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目前,许多国家都有针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应明确显示食品的正式名称或常用名称,不得使用误导性的名称,不能给消费者造成混淆。
2. 成分表:食品标识上应包含食品的成分表,列出食品中含有的成分,并按重量或体积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对于某些食品,还需要列出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
3. 营养成分:食品标识上应提供食品的营养成分信息,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的含量。
4. 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上应包括食品的生产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需要时与其联系。
5. 保质期: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保质期或最佳食用日期,以指导消费者在适当的时间内食用食品。
6. 原产地标识:对于某些食品,特别是进口食品,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原产地,以便消费者了解其来源。
7. 食品安全标识:食品标识上应包括食品安全标识,以保证食品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8. 其他规定:根据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还可能有其他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例如对某些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对有机食品的认证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商都应遵守相应的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和合法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不得有虚假、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内容和要求第五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三)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使用量;(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六)产品标准代号;(七)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形式和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应当清晰、准确、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八条食品安全标识标签上的颜色应当与背景形成明显对比,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九条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应当放置在易于识别和接触的位置。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影响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清晰度和持久性。
第三章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检验和监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标识标签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检验的;(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其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进行管理的。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____年食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标志的真实、准确和可靠,明确食品标志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依法加强对食品标志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流通的食品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志的管理应坚持“真实准确、显著明示、便于理解、不误导消费”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志的管理依法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食品标志的设计与要求第九条食品标志的设计应当体现食品的真实特征,不得伪造、虚假、夸大或者有其他误导性的内容。
第十条食品标志的文字、图形、颜色及其组合应当明确、清晰、易于识别和理解。
第十一条食品标志的主要信息要能够表达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许可证号、保质期、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标志应当以中文为主,并可以使用外文等其他文字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食品名称、特征相适应,以确保信息的清晰易读。
第十四条食品标志中的数字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第十五条食品标志的图形、图像等应当与实际食品特征相符合,不得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食品标志的标识、图案、图形等应当与食品的分类、等级相适应,不得欺骗消费。
第十七条食品标志应当在食品包装上以明显、显著的方式展示,不得隐蔽、模糊或者容易被忽视。
第十八条食品标志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食品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食品标志,不得独立设计、制作和使用食品标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2024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引言】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通过传递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了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____年,我国将出台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标识要求、标识内容、标识检测等方面,详细介绍____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一、标识要求】1. 易于识别: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大众容易理解、接受和识别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避免使用过于复杂或模糊的标识。
2. 易于辨认: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颜色对比等要符合阅读习惯和视觉需求,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认。
3. 易于复制:食品标识应当采用容易复制和传播的方式,便于检测机构和消费者进行验证和辨别。
【二、标识内容】1. 产品基本信息:食品标识应当包含产品的名称、品牌、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属性和有效使用期限。
2. 成分成分表:食品标识应当提供详细的成分表,明确标示食品中的各种成分、添加剂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选择和使用时进行判断。
3. 生产加工信息:食品标识应当说明产品的生产加工信息,如生产地址、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4. 营养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营养信息,包括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营养素等含量,以满足消费者对营养需求的了解。
5. 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标识应当提供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如无污染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三、标识检测】1. 检测机构:____年起,我国将建立更为健全的标识检测机构,加强技术力量和装备建设,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检测项目:食品标识检测应当涵盖标识内容中的各项要求,包括标识的可识别性、清晰度、准确性等,确保食品标识符合规定。
3. 检测标准:食品标识的检测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和评价。
【四、处罚措施】1. 虚假标识:对于故意虚假标识或隐瞒相关信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最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百科名片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关于修改《食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目录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总则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展开编辑本段修订后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突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标识管理的监督和规范。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行业的整体质量,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以下是对于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一些具体要点。
一、标识内容规定1.产品名称:食品标识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
禁止使用虚假、误导性或含混不清的名称。
2.成分表:食品标识必须包含明确的成分表,详细列出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
3.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食品标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能够了解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期限。
4.营养成分:对于营养食品或包装食品,食品标识必须明确列出产品中所含的各种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微量元素的含量。
5.生产商信息:食品标识必须清晰地标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在需要时进行查询和投诉。
6.特殊要求:对于特殊群体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孕妇食品、老年人食品等,食品标识必须标注特定的安全使用要求和适用人群。
二、标识形式规定1.字体大小和颜色:食品标识中的字体必须清晰可辨,字体大小和颜色要与背景相对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读取标识内容。
