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务 院关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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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现行政策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若干现行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财政政策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从1994年起专门拨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产业化经营项目,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

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国粮财〔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的通知国粮财〔2017〕121号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近期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粮食产业经济这篇大文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支持作用,大力扶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粮食行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企业增盈增效,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联合开展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认定和扶持发展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促农增收。

支持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龙头带动作用,以多种形式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成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使种粮农民分享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收益,带动和促进种粮农民就业增收。

——助企增效。

持续加大政策和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扶持粮食主营业务突出、有产品、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管理水平较高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以粮食种植、收储、加工和销售为主业开展产业化经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创新发展。

对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以资产为纽带促进粮食产销衔接,以及经营管理优化、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品牌建设、资金筹集、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基础实力强、市场前景好、增长潜力大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加大扶持力度,鼓励龙头企业特别是粮食精深加工企业创新、绿色发展,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适应群众粮食消费需求升级,开拓新市场,发挥创新示范作用,增强粮食行业创新驱动能力,培育新的产业经济增长点,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点、问题及发展思路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

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农业龙头企业在中国农村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点、问题和发展思路进行分析。

一、发展特点1.规模化生产: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有规模化生产的特点。

他们拥有大量土地、现代化农业设施和设备,可以实现大规模高效的农业生产。

2.全产业链布局: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涉及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全产业链,形成了全面覆盖的产业布局。

3.技术先进: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引领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

4.品牌优势: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通过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能够实现产品的附加值和溢价。

5.资本实力:中国农业龙头企业通常拥有雄厚的财力和资金。

它们能够依托自身的资本优势,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快速扩张业务规模。

二、存在问题1.生产成本高:规模化生产所需的土地、设施和设备投入较大,导致了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成本较高。

2.品牌建设不足:虽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品牌优势,但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龙头企业品牌建设水平相对较低。

3.技术创新不足:虽然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但整体来看,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存在不足。

4.全产业链布局不够完善:部分农业龙头企业虽然实现了全产业链布局,但整体来看,还存在布局不够完善的问题。

5.金融支持不足:尽管农业龙头企业资本实力雄厚,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相对较低,金融支持不足,制约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三、发展思路1.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2.拓展新的市场领域:农业龙头企业应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产品出口水平,同时也要拓展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新的市场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01•【文号】国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更大激发市场活力,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一)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指导督促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进一步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

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允许使用反映新业态特征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

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及时将反映新业态特征的经营范围表述纳入登记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二)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

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均应允许相关市场主体进入。

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对仅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平台,除直接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金融、新闻等领域外,原则上不要求比照平台内经营者办理相关业务许可。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摘要:龙头企业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问题,是根本的问题,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在调整农业结构的背景下,如何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参考了多方资料后,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对策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中,依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利益机制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或合作经济组织。

【1】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一种带动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是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在带动和牵引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近年来,各地以农业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但是,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龙头企业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数量少、规模较小,辐射性较弱到目前为止,截至2012年2月,我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已有1253家,仅占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的1%左右。

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地区龙头企业分布极不均匀。

我国现有龙头企业绝大部分规模较小,档次不高,并存在对水平的重复建设问题。

真正能带动一批基地、带动一个产业,并具有较强应变能力的大企业还是比较少。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近年来,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我国采取了多种措施和政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我国农业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农业产业的规模化和效率,从而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国家加大了对于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农业生产力和生产效益。

例如,国家实行农业机械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产业化战略,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和引导农业企业通过技术改进和升级,提高农业的产值和利润。

同时,国家加大对于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各方面协同合作,从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其次,国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注重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通过加强监管和各种技术手段,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例如,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加强对农业化学品和化肥的监管,从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国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拓展出口和市场空间。

国家加大对于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农业企业通过各种渠道拓展出口市场,开展国际贸易。

同时,国家也大力推进农村电商的发展,鼓励农产品网络销售,提高销售渠道和市场立足点的多元化程度,增加销售利润。

最后,国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农民的合作,通过合作社、产品合作社等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并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农业生产计划和市场策略,从而达到优化生产和销售效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不仅关乎到农村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更是关系到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政府和企业应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厅(局):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对于替代化石能源、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广燃料乙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迫切需要加快实施石油替代战略,积极有序地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下一阶段将重点推进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化工新产品等生物石油替代品的发展,同时合理引导其他生物能源产品发展。

目前我国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并实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将为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一)坚持不与粮争地,促进能源与粮食“双赢”。

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至关重要。

发展生物能源产业一定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稳步推进。

当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时,国家有计划地拿出一部分粮食加工转化为生物能源,将有助于丰富粮食转化渠道,平衡粮食供求,有效保护粮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

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

促进实现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赢。

(二)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

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立足于提高产业自身竞争力。

在发展初期,实施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有助于突破制约因素,加快产业发展进程。

财税扶持政策要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效率,有利于科技进步。

各类企业要公平竞争,成本低、效率高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国家支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一、摘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重点龙头企业具备的条件1、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4、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且较稳定。

