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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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新探——以最高法院《两抢意见》与上海市《“两抢一盗”意见》为视角

抢劫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新探——以最高法院《两抢意见》与上海市《“两抢一盗”意见》为视角
的 影 响 , 以及 在 理 解 与适 用 中应 注 意的 问题 ,提 出 自己的 看 法 。
关 键 词 :抢 劫 ; 司法 解 释 ; 比较 ;
中图分 类号 :D 6 4 F 2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0 6 0— 0 0 84 2 2 0 ) 6 1 — 7 0 5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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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6 l 期 20 06年 l 月 1
法 治 论 丛
Th l f La Fo u e Ru e o w r m
VO . 2 .No. 1 1 6 NO , 2 0 V. 0 6
● 司 法 穿 务
抢劫犯罪 法律适用 问题新探
意 见 。上海 市 公 、检 、法 、司也 于 2 0 年 1 2 ) 04 2月 8日联合 发布 了 关于 本 市办理 “ 两抢 ”和 入户
盗窃犯罪案件 的若干意见》( 下称 《 两抢一盗” “ 意见》 。 ) 上述司法解释及本市指导性意见均是指导办
理 抢劫 案件 的依 据和 规 范 。对 于 上海市 《 两抢 一 盗”意见 与 两抢 意 见 相 抵触 的部分 ,以及 两 “ 抢 意见 规 定而 上海 市 “ 抢一 盗 ”意见 未 作规 定的部 分 ,应 当按照 两 抢 意见 的规 定执行 ; 两
对于上海市 ”两抢一盗”意见 有规定而 《 两抢意见 未作规定的部分 ,仍继续遵照上海市 《两 “ 抢一 盗”意 见 执 行 。因此 ,本 文拟通 过对 最高法 院 抢 劫解 释 》 两 抢意 见 》等与 上海市 “ 、《 两抢

盗” 意见 作一 比较分析 , 着重对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之 间的主要差异、 有些新的规定内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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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综合基础知识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综合基础知识历年真题汇总【2012年-2022年考试版】(二)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综合基础知识历年真题汇总【2012 年-2022 年考试版】 (二)1、单选题有人说:中国这辆快速运行的列车上,不能没有乘客。

这句话强调了_____。

A : —切发展依靠人民,靠人民推动中国发展B : 中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C : 一切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D : 中国需要又好又快的发展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解析】 :这句话将中国比作列车,而快速发展的列车需要乘客,体现了发展的成果要由人民共享。

故本题答案选 C。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生存于复杂而相对确定环境中的组织,适宜选择_____。

A : 直线管理系统B : 科普系统C : 直线参谋系统D : 矩阵系统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直线组织结构适用于没必要按职能实行专业化管理的小型组织或者应用于现场作业管理,故 A 项不正确。

直线——参谋系统适用于中小组织规模,对于规模大,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复杂的组织不适用,故 C 项错。

矩阵型组织结构适用于需要集中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完成的项目或者任务,故 D 项错,根据排除法选择 B。

故本题答案选 B。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婴儿的第一声呼唤总是“妈妈” ,这种本能的称呼,不仅是运用语言的开始,也是情感的开始。

但是限于婴儿的思维发育水平,婴儿的情感流露只能从最简单的称呼中表现出来,而没有其他高级的语言辅助形式。

对这段文字内容概括最准确的是_____A : 本能的称呼限制了婴儿思维的发育B : 语言是婴儿表达情感的主要形式C : 婴儿没有比称呼更高级的语言辅助形式D : 称呼是婴儿用来表达情感的主要语言形式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文段共两句话,第一句说婴儿的称呼是表达情感的开始,第二句说婴儿的情感只能通过简单的称呼来表达。

总结起来,即称呼是婴儿用来表达情感的主要方式。

D 项表述与此相符,为正确答案。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多选题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_____。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严打“两抢一盗”政策评析——以被害调查为视角

