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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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04891国际税收 简答论述

1481604891国际税收 简答论述

国际税收税收13-1班简答题: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三.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2)滥用税收协定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措施:实行不同的资本弱化法规限制利息的扣除。

4)通过移居到避税地或低税地区避税。

措施:(1)对于自然人移居,有些国家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

(2)对于法人的移居,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措施:(1)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重建的利润进行补税。

(2)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本国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方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

四.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

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人大国际税收课件 (8)

人大国际税收课件 (8)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 大利亚
比 利时
巴 西
加 拿大
丹麦
法 国
德 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 停留半年以上。
(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 (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注册; (2)在澳大利亚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 (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l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l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l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 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 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 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 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 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l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 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 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 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 居住。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

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

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

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

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

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

如果在这一意义上理解税收管辖权,那么可以说,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作为整体共同体现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

但同时税收管辖权又是国际税法的基本范畴,如果我们侧重于从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角度理解税收管辖权,那么集中体现一国税收管辖现状的则主要是包含涉外因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具体到我国,主要是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之中。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的税收管辖权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自然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作出了规定,分别体现了我国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第二章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四、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这三类所得都征税。

*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易形成国际避税地)*一国只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个别国家)* 2.“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国家侧重采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如:英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英国进行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才属于来源于英国的所得。

如合同订立地、制造活动发生地、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第四节公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的一种,以国籍为判定标准,即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国家就有权对其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或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财产征税。

*二战前多采用这种方法,二战后所属国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个国家的纳税人增多,公民税收管辖权日益暴露出不合理的一面。

*一、公民身份的确定* 1.自然人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

包括出生地标准和血统标准。

*除此之外,还有加入国籍、丧失国籍和恢复国籍等。

*由于各国国内法和有关国际规定上所存在的差异,往往会导致多重国籍或双重国籍。

应避免这种情况。

2.法人公民*即指国籍公司,是指行使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基于各国企业活动的国际化和为了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需要,将公民的概念扩大到法人,形成所谓的国籍公司。

国籍公司的确认主要采用以下标准:*1)法律标准*2)公司投资者的国籍*3)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国籍*4)公司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5)企业的主要机构所在地第六节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一、居民的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分类:(1)长期居民——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2)非长期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二、非居民的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一般只要就该国境内来源的所得向该国政府纳税,这种对该国负有的仅就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税收国际协调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一、税收国际协调的必要性税收国际协调的前提,就是以国家主权为根据的税收管辖权。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国际组织层出不穷,经济利益集团不断分化组合,国家的数量很可能会增减变化,但是,作为独立国家的基本主权实体仍然继续存在,各个独立国家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税收管辖权。

当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矛盾或国际税收问题时,最好的解决办法只能是相互协商或合作。

(一)税收国际协调有利于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国际相互依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有识之士的共识,但是各国经济的发展经常处于不平衡状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正在扩大。

特别是当发达国家技术进步的速度超过发展中国家吸收技术的速度时,这种差距会更大。

所幸之处,发达国家认识到发达国家的未来发展有待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他们的未来发展依赖于能否有效地参与世界经济合作。

因此,基于相同的愿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积极参与者。

(二)税收国际协调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需要国际经济交流由早期的商品流动、资本流动,发展到服务、劳务流动,涉及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由此,国际经济交流要求避免相关国家的双重征税,要求相关国家税制互相衔接,要求公平税负、无税收歧视等等。

这样,税收国际协调便应运而生。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三)税收国际协调可避免税收不良作用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对国际经济活动会产生多种不良影响。

1、较高的关税壁垒和双重征税的风险阻挠有益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活动,这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巨大障碍。

2、各国的各种增税或减免税措施,引导跨国企业以非经济方式进行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发生资源配置的扭曲。

3、跨国经营企业为了适应和遵守各国不同的税制,需要增加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加跨国经营管理费用,不利于国际资本的流动。

4、一国竞争性的税收政策对相关国家造成危害,其他国家采取的相应税收措施会演变成无休止的争斗。

最终影响国际经济的繁荣。

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简思

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协调的简思

关于税收管辖权协调的简思摘要:不断加深加快的国际贸易,使得国际税收中存在的弊端暴露,不仅造成了贸易损失,也引成了一定主权国家间的摩擦。

因此,本文从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着手,以税收管辖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为基础,简述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以解决国际税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国际税收协定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经济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丰富和活跃,资本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更加频繁和深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而有效地实施税收管辖、协调国际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与必要性1.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主权之一,是保证国家主权完整的重要部分之一。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税收征收权和征收管理权,是主权国家管辖权的一部分,是主权国家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而税收的存在有基于税收管辖权的存在。

