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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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行程序

计划生育行政执行程序

计划生育行政执行程序一、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再生育的行政许可机关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的行政许可程序是:1、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再生育的,当事人必须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2)《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3)目前未怀孕的证明材料;(4)双方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2、乡(镇)、街道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在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

3、决定和送达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以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是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机关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行为是行政证明行为。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三者号令)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出具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是: 1、当事人提出要求拟离开户口所在县(市)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证明:(1)居民身份证;(2)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2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2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____依法治国方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机关依法行政能力,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与服务行为,根据《中华____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要合法。

二是合理性原则,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在合法的基础上要符合公平公正和符合情理的原则。

三是要保证行政效率的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要求要积极____办理,不能久拖不决。

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

四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一)明确行政执法依据,规范行政执法主体。

(二)明确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错案追究制度。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是指我局按照《条例》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内设机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和从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口管理办,具体负责实施责任制的日常____、协调工作。

局长是我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总责任人,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三名副局长兼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副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是本股室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并担任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

副股长协助科长做好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向股长负责;股室工作人员是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人,并向股长负责。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内容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一)《_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____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两重论

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两重论

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两重论【摘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社会抚养费是目前我国落实基本国策唯一的法律手段。

但从理论界到实践界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定性,一直争论不休。

文章分析了当下社会中对其法律性质的两种论点,并分别在理论和实践中对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随着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和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深入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和公众关心的热点。

社会抚养费制度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其法律性质应当如何界定?是要理解为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还是个人对社会的一种补偿?学者和群众对此众说纷纭。

笔者通过查看资料并结合有关司法案例得出其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两个观点,并分别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深入分析。

一、行政处罚论(一)理论层面从概念上讲,“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从种类上说,财产罚作为行政处罚之一,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在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这一问题上,行政处罚论认为,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对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的一种经济限制,这种限制就是行政处罚财产罚范畴中的罚款。

笔者认为,从社会抚养费的历史变迁和立法者意图中,可看出他们对社会抚养费持否定评价,尽管没有明确说明属于行政处罚,但也有其存在的理由。

大致总结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抚养费的历史沿革变迁带有明显的罚款迹象,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层面实质变动不大。

社会抚养费是由地方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计划外生育费”改名而来,无论名称还是性质,社会抚养费都与计划外生育费截然不同,但很多群众仍然认为性质是一样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审议;制定规章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

第四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准确、简洁、规范。

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六条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实行立项申报制度。

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的,应当向省政府报请立项。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乡级人民政府职权

螺田镇人民政府职权行政许可一、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二、承包期内调整承包地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法律依据:(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胎生育证批准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10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三章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治统一,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健全权责一致、程序完备、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建设,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明确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行政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主审、司法所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授权组织按照《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行政合法性审查。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二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财综字[1997]1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5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省级立项6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赣价费字[1993]88号,赣价费字[2001]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财综[2015]34号三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7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府发收费字[2004]1441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2018年7月16日) 4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省级立项8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06]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4号四民政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9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级立项10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缴入地方国库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11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12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六国土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13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14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15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 16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17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18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八交通部门  中央立项2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审字[2004]1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3号 21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十一水利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22水资源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 2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十二农业部门  中央立项2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2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26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十三卫生计生部门 中央立项27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1362号 28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50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综[2008]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赣财非税字[2016]10号 29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赣财非税[2016]1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十四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3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十五法院  中央立项31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十七质检部门  中央立项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33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3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二十四仲裁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35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二十五红十字会  36造血干细胞配型费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二十六妇联★省级立项37公办 少年儿童活动中心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1993]150号,赣价行字[1998]67号, 赣财综字[1998]151号二十七老干局★省级立项38老年大学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字[1997]109号, 赣价行字[1997]58号二十八相关部门 39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2、标记“▲”的为涉企收费;注: 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出台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

”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7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

计划生育法律案例(3篇)

计划生育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增长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我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别家庭为了传宗接代、追求个人意愿等原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导致非法生育现象的发生。

本文将以李某某非法生育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李某某,女,32岁,已婚,居住在某市某区。

根据当地计划生育政策,李某某夫妇应生育两个孩子。

然而,李某某在2019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下第三胎。

2019年10月,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接到举报,经调查核实,李某某夫妇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随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李某某夫妇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夫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

”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李某某夫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处理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依法注销其生育证。

四、案件处理结果1. 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李某某夫妇征收了社会抚养费。

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2. 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夫妇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来执行公务的,他们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推行计划生育,维护计划生育管理秩序职责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主要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义务的单位、个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予配合,拒不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的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某公民出现了超生子女的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该公民对计划生育部门作出的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不予执行,或者不予按时、全部执行,即为拒绝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

对于拒绝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由于其情节相对于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进行阻碍的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当事人主观恶性不大,可由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

二、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主要表现为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阻碍的违法行为,其中既包括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阻碍的犯罪行为,也包括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进行阻碍的一般违法行为。

这里的“暴力”是指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进行打击或强制,如捆绑、围攻、殴打等,但不包括重伤、杀害在内;“威胁”是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以实施伤害、杀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逼或胁迫,使其放弃执行自己的职务。

2024年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二篇)

2024年厂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主要为本厂育龄职工(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人员)。

第三条厂办公室负责全厂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生产车间、各科室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生产车间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目标。

及时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社区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各生产车间、各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

各生产车间、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建立育龄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督促落实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生产车间、科室,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晋升职务。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七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

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批准领取计划生育证。

第八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

计划外怀孕的职工,应当在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九条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

育龄女职工环、孕检每年至少四次。

第十条停薪留职和内退育龄女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进行当月环、孕检,确认无计划外怀孕,并与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厂办公室应在____日内将女职工的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当月孕检情况等书面通知职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索要回执。

第十一条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育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每季度应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证明用挂号信寄厂办公室,或返回单位接受环、孕检。

社会抚养费能否要回,征收政策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能否要回,征收政策是怎样的?

