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法理学)
正当法律程序浅析
经贸实践正当法律程序浅析王雨摘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由两大类组成:程序法和实体法。
任何实体法律的有效实施,都需要法律程序规定和法律实体规定的的有机结合。
正当法律程序的存在,是实体法律规定公正实施的前提和保障。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正保障一、正当法律程序的起源在西方法律史上,一般认为,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程序正当化理念的是1215年英国大宪章。
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依据国内法律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
”大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更早的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含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听取。
这可能是最早提出回避和辩护程序规则的记录。
1354年,英国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
在英王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规定有“不依正当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驱逐出国境或住宅,不得逮捕、监禁、流放或者处以死刑”。
在美国法上,麦迪逊在起草《权利法案》初稿时用了“正当法律程序”,1791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5条、1868年美国宪法修整案第14条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现代版本的“正当程序条款”这样一个特定的概念。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法律程序往往被称为“法律手续”,这话虽然不确切,但较形象地说明了法律程序的特点和重要性。
法律程序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及性质,分为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司法程序等。
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行为的规范和合理,实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根本目标。
在立法程序方面,从提案、审议、表决到公布,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如提案人数的规定、专门审议机构的规定、公开表决方式和法定多数通过的规定等,从而体现立法的法治、民主、科学原则,确保颁布施行的法律具有必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保障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执法程序方面,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如执法主体身份公示规定、执法依据的公开的规定、告之义务的规定、提供当事人参与法律行为便利的规定等,实现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促进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无题目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本文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详细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征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确保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和公正的保障的一种操作方式。
简而言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程序规则和道德规范。
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 平等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诉讼活动中,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律程序不能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 公正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公正无私,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个案件和当事人。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时,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外部干扰。
3. 口头审理和质证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并有权对对方的观点提出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效地发表意见,并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质证。
4. 公开审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的审理过程对公众开放,确保审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审理可以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适用法律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法庭不得随意改变、违背或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和作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维护社会法治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广泛的意义和深远的作用。
1. 保障合法权益:正当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诉讼权、辩护权、质证权等权利,法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法理学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四)缓解 现实中争议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在程序中容易 得到缓解,并较好地得到宣泄。 (五)感染 公正严明的程序能起到良好的渲染气氛的作用 ,它能促使当事人或证人作出诚实的公述或证明 ,回避的程序在无形中使当事人对判决的结果产 生信心,甚至有时庄严的法庭气氛会给人以油然 而生的信心或威慑。
“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 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是法律程序,另一 方是系统性法典和受理性训练的职业官僚 ”。 ————韦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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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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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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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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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 基本要素的。
时序:法律规定的作出不同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间要素 法律程序 的基本要素 时限:法律规定的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长短 空间关系: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 相关性 空间要素 行为方式:法律行为所采取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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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由于存在独立判断其合理性,以及程序单具的 感染作用,程序也必然具有了独立的可信度。如 果在一个权威的程序中做出某项选择时,我们一 般不会再去怀疑其结果本身的合理性,而是自然 接受这一结果。 (4)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当代法律程序的许多制度,早在数百年前甚至 更早就已存在。 例如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 》中关于简易程序、督促程序、证书程序等,早 在中世纪就已形成,至尽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 今天的法律听辩论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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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张文显第三版课件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构 成的。也就是说,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 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定时间包 括时序和时限。时序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 时限是法律行为所占的时间的长短。法定空 间方式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空间关系 是指行为主体及其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行为方式是指法律行为采取何种表现方式的 问题。
(三)法律程序的道德价值
程序的道德价值是指程序在道德层面满足人们需要
的程度。程序的道德价值主要表现在正义性和正当 性上。
1、正义性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具有公平、公 正、公道的含义。“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正义下不同形态,并具有 极不相同的面貌”。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正义下 不同的定义。
个方面: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作出要 求的。
任何法律都是以人们的外在行为为直接对象
的。法律程序所针对的对象包括一系列的法 律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 诉讼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它们都受到法 律程序的约束,因而相应也就存在了立法程 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督 程序和其他法律行为程序,从而构成了法律 程序的外延。