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没有税收管辖权,税收就不能有效取得造成水源流失。

尤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化,国际贸易范围、内容、形式不断扩大丰富和变换,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凸显。

同时,通过对税收管辖权范围等进行适当合理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保证国家主权的完整。

2.税收管辖权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命脉,是国家各项行政职能的正常进行及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税收管辖权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明确和调节税收管辖权使得税收的各项职能得到体现:明确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工具,调节税收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管理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确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

尤其是目前国际贸易频发,国际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国际税收中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国际税收管辖权更加重要,明确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才能保证国家的税源不流失。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前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收入继续保持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其中,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实现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展开探讨和思考。

问题与挑战我国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1.税种较多、管理复杂。

我国涉税领域涉及税种较多,不同税种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一定难度。

2.税收征管难度大。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部分纳税人漏税、逃税的情况,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复杂度。

3.税收资金运用效率待提高。

在某些地方和领域,税收的资金运用效率并不高,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管理。

完善税收管辖制度的措施对于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税收管辖制度:1.加强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提升税务机关管理能力。

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的税收问题和情况,加强税收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建立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征管流程监督。

面对不同的纳税人和企业,普适性的管理措施的推行表现的依旧微弱,当前,应加强对各个企业的审计,并对纳税人进行提示,加大对逃税、漏税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

3.加强税收资金运用监管。

加强对税收资金的运用监管,防止瞎花钱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对逾期未按约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

结语在我国税收管理的具体操作中,由于与经济相关,既涉及到国家整个经济体系,也牵涉到不同企业的经营运作,因此,在税收管理制度完善与实践的具体行动中,应该权衡国家和市场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相关措施,保持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税收运作才能顺利、健康发展,我国经济发展才能取得更加稳健和可持续的进步。

国际税收知识点

国际税收知识点

第一章导论1.1国际税收的含义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一、税收的基本概念1.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后盾所进行的一种分配2.税收是一国政府同它的政治权力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所发生的征纳关系。

二、国际税收的概念1.具备税收的基本特征2.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是各国课征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体现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各国对其管辖权下跨国流动的人员、资本和货物的征税关系。

(朱青)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由于对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引起的一系列税收活动,它体现了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葛惟熹)⏹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朱青)⏹国际税收活动体现的是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程永昌)⏹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税收协定(2)非合作性协调---税收的国际竞争1.1.3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征管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征管研究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税收征管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税收征管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提高国际税收的征管效率和公平性,成为了研究者和实践者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国际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尤其是跨国公司与国家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征管的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避税行为的出现。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制度不同,跨国公司往往可以通过利用这一差异,采取一些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压缩自己的税负。

其中,最常见的做法是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即原本应该交给其他国家的税收流失。

二、国际税收征管的改善路径1.加强国际合作面对国际税收征管的问题,单一的国家很难独立解决。

因此,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税收政策和法规,遏制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

例如,各国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和合作调查等方式,加强税收透明度,揭发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2.改革税制税制的改革也是解决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的重要途径。

为了解决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问题,各国可以通过改革税法,制定更为严格的税收规定,禁止跨国公司在某些具有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进行非法的避税行为。

3.推行数字化税收征管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数字化税收征管越来越受到重视。

数字化税收征管可以有效遏制避税手段,提高税收透明度和征收效率。

例如,各国可以建立数字化财务账户,在数字化平台上统计和核对纳税人的收入,从而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4.建立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税收规则的建立是解决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的关键。

在互联网时代,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泛,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已经逐渐失效。

因此,需要建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形势。

三、结语国际税收征管是全球化时代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各国需要加强合作,改革税制,推行数字化税收征管,建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实现国际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

各国运用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及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各国运用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及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

目前各国运用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有几种?其主导趋势是什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又分别是什么?举例说明并分析。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趋势:总的来说,在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中,多数国家都是以其中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而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

即使实行属地主义原则的国家,多数也随着改革开放而向属人主义原则过渡与发展。

大多数国家都是兼用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实行双重税收管辖权。

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是本国居民还是非居民,本国政府都要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同时,对本国居民的所得,不论其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也都要行使居民管辖权进行征税。

但是,各国实施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尽相同,现将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税收管辖权的实施情况列表所示。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税收管辖权一览表可见,亚洲、欧洲、澳洲及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单一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多为拉丁美洲国家和地区,只有极少数国家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也为数很少。

至于单一行使居民管辖权则可能会在区域性(如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税收同盟中出现。

叠征税。

在税收管辖权中,各国因认识上的差异而有不同选择。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按属地主义原则实行了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即都在收入来源基础上“从源征税”。

