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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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13•【文号】国土资发[2002]112号•【施行日期】200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等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财预[2001]331号)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

为适应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财政改革理论和知识的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符合国土资源管理特点的项目预算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建立健全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管理工作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加强与财政、国库、审计,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解决专项支出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为规范各专项支出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抓好《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282号)等现有规章制度、办法落实的基础上,抓紧项目预算审查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的研究制定;要适应财政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专项支出的开发范围和开支标准;抓好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尽快制定出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项支出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开支标准,提高项目预算编制、审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实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117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
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财建[2016]84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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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8)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7)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3)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28)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35)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40)第七节冶金企业 (45)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49)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5)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59)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63)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71)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6)第四章附则 (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使用范第二章 围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早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10.09•【字号】黑财建[2005]168号•【施行日期】200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建〔2005〕168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月九日黑龙江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一)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二)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经费;(三)全省土地利用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四)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支出是指省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重点项目支出,经省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示范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补助项目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

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工程新增单价审核管理办法

工程新增单价审核管理办法

新增单价审核管理办法为规范xx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批准下发实施新增的单价审核,特制订本办法。

1. 承包商收到设计变更建议通知单后,对需要提出新增单价的项目在7天内向监理提出新增单价申请,申请新增单价的依据、资料要详细齐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1编写详细的说明,内容应包括新增单价申请依据、采用的定额、参照合同单价编号、各项消耗指标确定的依据及需要特殊说明的因素等;1.2 承包人上报的新增单价须附有单价分析表(见附表5),单价分析表须包含所采用的定额编号、项目名称、工作内容,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说明;1.3 对原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的材料价格,承包人须事先按下列规定办理材料审批手续并将相关签字手续作为附件一并在变更单价申请表中上报:1.3.1 承包人依据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单填报“材料采购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报送监理人审核,材料采购申请应附有申报依据、供货商提供的价格信息、材料的规格型号等内容;1.3.2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核后的申报表报送计划合同部;计划合同部将会同工程部(物流中心)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研,对承包人提出的供应商/制造厂产品、型号规格及价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计划合同部将经过公司合同分管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的“材料采购申报表”一式两份转给承包人;承包人在新增单价中列报经批准后的材料价格,经批准的“材料采购申报表”及供应商发票或复印件一并作为附件在新增单价申报时提供;经公司批准的“材料采购申报表”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材料质量负责的责任;1.3.3 对于采购批量较大的材料,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在“材料采购申报表”签署的意见进行招标或询价采购,发包人和监理人参与采购过程;供应商及材料价格确定后,承包人在申报新增单价时将相关采购过程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1.4 对新增材料总金额低于三千元人民币的,由承包人购置后,在申报新增单价时,将材料采购发票(复印)作为附件提供;对在当期《宣城工程造价》中“市场信息”上已表列的材料价格,按当期《宣城工程造价》中“市场信息”上已表列的材料价格计列在新增单价中;1.5 如承包人一次上报变更单价较多,承包人上报监理人审核时须提供新增单价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

【国土办法】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土办法】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国土办法】河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8]15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8]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其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第四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

具体职责为:(一)省财政厅。

按照国家及我省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筹措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二)设区市财政部门。

筹措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监督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县级财政部门。

负责统筹管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组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预算审核,确定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年度预算及资金来源;审核、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批复。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9]28号各市、州财政局、国土管理局: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的规定,特制订《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3、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

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都要实行招标拍卖。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订供地方案时,要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用年限、出让底价,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落实责任:各级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上下贯通的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3.精细管理:建设单位要合理制定预算,精确掌握工作需求,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及时进行核算。

4.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接受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5.定期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公示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管理要求1.资金使用计划建设单位每年度应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各项费用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资金使用范围(1)单位设备的维护、更新和设备购置;(2)管理办公费用,包括管理员工资、办公用品和办公场所租金等;(3)技术交流和培训费用;(4)其他与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

3.预算编制和执行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合理的管理费用预算,各级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逐级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4.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稽核和合规,建立资金盘点制度和账务核对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5.审计监督建设单位须接受财务部门的审计监督,做好审计审计整改和内部控制的工作。

6.公开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对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方式可以包括公告、网站公示、报刊发布等。

7.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和浪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将严肃追责,包括责令退还资金、暂停资金拨付、记过记大过处分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具体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财综字117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字〔1999〕584号,以下简称财预字58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制度,有利于建立保护耕地新机制,促进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抑制新增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偿使用,培育土地市场,增加土地资产收益。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国家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土地开发整理开辟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落实到位,关系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证《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得到贯彻实施;关系到从严治政,强化管理,保证中央有关耕地保护治本之策得到具体执行;同时也关系到落实补充耕地资金,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对于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使用管理