严打“两抢一盗”政策评析——以被害调查为视角

“ 抢一 盗 ”犯罪 最 为高发 和 易发 。此类 案件 的大量 频繁 发 生 ,严 重损 害群 众 的切 身利益 , 两 影 响群众 的安全 感 ,甚 至会 引 发群 众对 党和 政府 执 政 能力 的质 疑 。面对 严 峻 的犯 罪 形势 ,
执 政者 最直 接 的反 映就 是 予 以严 厉 打击 ,以求 立竿 见 影 。而且 这一 严厉 打击 刑 事犯 罪 的做
中发挥了重要 的作用。如 2 0 年 、20 年和 2 0 年,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全 国公安机关 05 06 07
开展 严厉 打击 “ 抢一 盗 ”犯 罪 的专 项斗 争 ,取得 了重 大战 果 。2 0 两 05年 “ 两抢 一 盗 ”犯 罪 案件 下 降,三类 犯 罪分 别下 降 28 、95 .% .%和 44 .%;2 0 年又 有所 回落 ,三 类犯 罪共 立 06 346万起 ,同比下 降 1 %;2 0 ,共 破获 “ 6. . 6 0 7年 两抢 一 盗 ”犯罪 案件 164万 余起 ,比 2 0 7. 06


中 国严打 “ 两抢 一盗 ”政 策简 析
改革 开 放政 策 的启 动 ,推 动 了中 国经 济 的发 展 和社会 财 富 的增加 。我们 在享 受 改革 开 放 成 果 的 同时 ,也要 面对 社 会转 型 带来 的各 种痛 苦 ,犯 罪 的增 加就 是最 明显 的表 现之 一 。
以公安机 关 统计 的刑 事案 件 为例 ,1 7 9 8年 全 国发 生刑 事案件 5 . 36万起 ,19 年 增 至 1 86 98 9. 万 起 ,2 0 0 7年 升 为 4 67万 起 。一直 以来 ,侵财 犯罪 都是 我 国犯罪 的主要类 型 ,其 中尤 以 7.
1 .积极意义 :从全球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来看 , 严厉打击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是各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文章来源:/Content-3617.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适应司法实际调整定罪量刑标准陈国庆韩耀元宋丹编者按司法解释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有关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作了哪些规定?本报从今天起开设“司法解释专家解读”专栏,邀请制定者、参与者进行权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两抢一盗”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7.10
【实施日期】200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两抢一盗”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8年7月10日)
为更加及时有效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针对办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跨区域(指省内各市、县)作案“两抢一盗”案件,因涉及多个犯罪地,原则上由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

犯罪嫌疑人户籍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并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

对于抓获的网上在逃“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除在抓获地重新犯罪且罪行特别严重的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地公安机关办理。

案件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的跨区域“两抢一盗”案件,办案地检、法机关原则上应依法予以批捕、起诉、判决。

对管辖确有争议的,可报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抢劫罪(2)(2)

抢劫罪(2)(2)

抢劫罪一、定义及概念:抢劫罪,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2、“暴力”,是指最狭义的暴力。

首先,该暴力内容为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即彻底压制对方的反抗。

其次,该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使用暴力。

最后,该暴力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3、“胁迫”,是指最狭义的胁迫。

首先,胁迫的方式没有限定,包括语言、动作等。

其次,胁迫的内容要求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并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4、“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5、“抢劫公私财物”即目的行为,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依本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三)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1.1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1月12日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内容还涉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国内落实。

该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在理解和适用上常常产生分歧,且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市场竞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如何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为总结审判经验,细化和明确法律的具体应用标准,确保裁判标准的一致性,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解释。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仿冒行为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按照该项规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以及混淆误认的诸项构成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1.06•【文号】法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2012]9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2年4月5日法[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规定》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

