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PPT.pptx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ppt课件
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据库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建筑市
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
册人员)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2]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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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库一平台”主要应用
❖ 1、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发布平台,整合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采集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信息,建立与工商、税务、社保、教育、安监等部门 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构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 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13Biblioteka 一、实施背景❖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市场监 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该数据标准、 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建 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作为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的重要 工作,在2015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 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 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 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的联动,全面实现全国 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 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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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 各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 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有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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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权威监管数据用 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企业人员资质 资格动态监管、企业和人员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 业资信评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 优化完善现有业务管理流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精品PPT】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与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通报
整体工作目标: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
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 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 问题。明确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的 要求,建立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和工程建设领域信 用信息共享目录,制定相关标准和程序,初步形 成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推动工程建设领域 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工 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 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2011年6月3日,中共贵州省纪委下发了《关于印发<贵 州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黔纪发〔2011〕20号),要求在全省 范围内,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建设工作。
★2011年8月9日,遵义市监察局印发了《遵义市工程建设 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 了先期列入信息公开的20家部门具体工作目标。
2、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 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 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率基本达到全覆盖 。
3、初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 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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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1、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充分利用 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公布信息,避免重 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2、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各地各部门部门依据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制定、发布 本行业、本系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 及信用评价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 级组织实施,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 围,细化和实施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收集、公 布、管理和使用,加强行业监管,做到条块结合 。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公路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共工程、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程序、申请程序和保障规定;同时,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投资项目的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公开责任,做好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工作。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招投标公告、评审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 工程设计方案、方案评审意见和审批文件。
3. 工程施工合同、验收文件和竣工文件。
4. 工程投资管理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安全监管情况。
6.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告和治理措施。
7. 工程变更、延期和终止情况的公告和说明。
8. 工程竞标、拍卖和委托招标情况。
9. 工程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的资料和简历。
10. 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进展和监管情况相关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1. 面向社会公众,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报纸、电视和广播等方式公开信息。
2. 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件等都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窗口公示。
3. 建立健全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种信息。
4. 建立咨询投诉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公告和报告的发布要求1. 项目招投标公告、评审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应当在适当的媒体和网站上同步发布,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
2. 工程设计方案、方案评审意见和审批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PPT(技术)
五、信息表现格式
(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表现形式为电 子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 (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办公文档、纯文 本、表格、网页、图片、音频、视频。 (三)根据GB/T20916—2007,文本文 档采用XML格式,图片采用JPEG格式,音 频采用WAV格式,视频采用AVI格式。 (四)办公文档、纯文本、表格和网页中 的中文采用简体中文字符。
三、信用信息共享
(四)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参与项目信息 、荣誉(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五)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须 注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日期,各类信息须注 明来源部门和收集日期。 (六)共享信用信息的提供、更新、维护 和服务,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负 责。
(四)日期、时间格式要求 指标项中、专栏中,凡涉及日期的数据,均应采 用统一的日期格式和时间格式。
七、项目编码规则
(一)编码对象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工程项 目。 (二)项目代码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立 项时负责赋码,项目代码在使用过程中保 持唯一性和不变性。 (三)项目代码是采用组合编码方式生成 的特征组合码,由19位前段码和8位序列码 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行政 区划代码,9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4位年度和5位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如 下图所示。
六、指标项单位及格式要求
(一)货币及单位
指标项中涉及金额的货币统一为:人民币 ,其他货币的或加以额外说明,或按当期 汇率转为人民币表示。除非指标项有特殊 说明的,金额单位统一为:万元。
六、指标项单位及格式要求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及号码
指标项中个人身份证件以公安机关发布 的二代身份证为主,未换领二代身份证可 用一代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军官、外籍人 士等可使用军官证、 护照等证件。 一、二代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证件 的号码规则采用各权威发证机关制定的编 码规则。 (三)从业单位代码 从业单位代码以从业单位在工商部门的 注册码即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准,并采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编码规则。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91011121314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1516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1718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920212223242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262728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2930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3132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33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34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35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奖项名称K1-1 综合类K1-1-01 省级先进单位K1-1-02 市级先进单位K1-2 质量类K1-2-01 鲁班奖、詹天佑奖K1-2-02 省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2-03 市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3 安全类K1-3-01 国家级文明工地K1-3-02 省级文明工地K1-3-03 市级文明工地K1-3-04 省级安全管理奖K1-3-05 市级安全管理奖K1-4其他专项类奖项K1-4-01 获国家级专有技术奖K1-4-02 获省级专有技术奖K1-4-03 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奖K1-4-04 获省级示范工程奖K1-4-05 获国家级工法K1-4-06 获省级工法K1-5其他市级以上奖项K1-5-0636。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行为和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按照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不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以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抓住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开和失信行为惩戒等关键环节,明确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及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的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公开透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舆论与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1年底前,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链接和整合其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二)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明显优化。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
(三)初步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实现省级信息平台和国家信息平台的连接。
二、工作原则(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各级政府网站,整合资源,构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河南省信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和利用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对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实施方案、信用标准;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准入清出制度;构建与工商、金融、商务等有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市场联动机制。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构建本辖区的信用体系,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记录、整理、发布、上报。
具体工作由建筑业管理机构牵头负责(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机构)。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信用标准,负责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指导工作;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开展市场信用专题研究,组织行业内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行业内部约束、协调机制。
