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特种设备监管条例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违反许可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广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依法管理、科学监管。
3. 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社会共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生产企业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2)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3)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 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管理(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1)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
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20222022深圳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1-2]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条例_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xx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统称特种设备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健全应急救助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行业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普及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使用特种设备,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鼓励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风险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公复字[1995]10号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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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批复
(公复字[1995]10号1995年12月19日)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我省机动车修理业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报告》(粤公(报)字[1995]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查控犯罪,防止机动车修理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成为销赃、窝赃的渠道,有必要将机动车修理业纳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但是,按照《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哪种行业可以纳入特行管理,要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在国务院颁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前,你省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地方人大立法予以解决。
此复。
——结束——。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广东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设备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检验和维护。
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定期检验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且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定制。
在制定任何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部门,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特许经营 .............................. 2 第三章管理监督 .............................. 8 第四章罚则 ................................. 15 第五章附则 (16)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1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臵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广东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 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 号省煤炭大楼10 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 )83362990 ,传真:(020 )83185867 ,电子邮箱:CISAGD@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 )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 )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CISAG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作业岗位的;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函粤经贸函[2000]25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经委〔工业委、经贸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驻粤各单位: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1999]第13号令〕,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标准管理,特制定?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平安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员会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方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平安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定期复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平安生产综合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特种作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平安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指从事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及共运行,电气设备检修、试验、维修等的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指从事气焊、电焊的焊接和切割金属〔含锅炉压力容器、船舶焊接作业以及矿山井下的焊接作业〕等的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指从事起重机机械的驾驶、司索和指挥,以及电梯的安装、维修作业,矿山绞车操作、维修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指行驶于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包括矿井井下电机车、采掘机械驾驶〕。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特许经营 (2)第三章管理监督 (8)第四章罚则 (15)第五章附则 (16)广东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及管道、排水防涝、垃圾清运及处理、轨道交通及其他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共同管沟、路灯、园林绿化和养护及生活垃圾清扫保洁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对特许经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持相互之间监管行为与措施协调统一,确保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选择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提高公用事业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对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有统一运营标准和要求的同类项目,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六条属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得到政府批准的,具备特许经营招商条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粤安监〔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5〕126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7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署,省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力争通过专项治理,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减少50%以上。
二、专项治理范围涉及特殊作业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
三、专项治理内容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重点治理以下内容: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10.未在特殊作业前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的;11.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12.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13.检维修等特殊作业的工程项目存在非法违法分包转包的;14.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5.未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进行审查、对承包商作业全过程监护的;16.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粤安办〔2018〕108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18〕10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网信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7月10日(联系人:涂红兵,电话:************,传真:020-83135914)附件1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省安委办决定从2018年7月10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安全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制假售假行为,严肃查处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放和信息查询,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营造公平正义的安全生产社会秩序。
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 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 、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 、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 、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 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粤公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公规〔2023〕3号各市、县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试行)》(粤公规〔2020〕4号)将于今年9月1日试行期满。
经研究,决定延长该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5年(至2028年9月1日)。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2023年7月7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公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三条除下列情形必须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外,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曾因违反印章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二)曾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三)曾因在适用告知承诺办法申请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受到查处的。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行业培训和指导,制作《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和《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承诺书》(下称《承诺书》),在公共官方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领取。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
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分工第四条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
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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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
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公布。
第六条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
(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办公场所内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向考核站报名,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专家现场监考。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
两部分考试合格方为合格,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
际操作考核。
第十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经我省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以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上公布。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4)。
第十三条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式独立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
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
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7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经过近 2 个月的调试,目前已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现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 )的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栏,进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到在全省各地办理了产权备案、安装告
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以及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我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 88 号)的工作要求,从去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的衔接,请各地级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 76 号)中《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将已办理初次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编号作出调整后,连同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一并录入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关软件信息对接的问题,请与广州华软信息有限公司联系解决,联系人:蔡敬尧,联系电话:************)。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原来根据我厅粤建安字 88 号文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仍然有效,不需对产权备案部门等相关信息作出变更。
五、为确保该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
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
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本地区需要的硬件加密配件数量后,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统一购买(联系人:林东辉,电话:************)。
另外,各地配合我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也需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并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购买。
六、各地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安全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广东省建设厅
二 OO 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