2.标识位置:食品标识必须在产品包装上醒目的位置,容易被消费者找到。
同时,尽量避免标识被遮挡或模糊不清。
3.标识材质:食品标识必须采用耐久、耐水、耐热、耐光的材料制作,确保在产品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标识不易损坏。
三、标识认证规定1.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号码明确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供应链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食品供应链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召回和处理。
3.第三方认证:对于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添加食品等特殊类别的食品,必须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检验和认证,才能在标识上注明相应的认证标志。
四、标识检测与处罚规定1.检测频率:相关部门必须定期抽查市场上的食品标识情况,对于违规和不符合要求的标识进行严厉的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通常由国家制定和管理,并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1. 食品标签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成分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健康食品标识:健康食品应标注健康食品标识,并注明产品功能和适宜人群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3. 产地标识:食品应标明产地,或者以形象、文字等方式清楚表示其产地信息。
若食品有地理标志保护,应符合地理标志相关规定。
4. 进口食品标识:进口食品应当标明原产国或地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并注明产品适宜人群、功能与作用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6. 食品包装标识:食品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负责单位等信息,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包装不得有误导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违法广告。
请注意,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规定请参考当地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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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基本法规,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和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用文字、图形、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者、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的标志。
食品标识的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
所有品牌、商标、包装形式的食品都必须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食品标识内容《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标识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名称:是指该食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专用名称。
2、生产者名称、地址:是指该食品的生产厂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配料表:是指该食品的所有原辅料的名称、种类和比例等相关信息。
4、保质期:是指该食品的最长可存放时间或者过期时间,必须标明具体日期或者日期和时间。
5、食品贮存条件:是指该食品的存放条件和方法,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
6、净含量:是指食品中实际含有的产品数量,以重量、体积、数量等方式来表示。
7、营养成分表:是指该食品中所有营养成分的含量,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8、使用说明:是指该食品的食用方法,包括烹饪方法、加热方法、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
三、食品标识的规范《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必须符合以下规范:1、食品标识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有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2、食品标识必须使用正确的单位和数字,不能混淆、省略或减少数字。
3、食品标识必须用中文标明,不能在标识中使用外语,除非该外语为食品通用的国际术语。
4、食品标识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易于理解。
5、食品标识不能对医疗保健等作出误导性的宣传。
6、不得在食品标识中添加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媒体等内容。
7、在食品标识中不能使用虚假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宣传语言和广告用语。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依法规范食品标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具备易识别、易辨认、易获取、易理解等特点,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产品信息。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切实加强食品标识管理,保证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食品名称;(二)食品产地;(三)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四)食品添加剂成分;(五)食品营养成分;(六)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七)产品执行标准。
第六条食品标识的字体应当清晰、规范,字号应当合适,不得使消费者难以辨认或者误解。
第七条食品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对食品产生污染或者变质。
第八条食品标识上的文字、图案、图标等应当与食品的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夸张、误导等情形。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规范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健全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设计、印制和使用。
第十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标识的技术要求,包括字体、材质、颜色、尺寸等,确保食品标识的质量和可读性。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与食品相配套,不得与其他产品混淆,不得使用与食品功能无关的附加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更新食品标识,确保食品标识的信息与实际产品保持一致。
第四章食品标识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监督部门应当针对食品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可以对怀疑存在食品标识不合规问题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监督部门反映食品标识问题,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监督部门可以责令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厂标识标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二)真实性原则:标识标注应真实反映食品的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三)清晰性原则:标识标注应易于识别,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规范要求;(四)一致性原则:标识标注内容应与食品实物相符。
第二章标识标注内容第四条食品标识标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准确、规范的食品名称;(二)配料表: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列出所有配料及含量;(三)净含量:食品的净含量及单位;(四)生产日期:食品的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五)保质期:食品的保质期及储存条件;(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七)生产许可证号: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八)产品标准号:食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九)营养标签: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十)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标识标注应清晰、醒目,字体、字号、颜色等符合以下要求:(一)字体:应使用规范的中文简体字,字体大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字号:应根据食品包装尺寸和标识内容进行合理设置;(三)颜色:应使用与背景色形成对比的颜色,便于识别。
第三章标识标注程序第六条标识标注前,生产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标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标识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标识标注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标识标注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条标识标注程序如下:(一)设计标识:根据食品特点和包装要求,设计符合规定的标识;(二)审核标识:由生产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标识进行审核;(三)印刷标识:委托有资质的印刷企业进行标识印刷;(四)检查标识:在生产过程中,对标识进行抽查,确保标识标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五)贴标:按照规定程序将标识贴在食品包装上。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2023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食品标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可以提供食品的信息和特性, 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和判断。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我们对2023年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以适应食品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提高食品标识的信息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食品标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食品标识的字体应清晰、易读,标准规定的信息项目不得缺漏或错误。