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 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 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 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 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第二条) 内涵:土地纯收益—平均土地纯收益——市、 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十、关于退库(如何退?)。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4]710号文的规定, 缴入省厅收费汇缴户上的资金,如用地未批,可将 待退费用缴入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退给原缴费 单位。 省财综[2007]258号:因故未予批准建设用地的,由 省国土厅向有关市、县政府下发“退款通知书”, 市、县财政部门填写“收入退回书”送当在人行, 人行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六、关于征收环节
--——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1。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 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2 2。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 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3。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4。只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5。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转用前缴纳。———————— (117号文)
四、缴费标准
对应税法里所说的“税率”。是应纳税额与 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 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起着 调节收入的作用,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 节。 标准是怎么得出来的? 实际计算出来的,是客观的,还是主观制定 出来的?

公司管理费用控制办法

公司管理费用控制办法

公司管理费用控制办法今天小编整理了公司管理费用控制办法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公司管理费用控制办法11.目的为控制公司管理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根据公司总部《管理费用控制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办公生活用品、低资资产等物品的采购以及行政接待、各项活动组织的费用控制等。

3.定义管理费用指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办公及行政费用。

包括办公用品费,移动电话费,综合办公区的日常接待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4.职责4.1 综合部负责对公司办公生活用品、行政接待、各项活动组织的费用控制管理;物资部、资产运营公司负责对公司低资资产物品的购买和管理。

4.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纸质或网上申请表。

5.引用和支持文件公司总部《管理费用控制考核管理办法》公司总部《低值资产管理制度》6.总要求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相关管理费用的申请,按照审批流程汇总至综合部或物资部,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统计和采购。

7.过程描述7.1.办公用品费7.1.1常规消耗性办公用品:笔、刀、本、橡皮、订书机、尺子、墨水、稿纸、复写纸、曲别针、大头针、订书钉、胶带等。

考核标准与控制措施:公司领导、管理部室、专业负责人按照每人15元/月标准,公司管理部室人员及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照每人10元/月标准。

公司本着节约的目的,由各部门、专业根据需求情况填写《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或走网上流程,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综合部统一采购登记发放,当月需求计划不应超出本部门人数核定的总金额。

竣工资料整理、档案存放、重要会议及活动等公司公共行为所需办公用品,例如:文件盒、文件夹、文件架、文件袋等,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填写《物资需用计划审批单》或走网上流程,注明“公司某某项目使用”,经综合部主任、工程部主任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统一采购,费用公司承担,不计入个人办公费用。

7.1.2构成低值资产的办公用品:沙发、文件柜、办公桌椅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根据评估或协商确定的合理标准,对拆旧区内居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进行补偿,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拆旧区的土地复垦费用。

包括复垦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确保拆旧区土地恢复为可利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3、建新区的农民安置费用。

用于新建安置区的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4、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提升建新区的综合承载能力。

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项目规划设计、测绘、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四、资金预算管理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支出预算等。

2、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年度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1、增减挂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2、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办法

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特需和新增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定期梳理上报办法第一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定期梳理上报,实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制,依据《**市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相关政策文件及医疗证据链规定,遵循〃正确的保留、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

第二条范围包括各科室现行的所有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医嘱。

第三条合法性:即收费项目是否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且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有无自立服务项目或价格标准。

第四条合理性:即收费项目是否符合科室目前医疗护理的实际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医疗服务行为不一致的内容;重复收费或无医嘱收费;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挂靠收费。

第五条规范性:即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医疗证据链规定,三单[医嘱单、报告单(或在病程里面有医疗文书记录的体现)和收费清单]必须一致。

第六条高度重视,落实职责,各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直接负责,每年定期组织梳理、修订,并上报医院价格管理科。

第七条坚持原则,确保质量,各科室从全局出发,结合实际,扎实有效的对科室所有的收费项目进行梳理、核查,对需要修订、新增的医嘱、医疗服务项目,要依据《院内新增医嘱、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上报实施办法》程序申请,填写《新增医嘱、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申请表》,上报价格管理科。

第八条属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也就是指现行《**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补充以外的项目,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办法》执行。

第二章院内新增医嘱、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上报实施办法第九条价格管理科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和卫生主管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及时维护医院收费数据库的项目并通知相关科室。

第十条各科室不得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需要补充新增的医嘱、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科室,应由科室填写《新增医嘱、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申请表》,价格管理科根据医嘱、收费标准与医务科进行初步审核由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在价格信息系统进行设置。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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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
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支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暂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
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三条因素法分配新增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分配新增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土地整治项目。

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是指以农田整治整村连片推进为重点,以有效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为手段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与示范省份通过签订示范协议确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以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大规模耕地整理、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原《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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