三、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1、金融政策(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2、财政政策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税收政策(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积极建言献策助推行业发展——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举行行业两会代表招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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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7•【文号】国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12.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有了长足发展,已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为本、转化增值。

立足资源优势和特色,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引领,着力构建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升质量、创建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市场主导、政府支持。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瓶颈制约和重点领域,强化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态势、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基于广东省的调研数据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态势、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基于广东省的调研数据

0引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这一发展格局中,国际循环作为双循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走出去”战略是国家落实国际循环的关键举措之一,而农业“走出去”更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增强农业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助力粮食安全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至关重要。

在推动农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农业龙头企业)充当着引领角色,对外投资是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和实质内容[1-3]。

学界对农业企业“走出去”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走出去”总体上呈现出对外投资规模稳步增长、投资主体日益多元、经营领域不断扩大、区域和产业多样化的基本格局,但在当前国际环境下的下行压力较大[4-5];二是推动农业企业“走出去”是保障国内粮食供应、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和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的重大战略选择[6];三是对外投资是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和实质内容[1-3],主要涵盖绿地投资、并购投资、证券投资、联合投资等不同方式[7];四是“走出去”面临国外政策环境、国内政策制度、企业经营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4个方面带来的影响[2,8-9];五是从建立、完善国内体制机制、相关政策和服务体系,引导、支持农业企业提升国际化能力,以及加强与东道国政府、社区协调、磋商和沟通等3个方面对“走出去”的对策建议展开论述[1-2,9]。

现有研究为农业企业“走出去”的进一步探索积累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局限性,包括研究样本相对较少、研究时间跨度相对较短、缺乏针对广东省农业企业“走出去”的深入研究。

广东省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区,同时是企业国际化的领军者,对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的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相关研究区域上的空白。

因此,本文基于2019—2022年广东省的1085家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调查问卷数据及26家省重点农业龙头*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研究”(7177303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广东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研究”(GD21YGL02);广东省普通高校创新人才项目“农业龙头企业践行高质量发展:内涵、驱动因素、制约因素与实现路径——兼评广东省1183家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践行高质量发展的实绩”(2021WQNCX025);广东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基金项目“农业企业:内部控制与食品安全保障研究”(202010)。

关于我国应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的提案

关于我国应着力培养一批国家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的提案
经 验 从 国 家 层 面 看 . 应 该 着 主 动 把市 场 竞 争压 力 转 化 为培 育 制 定 和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知 还 使
力 培 育 一 批 国 家 级 创 新 型 龙 头 创 新型 龙 头企 业 的 推 动 力 。
企 业
识 资 产 管理 成 为企 业经 营 管理 体
关正 £策 和 措 施


关 于确 立培 育创 新 型 企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科 学 技 术部 业 的 动 力 机 制
型龙 头企 业 ,是我 国工 业化 进 程 竞 争 力 的 国 家级 创 新 型 龙 头 企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 完善 企 业 内 部 中必 须 实 现 的历 史 性任 务 。虽 然 业 , 动 各个 行 业 ,尽 快 把 我 国 和外 部 的各 种 机 制 , 高 其 创 新 带 提 我 国 为此 也 作 出 了极 大 的 努 力 , 建 成 创 新 型 国 家 。 但 离 目标 还相 距 很远 。企 业创 新 活动 的质 量 与 效 能 . 进 创 新 型 促
关 企 业 共 同做 好 以下 工 作 :

走 向 国 际 .进 行 跨 国经 营 , 过 通

确 立培育创新型 龙头企业 入 股 外 资 、 兼 并 外 企 等 各 种 形
式 ,提 高 国 际 化 水 平 。
础 , 有较 多 可 动 用 的资 源 , 革 的动力机制 改
开 放 后 的经 济 政 治 形 势 , 我 国 使
展 和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的 关 键 地 体 制 和 相 关 体 制 .消 除 体 制 障 同 开 发 的 合 作 机 制 通 过 多种 形 形 位 . 在 重 点 行 业 的大 型 骨干 企 碍 , 成 有 效 促 进 培 育 创 新 型 龙 式 加 强 国 际 问 的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

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

深府[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转制科研机构方面。

国发[2001]1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中规定:“转制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5年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

国家龙头企业具体要求

国家龙头企业具体要求

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简要标准l、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

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建议蒋黎【摘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供应、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完善农业产业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和环境的原因,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偏小、实力弱、带动力小、与农户联结松散、缺乏国际竞争力等问题.本文在研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政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企业需要从科技、产品质量等方面增强竞争力,完善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经营.【期刊名称】《农业经济与管理》【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8页(P5-11,20)【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对策建议【作者】蒋黎【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24一、引言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产物,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后的又一次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

