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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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许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07]3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07〕226号)。
现将调整后的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划分许昌市城区(含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一)一级土地范围: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北路);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南至新兴路);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许昌宾馆);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北路);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7.六一路;8.三八路;9.仓库路;10.人民路;11.南九曲街;12.南大街;13.文峰北路(北起八一路,南至新兴路);14.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5.西大街;16.东大街;17.东关大街;18.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19.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0.天平街;21.前进路;22.榆柳街;23.古槐街;24.北奎楼街;25.南奎楼街;26.文庙前街;27.察院西街;28.文博路。
(二)二级土地范围:1.大同街;2.南顺河街;3.建安大道(西起劳动路,东至建安桥);4.清虚街;5.文化路;6.八一西路、八一东路;7.向阳路;8.光明路;9.新兴西路(东起文峰路,西至延安路);10.育才路;11.议台路;12.望田路;13.解放路北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4.湖滨路、华佗路(五一路以东);15.五一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6.聚奎街(南起引龙街,北至东大街);17.文惠街;18.引龙街;19.机房街;20.衙前街;21.安怀街;22.井巷街(西起西大街,东至清虚街);23.凭心街;24.文庙后街(西起南大街,东至察院西街);25.布后街;26.东顺河街;27.西湖南街;28.西湖北街;29.北九曲街;30.北关大街。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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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沈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间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二、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类别│ 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地区范围││││(元)│││││││├───┼───┼───────┼─────────────────────────┤│城│ 1等│10│铁西区:南九中路、贵和街、南七中路和齐贤南街以内区││市│││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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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随着我市经济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用地规模、功能分区、城市规划范围不断变化,原中心城区土地使用税征收级别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形势。
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合理、最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主导思想和原则此次调整以“公平纳税人税负、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为主导思想,以遵循土地价格近价区域均衡为原则。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此次调整的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执行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
三、调整后地段等级和具体区域(一)城区地段等级划分。
1.一等地段。
文圣路与中华大街交叉点(起点)--中华大街与胜利路交叉点--胜利路与青年大街交叉点--青年大街与文圣路交叉点--起点。
2.二等地段。
(1)铁西路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铁西路与前进街交叉点--前进街、南常路与南环街交叉点--南环街与建材路交叉点--建材路与太子河大坝交叉点--太子河大坝与北工街交叉点--起点。
(2)宏伟路与联运街交叉点(起点)--联运街与学院路交叉点--学院路与工农大街交叉点--工农大街与宏伟路交叉点--起点。
税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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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XX年和20XX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20XX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范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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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税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4
•【字号】永政办发[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
额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30号)
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新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其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二、城区及所属建制镇应税范围的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执行。
三、对因土地使用等级税额调整过高,税负增加过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此调整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
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
(一)冷水滩区部分
注:同一宗土地处于两条或两条以上路段的以土地使用证载明的路段地为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附件2:
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8〕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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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范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维持《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宜政秘〔2014〕124号)通告规定的范围不变。
二、降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由15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9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8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五等土地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安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4日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等级范围税额标准一等区域东:以龙眠山路为界南:以沿江路为界西:以茅清路—鸭儿塘路为界北:以黄土坑西路—菱湖北路为界14元/平方米二等区域主城区:东:以晴岚路—振风路—独秀大道为界南:以沿江路—龙眠山路—黄土坑西路—立新圩路为界西:以环城西路—石门湖东岸为界北:以站南路—机场大道—合安高速—胜利路为界11元/平方米东部新城区:东:以环城东路为界南:以江堤—环城南路为界西:以龙泽南路为界北:以铁路线—外环北路—元山路—长风路—站南路为界三等区域东:以龙泽南路—港口路为界南:以江堤为界西:以独秀大道—晴岚路—胜利路—合安高速为界北:以石塘湖东岸—外环北路为界9元/平方米四等区域东:以经五路—纬三路为界南:以纬一路—纬二路—新206国道为界西:以环三路—龙城路为界北:以兴宜路—龙城路为界7元/平方米五等区域新洲乡、皖河农场、五横乡、罗岭镇、山口乡、海口镇以及前四等未涉及区域5元/平方米——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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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
段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24
•【字号】石政函[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
