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稽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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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稽查工作制度
1目的
以整顿和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为中心,以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主要抓手,强化监督与服务职能,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督促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责,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公司决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公司上下步调一致,政令畅通,规范有序,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稽查部门日常开展工作及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3职责
3.1督察办有权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目标书规定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违规、违纪、违标事件及生产、经营销售及设备、现场、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稽核与查处;专项工作及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总经理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公司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投诉处理等。
3.2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及董事长安排,督察办可对公司中、高管人员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4程序要求
4.1稽查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职责,开展稽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4.2在接到投诉或举报时,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快捷高效。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吃请,更不得“吃、拿、卡、要”。稽
查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人自觉接受公司的经济及行政处理。
4.3开展稽查工作时须两人以上进行,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稽查人员上、下班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
4.4稽查人员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被稽查单位生产或工作区域第一责任人到现场配合(涉及需进一步追溯、调查问题除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制止。
4.5 稽查人员日常对各生产目标单位设备、安全、现场、产品及工作质量进行稽查时,被稽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稽查。
4.6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现场出具稽查问题专项记录,由当事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4.7稽查通报下发涉及问题单位时,同时将稽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要求下达公司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单位及分管副总。
4.8凡未能按稽查要求按时、按量整改的单位(部门),稽查可加倍处罚,同时挂罚公司相关职能对口监管考核部门。
4.9对问题突出涉及严重失职者,督察办可作进一步拿出处理建议上报总经理。
4.10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调查工作,并根据稽查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协助稽查人员工作,不得阻挠、搪塞或抵触稽查工作。
4.11对配合不积极,态度不端正,甚至有明显抵触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督察办拿出意见上报总经理作行政处理。
5考核办法
5.1被稽查单位调查地点是在被调查人员本工作区域的,被调查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否则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100-500元处罚。
5.2通知被调查人员到达公司督察办接受调查的,必须及时到位,否则视情节对当事人给予100-500元处罚。
5.3对被调查人拒不配合者,将视其情节、态度,稽查人员可直接拿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同时追究责任单位一把手责任。
5.4对违规、违纪、违标事件人员一律按公司制度条款严格考核,如公司现有制度没有处罚依据,督察办可拿出处理建议报总经理审批执行。
5.5 对日常稽查涉及生产、设备、现场、安全、环保、质量及工作服务质量等问题一般不符合项(重大问题除外),每项分别给予100-500 元处罚,同时形成稽查通报下发相关单位、部门,公司运营中心凭
稽查部门通报,负责考核罚款的落实兑现。
5.6针对涉及到损害公司利益及对外形象的重大违规事件如;偷盗、贪污、侵占职工合法收入、损公肥私以及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将给予从重或特别处罚。
5.7针对情节恶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涉及到违法行为的,除公司内部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理外,并报请公司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8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正确面对,立即整改。对没有按期整改的问题,稽查再次发现时可加倍重罚。
5.9督察办对违规问题处理后,要求提交罚金缴付公司财务部门的,被处罚单位及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否则罚金由责任单位目标责任人全额承担。
5.10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