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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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精心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四节防火堤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第五节装卸场所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八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消防车道第六十一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

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第八十一条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四节灭火器第一百二十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装卸操作流 程:准备、装卸、 检查等步骤
液氨输送与装卸 注意事项:遵守 操作规程、注意 安全防护等
检查储罐的外观,确保没有裂缝、变形或腐蚀 检查储罐的附件,如阀门、法兰和压力表等是否完好 定期对储罐进行压力测试,确保其密封性能良好 定期对储罐进行排污,清理内部的杂质和积水
清洗周期:根据液氨储罐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清洗周期 清洗方法:采用化学清洗或物理清洗等方法,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消毒方式:采用适宜的消毒剂和方式,对储罐内部进行彻底消毒 安全注意事项:在清洗和消毒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紧急切断阀: 用于在紧急情 况下迅速切断
液氨的进出
安全阀:保证 储罐压力在安 全范围内,防
止超压爆炸
压力表:实时 监测储罐内压 力,确保压力
稳定
温度计:监测 储罐内温度, 防止温度过高 或过低引起安
全隐患
Part Two
液氨储罐应安装在通风良好、阴凉干燥的地方,远离明火和热源。 安装时应确保储罐基础平整、牢固,防止倾斜或晃动。 液氨储罐应按照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确保无泄漏。 储罐进出口管道应安装止回阀,防止液氨倒流。
根据液氨的特性,确定储罐的 容量和数量
考虑液氨的储存和运输需求, 确定储罐的容积和尺寸
考虑液氨的蒸发和泄漏问题, 确保储罐的安全性
考虑液氨的生产和供应需求, 确保储罐的可靠性和经济性
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应满足工艺要求和安全需要 设计时应考虑液氨的物理特性和操作条件 根据液氨的充装和排放方式,确定储罐的耐压等级 储罐的压力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Part Four
液氨储罐应定期进行压力测 试,确保无泄漏
液氨储罐应设置安全阀,确 保超压时能够及时排放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内容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省境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液氨储罐是一种常见的储存液氨的容器,它在工业生产和特定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液氨储罐的安全运营,各国都出台了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首先,液氨储罐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常见的液氨储罐标准包括美国焊接与销路学会(AWS)的AWSD1.1/D1.1M、美国石化协会(API)的API STD 620以及欧洲标准化委员会(EN)的EN 14620等。

这些标准对液氨储罐的材料、结构、尺寸、焊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液氨储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液氨储罐必须符合相应的压力容器标准。

液氨储罐一般属于高压容器,其内部容纳的液氨气体压力较高。

因此,液氨储罐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的标准要求,如中国的GB150《钢制压力容器》和美国的ASME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Code等。

这些标准对液氨储罐的材料、焊接、压力试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液氨储罐的使用安全。

第三,液氨储罐的运输、安装和使用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液氨储罐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如加装防护罩、限制车速等,以防止碰撞和倾覆。

安装液氨储罐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储罐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对液氨储罐进行检查和维护,以防止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液氨储罐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安全评估是对液氨储罐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其安全性和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果,相关部门会对液氨储罐的使用进行批准和审批,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范和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液氨储罐规范要求是为了确保液氨储罐的安全运营而制定的。

液氨储罐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同时也必须符合压力容器标准。

液氨储罐的运输、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同时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安全评估和审批。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才能保证液氨储罐的安全和可靠性。

液氨储罐的储存安全要求

液氨储罐的储存安全要求

液氨储罐的储存安全要求液氨储罐是一种用于储存液态氨的大型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工业、医药等领域,其储存安全是非常关键的。

在液氨储罐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储存环境要求液氨储罐的储存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储存场地应坚实、平整,光洁度应达到ASTM 1级标准。

•储存场地应安装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以保证安全。

•液氨储罐的储存区应当与其他危险品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储存场地的温度应在-40℃~40℃之间,防止液氨低于其凝固点或高于其沸点。

•储存场地应设置合理的风向和风速,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能够迅速排除泄漏物。

储存罐体要求液氨储罐的罐体应符合以下要求:•罐体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通过验收检测。

•罐体的表面应光洁,无磕碰、刮伤、裂纹等影响其使用的瑕疵。

•罐体应储存在通风良好、干燥清洁、无腐蚀性气体和腐蚀性物质的环境中。

•罐体的入口处应设有防火缓冲器和爆破片,以免发生意外。

安全操作规范液氨储罐的使用者应按照以下操作规范:•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人员的防护和安全,必要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程序,确保操作正确。

•氨气和氧气应分别存放,保证储存的安全性。

•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关闭阀门,清空管道和设备,保持干燥和清洁。

•如果出现泄漏,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切断气源,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保养及检测要求液氨储罐的保养及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周期性进行氨气储罐的保养及检测,包括压力、温度、阀门和管道的检测。

•定期检查防爆装置,保障其可靠性。

•对泄露装置和阀门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对氨气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使用标准。

总结在液氨储罐的储存和使用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储存环境、罐体、操作规范、保养及检测等方面的要求非常重要。

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保证氨气的安全使用。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液氨储罐是一种用来储存液氨的设备,具有重要的安全性要求。

为了确保储罐的安全运行,汇总了以下关于液氨储罐规范的要求。

1.设计要求液氨储罐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150-2011《钢制压力容器》、GB50128-2014《石油化工工程设计规范》等。

设计时需要考虑液氨的性质、容量、工艺要求等因素,确保储罐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

2.材料要求液氨储罐的材料一般采用优质的碳钢或低合金钢,符合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等标准。