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政函(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我市市城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做适当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重新划分如下:
一级地段:西从中华大街以东,东从体育大街以西,北从和平路以南,南从槐安路以北的四条道路围成的范围内及其四条道路交叉之间沿街两侧地域。
二级地段:二环路沿街两侧和二环路以内已划为一级地段以外的其它地域。
三级地段:二环路以外的地域(包括矿区范围内的地域)。
二、调整地段等级后,其相适用的税额标准仍按原来的税额标准执行。
即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1.5元。
三、各县(市)征税地段等级、税额需要重新划分标准的,由各县(市)提出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浅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
![浅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https://img.taocdn.com/s3/m/ac116fa1e53a580216fcfe28.png)
浅谈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作者:黄晨来源:《商情》2017年第32期【摘要】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是“营改增”后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培植地方税税源、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本文以笔者所在的彭泽县为例,深入剖析调整该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紧迫性、重要性,并就调整后加强税收征管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调整建议随着我县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城市空间进一步扩围,澎湖高速、铜九铁路相继贯通全境,帽子山核电站前期工程顺利完工,沿江工业带建设规划初具规模.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征收税额标准、级差收入档次幅度等提出了新要求。
一、适时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等级税额的必要性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我县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政建设得到长足发展。
而我县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标准仍是2007年根据当时县城规划、各地段土地级差和经济繁荣程度确定的,并以此为基础于2009年对征收范围作出小幅度调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急需扩大,现行的征收范围与现阶段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区的划分不相匹配2009—2016年,我县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和市政设施日臻改善,城区不断扩大,新城区相继涌现澎湖湾工业园区、矶山工业园区、山南新区,其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县政府也适时调整城市规划区并于2015年7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多年未做调整.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永修等六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赣地税函[2009]3号)的规定,目前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类地区东至粮食局二库,西至钓鱼台,南至闵家桥和渊明湖小区,北至长江;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外的县城规划区内;三类地区为建制镇。
其征税范围远窄于现行《彭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九府字)[2015]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现行的征税范围,澎湖湾工业园区、矶山工业园区及山南新区处于不征税的区域,而老城区、综合工业园区自2009年以来一直按一类区(江西九江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按二类区)征税,这就造成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的税负严重失衡。
调整后郑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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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郑州市⼟地使⽤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市内5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平⽅⽶⼟地征收城镇⼟地使⽤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级地段8元,⼆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元。
近年来,随着郑州市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发展,城市框架的不断扩⼤,原城镇⼟地等级范围划分已与现状不相适应。
为进⼀步调节⼟地级差收⼊,促进合理利⽤⼟地,提⾼⼟地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河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现就有关城镇⼟地使⽤税⼟地等级范围调整的事项通知如下:⼀、调整后⼟地等级范围(⼀)⼀级地段桐柏南路—桐柏北路—农业路—南阳路—东风路—中州⼤道—连霍⾼速公路—⼀○七辅道—⾦⽔东路—明理路—商⿍路—⼀○七辅道—陇海铁路线—中州⼤道—航海东路—航海中路—航海西路—桐柏南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地。
(⼆)⼆级地段西四环—连霍⾼速公路—京港澳⾼速公路—商⿍路—⼀○七辅道—陇海铁路线—经开第⼋⼤街—南三环东路—南三环—西三环—化⼯路—西四环的环形区域内除⼀级地段以外的⼟地。
(三)三级地段1、陇海铁路线—荥阳市界—连霍⾼速公路—江⼭路—⼤河路—⼀○七国道—连霍⾼速公路—中牟县界—机场⾼速公路—南四环—西四环—陇海铁路线的环形区域内除⼀、⼆级地段以外的⼟地。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成⽴的“⼆七星⽕技术密集区(马寨⼯业园区)”内的⼟地。
3、郑州航空港区范围内的⼟地。
(四)四级地段郑州市区内除⼀、⼆、三级地段以外的⼟地。
有关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使⽤⼟地的单位和个⼈,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执⾏时间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郑州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地使⽤税征收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额的通知》(郑政⽂〔2007〕119号)中关于《郑州市市区⼟地等级类别范围》的规定同时废⽌。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6b00396c175f0e7dd1370b.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发文字号】大政发[2006]6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划分工业、商业制定不同税额标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方式,调整为在同一地段等级实行统一的税额标准。
二、统一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5元;五等4元;六等3元;七等2.5元;八等2元;九等1.5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适用一至六等税额;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双D港区域)、金州区、旅顺口区年最高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平方米;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年最高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调整后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平方米;长海县最高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最低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三、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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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7〕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一步发挥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不含上街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6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
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见附件)。
三、税额标准市内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
郑州市各县(市)及上街区土地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至12元。