因此,各国对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认识比较一致,要求跨国纳税人对“经济税收事项的发生地”所在国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但同时多数国家的税收制度,又都是按照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兼用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在“从源征税”的同时,还着眼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要求跨国纳税人对其居住国承担无限的或全面的纳税义务。

对于这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世界各主权国家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使用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

到底使用哪一种或者是否使用两种是由国家主权决定的。

因此,各国都根据本国的特点,从各自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出发,要求扩大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范围,而出于国际间利益对等原则,大多数国家也要同时行使这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

论电子商务活动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论电子商务活动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随 着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合 理的国际税收规则,避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复征税,同时也要有效遏制税收 规避行为,确保国际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内容摘要
未来,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还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一方 面,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将会为税收征 管机构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手段,有助于解决税收管辖权重叠和税收规避等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各国经济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 国际税收合作也将面临更多的考验和挑战。
三、电子商务活动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解决方案
11、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行业应积极发挥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的电子商 务活动行为。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监督等方式,确保行业内的电子商务 活动符合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要求。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的商业模式正在向数字化转变。电子商务不 仅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还对国际税收管辖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次演示将 探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移动设备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商品或服务的交 易、支付等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特点
1、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不局限于物理空间,具有 虚拟性。
2、无国界性:电子商务活动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跨越国界,实现全球范围内 的交易。
三、电子商务活动下国际税收管辖权的解决方案
3、建设数字化税务系统:各国应建设数字化税务系统,提高税务部门对电子 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详细信息,实 现有效征税。

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争议与应对策略

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争议与应对策略

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争议与应对策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税收管辖权的争议已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传统的税收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型商业模式和跨境交易的税收征管需求,导致各国之间在税收管辖权分配上出现矛盾和争议。

税收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原因包括跨境数字经济交易的难以监管、数字化跨国企业利润的难以界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问题。

数字经济背景下,各国对数字化企业的税收管辖权纷纷提出主权要求,引发了国际税收体系的重构和调整的呼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税收规则的协调与制定,推动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的建立,推动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协调,以实现税收管辖权的公平分配,保障税收基础的稳定和公平。

部分充分阐述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争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内容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2. 正文2.1 税收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原因税收管辖权争议的主要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包括跨国企业利用税收漏洞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税收政策差异,导致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税收规避;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税收体系无法有效适应,导致税收管辖权争议加剧;税收管辖权分配机制不够完善,造成各国在税收管辖权分配上存在不公平现象;税收规则不够统一和透明,给跨国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

这些原因导致了税收管辖权争议的加剧,对国家税收收入和税收管理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税收管辖权争议的问题,各国需要加强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和协调,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的加强,制定统一的数字经济税收政策,推动税收管辖权分配机制的完善。

只有通过这些应对策略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争议的问题,保障各国税收收入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2.2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税收管辖权争议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给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新的挑战和争议。

数字经济的特点是跨境性强、跨地域性强,往往难以准确定位企业的实际经营地。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

1.常设机构标准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 动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 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和建筑工 地等。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既然税收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因而每个主 权国家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国情选择适合自己 的税收管辖权类型。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
(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 (2)公司的总部、主要管理机构设在比 利时。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在丹麦注册成立。 在法国注册成立。
(1)在德国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的意向,这种意向主要通过 个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动中心来表现。
(1)在日历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以上; (2)在葡萄牙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
(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 (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
(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 (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 (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 (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 (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 牙。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最常用: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只采用注册地标准:
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国、美国等;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现状及发展动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现状及发展动态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管理的现状及动态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陈刚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实质仍然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它不能等同于国家税收这种分配关系,而是涉及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的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跨出国界,并负有对有关国家政府的纳税义务,才使相关国家之间发生税收分配方面的国际关系。

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所引起的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不可能由一国政府单独来解决,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制定有关国际税收的协定条约来解决。

国际税收活动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跨国公司(跨国纳税人)纳税行为2、各国(地区)政府的国际税收合作行为3、各国(地区)政府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行为一、跨国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跨国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国际税收一系列活动的出发点,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产生的基础。

跨国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来自于跨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和税款缴纳2个方面。

跨国纳税人在这2个方面区别与一般纳税人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地域性、集团性和协调性三个方面(一)地域性特征区别于一般的居民纳税人,跨国纳税人的特殊性体现在地域性、集团性和协调性。

在地域性方面,以跨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为例(跨国纳税人还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其至少跨越2个或更多的税收主权地区,在地域上也必须接受不同多个税收当局的管辖。

这只是地域性特征的结果,而地域性特征的来源是跨国公司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臵。