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龙头企业发展和壮大对农户和基地的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优势产业聚集和升级、区域经济繁荣以及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如何科学认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的时代使命和发展要求,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改变其规模、实力弱小,国际竞争力差的现状,已经成为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和城乡发展需要解答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及特点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我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壮大,现在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也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首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数量和实力增长较快。

截至目前,我国农业龙头企业约11万家,其中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为1 253家(秦富,2013)。

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国内外经验和启示

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国内外经验和启示

业政策性金 融支持 新疆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发展研 究”( I O Y J C 7 9 0 3 6 8 )阶段性成 果, 新疆 自治 区重 点学科 建设研 究项 目 “ 农八师农业龙 头
企业政策性金融扶持现状调查”( N Y X D H 1 2 0 2 )阶段性成果。

7 5 —
【 农村金融 1
农业产 业化经营 最早 开始于美国 , 主要 以家庭农场为组 为农业产 业化的核心 任务 ,已经受到 越来越多发展 中国家 的 重视 ,尤其是以农业 作为国 民经济 基础 的我 国。近 年来 ,我 织 基础 ,各环 节有很多为农 业服务的组织和公 司 ,将农业生 国农业 部出台了很多有 关扶持 国内龙头企业发展 的优惠政策 产 、销售 、农资供应 、产品收购备个环节整合成一有机整 文件 ,并分别联合农 发行和农业银行 推进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 体 ,形成一 体化 的农 业 “ 食 品一 纤维系统 ”“ ’ 。高度 发达的农
业提供 信贷 、担保等扶持 ,推进 农业现代化 。 日本农林公库 经 营活 动范 围 比较 广泛 ,例如 农 业指 导 、农产 品销 售与 加 贷 款支持 范围广 ,涉及到农 产品加 工企业贷 款的各个 方面 ; 工、 农 业生产资料供 应等。农协资金 来源 主要有吸收公 众存
资料可知 ,国外对于龙头企 业的叫法不 一 ,一般认 为是农业 的社会资金投放于农业企业发展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活 。 农林渔 业金融公库 ( 以下简称 “ 农林公库 ”)是 日本专 企 业或者农产品加工企业 。因此 我们就发达国家对 其农业企
业或农产品加工 企业的扶持作为 借鉴对象 。发达国家农 业基 门从事农 业政策性贷 款的金融机构 ,为 日本农林渔业者提供 本实现了现代化 ,尤其以美 国 、法国和 日本 为代表的发 达国 及 时、低利 、长期 的农 业发展所需 资金 。该机构能够根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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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添加时间:2012年03月08日国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总体思路。

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先导,以市场需求为坐标,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断拓展产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尊重企业与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权,不搞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农业产业化发展途径;坚持机制创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联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的组织模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三)主要目标。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和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二、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粮食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

国家用于农业农村的生态环境等建设项目,要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予以适当支持。

(五)推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实施“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支持专业示范村镇建设,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

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资金。

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六)实施标准化生产。

龙头企业要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粮棉油糖示范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七)改善加工设施装备条件。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

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

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

(八)统筹协调发展农产品加工。

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在确保口粮、饲料用粮和种子用粮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九)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研发和应用餐厨废弃物安全资源化利用技术。

加大畜禽粪便集中资源化力度,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

四、创新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十)强化市场营销。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现代物流中心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促进高效畅通安全的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农超对接,积极开展直营直供。

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产销有效对接。

规范和降低超市和集贸市场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铁道、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大宗农产品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运输。

(十一)发展新型流通业态。

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和电子商务,研发和应用农产品物联网,推广流通标准化,提高流通效率。

支持龙头企业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

探索发展生猪等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

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进行风险管理。

(十二)加强品牌建设。

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知名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

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并给予适当奖励。

整合同区域、同类产品的不同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品牌行为。

五、推动龙头企业集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十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十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

积极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开展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

六、加快技术创新,增强农业整体竞争力(十五)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等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

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中的主体作用,承担相应创新和推广项目。

(十六)加强技术推广应用。

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龙头企业搭建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平台。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

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要将龙头企业作为重要的实施主体。

(十七)强化人才培养。

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培养一大批具有世界眼光、经营管理水平高、熟悉农业产业政策、热心服务“三农”的新型龙头企业家。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待遇。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基地服务人员的培训,组织业务骨干到科研院所学习进修。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十八)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龙头企业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商合理的收购价格,确定合同收购底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

规范合同文本,明确双方权责关系。

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方式,缓解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

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九)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

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入股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度融合。

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二十)开展社会化服务。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

(二十一)强化社会责任意识。

逐步建立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龙头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供应。

强化生产全过程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积极稳定农民工就业,大力开展农民工培训,引导企业建立人性化企业文化和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

积极参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

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二十二)扩大农产品出口。

积极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利用普惠制和区域性优惠贸易政策,增强出口农产品的竞争力。

加强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

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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