土地等级设为三级,具体等级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郑政文…2003‟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二○○七年七月六日附件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一、一级地段农业路———农业东路———七里河———郑汴路———东明路———陇海路———嵩山路———建设路———金水路———南阳路———农业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二级地段东风路———东风东路———七里河———航海路———桐柏路———建设路———嵩山北路———翠花路———沙口路———东风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外的土地。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ea75ff8f6529647d27285286.png)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并通告如下:一、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1、城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东、西、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临街两侧区域。
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一环路以内一等地区以外其他地区(含一环路临街两侧区域)。
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长安科技园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含草滩生态园区、泾渭工业园区)、曲江新区、莲湖科技产业园所辖区域及与区内区外临街两侧区域,长安路临街两侧区域(南门至电视塔以北,不含电视塔);小寨东西路临街两侧区域(大雁塔十字以西至吉祥村十字以东);二环路以内一、二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二环路两侧临街区域)。
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三环路以内一、二、三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含三环路临街两侧区域)、草滩生态园区、长安科技园及拓展区、浐灞生态园区集中治理区。
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本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所辖一、二、三、四等地区以外其他区域。
2、环山公路沿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南区域。
二等地区:(12元/平方米、年)环山公路以北两公里范围内区域。
3、阎良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南地区)、阎良区经济开发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凤凰路街道办、新华路街道办辖区关中环线以北地区;北屯、振兴、新兴街道办政府所在地;关山、武屯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一、二等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4、长安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韦曲镇、郭杜镇辖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王寺镇、引镇、滦镇、东大镇、太乙镇、杜曲镇、斗门镇、子午镇、细柳镇、王曲镇、鸣犊镇、马王镇、黄良乡、五台乡、五星乡、兴隆乡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灵沼乡、大兆乡、王莽乡、高桥乡、杨庄乡、魏寨乡、炮里乡辖区及其他地区5、临潼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 (6元/平方米、年)区政府所在地(骊山街办)和秦陵街办辖区二等地区: (4元/平方米、年)新丰、代王、斜口、西泉、行者街办辖区三等地区: (2元/平方米、年)其他街办和乡镇辖区,非城镇工矿区6、户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 余下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机场工矿区、石井镇、庞光镇、草堂镇、秦渡镇、大王镇、涝店镇、祖庵镇、蒋村镇、甘河镇镇政府所在地,涝峪旅游区管委会、太平旅游区管委会所在地及沣京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域划分为准)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7、高陵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5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4元/平方米、年) 西安泾河工业园区、西安泾渭工业园区三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 耿镇镇、通远镇及其他镇政府所在地8、周至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终南镇、楼观镇、马召镇、尚村镇、哑柏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其他镇政府所在地9、蓝田县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等地区:(3元/平方米、年)县政府所在地二等地区:(2元/平方米、年)其他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三等地区:(1元/平方米、年)戈牌镇政府所在地二、执行起始时间调整后的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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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许政[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11]72号)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11〕274号),决定对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许昌市城区(含魏都区、许昌新区、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其中一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四级街道年税额标准为3元/平方米。
具体的土地等级范围如下:(一)一级街道: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路转盘);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口,南至仓库路口);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三鼎商务广场);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中路口);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口);7.南关大街(北起仓库路口,南至新兴路口);8.六一路;9.三八路;10.仓库路;11.人民路;12.南九曲街;13.南大街;14.文峰中路(北起八一路口,南至新兴路口);15.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6.西大街;17.东大街;18.东关大街;19.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20.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1.天平街;22.前进路;23.榆柳街;24.古槐街;25.北奎楼街;26.南奎楼街;27.文庙前街;28.察院西街;29.文博路。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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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铁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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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丹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0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以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复函》(辽地税发[2006]115)的规定,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丹东市市区内地段等级与税额标准丹东市市区内划分为5个地段等级,按照大城市的标准确定相应等级单位税额标准。
其中:一等地段所属区域为火车站以东,朝凤街、柴草市街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沿江开发区(铁路线以西--花园河以东,防洪坝以南区域),单位税额为8元/平方米。
二等地段所属区域为花园河以东,火车站以西,朝凤街、柴草市街以东,大沙河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沿江开发区(花园河以西,二潮沟以东区域,含月亮岛),单位税额为6元/平方米。
三等地段所属区域为胜利桥、滨江桥以东,花园河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大沙河以东,曙光路以西,燕窝山以南,鸭绿江以北;一、二等地段铁路线1000米界以北至城区界以南;沿江开发区(二潮沟以西,一潮沟以东区域含江湾工业区),单位税额为4元/平方米。
四等地段所属区域为曙光路以东至套外地区,果园沟及经山路以南,鸭绿江以北;五龙金矿办事处、浪头镇、安民镇、蛤蟆塘镇、五龙背镇、汤山城镇、太平湾办事处、同兴镇、九连城镇、楼房镇、三等地段铁路线1000米界以北至城区界以南地区;沿江开发区(一潮沟以西区域仁川工业团地),单位税额为3元/平方米。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d5e339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ce.png)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0.25
•【字号】抚政办发[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