材料的选择应考虑抗腐蚀性、强度和可焊性等因素。

液氨与空气接触时会产生化学反应,因此需要对液氨储罐内壁进行合理的涂层或腐蚀防护处理。

3.施工要求液氨储罐的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50236-98《焊接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

施工过程中需要确保焊缝的质量和可靠性,所有焊工必须具有相应的焊接资质。

储罐的平直度、圆度和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查,确保储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安全设施液氨储罐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

这些设备的选型和安装位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能够及时监测储罐内的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参数,并在达到预警值时触发相应的警报或自动控制系统。

5.操作和维护液氨储罐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标准。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了解液氨性质和相关安全知识,熟悉储罐的操作程序和急救措施。

定期检查和维护储罐,清理储罐内部和外部的杂物,并进行必要的检修和更换设备。

6.安全防护措施液氨储罐的周围应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报警装置、泄漏控制系统等。

应采取必要的防火和防爆措施,以防止在储罐周围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同时,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理。

综上所述,液氨储罐的规范要求包括设计要求、材料要求、施工要求、安全设施、操作和维护、安全防护措施等方面。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氨储存和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和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

,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企业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意见》,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液氨储存、装卸企业应当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和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当全面考虑周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区域规划中,应根据本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液氨的储存和装卸场所。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当禁止设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如果液氨的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与下列场所和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1.住宅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和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运输干线、地铁风亭和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设计规范

液氨储罐设计规范

液氨储罐设计规范液氨储罐设计规范液氨储罐设计是液氨储存和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环节,设计规范的合理性影响着液氨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

以下是液氨储罐的设计规范要点:1. 储罐选址和场地设计储罐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和火源,具备足够的通风和排放条件,以便在发生泄漏时能够及时散发液氨气体。

场地设计应考虑防火、排水、排气等因素,并满足储罐的支撑和固定要求。

2. 结构和材料选择液氨储罐结构可以采用球形或圆柱形,球形结构可减少材料用量。

而球形结构中的支撑腿应采用独立支撑方式,以减少热应力。

储罐材料选择应考虑其抗压强度、抗腐蚀性和低温性能。

3. 安全阀与泄漏防护储罐应配置安全阀和泄漏防护装置,以防止储罐内部压力过高和泄漏事故。

安全阀应根据储罐的设计压力和容积进行选择,并在每年定期检测和校准。

泄漏防护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器、止回阀、堤坝和防喷器等。

4. 异常情况处理液氨储罐设计应考虑各种异常情况的处理,包括火灾、地震、泄漏和爆炸等。

储罐应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以及应急处理预案和逃生通道。

5. 操作和维护要求液氨储罐的操作和维护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操作人员应接受培训,了解储罐的工作原理和安全操作规程。

储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应包括液位、压力、温度和防腐等方面的监测与维护。

6. 泄漏应急预案液氨储罐设计应制定相应的泄漏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疏散、应急处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应急预案应定期检查和演练,以确保应急响应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总之,液氨储罐设计规范的合理性和严格执行对保障液氨安全运输和使用至关重要。

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行,以减少事故风险,保障生产和环境的安全。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安全规范(罐区)

液氨储存安全规范(罐区)

液氨储存安全规范(罐区)(1)液氨储罐须设防火堤。

堤内有效容积须为最大储罐容积的60%。

(2)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大于1.5m,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放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

不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须采用较大值。

(3)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

完善连锁报警。

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4)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

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须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

必要时还须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

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

须满足从报警开始10~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

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须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5)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

仪表的明显部门须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6)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000mm。

(7)检测仪表的设置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

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②温度检测点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

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③对于有压液氨储罐,须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8)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须符合以下要求:①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须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②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须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③个别现场仪表、电缆接线盒等保护接地连接。

可就近接至己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

禁止接至输送可燃性物质的金属管道。

利用以上设施作接地连接时。

须保证其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

须满足仪表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④接地连接板须采用铜板制作,须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要求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要求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省境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方案要求液氨储罐是用于存储和运输液体氨的设备。

为了确保储罐的安全运行和操作,有关液氨储罐的规范方案制定了一系列的要求。

下面是对液氨储罐规范方案的要求的详细说明。

1.储罐设计和制造要求液氨储罐的设计和制造需要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规范标准。

设计时需要考虑储罐的容量、壁厚、工作压力等参数,并确保储罐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2.材料要求液氨储罐的制造材料需要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能够抵抗液氨的侵蚀。

常用的材料包括碳钢和不锈钢。

储罐内表面需要进行特殊的涂层处理,以提高耐蚀性。

3.安全装置要求液氨储罐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装置,包括液位测量装置、压力传感器、溢流阀、安全阀等。

这些安全装置能够监测储罐内液位和压力的变化,并在必要时进行报警或自动控制。

4.安全措施要求液氨储罐应该设有足够的通风设备,以确保储罐内的气体能够及时排出,防止积聚造成爆炸的危险。

储罐周围应设有防钻爆炸设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5.管道连接和防漏要求液氨储罐与输送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并且需要进行泄漏测试以确保无泄漏。

储罐周围需要设置检漏设备,及时发现和修复任何漏点。

6.检查和维护要求液氨储罐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对储罐的内部和外部进行检查,清理和涂漆等。

检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储罐的安全可靠运行。

以上是液氨储罐规范方案的一些基本要求。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

总之,液氨储罐的规范方案是确保储罐的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而且是对环境保护和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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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罐规范要求(总17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罐要求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要求规范要求

液氨储罐规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省境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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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

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立方米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立方米。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立方米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装卸场所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防火间距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容积小于等于20立方米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第五十七条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立方米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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