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伦理案例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冲突的原因:安提戈涅不顾克瑞翁的禁令埋葬了polyneices的尸体他们各自立场的可同情之处:安提戈涅:以神法为依据来反抗克瑞翁的命令,她所要求的仅仅是埋葬叛国者,因为毕竟那是她的兄长。
polyneices再坏,血缘关系也是不可能否认的,他和她毕竟是兄妹,有义务埋葬其兄长,她不忍自己的哥哥暴尸荒野,这是可同情的。
克瑞翁:他的命令即是城邦的法律,血缘关系不能优先于或超越于政治关系。
如果他同意埋葬叛国者,也就意味着纵容叛国者,也使城邦的法律如同废纸一般没有权威和尊严最喜欢安提戈涅:因为她的美丽和她的神圣,她内心的力量,她的信念和她的坚持,她没有在新的统治力量的威慑下屈服,选择履行维护家人的神圣责任,勇敢挑战克瑞翁的政令,并为之付出生命的代价,她是神话中让人难忘的具有独立性和反抗精神的女性。
论法的人伦精神——关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安提戈涅是古希腊著名悲剧作家索富克勒斯塑造的一个女英雄的文学形象。
在《安提戈涅》这一文学作品中,普雷尼克(安提戈涅的兄弟)因犯叛国罪,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被禁止埋葬。
安提戈涅基于血缘关系和最基本的伦理,冒着生命危险,挑战城邦的法令,按当时的仪式埋葬了她的兄弟,她的理由就是:她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国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
”“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
”但结果她还是受到了克瑞翁的严惩。
但安提戈涅的形象却作为了一种符号,代表公民基于人伦精神和天理良心来对抗国家的实证法,她对城邦法的控诉在西方法学中被称为“安提戈涅之怨。
”诚然,从我们今天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来看,对安提戈涅的严惩似乎是必要的,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这才能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有效行使。
但是,如果加以仔细考量:我们的法在确立其自身权威的同时,是否还应当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伦情感呢?法是否应对公民普遍的道德情感予以尊重呢?法的人伦精神:历史由来及表征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中国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摹拟和放大。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
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法理学的三个案例分析主要依据观点:自然法学派案例一:纳粹军官的申辩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纳粹军官用德国国会1945年《紧急法令》为自己辩解,然而,这部《紧急法令》是法律吗?首先,我认为,1945年的《紧急法令》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派强调应该将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区分开来,然而,价值无涉的法律往往也是最没有用的法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
在恶法存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利不去遵守恶法。
纳粹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专横、违背基本正义准则的法律,剥夺基本人权和自由,纳粹法院依据这些法律剥夺了很多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而在纳粹政府覆灭以后,这些判决遭受了普遍质疑,受害者要求恢复自己的自由、财产,无辜死者的亲人要求追究凶手的责任。
法实证主义所坚持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效力与法的道德优劣无关的立场,对于解决这些疑难案件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我认为,该案件中,纳粹军官应被判有罪。
案例二:妇女告发丈夫分析:这起案件的背景是被告原是一位德国军官的妻子。
1944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结果根据19341949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自由的罪行。
这位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处刑罚的。
告密法无疑是一部恶法,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恶法到底是不是法的问题,我认为,不符合法律内在道德的法律,就不能称之为法律。
究竟我们应不应当遵守恶法?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吗?仅仅是因为强制吗?“被统治者”也有被统治者的意志,如果恶法亦法,那么滥用法律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律应该符合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当一个法律失去正义性和正当性时就应该被否定,就应该被推翻。
因此,我认为妇女应该被判有罪。
案例三:洞穴奇案分析:四名探险者最终获救了得以生存,而这一结果正是通过杀掉了另一名探险者换来的,洞穴奇案可以说是一个极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探险者们面临着守法与生存价值的选择。
法学案例分析之法学伦理案例
法学案例分析法学伦理案例案例一: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
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
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
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
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
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律师,男,35岁,法学本科毕业,某市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年来,李律师在业务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深受客户信赖。
然而,在一次案件代理过程中,李律师面临着一场严峻的伦理考验。
2019年,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要求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
张某声称王某在其房屋扩建过程中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权,要求王某拆除违章建筑并赔偿损失。
李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件有胜诉的可能,于是接受了张某的委托。
然而,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李律师发现王某的代理律师正是他的大学同学张律师。
张律师在大学期间与李律师关系较好,但自从毕业后,两人鲜有联系。
此次案件代理,使得两人再次走到了一起。
二、案例描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意识到自己与张律师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
一方面,作为律师,他需要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与大学同学产生矛盾。
面对这一困境,李律师陷入了沉思。
首先,李律师考虑了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 主动退出案件,将张某委托给其他律师代理。
这样做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但同时也意味着失去了代理张某的机会。
2. 保持与张律师的友好关系,私下沟通,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做可以维护同学关系,但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3. 私下与张律师协商,要求其退出案件。
这样做可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但可能会破坏与张律师的友谊。
4. 采取诉讼策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避免与张律师产生正面冲突。
这样做可以平衡利益冲突,但可能会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
经过深思熟虑,李律师决定采取第四种方案。
他认为,作为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最重要的。