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3〕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部分地区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抚顺县章党镇(辽电地区)划入东洲区后,适用四级地段,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0.5元。
二、抚顺县哈达镇、兰山乡、章党镇(辽电地区以外)划入东洲区、抚顺县大柳乡划入顺城区后,适用六级地段,年税额为每平方米4.5元。
三、沈抚新城核心区、产业区(不含拉古)地段等级由原来的五级调整为四级,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0.5元。
四、高湾地区(含三二五库)地段等级由原来的四级调整为三级,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五、沈抚新城拉古地区适用五级地段,年税额为每平方米7.5元。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段等级由原来的五级调整为四级,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0.5元。
附件:抚顺市城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征收范围四至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1998]28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武政[199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96ad6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05.png)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的通知(1998年3月30日武政〔1998〕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7〕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如下:一、城区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10.00元,二级土地8.00元,三级土地6.00元,四级土地4.00元,五级土地2.40元,六级土地2.00元,七级土地1.60元,八级土地1.20元,九级土地1.00;郊区县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2.00元,二级土地1.00元,三级土地0.50元;私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城区1.00元,郊区县0.50元。
城区、郊区县部分地区和地段的现行土地征税等级调整详见后附件。
二、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乘人汽车|每辆|320元||机|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30元||动|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净吨位每吨|50元|||二轮摩托|每辆|60元||车|三轮摩托|每辆|80元|||轻便摩托(含助动车)|每辆|40元||---|------------|--------|------||非机|畜力驾驶|每辆|32元||动车|人力驾驶三轮车|每辆|24元|||板车|每辆|10元|----------------------------------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4]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5a657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85.png)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要求,现就调整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4元)。
西起长江边-沿利民路向东接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宣高速-沿芜宣高速向西至弋江北路-沿弋江北路延伸段接九华北路-沿九华北路向北至市界-沿市界至长江之间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9元)。
1.西起漳河入长江口-沿漳河接珩琅山路-沿珩琅山路向东跨芜南路接中江大道-沿中江大道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西至弋江路-沿弋江路向南接利民路-沿利民路向西至长江之间的的土地。
2.东起芜马高速,南至芜宣高速,西起弋江北路延伸段接九华北路至市界,北与当涂交界线之间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
1.西沿扁担河向北至芜宣高速-沿芜宣高速向东南接芜马高速-沿芜马高速向北与当涂交界,南以青弋江为界,东、北与当涂交界线之间的土地。
2.西起漳河-沿珩琅山路向东接芜南路-沿芜南路向南至漳河-沿漳河向西、向北接珩琅山路之间的土地。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1]3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84bb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51.png)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公平负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和省地税局《关于对盘锦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287号),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一、城市市区各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一)一级地段等级(省定二等)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
1.双台子河以南,中华路以东,兴隆干渠(兴隆干渠向西直线至中华路)、东营线以北,东绕城路以西、兴于快速干道(苏家洼子段)以北、苏家洼子村以西(包括苏家洼子村),沟海铁路(至双台子河)以南、西以内的区域。
2.中华路以东,红旗大街以南,双兴北路以西,双台子河以北的区域。
(二)二级地段等级(省定四等)年税额为18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内,未列入一级地段等级的部分,均为二级地段等级。
(三)三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兴隆台区的红村、于楼、欢喜岭、高升、曙光、友谊、新生、平安等街道办事处(工矿区)的区域为城市三级地段等级。
二、各县地段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一)盘山县1.盘山县县城一级地段等级:(省定六等)年税额为12元/平方米。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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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土地级差收益的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邯郸市市区范围内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情况如下:一级地段:丛台路、陵西大街、陵园路、滏河大街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路两侧。
二级地段:除一级地段区域外,由南环路、北环路、东环路、西环路围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沿四条环路两侧。
三级地段:为一、二级地段区域以外的市区地域。
峰峰矿区、冀南新区原马头生态工业城区域为三级地段。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除四条环路以内及环路两侧为二级地段外,其余区域为三级地段。
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25元,二级地段18元,三级地段10元。
纳税人使用土地临两条道路以上的,按门牌号确定所属地段,暂无门牌号的按所临主要街道确定所属地段。
二、凡是因经济发展和城镇开发建设,造成各县(市)原地段等级划分不合理的,要重新进行调整划分,具体批准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地段等级范围划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通知》(〔2011〕110号)同时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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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
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
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
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
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X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
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XX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XX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XX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
通过《XX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
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四)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困难。
对增量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在2007年1季度内延期缴纳税款。
注:1.城市市区即城市规划区,由中心城区、桃仙国际航空港副城及新城子副城组成。
中心城区X围东起XX与XX市界,西至新潘公路,北起蒲河,南至苏抚灌渠。
2.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