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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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
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民法
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
6.定金
7. 法人
8.请求权
9.留置权 10.承诺 11.民事法律事实
12.担保物权 13.侵权行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
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 留置权
23.民事法律关系 24.形成权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
28.按份共有 29.共同共有 30.善意取得
二、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5.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各是什么?
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
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
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10.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1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15.简述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
17.简述相邻关系的内容有哪些?
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19.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
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
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
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
一、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与瑕疵的意思表示两种。
3表见代理:指本来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友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4.时效:即民法的生效期间,指某一特定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
5.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6.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
7.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行为,这与支配权直接支配其标的不同。
9.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1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11.民事法律事实:指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2.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他物权。
13.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5.孳息:指原物所生的是收益;原物指产生收益的物。孳息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既包括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动物产下的幼仔;也包括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物、沙石等。
16.质权:又称质押,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17.无因管理: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18.法律行为:是一种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
19.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在不移转占有的情形下,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20.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22.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3.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4.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25.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以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
26.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27.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违背依据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8.按份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9.共同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简答题
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表见代理的构成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1.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缺乏所必需的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
3.第三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4.第三人须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1.财产关系;2.人身关系;3.主体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标准。
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5.禁止权利滥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