3.食品标识应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标识符号,不得使用与食品性质不符的标识符号或商标。
二、食品标识的标识要求1.食品标识上应标明食品的通用名称和生产日期。
2.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配料表, 明确包含的主要原料和添加剂。
3.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营养成分表,明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纤维素等信息。
4.食品标识应标明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背景和投诉维权。
三、特殊类食品的标识要求1.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适用年龄、配方名称、配方成分等信息, 禁止任何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高风险食品(如肉制品、水产品等)的标识应标明食品的产地、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的食品。
四、电子食品标识的要求1.鼓励食品企业使用电子食品标识, 提供更丰富的信息和服务。
2.电子食品标识应遵循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五、食品标识的执法和监督1.食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食品标识的执法和监督力度, 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举报食品标识不合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六、尊重消费者权益1.食品生产企业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提供明确、准确的食品标识信息。
2.食品销售企业应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得故意模糊、隐藏食品标识信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含量标识;(四)营养成分表;(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食品标识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食品标识是指用于在食品包装上标识食品信息的标签、标牌、说明书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食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食品标识的禁止内容:禁止在食品标识上使用虚假、欺诈性的信息,禁止标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禁止使用虚假或模糊的图片和图标。
3. 食品标识的语言要求:食品标识应标注中文,如果需要使用外文,应在中文标注的位置上标注对应外文,并确保外文的准确性。
4. 食品标识的标签尺寸和位置要求:标签的尺寸应适中,字体清晰可读,位置应明显易见,不得涂改、掩盖或遮挡。
5. 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某些特殊食品,如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可能需要特殊标识,需要符合相关的特定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促进消费者健康消费。
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的合法、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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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三)规范统一,维护市场秩序;(四)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记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标识。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七)产品标准代号;(八)营养标签;(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食品的实质属性,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第八条配料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列出:(一)食品原料名称;(二)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非食品原料名称。
第九条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者体积表示,单位应当为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
第十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一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为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产品标准代号应当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营养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五)钠。
营养标签应当根据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并注明营养成分占每日推荐摄入量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或与食品直接相关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上所标示的食品的名称、成分、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
食品标识的管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标签要求1.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正确无误。
2. 食品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模糊的或误导性的表达。
3. 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并正确标示食品的净含量,不得虚报或误导消费者。
4.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的成分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出所有原料,特别是过敏原、添加剂等成分。
5. 食品标签上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文字、图片、图标等,不得含有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要求1. 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法,不得对食品的功效、疗效进行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
2. 食品广告应明确标示广告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3. 食品广告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 食品广告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监管要求1. 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 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和认证工作,加强对食品标识的质量控制。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识诚信度的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标识、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只有通过有效的标识管理,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同时,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持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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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 102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 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 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 新创名称” 、“ 奇特名称” 、“ 音译名称” 、“ 牌号名称” 、“ 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 商标名称” 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 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 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 人造” 、“ 仿” 或者“ 素” 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10%以上(含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 年、月、日” 表示。
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 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 营养” 、“ 强化” 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
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 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 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 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 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 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 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 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 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 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 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 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5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2008年 9月 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