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原则,尽量避免损害他人利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为张某提供法律意见。
同时,他也尽量避免与张律师正面冲突,通过沟通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哲学分支,它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价值、效力等问题。
法律哲学案例精选是对法律哲学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选取了五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案例,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法律哲学问题。
二、案例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案例案例简介: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该案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法律哲学中的价值冲突问题。
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表达意见的自由;另一方面,名誉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免受他人诽谤。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在言论自由和名誉权之间,言论自由具有更高的价值。
因此,法院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价值冲突问题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寻找平衡点。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哪种价值更为重要,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三、案例二:中国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例案例简介:2016年,中国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
事后,受害者家属发现肇事司机是当地一名道德模范。
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受害者家属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道德并非完全等同于法律。
在此案中,受害者家属在道德舆论的压力下,放弃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反映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哲学启示:法律哲学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应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既要尊重道德的引导作用,又要坚持法律的权威性。
四、案例三:英国法哲学案例——英国法与自然法的关系案例简介:英国法哲学中,关于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相一致;另一种观点认为,英国法与自然法存在差异。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法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是法律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认为法律应遵循自然法则,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职业伦理作业
论法官这个职业作为一名法学生,我们始终能够有许多法律职业可以选择,而我却一直想做一名法官。
法官这个职业在中国人的心中似乎还有那么一丝神圣和崇高,特别是那些法学圈外的人总还认为法官是电视剧里演绎的那样,要穿着法官袍甚至还有戴假发。
可实际上,中国的法官一直走的都不是这样一条道路,一直走的是亲民的道路。
常常法官要在庭前组织调解,要为不懂法的当事人讲解法律的规定。
甚至在中国的广大乡村地区你还可能看到这样的场景,许多法官在野地里为村民处理纠纷,看起来也没有那么严肃不可亲近。
在法院的三个月的实习中我也算是真的看到了法官的真正生活。
我实习的地方是在高新区法院西法庭,那里主要处理一些民事案件,带我的法官老师是一个已经比较有资历的老法官。
在那里的见闻中,我看到一些问题: 案多人少。
在高新区西法庭,我听书记员小姐姐说,一个法官一个月要结一百多个案件,一年下来至少一千多个案子。
虽然法官手下有好几个书记员来帮助处理各种事项,但主要的事务,开庭,写判决书,看卷宗,这些决策性的事项还必须由法官来处理。
所以法官的任务很重,压力也很大。
而且我也了解到法官老师手下的好几个书记员小姐姐都不是学法学的,他们一开始来的时候什么也不懂,如今也就是干着记录的活。
另外,由于这里工作压力大,好几个书记员通过自己考司考,然后成功跳槽到其他公务机关。
前几年还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新闻讲述陕西高院的博士法官王磊因为法官工资太低而辞职,后来陆陆续续又爆出一些法官辞职去做律师的新闻。
或许他们一开始的理想职业选择都是法官,但导致他们离职的原因正是工资不高压力却超级大,另外还有案件责任终身制,责任也大。
正像王磊法官所说的那样,每天“白加黑”、“超负荷”工作,工资却只有4409元,无法支持他为母亲治病。
是呀,没有物质上的支持,光靠自己的一腔热血是无法走的长远的。
不过还好后来的时候国家进行政策调整,法官的工资水平整体升高。
法官作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是正义的化身,肩负着居中公正审判的职责。
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的案例分析
区别
道德规范主要依赖于社会舆论、个人信念和习惯力量来维持和实现,具有非强制性的特点;而法律伦理则通过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此外,道德规范的内容相对较为宽泛和抽象,而法律伦理则更加具 体和明确。
取私利。
勤勉尽责
法律职业者应当勤勉尽责,认 真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
质的法律服务。
法律伦理与道德规范的关系
法律伦理是道德规范在法律领域 的具体体现,二者具有密切的联
系。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内容上相 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社会规范体
系。
法律职业者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同 时,也应当遵循相应的道德规范
,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提出质疑。
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伦理要求
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 规,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诚信经营
企业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进行虚假 宣传、商业欺诈等不诚信行为。
公平竞争
企业应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 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维护市场秩序 。
保护消费者权益
企业应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 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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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法律伦理和道德规范的 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关注国际标准和最佳 实践。
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科技的发展对法律伦理和道 德规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数据隐私保护、算法 公正性等。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相互作用以及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然后从法伦理学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现了道德价值观。
