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3.货物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港。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4.货物装卸和保管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安全装卸和保管,防止货物损失或者损坏。
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运人提供货物清单,并告知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重要信息。
5.保险和赔偿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购买保险,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处理。
6.特殊规定对于危险货物、重大件货物等特殊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部门规章。
该规则对于承运人、托运人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货物运输流程、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则,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分为水路运输许可管理、船舶管理、货物运输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一、水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1.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法注册资金等。
2.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3.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运输量进行运营,并不得违法改变运输路线或超过运输容量。
4. 水路运输经营者需保持运输工具的良好技术状态,及时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船舶管理规定:1. 船舶所有者需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船舶,并提供船舶相关证明材料。
2. 船舶所有者需按照相关规定对船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并及时报告船舶的技术状况。
3. 船舶所有者需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运输条件进行船舶的运营,不得擅自改变运输条件或超载运输。
三、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 货物运输业主需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的运输条件进行货物的装卸和运输。
2. 货物运输业主需对货物进行保护,并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3. 货物运输业主需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货物的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或延误货物的运输时间。
四、安全管理规定:1.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程的执行。
2.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所有者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以上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水路运输的安全和规范,促进水上交通的发展。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水路运输环境。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依靠着广阔的水域和发达的内河水运网络,大力推进水路运输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的有序安全,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一、水路运输管理体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体制是由中央政府各级领导机构与地方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海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的。
其中水路运输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水路运输规划、航行安全监管、港口与码头管理、水路运输市场监督、水路运输法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
二、水路运输市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开放程度高、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为主的市场体系。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于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有很多规范要求,如应遵守国家法律、制定备案有效的运输方案、承担水路运输的相应责任等。
三、航行安全管理在水路运输中,安全管理是最为重要的环节。
我国政府通过加强航道淤积疏浚、航标标志维护、通航条件监测等措施来增强水路运输的安全性,对于从事水路运输从业人员也有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为保障航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四、船舶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管理主要包括船舶检验、登记、备案、审批等多个方面,一方面督促船东及时更新维修船舶,保障船舶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落实船舶减排要求,保障水环境安全。
同时,国家还规定一系列针对性的船员定期考核、配备明确、国际认证等管理措施,以提高航行船员的综合素质。
五、港口与码头管理国内港口与码头管理主要由国内交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负责。
目前,国家正加大对港口和船舶的绿色化、能源化改造与智能化升级,加强对港口工艺技术创新和全球物流系统连接的建设。
六、行业法律水路运输行业法律,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航行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打“黑船黑户”;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货物的货主和信息安全;在水路事故发生时,应尽快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取得联系,进行切实的救援,确保安全、快速地处理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一条货物信息1.1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1.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1.3 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1.4 体积:____________________1.5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1.6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1.7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1.8 货物的特殊性质(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路线2.1 出发地:____________________2.2 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2.3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运输期限3.1 承运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
第四条运费及支付方式4.1 承运人应按照实际运输距离、货物重量、体积等因素,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运费。
4.2 托运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运费。
4.3 运费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保险5.1 托运人应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5.2 承运人应协助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需承运人协助办理,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货物损失及损坏处理6.1 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6.2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运费等因素计算。
6.3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损失或损坏的索赔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不可抗力7.1 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运输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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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的港均在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域内使⽤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下⾯⼩编为⼤家精⼼搜集了关于国内⽔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家!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内⽔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路运输经营活动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国内⽔路运输管理适⽤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的港均在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域内使⽤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路运输管理⼯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路运输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的⽔路运输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的政府负责⽔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路运输管理⼯作。
第⼆章⽔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路运输业务,除个⼈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企业法⼈资格。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有船舶运⼒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劳动合同的⾼级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运输方式进行的国内货物运输活动。
水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载量大、节能环保等优势,对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有序进行,国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安全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严格按照国际和国内航运安全规范进行船舶安全管理,确保船舶良好运行状态,防范事故发生。
二、货物包装和装载规定:货物包装和装载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完好程度。
国内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货物的包装和装载要求,如易碎物品、液体,危险品等,要符合相应包装标准,并确保装载牢固可靠,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水路货物运输的基础文件。
国内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货物运输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运输保险规定: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货物短少或运输事故等问题,在国内可以购买相应的运输保险进行保障。
国内规定了运输保险的购买程序、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风险得到有效的补偿。
五、船舶临时安全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可能会遇到突发情况,如恶劣天气、水位下降等。
国内规定了在这些情况下船舶应该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货物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还有关于货物结算、违规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为了保证水路货物运输的安全和有序进行而制定的,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货物包装和装载、货物运输合同、运输保险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则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水路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促进国内贸易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摘要: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二、2023 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实施意义正文: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2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在国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保障运输安全,我国制定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该规则于2023 年正式实施,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概述《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旨在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该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规则主要涉及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运输单证、特殊货物的处理、装卸、储存和交付、消防和泄漏处理等方面。
二、2023 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主要内容1.运输合同的订立规定了运输合同的订立方式、内容、流程等,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
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涉及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责任期间以及免责事项等,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运输单证规定运单的功能、内容、流程等,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4.特殊货物的处理对危险货物、鲜活货物、易腐货物等特殊货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特殊货物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5.装卸、储存和交付明确了装卸、储存和交付过程中的操作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
6.消防和泄漏处理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消防和泄漏事故进行了应急处理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实施意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保障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则明确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保护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则对特殊货物的处理、装卸、储存和交付、消防和泄漏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运输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202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1. 甲方: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2. 乙方: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货物出口商,乙方为国内水路运输服务提供商,双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运输货物1. 甲方同意将货物交付乙方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详细信息如下: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体积:____________________2. 乙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输至目的地,并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二、运输期限1. 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交付乙方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2. 乙方应在约定的运输期限内完成货物的运输工作。
三、运输费用1.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提供的运输费用标准支付运输费用,具体费用如下:(1)基本运输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2)其他附加费用:人民币________元;2. 乙方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
四、货物保险1. 甲方同意为货物购买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2. 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货物保险事宜,并提供必要的单证。
五、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质量完成货物运输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货物运输费用的_______%;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运输费用的_______%;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无法正常进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运输活动,包括公路、水路、铁路、航空和管道运输。
第三条运输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科技进步,提高效率;(四)市场调节,政府监管;(五)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运输市场管理第六条国家对运输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运输业务:(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船舶、铁路机车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经营场所;(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运输业务。
第九条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工具的维护保养,确保运输工具的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合理制定运输价格。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纳税,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87.05.12【分类号】400【文号】【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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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具体实施下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一)省际客船运输、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的经营许可;(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许可;(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的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第二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已取得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凭省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省内水路运输,但旅客班轮运输除外。
已取得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可在满足航行条件的情况下,凭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从事相应种类的内河运输。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该按照《船舶营业运输证》标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和经营范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不得超载。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船押运货物的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六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船舶开航后发现旅客随船携带有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应当妥善处理,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
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
第三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禁止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