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保密。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规模、工程内容等。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从业经验、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等条件。

(三)工程概况:包括工程范围、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情况、占地面积及技术要求等。

(四)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内容要求等。

(五)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报价的方式、投标保证金等。

(六)合同草案:包括合同条款、结算方式、质量要求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类型的要求,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和评标办法等。

第十二条发包人可以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一、前言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招标是保证工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环节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招标实施过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标范围1. 本招标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水利工程等。

2. 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

三、招标流程1. 项目立项: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立项。

2. 招标准备:(1)制定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需求说明、技术要求等内容。

(2)招标公告: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 招标申请:潜在投标人准备投标书,并按要求提交招标文件、资质证明等材料。

4. 投标评审:(1)组织评标委员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评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包括资质、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3)确定中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示:公示中标信息,包括中标人、中标价格等。

6. 中标合同签订: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

7. 工程实施: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

8.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9. 维保期: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保,确保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四、招标条件1.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明,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资质。

2. 投标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人员配备,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3. 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信用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必须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和需求,明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2. 招标文件必须清晰列出投标人需要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3.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六、评标方法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的评估。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过程公平、公正、透明,减少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不良影响,提高招标过程中的效率和公信力。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该单位所有基建工程招标活动。

职责分工招标人•组织编制招标规则和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

•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审核结果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相一致。

•组织开标宣贯,发布信息公告。

•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工作,最终确定合格中标人。

•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管理。

采购部门•制定招标计划,报经领导审批。

•按照招标规定,组织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并报经领导审批。

•组织招标公告发布,并对报名人进行审核。

•组织开标,记录各项数据和评标记分表,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签订合同并组织履约管理。

专业评审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汇总评分结果。

•出具评审意见,并确保意见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最终确定合格中标人。

招标流程招标人准备工作1.确定招标工程项目。

2.制定招标计划,报经领导审批。

3.组织编制招标规则和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内容。

4.审核招标文件。

5.组织开标宣贯,发布信息公告。

投标人报名1.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报名申请。

2.招标人严格审核报名条件,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报名资格。

3.给予有资格报名的投标人相应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1.阅读招标文件并了解详细要求。

2.制作投标文件报名书。

3.制作拟定协议书。

4.制作技术方案。

5.制作报价表格及合同草稿。

开标及评标1.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进行开标。

2.记录开标情况,同时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4.公开公示评标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北京地区J队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北京上级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单位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律法规、J队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单位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总部或**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单位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团级单位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J队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上级单位标办批准。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工程招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邀请招标人参加基建工程的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招标范围和标段划分:明确本次招标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内容等,并将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形成标段。

2. 招标方式:确定采用何种招标方式进行,常见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3. 招标资格条件:明确参与招标的人员和企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技术能力、经营状况等。

4. 招标文件准备: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准备等内容,并明确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截止时间。

5. 投标方式和截止时间:规定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应采取何种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明确截止时间。

6. 保证金和质量保证:规定参与招标的投标人应缴纳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

同时,还应规定中标方需要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期限。

7. 评标标准和程序:制定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评标标准一般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报价等。

8.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在中标人确认同意的前提下,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9. 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招标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对违反招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

以上是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工程项目的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招标投标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投标效率和建设质量,制定了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所有招标和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电力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等。

3. 招标方式招标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3.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竞标。

3.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预先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标。

邀请招标一般适用于对投标人有特定要求或者限制的情况。

3.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殊性质,通过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以获取最有利的合同。

4. 投标过程和要求4.1 投标准备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并确保具备参与招标的条件和能力。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工期计划、商务方案等。

4.2 投标提交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和人员,确保投标文件的保密性。

4.3 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初步评审。

4.4 评标与中标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5. 招标文件和合同5.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招标范围和要求、技术规格、合同条件、投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全面了解项目的需求和要求。

5.2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尽快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docx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docx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省市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根据《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基建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的精神,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结合我公司基建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进行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技术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基建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第四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基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受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和公司招标监督小组监督。

第五条招标小组由财务经理、工务部经理、工务部施工管理、采购经理及监理公司负责人组建,组长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担任,行政总监任副组长。

任何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却因其他重大事项无法参加时,必须向招标小组组长请假,获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但招标小组组长必须组织保证能够正常招标的人员数量。

第六条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七条基建工程招标工作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经批准的工作职责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山东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东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依法在国家、省、市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由招标小组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办理招标。

第九条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可不进行招标,但符合《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要求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小组组织进行招标。