同时,他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法伦理学解析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影响,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更多地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在法伦理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是否应该直接反映道德要求。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甚至应该直接等同于道德。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以维护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富勒认为,道德价值观可以分为两类:初级道德和高级道德。
初级道德是指与人类生存和繁衍相关的基本道德,如诚实、勇敢等。
高级道德则是指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观,如公正、平等、自由等。
在法律中,道德价值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定阶段,二是法律实施阶段。
在制定阶段,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施阶段,法官需要依据道德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法伦理学中,关于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
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
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仅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
法律职业伦理:历史、价值与挑战法律职业伦理一直被认为是法律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法律权威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回顾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历史,探讨其价值,并针对当前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法律职业伦理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法律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上。
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的法律职业道德逐渐发展成熟,对律师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近代以来,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加强,各国法律职业道德逐渐趋同,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它有助于维护法律权威性和公正性。
通过统一的伦理规范,确保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会受到利益干扰,保持中立客观,从而保障法庭裁决的公正性;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
律师在恪守伦理规范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法律职业伦理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一个严谨、公正、公平的法律职业伦理环境,可以让公众更加信任法律,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然而,当前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泄露当事人信息等违背道德风险的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红利发生变化,律师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利益诱惑和考验。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在法学院开设职业道德课程,让未来的律师在从业之初就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和伦理意识。
同时,对在职律师进行定期的职业道德培训,以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伦理意识。
建立健全法律职业伦理标准。
一方面,我们需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内容,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和处罚措施,使伦理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惩戒性。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确保其与时俱进。
强化行业自律机制。
通过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自律机制,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律师进行惩戒。
法律人遵守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一名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下是一则甲律师遵守职业伦理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9年,乙公司因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纠纷向甲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甲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甲律师深知,要想为乙公司赢得官司,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
三、甲律师遵守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1. 保密原则甲律师在接受乙公司委托后,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未经乙公司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甲律师始终保持与乙公司的沟通,确保乙公司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2. 独立原则甲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独立思考,不受外界干扰。
针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甲律师深入分析法律法规,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庭审过程中,甲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素养,为乙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3. 公正原则甲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
在庭审过程中,甲律师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案件中的争议焦点,甲律师提出有力的证据和法理依据,为乙公司争取公正判决。
4. 诚信原则甲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保持诚信,对当事人负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甲律师认真履行律师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
同时,甲律师对当事人承诺的事项,始终全力以赴,力求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尊重当事人甲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甲律师密切关注当事人的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确保案件办理符合当事人的利益。
四、案件结果在甲律师的精心办理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纠纷案最终取得了圆满的解决。
乙公司对甲律师的服务表示满意,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各国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案例
从“告密者”案件看富勒的法律与道德关系朗·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他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与社会程序论等著名理论不仅对 20 世纪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及自然法的复兴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对现今的法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为 20 世纪英美法系的新自然法学代表,富勒与霍姆斯、庞德、鲁维林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四位法学家。
