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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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吏治
提纲:(1)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
(2)中国古代吏治方面的制度及其特点;
(3)影响各朝吏治的共同性因素;
(4)古代吏治对我们现时的启发。
开篇
翻开浩瀚的史册,打开尘封的岁月。走进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我们发现: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发展中,风采各异的法律文化系统,成为我们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当我们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时,却又惊诧的发现:作为古代文化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吏治之法就像一束耀眼的光芒绽放在漫漫历史长河之中。
轮回千载,更迭千秋。浏览中国古代封建吏治,各个官员如走马观灯般频繁轮换。自先秦时期,法家提出“治国必先治吏”的政治主张,到清代人唐甄提出“治民必先治官”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大多以治官进而达到治国的目的。而封建吏治作为封建政治建设的核心,在两千多年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紧密围绕封建国家集权专制制度来实现自身的稳固和强化,从实践到理论,从制度到法制,举足轻重之间,古代吏治一步步地迈向成熟,并逐渐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吏治制度。
那么,何为“吏治”呢?
所谓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中国古代各朝吏治体现的简介
约从商朝开始,其立法就有吏治的体现。商朝初期制定的《汤之官刑》中有曰: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而所谓的巫风最就是官吏沉醉于歌舞,处以罚丝。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当时就对官吏做出的一些约束,虽然仅仅是星星之火,却是统治阶级吏治思想的早期体现。
进入西周,吏治似乎有了一定的发展,包括其刑事法律中规定的“群饮罪”“失农时罪”等都是出于维护自身统治、更好治理国家的考虑而对官吏的职责和行为做出的一些约束。当然,西周的立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权,如贵族官僚犯罪不仅有“八辟”规定的特权,而且宫刑不适用于贵族,对贵族处以死刑的地点和方式也与常人不同。虽为特权规定,但也体现出当时吏治的思想特点。
随着大一统的秦朝的建立,中共古代吏治似乎也初具雏形。从秦朝的睡虎地秦简中来看,其行政法规中的《治吏律》《除吏律》《内史杂律》《尉杂律》《司空律》等都是特别针对官吏所制。下面我们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会一下秦朝吏治的举措:
(1)官吏的条件:首先,忠于君主的政治思想条件;其次,胜任其官职的能力;再次,曾受过“废”刑及其他刑罚的不得任职;最后,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
法律技能。
(2)官吏的责任:A、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履行义务而又没有触犯法律的官吏,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实施行政处分,分别有“谇”“赀”“免”“废”。B、
刑事责任:指官吏因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贪污公款、内
外勾结、玩忽职守等罪行。
(3)官吏的考核:包括“上计法”和“考课法”。上计的主要内容是经济方面的情况,而考课即是对官吏的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赏。
(4)秦代的监察制度: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秦帝国的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台,御史是纠察百官的最高监察官吏。御史大夫乃御史之长,其下又设御
史中丞,御史中丞除掌管朝廷图书外,还监察朝廷中的违法官员。在地方负责
监察的官员叫监御史,察举各地的违法事宜。
(5)秦代的法官责任:包括“失刑”(因过失致量刑不当)、“不直”(轻罪重刑或重罪轻刑)、“纵囚”(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被告因达不到犯罪标准而逃脱法网)
等。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秦朝统治者对吏治方面已经看的比较重要,“治国先治吏”的思想在秦国统治者心里已经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吏治正式进入了发展时期。
汉朝建立后,多种不敬罪以及欺瞒罪大抵是针对官员所制。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使司法官严格依法办事,汉朝还继承了秦简中的不直罪。针对汉代任官基本途径的选举制定了选举不实罪。在行政制度方面,《附益律》《尚方律》《史律》《上计律》《汉官旧议》等行政法规的制定在吏治方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另一方面,汉代的统治者不但更加重视地方官吏的监督,修改并发展了秦的监察制度,而且还开始实行察举制度,由中央及地方的各级长官向朝廷推举贤能之士,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的腐败。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是汉代的“录囚”,即上计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凭借农民大起义浪潮而起的唐朝,以唐太宗为代表的统治者有一个很明确的思想,那就是接受前朝覆亡的教训。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