第十条低于《东营泰克拓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难以实行招标,经公司招标小组领导同意,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相关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由工务部按相关程序谈判签订工程、采购合同,并报公司招标监督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适用范围1.2 定义与解释1.3 法律法规的适用2. 招标条件与程序2.1 招标条件2.2 招标程序2.3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3. 投标条件与程序3.1 投标条件3.2 投标程序3.3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4. 招标投标的评审与决策4.1 评审标准4.2 评审程序4.3 决策与公示5.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5.1 合同签订5.2 合同履行与管理5.3 合同变更与解除6.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6.2 履约保证金6.3 保证金的退还与处理7. 招标投标的费用与支付7.1 费用的计算与支付7.2 费用的调整与结算7.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间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的解决方式8.3 法律途径与司法管辖9. 保密与信息披露9.1 保密义务9.2 信息披露的要求9.3 保密与信息披露的例外10. 监督与管理10.1 监督机构与职责10.2 管理的实施与监督10.3 违规行为的处理11.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1.1 合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程序11.3 合同终止与解除后的处理12. 一般规定12.1 适用范围12.2 合同的解释与修改12.3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3. 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的附件13.3 合同的版本与修订日期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4.2 合同备案的程序与要求14.3 合同签署与备案的记录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如下:(1)甲方:指负责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乙方: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范本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范本

基建工程招标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招标工作,保证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该单位基建工程招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有关的媒体上刊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工程概况;(三)投标文件费用;(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人资格条件;(六)招标文件的购买、查阅和提交方式;(七)施工图册、设计文件等和工程实施有关的材料;(八)工程招标的有关资料和要求;(九)评标办法;(十)招标人有关规定和要求;(十一)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条件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注册证书;(二)具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保障工程实施的能力;(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信誉;(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五)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证明;(三)投标保证书;(四)投标文件费用的缴纳证明;(五)工程报价;(六)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册等技术文件;(七)工程实施计划;(八)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九)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章投标保证金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现金、银行汇票或保函的形式提供,并交付给招标人。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缴纳。

第六章评标办法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资金实力、施工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

第七章中标结果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

202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细则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招标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根据国家、省和学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或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经费)已完成立项审批手续的,用于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房屋修缮、供水、供电、网络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排水设施、道路施工维修、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的投标人,确保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第五条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维护学校利益,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校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其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立项预算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与采购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招标。

第八条立项预算金额小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由后勤基建处在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指定的小修和应急维修的施工队伍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房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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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校内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西师发[2003]121 号《西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修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的使用范围是20万元以下(不含20 万元)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10 万元以下(不含10 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投标。

二、招标方式
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两种方式。

竞标单位的数量,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均不得少于三家。

合同标的数额偏小的项目,在情况特殊时经处长办公会同意可直接发包,但必须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规范操作和择优发包。

三、权责划分计划管理科:负责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专业测试及施工(项目总包)招标;
施工管理科:负责总包项目发包时未含的建安分项、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项目的招标;
材料供应科:负责总包合同约定的甲供建筑材料、设备的招标。

四、操作规程
1.服务类项目:按提出招标事项,确定招标方式,邀请投标单位,发放《招标须知》,投标报价,方案对比,择优定标的程序进行操作。

2.施工类项目:按审定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初选并邀请投标单位,发放图纸,踏勘现场,招标文件或图纸达疑,定时定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步骤进行。

3.供应类项目的招标程序为:确定采购对象性能、规格及技术标准,市场考
察价格行情并了解厂(商)家经营资格、供货能力、企业信誉等,初步确定竞标单位,向竞标单位提交采购计划,竞标单位按规定格式投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五、组织形式
1.在一般情况下,招标项目由工地代表或专业工程师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预先15〜30天提出,由主管处长视项目金额大小指定并组成招标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工地代表或专业工程师应在其中),由职能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但项目开标和评标应有一位处领导参加,所确定的中标人,须经处务会议认可。

2.额度偏小的项目或特殊情况下经处长办公会同意直接发包的项目,由责任
人牵头,在参与人数不少于 3 人的前提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本细则所指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含直接发包的小额项目)均不设标底,直接采取合理低价法中标,但施工项目明报价显低于成本价或报价含有倾销成分的除外。

七、本细则所指建安分项和甲供材料、设备均为总包项目招标时明确规定不发包或与中标单位在总包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肢解工程后违法分包或增加甲供品种。

八、监督和制约方式
1.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和定标结果均当场形成书面文件(格式另详)并由全体评标人签名后,做为签订项目经济合同的唯一合法依据。

除特殊情况外,
对不附有招标文书的合同,财务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2.项目招标文书一律归入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
部门的监督、检查。

3.招标事项及结果,每月集中向主管校长汇报一次。

九、其他
1.国务院发改委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甘政发〈1997〉27 号《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按甘建发(2000)323号文、(2001 ) 109号文件精神办理。

2.纳入西师发〈2003〉121号文《西北师范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3.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且在规定的“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执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4.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或出于其他目的影响和防碍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工期为由规避招标;更不得因为招标而拖延工期;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违纪责任。

5.招标工作结束后,立即指定专人负责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

合同价与中标价应保持一致,并尽可能采用固定价格形式。

中标条件构成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项目最终定价,以审计或财政的复审结论为准。

6.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7 本细则经基建处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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