他开创了关于社会秩序的“目的--手段”关系理论研究,他提出的“程序自然法”将法律与道德的理论争议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而他对于社会秩序性程序的研究更使其当之无愧地成为 20 世纪最伟大的社会程序学家。
富勒提出的最为著名的理论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观点,与传统自然法理论不同,他认为道德不是独立并高于法律的抽象的社会价值,而是法律自身所蕴含的特质。
因此,他认为法律是价值的载体,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这种道德不是法律具体内容的善,而是一种形式上内在一致的要求,一种手段上而非目的上的道德。
在与实证法学论战的过程中,富勒首创了一个的重要观点,即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个判断法律效力的“权威标准”,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的内容而不是渊源,法律与道德之间难以人为地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一、“告密者案件”问题的提出1944年, 被告作为一名德国军官的妻子, 她为了脱离丈夫而更好地投向另外一个男人的怀抱, 就向纳粹当局密告丈夫在回家休假时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
最终, 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 其夫被判死刑。
该法令规定, 凡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都是非法的。
但后来这位丈夫经过短期的囚禁后, 未被处死, 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 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乃至被送上法庭的这位妇女在成为被告后, 是这样为自己辩解的:她向当局报告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 她并没有犯罪,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被判刑的。
但联邦德国法院却坚持认为, 被告所依据的法令, 由于违反了基本道德原则, 因而是无效的。
经典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王某某律师,男,45岁,法学硕士,资深律师。
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王某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着严谨的职业素养和崇高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然而,在办理一宗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时,王某某律师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道德困境。
二、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一家知名企业老板赵某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逮捕。
赵某的企业规模庞大,涉及多个行业,涉案金额巨大。
赵某的家属聘请王某某律师为其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律师发现赵某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然而,赵某的家属对王某某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他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力为赵某争取从轻处罚。
面对家属的请求,王某某律师陷入了道德困境。
一方面,他深知自己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也清楚,为赵某辩护可能会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甚至涉嫌违法。
三、法律职业伦理分析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王某某律师作为赵某的辩护人,有义务维护赵某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赵某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策略,确保赵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王某某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公正公平等原则。
3. 职业伦理困境在王某某律师辩护案中,他面临着以下职业伦理困境:(1)是否应该为赵某辩护?如果辩护,是否违背职业道德?(2)如何平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遵守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3)在赵某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如何尽力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四、案例分析1. 王某某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出了极高的职业素养。
他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为赵某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辩护策略。
法律伦理教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法律伦理教育旨在培养具有高度法律伦理素养的法学人才,使他们能够在实践中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伦理教育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将房产过户给乙,乙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产的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乙退还房款。
乙则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质量问题,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李某发现原告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
甲承认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情况,但声称是出于无奈,因为房屋产权证书上的信息是其前夫在办理时弄虚作假,甲并不知情。
李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的前夫与乙有亲戚关系,甲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伦理教育的重要性(1)维护法律尊严法律伦理教育有助于培养法学人才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使其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
(2)促进司法公正法律伦理教育有助于提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法律伦理教育有助于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使其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更好地维护客户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2. 案例中存在的法律伦理问题(1)隐瞒事实甲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乙的合法权益。
(2)关系干预甲的前夫与乙有亲戚关系,甲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涉嫌利用关系干预司法公正。
3. 法律伦理教育在实践中的应用(1)加强法律伦理教育课程建设高校应将法律伦理教育纳入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培养法学人才的法律伦理素养。
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某日,甲律师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个名叫乙的男子,他告诉甲律师,自己最近因为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调查,希望甲律师能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甲律师在详细了解乙的情况后,认为乙的情况较为复杂,于是答应了他的请求。
乙是某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乙涉嫌将公司财产非法转移,金额巨大。