4、程序的时限性 程序的时限性是指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 有时间上的要求,进程既不能急速,也不 能过于缓慢,而必须及时。程序意味着对 恣意的限制和对权力的制约。程序的时限 性克服和防止程序主持人与法人行为的随 意性和随即性,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外在标 准,使之不能任意进行。同时,程序的时 限性主程序参与者提供了统一化、标准化 的时间标准,克服了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 范化,从而使诉讼行为在时间上连贯和衔 接,避免行为各环节的中断。
程序正义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 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是最起码的公 平标准。 一般来说,程序正义包含两项最基本的原则: 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 系的案件,即“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二 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在法律上, 无论何种角度的形式正义,都可能存在一个 代价或牺牲的问题。
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概述课件
2、接受程序结果之主体。接受程序法律结 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1)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 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 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
(2)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 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 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 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 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 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
第十三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一、程序与程序基本要素 程序主体处置社会关系的时序与方式。它大 致包含以下要素: 第一,主体。过程、步骤总是从事一定社会 实践的人们发出的,这里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 法人,又包括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 第二,时序。程序是一种时间跨度,一种具 有时间限度和先后要求的时序。 第三,方法,也就是主体处理、处置事务的 方式,是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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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程序的意义 第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第二,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第三,正 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总 是能够使纠纷及时、有效、公正、合理地得以解决。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首先,法 律程序是权利义务实现的合法方式或必要条件;正当的程 序能促使权利被实际享受,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其次,法 律程序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正当程序是 以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为特征的,通过权力制约来实现来 实体权利。此外,法律程序是纠纷的解决的重要途径,正 当程序对于权利又是一种有效的重要的补救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正当程序 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法律执行的各种程序过程使人们体会到 法的公正与尊严。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正当法律程序在法理学领域,正当法律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原则以及其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相关讲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定义正当法律程序是指在法律体系下,对于个体和团体而言,进行法律审判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定。
这一概念强调了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获得公平的待遇。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原则包括:1. 公平听证:每个人都有权被听取和陈述自己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性。
2. 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法官应该在审理案件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确保公正判决。
3. 公开审理:法庭程序应该在公众面前进行,以保证透明度和监督。
4. 适当的法律援助:个人在司法程序中应该有权获取法律援助,以确保公平的法律代表。
5. 合法证据:证据应该合法获取并根据法律规定使用。
6. 判决的可上诉性:个人应该有权上诉判决,以确保法律错误可以被纠正。
二、正当法律程序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中的重要性在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的讲义中,正当法律程序被广泛讨论和强调。
考试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和尊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重要概念和原则,这些内容可能在考试中涵盖:1. 《法理学》的角度:正当法律程序如何与法理学的其他概念相互关联,包括法治、公平正义、法的威严等。
2. 案例分析:在讲义中,可能包括一些法院判决的案例分析,以便考生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如何影响法院的决策和判决。
3. 法的权威: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以确保法律得到尊重和遵守。
4. 宪法保障:在宪法中如何保障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以及宪法如何为公民权利提供保障。
5. 法律体系的角色: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确保法律体系的公平性和可信度,以便个人能够信任并参与其中。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立法程序
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我国的《立法法》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
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交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
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程序(法理学)
法律程序释义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
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
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法理学考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法理学考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提出法案
A概念: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一句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呢活动。
B有权提案的主体:
①向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的代表或一个代表团、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审议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B有权主体:
C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3、表决和通过法案
A概念:是指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B有权主体
C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D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
A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B有权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载体: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国务院公报》和
《人民日报》等。
通过当天公布。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的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第二章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第三章法律价值:作为价值的一个分支概念,是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平等:其基本含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实体正义:是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利益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
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原理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是法学体系中一个基础性的学科。
通过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原理,进而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来指导法律实践。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知识。