《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规定》是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国务院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我院也下发紧急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相关程序和执行主体,有利于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理顺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公通字[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警务督察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10日公通字[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为切实加强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支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我国将举办北京奥运会,加强枪支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对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确保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和奥运会成功举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务用枪的配备和使用,是法律赋予刑事司法、治安行政执法机关和金融守护押运单位的特定权利,严格限于法定的范围和用途。

如果枪支管理不严、流散社会,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管理使用好公务用枪是各配枪部门、单位依法执行职务的客观需要和基本要求。

当前,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公务用枪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保管设施简陋,对配枪人员疏于管理教育,导致枪支丢失、被盗特别是滥用枪支致人伤亡案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各级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坚决把枪支弹药管住管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1日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抢案件,即指抢劫罪案件。

在我国,两抢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对两抢案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探讨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两抢案件的法律依据1.刑法总则(1)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抢劫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①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②客观要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③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④主观要件: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抢劫罪犯罪形态分为以下几种:①既遂: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公私财产所有权已经受到侵害;②未遂:抢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目的;③中止: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刑法分则(1)抢劫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③抢劫多人或者多次抢劫的;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⑤抢劫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暴力犯罪的。

(2)抢劫罪的相关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抢劫罪情节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抢劫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①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②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③抢劫多人或者多次抢劫的;④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⑤抢劫后,又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暴力犯罪的。

《指导意见》与《两抢意见》之冲突

《指导意见》与《两抢意见》之冲突

《指导意见》与《两抢意见》之冲突
今天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该意见部分解释与《两抢意见》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可能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指导意见》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而“暴力强度较小”,如何区别暴力强度较小或较大,这个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所以该规定很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演化为往往凭借是否达到“轻伤以上后果”来判断是否构成转化性抢劫。

这个轻伤后果的标准又与《两抢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其中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不一致,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司法实践中把握上会带来难度。

比如案例:某甲乘手机店店员不注意,抓起一部手机(价值1800元)便往外跑,另一店员在门口阻拦,甲撞倒该店员造成轻微伤,后甲被抓获。

甲的行为构成不构成犯罪呢?这就需要来判断甲的行为算不算”使用暴力“了,这个强度是较大还是较小了。

这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而且罪与非罪难以区分,所以两个《意见》应统一标准,都以轻微伤作为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
药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检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高检发办字[1992]4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2.09.15
【实施日期】1992.09.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缴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工作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盗窃、走私、贩卖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

仅被盗、被抢的军用枪支就有2369支至今仍流散在社会上。

犯罪分子利用手中的枪支从事杀人、抢劫、强奸、贩毒、绑架人质、劫持出租车等犯罪活动。

据公安部统计,去年全国发生持
枪杀人抢劫案345起,今年1至6月,全国又发生持枪杀人抢劫案751起,是去年全年发案数的一倍多,给社会治安、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9月1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收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的通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公安机关收缴。

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

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

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

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热门城市:长春律师兴隆台区律师赤城县律师昆明律师盐山县律师双桥区律师西安律师隆尧县律师双滦区律师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犯罪中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此时对犯罪分子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虽然我国对抢劫罪做出了司法解释规定,但并没有单独规定▲持枪抢劫的司法解释。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提供最新的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兼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作者:侯杨发布时间:2007-10-31 14:27:08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已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的理解(一)《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的总体评价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现行的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

该法施行以来,在促进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知名商品、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等知识产权。

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审判实践的发展,各地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持续多年大幅增长,法院审理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过程中不断感受到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细化和具体解释。

为解决实践中一些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最高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经过长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该司法解释。

《不正当竞争若干解释》共十九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和商业诋毁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和相关诉讼程序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粗放的规定和笼统概念进行了深入界定,特别是实践中出现的类型较新,争议较大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许多重要的细节规定。

因此,司法解释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在基本奠定了专利权、商标权和着作权等保护的司法机制后,最高法院现已转入到与市场更加贴近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适用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讲话,刊发于2006年5月23日法制日报)其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统一司法尺度,依法保护有关知识产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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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
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
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

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

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00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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