乙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他表示,自己是在公司董事会的压力下才做出的这些决定。
乙希望甲律师能够为他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案例过程1. 接受委托甲律师在详细了解乙的情况后,认为乙的情况符合自己接受委托的条件,于是与乙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在合同中,甲律师承诺将为乙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撰写辩护词等。
2. 调查取证甲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开始对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甲律师发现乙的犯罪行为并非孤立的,而是与公司董事会成员、部分员工有关。
为了保护乙的合法权益,甲律师决定与乙共同向警方提供证据,揭露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员工的犯罪行为。
3. 会见当事人甲律师多次会见乙,了解他的案件进展和心态变化。
在会见过程中,甲律师发现乙对从轻处罚的希望越来越渺茫,开始对自己的命运感到绝望。
甲律师安慰乙,鼓励他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4. 撰写辩护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律师为乙撰写了辩护词。
在辩护词中,甲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乙争取从轻处罚:(1)乙的犯罪行为是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压力下做出的,并非出于自愿。
(2)乙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3)乙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环节,甲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甲律师从多个角度为乙辩护,力图使法官认识到乙的犯罪行为并非完全出于自愿,且具有悔罪表现。
最终,法官采纳了甲律师的意见,对乙从轻处罚。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分析1. 律师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在本案中,甲律师在代理乙的过程中,面临着律师与当事人利益的冲突。
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律师,男,35岁,法学本科毕业,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他曾在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和执业,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某年,王律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接受了一位名叫张先生的委托,为其涉嫌诈骗罪进行辩护。
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经理。
他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据警方调查,张先生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骗取了公司巨额资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律师作为张先生的辩护人,积极为其辩护。
然而,在辩护过程中,王律师的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辩护策略王律师在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并针对张先生的犯罪事实提出了以下辩护策略:(1)质疑证据合法性:王律师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部分证据可能属于非法获取,因此,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2)强调主观恶性:王律师认为,张先生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不大,属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
(3)提出赔偿方案:王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主动赔偿受害者损失,争取受害者谅解,以减轻罪责。
2. 辩护过程(1)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王律师针对检方提出的证据,一一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他还强调张先生的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2)庭下沟通: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争取在庭下达成调解协议。
(3)赔偿受害者:在王律师的建议下,张先生主动向受害者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受害者谅解。
三、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考虑到张先生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最终判决张先生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四、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辩护律师的职责王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有责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积极为张先生辩护,履行了辩护律师的职责。
2. 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1)诚信原则:王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对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没有隐瞒或歪曲事实。
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
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从业者,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是我们职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法学伦理是指在法学领域中所涉及的伦理道德规范和价值观,而职业道德则是指我们在职业生涯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分享一些实践中的案例。
首先,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对于法律从业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社会稳定和公平的基石,法律从业者作为法律执行者和维护者,应该具备高度的道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意识。
遵守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规范可以保证法律从业者及其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同时,守护法律的道德底线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司法公正,提升整个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意识。
其次,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要求我们以客观、公正和诚信的态度处理法律问题。
客观公正是法律从业者的基本职业素养,要求我们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干扰,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此外,诚信是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的核心要素,我们应该诚实地对待法律事务,并且绝不允许伪造证据或散布虚假信息等不道德行为。
只有通过以诚信为基础的法律实践,我们才能够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再次,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对于提升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法律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适应变化的法律环境。
然而,单纯的专业知识并不能完全支撑我们的职业发展,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的修养同样重要。
