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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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奖惩办法

90.09.15校务会议通过

壹、目的:

(一)培养儿童正确的行为品德,导正偏差行为使之改过迁善。

(二)激发儿童荣誉心,建立乐观进取,乐于助人的人生观。

(三)鼓励儿童优良表现应保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更上一层楼。

(四)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

(五)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贰、奖励制度

一、奖励类别

(一)学业方面

1.认真学习、习作优良、评量成绩良好、成绩进步(自我比较)。

2.各项学艺活动表现优异。

3.资质较差、反应较慢的学生,但能积极参与、努力学习。

4.其他有关学业方面表现优良者。

(二)品德方面

1.工作积极、自动自发能完成交付支任务。

2.富有爱心、同情心、热心助人,爱护公物。

3.爱整洁、有礼貌、守秩序,主动协助老师。

4.拾金不昧(缴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者)

5.其他行为态度表现优良者。

(三)服务方面

1.担任学校纠察队、卫生队、大队长、乐队或班级干部表现优良者。

2.担任各处室相关之小义工表现优良者。

3.担任校外活动遴选之干部具有优良表现者。

4.其他团队成员或团体活动表现优良者。

(四)竞赛方面

1.参加校内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成绩第一名者。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或团体成绩:

(1)乡内比赛:个人成绩第一名、团体成绩第一名。

(2)视导区比赛:个人成绩第二名、团体成绩在前二名。

(3)县级比赛:个人成绩第三名、团体成绩在前三名。

(4)中区五县市以上:个人成绩第六名、团体成绩在前五名。

(五)特殊表现

1.在学校或校外之善行义举,足堪模范之行为表现,如拾金不昧(含

贵重物品)、急救伤员、济助贫困、奋勇救灾。

2.其他仁爱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扬者。

二、奖励方式

(一)班级奖励

1.导师或任课老师,就学生之优良表现颁给荣誉护照(需盖班级戳

章并签名)

2.导师依学生荣誉护照标准勾选优良事迹,并给予核章,学生集满60个章后,请校长颁奖并合照。

(二)特定奖励

1.定期评量成绩优良、进步奖,由教务处权责办理,于评量后一周内

请校长颁发奖状。(视经费发给奖品)

2.服务表现优良奖,如纠察队、卫生队、小义工等由业务承办人会处

室主任,核定名额书写奖状,于学期末请校长颁奖。

3.其他如家长会奖学金、由教务处权责处理,会同家长会长择日颁发

表扬。

(三)特殊奖励

1.校内语文、才艺、体育竞赛,于比赛完近期内由承办单位书写奖状,

请校长颁奖标扬。

2.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

请校长代为颁发表扬。

3.非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主管机关主办之各项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请校长公开表扬。

4.非主管机关主办之比赛但成绩优异表现杰

5.善行义举奖,由相关处室承办人书写奖状请校长颁奖表扬。

三、奖励原则

(一)奖励方法除用荣誉护照、奖状之外,多用口头赞美精神鼓励。

(二)奖励要公正公开、当众表扬。

(三)奖励要适度、勿滥勿苛,以维奖励之意义。

(四)奖励要实时、勿拖延遗忘。

四、经费:

(一)班级奖励之荣誉护照由学校开支。

(二)奖状或奖品等开销,请总务处统一由相关经费费项下开支。参、惩罚制度

一、惩罚类别

(一)、惩罚:

1.警告: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轻微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

警告。

2.训诫: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重大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训诫。必要时得会同训导处、辅导室协同处理。

警告和训诫无一定方式和标准,教师可视状况酌情应变,例如: (1)口头纠正(2)扣除平时或操行成绩

(3)取消参加课表以外活动权利(4)收回增强物

(5)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6)调整座位(7)写悔过书

(8)留校课辅。

(二)、特别惩罚:

1.交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2.转换班级。

3.辅导改变学习环境。

二、违规条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

1.言行不当,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

2.与同学争执冲突,情节轻微者。

3.上课时故意吵闹,屡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4.不听班级干部善意劝告者。

5.服装仪容不整洁者。

6.屡次不按时缴交作业者。

7.升降旗及各项集会,态度轻浮随便者。

8.不履行班会规定或生活公约情节轻微者。

9.值勤不尽职者。

10.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消极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而其价值微薄者。

12.偷阅他人日记或信件者。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者。

14.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嚷影响秩序者。

15.因过失破坏公物而不自动报告者。

16.上课或集会无故离开者。

17.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18.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警告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训诫」:

1.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重大者。

2.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3.违反试场规则,情节轻微者。

4.携带或观看不正当之书刊、图片或影带、光盘者。

5.随地吐痰或抛弃脏物,妨碍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6.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7.不假离校外出者。

8.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成绩单或其他数据者。

9.拾物不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贵重者。

10.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11.窃盗行为,情节轻微者。

12.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13.担任班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14.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较重者。

15.抽烟、嚼槟榔,经查明属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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