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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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流转程序(议付信用证):

1.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接受进口方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

出口商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

5.备齐各种装运单据并开立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交当地银行(议付行)

议付。

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有关利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

给出口商。议付后,议付行应在信用证背面作有关议付事项的必要记录,称为“背批”,其作用是防止超额和重复议付。

7.议付行将汇票和装运单据分次寄往开证行索偿,以防邮递过程中发生单据遗失现象。

8.开证行对照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

9.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0.进口商付款赎单。倘若进口商验单时,发现单证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此时开证行

就有可能造成损失。而且,开证行不能以验单时未发现单据不符为由向议付行要求退款。

11.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在海运方式下,凭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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