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提高个人的专业道德水平,并最终引导我们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优秀法律从业者。
最后,让我们来分享一些实践中的案例,以进一步说明法学伦理与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伦理的难题,例如,处理与客户利益冲突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以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处理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学习和经验的积累,来更好地解决这些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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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伦理案例案例一:二奶状告死者发妻争夺遗产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
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
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
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
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
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
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
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
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原配:二奶分财产有违情与法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师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遗嘱,李俊超律师认为,即使该遗嘱是立遗嘱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公证,但遗嘱中的不真实、不合法部分仍属无效。
具体意见有三点:1、遗嘱中涉及的泸州住房售房款是不真实的。
因为泸州那套住房早于黄永彬立遗嘱前的半年前即2000年9月,就经蒋伦芳与黄永彬商定出售,8万元售房款在扣除税费、交易手续后,黄永彬使用了3.5万元,答辩人和黄永彬又共同赠与3万元给儿子黄勇买住房,其余款项因黄永彬治病早已花光。
2、遗嘱中涉及的抚恤金根本就不属遗产范畴,该遗赠实属违法。
3、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分,该遗赠也属违法。
如果原告爱姑要享受遗赠人黄永彬遗赠其遗产的权利,那么,原告爱姑依法承担两项义务:一是遗嘱中“我去世后的骨灰盒由爱姑负责安葬”。
二是原告还应承担偿还黄永彬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
为黄永彬治病和办理丧事,被告已负债2万余元。
法院:遗嘱属不当遗赠判无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嘱形式上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
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蒋伦芳和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
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对该公证遗嘱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爱姑,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
讨论题: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于原告是否有权享有黄永彬的财产,众说纷纭。
你的看法如何?案例二:告密者案件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据当时的某些报道说,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针对二战后德国法院面临的困境,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哈特教授和富勒教授爆发了一场大论战。
1958年《哈佛法律评论》在同一期上发表了哈特教授的“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及富勒教授反驳这种观点的“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这两篇著名的论文。
随后,哈特教授于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试图回答富勒教授的批评;富勒教授则于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批评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论。
1965年哈特教授撰写对《法律的道德性》一书的书评,而富勒在1969年《法律的道德性》再版的时候回答了哈特的批评。
在这次反复的论战中,许多法学家纷纷加入其中,或支持哈特或支持富勒。
对于联邦德国法院的这种做法(后来的材料表明,实际上联邦德国法院并没有这样做,哈特和富勒论战时依据的是不实的报道)是否明智,哈特明确表示了疑问。
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
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
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
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
因此,两害之中取其轻者,应当发布一项溯及既往的法令,惩治战争期间以告密及其他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而不应宣布纳粹的法律不是法律。
富勒教授则支持联邦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论(即所谓法治八原则),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一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丧失了其功能,因为它不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
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普遍性;公开发布;是可预期的,不得溯及既往;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不矛盾;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倒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规则保持一致。
这八条原则被称作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法律制度能够成其为法律的底线的要求。
纳粹用以惩治反对国社党(纳粹党的正式名称)及其领袖的言论的一些法令是没有公布的“秘密法”,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因而战后德国法院就可以据此宣布其无效。
讨论题: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对于战后联邦德国法院宣布纳粹法令无效从而惩治告密者,你更倾向于哈特的观点还是富勒的观点?为什么?你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为什么?简单回答:这个案件以及类似的一系列案件,使得二战后针对战争问题的审判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陷入了一个困境,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观点的话,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事实上,德国的法院正是这么做的,对这个案件,德国的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被能够被看作是法。
在法律与道德现代解决方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如何面对恶法?我们是象拉氏那样通过主张恶法非法而回避掉这个问题,还是正视面对恶法所面临的困难和抉择所需要的勇气和智慧?因此,“恶”法是不是法,这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一个知识问题,而如何面对恶法则是一个行动问题,一个伦理实践的问题。
当我们说“恶法非法”的时候,这种法律仅仅在理论上或者说仅仅在主张这种理论的人们的内心中不是法律,而不是说它们在实践中不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