著名的通用汽车公司1997年进入中国,类似跨国投资的决定主要考虑地区生产要素、劳动力成本和产品市场。

对于1997年的中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汽车行业不论是原材料市场、制造能力还是消费支撑,都优于诸如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地域性的市场源动力。

国际税收简答论述

国际税收简答论述

国际税收税收13-1班简答题: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2.税率的差异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二.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3.同时实在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三.列举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应对措施1)利用国际避税地。

措施:(1)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2)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本国居民在避税地投资。

2)滥用税收协定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措施:实行不同的资本弱化法规限制利息的扣除。

4)通过移居到避税地或低税地区避税。

措施:(1)对于自然人移居,有些国家采取了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

(2)对于法人的移居,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措施:(1)外国分公司改为子公司以后,分公司过去的亏损所冲减的总公司利润必须重新计算清楚,并就这部分被国外分公司亏损重建的利润进行补税。

(2)限制本国居民公司向非本国居民公司转让经营业务的方法阻止本国公司将国外的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

四.住所与居所的区别是什么?答: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

但一般认为,居所与住所至少有两点区别:(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该标准强调的是人们居住的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但并不强调其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

国际税收精品课件 (8)

国际税收精品课件 (8)
l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 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 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 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 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l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l 例如:
l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10年、2011年、201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1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在丹麦长期居住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 (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 (2)管理和控制中心机构设在加拿大。
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3.1 经营所得 3.2 劳务所得 3.3 投资所得
3.1 经营所得
l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 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得这 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
l 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的主要标准: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一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反映出该国的经济地位和维护本国财权利益的态度。

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典型的资本输入国和技术引进国。

对外投资不多,境外利益也不多,基本上处于来源国地位。

所以,发展中国家都非常强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但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也不放弃居民管辖权。

发达国家资本和技术的输入和输出是双向的,从输出国的角度来看,国外业务产生巨大的境外利益,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较多,因此,发达国家更强调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但从资本和技术输入方面来看,兼行来源地管辖权也是必要的。

1.同时采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既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又对本国居民的世界所得征税。

各国政府都力图通过行使征税权来维护本国利益。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居民(或公民)来源于本国领土的所得和财产就不能征税,这样就会丧失本国的一部分财权利益;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单一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所得和财产就无法征税,这样也会丧失本国的一部分财权利益。

为了维护各自国家的财权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失,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亚洲、欧洲、澳大利亚和北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国、斐济、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中国、丹麦、德国、希腊、芬兰、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法国、加拿大、哥伦比亚、萨尔瓦多、洪都拉斯等。

2.单一采用地域管辖权在世界范围内,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极少,只有文莱、毛里求斯和中国香港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会给本国或本地区带来财权利益的损失。

选择单一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对境外收益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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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一下三类所得行使征税权,即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

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外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主要是从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

这是因为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本国资本、技术、劳务的输出,另一方面又会有外国的资本、技术、劳务等输入。

一国的所得税课征既要面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又要面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这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势必会有一部分税收收入流失。

比如,一国如果只实行地域管辖权,则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就不能征税;如果只实行居民管辖权,则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也无法征税。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意味着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原因:国家或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也是从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考虑的,它们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吸收外国资金,因此在所得税的管辖权上选择了单一地域管辖权,以便使外商可以利用在本地建立的机构进行跨国经营而又不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实际构成了国际避税地。

一些拉美国家坚持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还与这些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所得税立法的地域性有关。

许多拉美国家的学者认为,所得税实行地域管辖权对来源国和居住过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

在1956年召开的第一届拉美税法大会上,一些国家就曾提出,属地原则应是拉美国家对跨国所得课税的唯一原则。

1964年的第四届拉美国家税法大会又强调了这一立场。

可见,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多集中在拉美地区是由其历史原因的。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地域管辖权规则,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葡萄牙、新加坡等国)将与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非居民纳税人是从境外取得的这笔所得,但也要就其向东道国政府纳税。

我国税法实际上也有这种规定。

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这种做法。

例如,经合组织于2008年7月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在第23条的注释中指出:“如果某一缔约国居民通过其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从第三国取得所得,而这种所得被归属到该常设机构,那么另一缔约国就可以对这种所得(来源于第三国的不动产所得除外)征税。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

例如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其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申报纳税。

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在国外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因而他们也有义务向美国政府纳税。

美国联邦法院在一项纳税案的判决中就曾指出,征税权不能取决于财产是否在美国境内,也不能取决于公民的住所是否在美国境内,而是要取决于纳税人作为公民与美国的关系。

征税权行使的范围要基于以下理由,即政府给公民和他的财产带来的利益,而不论他居住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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