具体工作由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建设信用委员会)牵头实施。
河南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将在网上公开
河南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将在网上公开
王放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11月25日,据河南省召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推进会获悉。
为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将依托政府网站,全面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实现河南省范围内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王放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
【相关文献】
1.总结经验加强学习协调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工作培训会在合肥召开 [J],
2.政务诚信视域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保障--以扬州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工作为例 [J], 郑忠来
3.依托网络平台抓公开构建透明国土惠民众——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初见成效 [J], 钱正永;华鹍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
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J], ;
5.政府信息公开中危及国家安全信息的司法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典型案例为考察对象 [J], 汪全胜;宋琳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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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案.doc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案1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根据中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6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企业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制定公司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一、工作目标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问题。
1、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2、依托公司门户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链接“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立公司统一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开展项目信息公开工作;3、实现公司工程信息的公开,重点做好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开,探索和制定•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4、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
二、工作原则1、统筹规划,整合资源。
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公司网站等现有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
要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等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统一规范,突出重点。
要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基本指导目录的要求,依据投资额度确定需公开项目的范围,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布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公开信息。
3、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坚持“谁主管、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信息。
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PPT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 李克利
基本指导目录中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二、目录内容说明
一、项目信息基本指导目录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二)项目建设管理公开信息 (三)项目从业单位公开信息 (四)项目从业人员公开信息 (五)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六)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 出让公开信息
1、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包 括位置、土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规 划用途、出让年限、竞价起始时间、竞价截 止时间、拍卖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包括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宗地面积、容 积率、规划用途、土地成交价格、签约时间 等内容。 (3)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用地位置、用地用途、申请用地 面积、批准时间等内容。
(二)项目建设管பைடு நூலகம்公开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 建设时间、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信息、参 建单位信息、投资规模、项目经理等内容。 2、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招标公告、 投标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结果等内容。 3、征地拆迁信息:包括征地拆迁负责人及联 系方式、项目用地审批意见、项目涉及征地、 拆迁公告、工作方法原则和已支付的拆迁补 偿情况等内容。
(一)项目审批公开信息
1、项目审批信息: 1.1 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包括:审 批文号、审批文件、批复机关、发文日期、 受文单位、内容摘要等内容。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包括: 审批文号、审批文件、批复机关、发文日 期、受文单位、内容摘要等内容。 1.3 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包括: 审批文号、审批文件、批复机关、发文日 期、受文单位、内容摘要等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情况报告2012.ppt
2、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
包括主要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公开信息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1、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容积率、规划用途、出让年限、竞价起始时间、竞价截止时间、拍卖
2、资质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
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 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检查结果等内容
3、项目业绩信息
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
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1)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包括位置、土地面积、建筑密度、
起叫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包括受让方名称、土地位置、 宗地面积、容积率、规划用途、土地成交价格、签约时间等内容。 (3)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审批信息(涉密的信息除外):包括单独选 址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用地位置、用地用途、申请用地面积、批准 时间等内容。
从业单位:
信 用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建 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 咨询、工程检测、代理招标、材料及设备供应、图审机构等 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
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
人代 工程师、注册工程 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 师、造价工程师、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
级综合检索平台与国家平台的网络通、系统通和信息通。截至2012 年9月23日,全省累计发布项目37184个,项目信息858096条,信用 信息1640153条,其中不良行为信息205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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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的项目信息 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 括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 人员信用信息。
➢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应遵守《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基本指 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 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 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发布,拆迁信息由属地政府相关 部门发布。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布。 (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 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发 布一次。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 李克利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第1——8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9——11条) 第三章 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
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 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 果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划选址 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用地批 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环境保护部 门发布;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属省重点项目的由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
第一章 总 则(第1——8条)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 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 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 具。
➢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 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 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 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 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 次。
➢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 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 第十七条 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良好行门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颁发的证书
➢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
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 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 第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的方式是依托县级以上政府网站 和部门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9——11条)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成立推进工程建设领 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负 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本部门工程建设 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
第十六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 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 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 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程 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 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工程 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 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制定工程建设领域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制度, 及时、规范的发布信息。
第三章 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
开共享项目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
的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 息。
➢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 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 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 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 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 第二十一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 理部门发布。
(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四)信用评价信息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信用评价信 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 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 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颁发的证书。
第十九条 关于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探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采矿权 审批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发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 ,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 领域建设做作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 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