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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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建设方

湖北省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建设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 ]5号)的通知》要求,为加强试点示范,树立典型样板,推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农村建设优先,以乡村振兴发展为目标,以改进农村人居环境为重点,集中支持,重点投入,示范引领,着力建设一批“投入少、效果好、能复制、可持续”的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为实现乡村现代化探索路径方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吸引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参与,形成乡村振兴大合唱。

2、规划引导,综合施策。坚持“群众为本、产业为要、生态为基、文化为魂”的建设思路,强化规划引领,精准产业定位,弘扬优秀文化,筑牢生态底盘,彰显田园风貌。

3、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分基础型、提升型、精品型三种类型推进示范项目建设,整体改进农村人居环境。

4、科学督导,动态管理。分培育期、创立期、提升期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形成比学赶超态势。

(三)目标任务与评价标准

至2020年,每个县(市、区)打造5个精品型、20个提升型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所有村庄达到基础型村庄标准。

精品型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评价标准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提升型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评价标准为:生态优、环境美、建筑特、设施全、支部强、乡风淳。

基础型村庄评价标准为:干净、整洁、卫生。

本方案为省级精品型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操作指引,省级示范原则上每市、州1个,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地方示范项目管理具体办法。

二、工作程序

美丽宜居乡村示范项目采取创立制,按照“宽进严出”的方式,分批筛选创立对象,按培育期、创立期、提升期不同时间节点进行考评,并相应安排政策支持。

(一)申报条件

1、示范项目的申报对象是行政村内的中心村或若干自然村。本着拓展美丽宜居乡村创立面的要求,过去得到省级层面3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的村原则上不再纳入选点范围。

2、村“两委”班子工作热情高,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

强,村集体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群众有积极性,投工投劳积极性高。

4、交通便利、人口居住相对集中。

5、自然生态良好,有一定文化特色和产业基础。

(二)申报程序

示范项目逐级申报推荐。由村庄自愿申报,县级住建部门筛选把关,并按照创立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向省住建厅报送推荐名单与相关材料。每个市、州可按分配名额推荐3-5个村。

(三)分期命名

示范工作分培育期、创立期、提升期三个阶段,由省住建厅组织评价筛选与考核,分期公布名单。

(四)分期考核

对纳入示范项目名单的对象,按不同阶段任务要求进行分期考核。考核经过的村进入下一阶段,兑现奖补政策;未完成时间节点考核任务的村,实行退出机制,不再继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不同阶段退出的村,可纳入地方创立范围。

三、建设任务与支持政策

(一)培育期

培育期时间为半年,名额100个左右,奖补资金10万元。主要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组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建立农民夜校或农民讲堂, 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开展各类教

育培训, 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参与热情。寻找乡贤能人,制定完善村规民约,成立合作社及村民理事会、老年协会、爱心协会等群众性社会组织,挖掘、整理和修复传统文化。清理垃圾、疏通沟渠,整治房前屋后杂物,拆除有碍观瞻的残墙断壁,清除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

(二)创立期

创立期时间为1年,分两个阶段,半年考核一次。第一个半年名额60个,奖补资金50万元;第二个半年名额35个,奖补资金200万元。主要任务:科学编制村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除了具有相应的资质,还必须具有指导美丽乡村建设的实际经验,并实行伴随式规划管理。一是规划编制参与各方责任到位。农户走访全覆盖,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规划内容可操作性强;二是规划审查审批程序到位。首先将规划提交村民大会讨论经过,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要严格筛选合理配置,要有省专家库中专家参加,以保证规划的编制质量和评审效果,避免“勉强过关”。省级美丽宜居乡村示范村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住建厅备案;三是确保规划实施到位。规划设计单位应有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帮助规划落地,广泛吸纳农民群众参与,在重复征求意见后,确定村庄风貌特色与建设项目。按照《湖北省改进农村人居环境技术指引》,开展道路、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房前屋后、水环境、公共空间等环境整治。

(三)提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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