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CPA经济法精品讲义73讲】第10讲_有权处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所有权--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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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5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了解)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意】处分包括法律处分(针对物上权利,如转让所有权)和事实处分(针对物本身,如毁损某物)。
二、所有权的的法定分类(了解)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物权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作商业开发,若有开发需求,须由国家先将土地征归国有,然后再由国家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进人市场进行商业开发。
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善意取得制度(P45)(掌握)(一)善意取得的要件1.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注意】不动产处分中两种不得主张适用善意取得:(1)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2)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2.有偿: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3.公示:转让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依法律行为: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处分人无权处分【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原权利人与让与人:原所有权人有权向处分人无处分权人请求侵权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返还不当得利。
2.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取得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3.让与人与受让人: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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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效力问题的探讨--着重于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效力规定的比较研究(韩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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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权处分效力问题的探讨--着重于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效力规定的比较研究韩来峰上传时间:2004-3-31一、案例甲家里饲养有一只名贵的波斯猫,因有公干甲要到外地出差半月,于是将波斯猫交与朋友乙帮助饲养半个月,并答应乙在出差地帮其选购一笔记本电脑作为酬谢。
期间,乙的朋友丙到乙家中做客,见到甲的波斯猫,甚是喜爱,于是向乙玩笑道:“这猫可卖给我吗?”没料到乙却说:“若价格合理,当然可以。
”丙说:“9万元怎么样?”乙说:“不行,起码得10万元。
这猫很名贵的。
”经讨价还价,9.5万元成交。
如下几种情况来讨论:1、甲出差归来后,得知乙已经将其猫出卖,且得有9.5万元价金,在将笔记本电脑交给乙时,向其索要卖猫之9.5万元价款。
乙没有异议,将价款交给甲。
2、甲出差归来后,乙对甲说,很喜欢那只猫,甲是否可将其卖与自己。
甲本已饲养的有些厌烦了,便说,当然可以了,并要价7万元,乙并未还价就将7万元交给甲。
3、甲出差归来后,向乙交付笔记本电脑并索要其波斯猫,此时乙丙之交易已经完成,乙已经将猫交付给丙,而且从丙处取得了价款。
甲因自己非常喜爱波斯猫并不愿意出卖,于是向丙索要,但丙称,猫是从乙出买的,自己并不知道是甲的猫,因此不予返还。
4、甲出差归来后,向乙交付笔记本电脑并索要波斯猫,此时乙已经受了丙的价款,只是波斯猫还位交付给丙,丙因有其他事情要过几天才来取猫。
这时甲要把猫抱走,乙向其说明了与丙交易的情况,但甲不同意将猫卖掉。
几天后,丙向甲索要猫,并称,乙已经将猫卖给自己,而且自己在买猫时并不知道那不是乙的猫,要是知道的话就不会买了。
5、甲丙是同事,丙原来就知道波斯猫是甲委托乙照顾的。
曾经丙也多次向甲要求买下这只猫,但甲不同意,所以这次想趁甲不在的机会将猫买下,据为己有。
二、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德国民法典》185条规定:“(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
第10讲_拾得遗失物、按份共有及共有人转让自己个人份额共同共有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对外关系无偿划拨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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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拾得遗失物(★★★)(P58)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
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例题1·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
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答案】D【解析】(1)选项A: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得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https://img.taocdn.com/s3/m/c86094064b35eefdc8d333d1.png)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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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解读《物权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善意取得中合理价格的认定【条文】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如何认定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合理的价格”的规定。
【要点提示】合理价格条件,意在强调货币抽象评价,非在限定对价表现形式,且对价支付与否并非必要。
无对价情形应排除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在外部关系以赠与为代表,在内部关系比如继承。
合理与否,重点在于排除不合理低价,对个别交易中存在的高价乃至过分高价,如不能否定受让人之善意,即不宜视之为不合理。
【条文理解】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的首要考量因素: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虽然《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本身并未对何谓价格合理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规定“合理价格”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这一点出发,我们在判断价格是否合理时可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
这是因为后者条文中规定的“明显不合理高价”和“明显不合理低价”都是用来作为判断债务人从事交易行为时是否具备善意的判断标准的。
就价格是否合理作为债务人是否具备善意的判断标准而言,两者有共同之处。
故在没有别的条文对价格是否合理作进一步阐释的情形下,我们在以合理价格转让这一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应类推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1、明显不合理低价认定的时空标准。
首先,认定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时间标准一般应以签订合同时为准。
也即如果签订合同时,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这里要注意的是,虽然本司法解释前面已经用专门条文将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时间确定为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但我们认为不应参照该时间来确定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相关概念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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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善意取得相关概念的辨析一、无权处分概念相关问题(一)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处分可以与处分行为划等号,它源自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区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理论。
在继受德国民法理论的台湾地区民法的语境里,处分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准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但是出卖他人之物(包括出卖他人的房屋)有效,并且此种行为不是无权处分,而是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
在台湾地区民法里,这一理论适用起来也并不是很顺利自然的。
在台湾地区一些判例中,第一审法院往往对这一学理理解不够,混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在判决中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否定负担行为的效力。
但台湾地区法律部门体系中,最权威的司法、立法者均采用了这一理论进行判案。
因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所以台湾地区民法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作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例外规定来保护善意受让人,此时无权处分作为物权行为有效。
这一制度初时只适用于动产,缺乏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因而台湾地区民法在物权编1998年修正时增设了一个759条之一的条款: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
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
这与台湾地区的土地法的第43条依本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
是相统一的。
学理上的解读是,这一条款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的确认,以同动产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相应,以期周延,这也是仿照德国和瑞士的做法。
但是这一条款确立的登记的效力,仍然不是绝对的,而主要是发挥在不动产动态交易中的对抗功能,真实权利人在没有第三人牵涉的情况下仍可主张登记无效。
总结来说,在台湾民法里,在无权处分为前提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第三人信赖的客体是不动产登记错误;善意取得发生于法律行为;积极推定第三人善意(信赖登记)。
