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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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XX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年金或任期激励收入,追回奖励(含股权、奖金、实物等),终止或收 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改组改制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未对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在公司制改制、股改上市、重组整合等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改组改制时制订存在有损国有权益条款的公司章程 或其他法律文件。 (十)资产租赁管理方面。 1.未履行规定的租赁决策、备案程序。 2,资产出租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租。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 .未按规定签订和管理租赁合同。 5,未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租金收缴不及时、资产被承租人擅自转租、资产被破坏等情形。 (十一)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六条所列情形。
.所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追究市属国企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的标准执行。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 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录用或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七条所列情形。 .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对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企业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八条所列情形。 (三)购销管理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九条所列情形。 .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第十条所列情形。 .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或不能按期 交付。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朝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朝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经营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辽政办发〔2017〕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四川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33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各级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各级政府)所有的其他资产价值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无对价流出。

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和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要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对企业进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 xx 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集团经营投资行为,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xx 市国资委关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集团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 (以下简称“损失”)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者在可以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者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对集团所属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的;(三)集团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在购买产品、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三)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者授意、指使、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五)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产品、服务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六)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七)采购标的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的;(九)前期合同不能彻底执行或者存在损失风险仍续订类似合同的;(十)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形。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8-08-0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小新昨天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13-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8年7月13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认定相关人员责任,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防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厘清边界、区别对待。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要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1. 制度背景: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可能导致财务风险、损害国家资产等严重后果,因此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是必要的。

2. 制度内容:
责任主体: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高管人员、责任部门人员等。

违规范围:包括违规投资、虚假销售、滥用职权等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程序:
发现违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违规经营活动。

责任认定:经调查核实,确定违规责任人员。

追究程序: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措施。

责任界定:
领导责任:对企业整体经营活动负责,违规投资需对决策负责。

高管责任:对自身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基层员工责任:从事违规操作的基层员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实施与监督: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审计、内部监察等部门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问责机制: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确保责任人员追究的严肃性和效果性。

4. 效果评估:
建立制度后,需要定期对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x 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控制企业经营投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 xxx 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

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者灭失。

公司各部门、单位、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依法依规,有违必究。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营管理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二) 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客观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分级组织,分类处理。

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公司按照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 惩教结合,纠建并举。

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完善规章制度,阻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缺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 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二)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产生重大影响;(三) 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

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者违规开展“空转”贸易、融资性贸易;(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全面执行招标结果;(五)违返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者预付款项,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利用业务预付或者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者投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七)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或者虚开辟票;(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西政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2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6月10日西城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等文件,结合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指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质性灭失或经济利益不等价流出。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违规必究,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客观公正、责罚适当,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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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
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
(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
(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
(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
(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提质增效方面
(一)履行管理职责时不作为、慢作为,对长期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和低效参股股权清理不到位,资产长期闲置,企业发生非正常亏损、成本费用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造成资产损失;
(二)管理不到位,致使企业发生被诈骗案件或被判决(裁定)承担较大赔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未按规定出租房产、土地、场地等资产,致使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四)落实审计机关、出资人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整改要求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及风险扩大;
第九条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含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3%(含3%)以上。

第十二条资产损失认定的依据按照《意见》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负责人除承担《意见》和《通知》规定承担的直接责任外,对以下情形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整改纠正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二)阻止向上级企业或国资委报告企业资产损失或授意瞒报、谎报企业资产损失;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
(四)其他失职、渎职和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对前任决策或实施的经营投资项目,因不作为而造成损失,或对接任时的损失风险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相应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具体办法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市国资委和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等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形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组织开展。

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由上级企业或市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由市国资委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国资委应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应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市国资委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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