一、法律的一般概念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同于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权威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法律的原则和原理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正司法、人权保障等基本价值。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2.权利与义务原则:权利与义务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程序原则:法律程序原则是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法律程序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律程序是保障法律公正、公平、透明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4.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法律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原则是法理学中的基本原理之一,它强调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制度应该与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5.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也是法理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法律与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在实践中,应该注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同时也要重视其他社会规范的合理性和作用。
三、结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一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它涉及到法律的制定、实施、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章 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概述二、法律程序的作用三、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四、我国的法律程序建设法律程序本来就是一个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的法律科学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法理学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当然包括法理学界)却从来没有真正认真对待过这个问题。
原因在于,从古到今,我们中国人就特别执着于对“结果”的公平正义或者说“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考虑和追求,而对于达到这一“结果”或者“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过程却并不是特别在意:自中国古代至二十世纪初期,这一过程的具体环节和技术不过是些等而下之的“奇技淫巧”,它们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也只能是,通过它们所达到的“实体”的“结果”的公平正义性来赋予的;在二十世纪以来的近百年的历史和社会发展当中,我国同样始终没有给予法律程序以应有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也一直将其仅仅作为法律的“形式”——作为依附于法律的“实体”内容——而存在的东西。
当二十世纪末,我们终于下定决心准备真正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时,在对于西方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历史进行相对较为客观的思考和研究后,我们才发现,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无一例外地将“程序”置于其制度建设和观念启蒙的核心,而这又的的确确是颇有深意的。
所以,在今天,我国法学界才出现了声势较为浩大的法律程序理论研究和法律程序制度建设热潮。
一、法律程序概述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及其体系,无论其复杂和发达程度如何,都或多或少地与程序直接相关。
换一句话说,任何规范要实际地发挥作用、达到相应的目的或者效果,都必然表现为或者体现为或简单或复杂的规范运作过程的不同环节和方面。
这些环节和方面也就是所谓的“程序”。
法律,作为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而言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权威的社会规范,从其历史和现实的存在及其具体运作来看,其一方面需要相应的“程序”推动自身的实际运作,另一方面其本身往往直接地就表现为或者体现为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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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释义
法律程序时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要点: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作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是在公权力行为的领域;
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
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
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况下。
其相对独立性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由其自身的评判标准;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分工,法律程序通过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抑制,通过程序的时间、空间要素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导向,通过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依照一定的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延续、在空间商展开。
一方面,程序为人们个别而具体的行为提供统一标准模式以克服行为的个别化和非规范化,另一方面,程序的导向机制还能指示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秩序地连贯和衔接,避免法律行为的中断;
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原先的行为与心理冲突,消解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条件;
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会感染人的心态和情绪,使主体产生心理上的无意识的服从。
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程序的分化
政党程序通过决定权的分散来限制恣意的,而决定权的分散是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体系实现的。
程序的阶段性划分是一种时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程序的结构性安排是一种空间维度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
程序中的决定着不但不集中决定权,而且将决定权分解于程序的过程之中,通过程序的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来完成决定。
在功能分化和角色分派后,每一程序环节,每一角色都是以符号的形式存在,有意识地阻隔了对结果、对法律外目标的过早考虑和把握,恣意的余地被大大压缩,角色分化的结果是他们的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开始于利益和意见的冲突和竞争,为了在冲突和竞争中形成法律上的决定,就必须提供
论辩交涉的制度性平台,使交涉过程制度化,对立面的设置就是利益对立或竞争的主体间进行制度性交涉和妥协的装置。
程序中立
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是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意味着,程序的预设性,即对改程序是否会使特定主题因此而获益或受损无知前提下设置程序,以防止程序的随意或恣意更改;程序设置的中立性,程序的设置应在冲突各方所秉持的利益或价值之间不偏不倚,给予冲突各方以平等的地位和对等公平的发言机会,保证各方主张都须以事实和法律为据进行严格的理由论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保证决定或结论不是出自任何一方的强势,而是程序要件被遵守情况下程序自动导出的结果。
决定者或程序主持者的中立性;
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参与,不仅包括手公共决策或具体决定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对决策或决定制作过程的实质性参与,也包括公众对立法和政治或公共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参与和影响。
自由的参与,首先意味者参与的资源,包括参与的自愿和不参与的自愿,既不被强迫也不受非法限制;其次意味着参与不只是同意和承认,也把异议、反对和批评包括在内;
平等的参与,首先意味着程序参与者在程序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政见和意见的表达上享有同等的资格和机会,在有涉公共利益的决策或有涉自身利害的具体决定制作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尊严和发言权。
其次意味着参与是公平的,不仅要求决定者或程序指挥者的中立地位、信息和证据的对称和充分、类似情形类似处理,而且要求为少数反对派、弱者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特别的权利武装。
实质性的参与,首先意味着参与是法定的、有制度保障的,其次意味着参与能实质性地影响结果,结果是从程序中生成的,结果中包含甚至只包含程序参与者的参与因素,使得参与不仅仅是一种形式。
理性对话和交涉
对话时程序主体间为达成理性的合意围绕争论点而展开的意见交涉,交涉时法律荫影下的协商论辩,其关键在于针对性,讨论、辩驳、说服都要针对一定的争论点进行,对话不仅要设法说服对方,还要关注对方的观点,在对方的观点主张下反思和整理自己的观点,并就自己的观点向对方作理性的说明。
如果一方不能向对方阐明自己主张的合理根据,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信息充分和对等
公开
意味着,程序结果和理由的公开;程序进行过程的公开;作为参与前提的资讯和信息的公开,结果公开是绝对的。
及时和终结性
程序的及时性意味着程序在时序和时限上有统一、确定、规范的标准,是被限定的、有效率的、可被合理预期的,而不是任意、偶然、过于怠惰或过于急促的。
意味着,程序通过形成一项最终的决定而告终结,其与程序的时限性相关联;结果应是从过程中生成的,程序对结果的形成具有唯一的决定作用;该结果不能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法律程序来进行,这是程序的不可逆性或自缚性的体现,意在防范程序启动和运行的随意,使权利一直处于不安定状态。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正当法律程序既具有工具性价值,更具有内在的独立价值。
前者只其在实现好结果,可分为功利性的和道义性的。
后者指尊严价值。
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含义,这些实体目标,应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以参与、中立、对等、理性、自治和及时终
结性为要素的正当程序对这些目标实现的促进是最大程度的;正当程序是通过其过程本身的正当来实现这些实体目标的,通过过程本身的正当实现结果的正当,是法治重要的品德;增进效益和福利
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正当程序具有说服和证明的力量,其不仅有助于实现实体结果,而且可以使经由程序作出的决定或选择正当化,具有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接受性,获得普遍的确信和承认。
对尊严的尊重
这是其内在价值,是其离开结果甚至离开对结果的正当性证成的独立价值。
正当程序自身蕴含对于人的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