We all firmly believe that no matter how cold the wind and snow are, and no matter how long the winter is, we cannot prevent the return of warmth.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社会抚养费能否要回,征收政策是怎样的?在政策变化之前,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经缴纳的,不予退回。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在以前国家没有开放二胎之前,不少人家因为超生而被国家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用,近年国家开始开放二胎,这让不少人红了眼,可能有些人在国家开放二胎的前一年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于是就想着能不能要回,毕竟政策推行的时间也不长,那么社会抚养费能否要回,征收政策是怎样的?一、可不可以要回在政策变化之前,应该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并已经缴纳的,不予退回。

不论政策法律,凡有变化的,以变化之日为节点,之前的行为按照之前的规定执行,之后的行为按照之后的规定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撤销。

二、征收规定对象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务院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二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3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3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生活中许多现象都包含着物理常识,下列所表述的现象中,包含力学知识的有()。

A. 汽车雾灯的颜色是黄色的B. 火车开动时先后退一下C. 方程式赛车采用扁平的流线型车型D. 液罐汽车罐体是圆形的正确答案:B,C,D,2.(多项选择题)(每题 1.20 分) “十二五”期间,我国优化城市布局和形态应遵循的原则有()。

A. 统筹规划B. 合理布局C. 完善功能D. 以大带小正确答案:A,B,C,D,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从2014年,每年的元旦、五一节和国庆节,某市市委、市政府大院对公众开放,开放内容分为主题展示、便民服务和观光旅游。

这样做最主要的目的是()。

A. 加强与群众的联系B.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C. 促进观光旅游发展D. 提高政策服务水平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的红色政权能够存在与发展的客观条件有()。

A. 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B. 相当力量的红军的存在,共产党的有力组织和正确政策C.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影响D. 全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发展正确答案:A,C,D,5.(多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列属于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是()。

A.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B.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C.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D.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正确答案:B,C,D,6.(判断题)(每题 1.00 分)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比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正确答案:A,7.(多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生殖,是指当生物体生长发育到一定阶段后,能够产生与自己相似的子代个体。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财产权益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
,
元罚 款
终 止 妊 娠 为止 违反
《 条 例 》 第 十条 第 三 款 规
造成 计 划 外 生 育 的

按 计划
第四条

,
外生 育 征 收 计 划 外 生 育 费 第七 条
明 做 假手术
、 、
在 接 到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落实避 孕 节 育
有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规 定开 假 证
,
例处
10 0 0 0
元罚 款

没 收 其 全 部非法 所 得
,
并处 20 0 。 元 至
10 000
对 出 现 前 款三 种情 形 之 一 的单 位
,
同时
` 。0 0 0
元耀 款

并 林其 有
所在 单 位处


100 00
元罚 款

罚款

第八 条 育环 器
施的 罚款
, ,
违 反 计 划 生 育规定 摘取 避 孕 节
, 、 、 、
附件
罚规定
:
江西 省对违反 计划 生育 的罚款 处
一 九 九 六 年 一 月五 日
会 财 政局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同 意 现 将 《 江 西 省 对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罚 款 处 罚 规 定 》 印发 给 你们 望 认
,
,
江 西 省 对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罚 款 处 罚 规 定
.
法规 之 窗
《江 西 财
税与 会计

6
.
省 计划 生 育委员 会
省 财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对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的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3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施行日期】1998.08.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8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舒圣佑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日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听证活动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该机关组织听证。

具体工作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非本案调查人员;(二)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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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章一般程序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
(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
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九)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的处理低于《条例》规定最低限度的,可由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到位。

第二条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有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但应事先办理委托书。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和组织鉴定,包括亲子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的有关人员集体讨论,经行政首长同意并签发后方可发出。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进行罚款处罚,应当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或《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据的事实;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事实以及有关证据;
(三)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四)社会抚养费或罚款的数额;
(五)社会抚养费或罚款必须在接到通知多少日内交到何处;
(六)其它处罚、行政处分建议;
(七)如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征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征收)决定的执行。

(八)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作出决定的时间及单位印章。

第八条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处罚(征收)当事人不在的
由其亲属签收,被处罚(征收)当事人拒绝接受《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现场证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写明拒收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留置在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书》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条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征收)决定的执行。

但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

(一)作出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被处罚(征收)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又不履行处罚(征收)决定的,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机构可向被处罚(征收)当事人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


请强制执行时应将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卷宗材料及有关证据同时送人民法院。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述行为,事实确凿,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不包括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月17日制定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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