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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风险审查及法律建议
EPC合同,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在国际工程领域普遍使用的一种合同文本。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逐步市场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趋势,EPC合同也逐渐被国内大量承发包单位接受和采纳,并大量使用。因此,EPC合同的法律风险审查应运而生,并蕴藏着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和法律服务需求。
一、EPC合同
EPC合同,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的简称,又称交钥匙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并且总承包商须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
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实践中,EPC合同模式深受建设单位的青睐。
1.优点:
(1)单一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
(2)工程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设计、采购、施工优化整合,建设单位成最大受益方。
(3)投资效益确定:工程成本、工期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有确定性。
(4)风险合理转移: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详见EPC合同通用条款17.3款[雇主的风险]) (5)合格的建筑产品:最低性能保障、实现合同目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2.缺点:成本高
二、EPC合同风险审查
1.合法性审查
(1)EPC总承包模式的法规依据
2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4年实施,是我国首次规定总承包模式的法律依据雏形和来源,现已废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实施,是目前总承包模式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法律基矗
2 《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9年实施,是建设部推行总承包模式的指导意见,也是目前总承包模式的法律依据之一。
2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2003年实施,是建设部推行总承包模式的指导意见,也是目前总承包模式的法律依据之一。
(2)EPC总承包商资质的法规依据
2 《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实施,是我国首次规定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法律依据,现已废止。
2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2007年实施,是目前我国规定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主要法律依据。
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
2007年实施,是我国目前规定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主要法律依据。
2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也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法律依据之一。
(3)EPC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EPC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特殊性,不累述。
2.有利性审查
EPC合同的有利性审查,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特殊性,不累述。
3.严密性审查
EPC合同的严密性审查,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特殊性,不累述。
4.可操作性审查
EPC合同的可操作性审查,同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特殊性,不累述。
三、EPC合同主要条款审查及提示
对于招投标项目,总承包商修改EPC合同的机会较小;对于议标项目,则通过谈判修改EPC合同的余地则较大。但无论哪种情况,总承包商都应该对EPC合同存在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总承包商可通过编制投标书、或商务澄清、技术澄清等机会对合同风险予以落实和重新分配。(1)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EPC合同的组成文件较多,一般包括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雇主要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协议等。主要从有利性角度,审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2)工程范围及界限划分
重点审查工程范围、界限划分,以及施工界面、水、电交驳点等是否明确约定,无歧义、无争议。
(3)合同价款
EPC合同通常为固定价款,闭口价。主要审查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包括汇率、利率风险。同时,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如延期开工的费用补偿、工程变更费用补偿、主材价变更超过范围的费用补偿以及地下障碍物、村民扰工、特殊情况等价款调整进行审查。
(4)支付方式
重点审查资金来源及付款能力,因为这是承包商的最大风险。同时,对于付款进度是否合理进行审查,避免垫资过多。若延期付款项目,重点审查提供的担保或保证。另外,对于价款分期支付是否合理进行审查。预付款一般不低于10%;质
保金一般5%,且不高于10%;尽量不放弃对项目或已完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5)银行保函
预付款保函:重点审查生效约定(一般预付款收到时生效,以实际收到数额为限)、担保递减约定(随预付款递减而递减)、
及失效约定(越早越好,避免与履约保函并行有效到完工日,否则无异于第二份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重点审查生效约定(争取以全额预付款为前提。担保金额应该不超过一定比例,如10%,延期付款项目则比例较低)、及失效约定(争取在完工日,避免与质保金保函重叠)。质保金保函:重点审查生效约定(以尾款的支付为前提,金额不超过尾款金额)、失效约定(争取不迟于最终接受证书签发
之日,建议增加无论如何不迟于××年××月××日)。
(6)逾期竣工违约金
主要审查是否合理;是否规定最高限额;争取将性能测试等不
计入工期。
(7)质量违约金
主要审查是否合理;是否规定最高限额。
(8)税收及保险
主要审查承担主体、范围、选择权等。
(9)建设单位责任条款
主要审查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单位对施工场地的移交义务、建设单位完成其他发包工程的责任、其他承包单位影响施工的责任、招标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准确性的责任等。
(10)法律适用条款及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审查是否适用项目所在国(地)法律,同时更多适用国际
惯例。仲裁尽量约定第三国,且为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