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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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侨大学学生会是华侨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学生处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华侨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泉州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和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高会员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增进与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同学的联系与团结,树立华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四)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管。
学生委员会、监事委员会、学生会主席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管。各级学生组织机构按职权划分为:
(一)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二)校学生委员会、监事委员会;
(三)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四)基层学生组织和各类学生附属组织。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遵循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聘请校学生处和校团委的老师任学生会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凡取得华侨大学学籍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四)交纳会员费。
第三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上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为学代会当然代
表。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单列,按比例分配。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学生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所作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校学生委员会委员和监事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学生会主席;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本章程的修正须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须经到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校学生监事委员会
第十四条校学生监事委员会(简称监委会)是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的独立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监事委员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监委会委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监委会接受指导教师直接指导和帮助,对学代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评议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监督、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二)监督学生会工作。评议学生会干部工作情况,有权对学生会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
(三)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五)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校学生监事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干部及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
第五章校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校学生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条学生委员会委员经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委员人选由各院(系)推举,成员要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分布原则上不得低于全校所有系的二分之一,华侨及港澳台学生代表和留学生代表名额单列。
第二十一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根据学生会常委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学生会干部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四)学生会委员,一人提议,三分之一以上委员附议,可形成对学生会常委会成员的弹劾案,学生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听取、收集会员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