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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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人:银行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

一、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附件一)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调查表,委托人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处理纠纷。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守反洗钱、反商业贿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人:指银行。

管理人:指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托管人:指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资管计划:指证

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变更和补充。

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指根据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

委托资产:指委托人合法拥有,向管理人交付并委托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合同成立日:指合同当事人各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若签章之日非同一日,最后一方签章之日为成立日。

合同生效日:指委托资产到账并开始运作之日。

资产委托起始日:指管理人向委托人及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

资产委托到期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或提前届满之日。

托管账户:指托管人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委托资产证券账户:指以委托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或者将委托人普通证券账户转化而来的专门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登记和交割的证券账户。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日:指本计划存续期间内的每一个自然日。

工作日、交易日:指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营业的自然日。

资产清算、清算:指本合同终止后,在清算期内对委托资产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相关费用,并支付相关费用、返还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剩余委托资产的行为

第i期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证登:(上海/深圳)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律法规:指中国政府或各级行政机构、司法机关、自律组织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自律规则、政策等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2016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6年7月18日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实施细则》: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发布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银证合作通知》:指2013年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

《补充通知》:指2014年2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内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由本协议之外其他主体之行为引起的通讯、网络、电力事故,以及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类似事件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银行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管理人: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

注册地/住所地: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托管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四、声明与承诺

(一)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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