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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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xx年的分值为xx.5分。
自20xx年以来,均有两个案例分析题来自《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xx年20xx年20xx年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6分16分xx分合计xx分19.5分xx.5分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变化是:删掉了“占有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全部内容;(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问题进行了全新阐述,其中涉及“善意取得制度”、“共有物的处分”等诸多内容。
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任何调整。
20xx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内容;(2)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教材内容,本章对相关考点的讲解并未完全按照20xx年教材的顺序,而且加入了第四章的部分内容,希望考生理解。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33)1.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普通的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具有唯一性)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2.主物与从物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经济法考试资料(专业讲义)第11讲_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共有物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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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共有考点03: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P51)1.对外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内部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继承或者遗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同等条件6.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优先购买权的不当行使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2)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时,须经乙、丙、丁同意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C.如丙以50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份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BCD【解析】(1)选项A: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须经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2)选项B: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应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选项C:戊采取一次付清的方式,而丙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非同等条件,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4)选项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兼谈我国《物权法》106条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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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汪洋;凌晶
作者机构: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00
出版物刊名: 文化学刊
页码: 172-175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不动产 信赖保护
摘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见诸于物权法106条,立法直接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所有权领域引发了颇多争议。
依体系解释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立足于无权处分基础之上,因此在不动产领域,合理地理解无权处分的内涵关乎善意取得制度目的的实现。
本文就主要探析不动产领域内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
2020注会经济法-第3章考点 物权法律制度
![2020注会经济法-第3章考点 物权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68dc01bd4d8d15abf234e2f.png)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本章与《合同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复习难度较大,重在对考点的理解。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物权变动、按份共有、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等内容,并能够准确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1问3分1题1问3分1题3问8分合计3题5分3题5.5分3题10.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概念与种类(★★)(2009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内容(示例)不属于【提示1】法律文书包括直接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书。
但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提示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但处分时应登记公示。
【考点3】物权行为(★★★)(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类别含义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如办理房屋登记【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1)物权与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无处分权之要求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库-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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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习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有()。
A.王某的外套和外套上的拉链B.陈某的眼镜和孙某的眼镜盒C.刘某的保险柜和保险柜钥匙D.赵某的书和该书的封套错误率67.8%【答案】CD【解析】从物不是主物的成分,只是作为主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存在。
考点二:物权变动【习题1·单选题】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错误率30.8%【答案】D【解析】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习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是()。
A.因合法建造房屋而取得所有权B.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C.因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取得所有权D.因抛弃而放弃所有权错误率82.1%【答案】D【解析】(1)选项ABC: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选项D:属于物权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习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有()。
A.张甲去世后,张乙继承了张甲的遗产,取得房屋的所有权B.拾荒老人在垃圾堆中捡到王某丢弃的军大衣,取得军大衣的所有权C.刘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D.薛老汉家的母牛产下一头小牛,薛老汉取得小牛的所有权错误率39.8%【答案】BD【解析】(1)选项A:为继承,属于继受取得;(2)选项B:为先占,属于原始取得;(3)选项C: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属于继受取得;(4)选项D:为取得孳息,属于原始取得。
【习题4·多选题】下列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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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考点归纳】CPAer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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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归纳】CPAer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点(1)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例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答案】BCD【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例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性原则【答案】BCD考点三、物权变动的相关考点1、物权变动的原因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照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
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有所不同。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均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依不同标准,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有以下分类:①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用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其二者区别在于是否经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同意。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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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单选题】(2018年AB)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单选题】(2017年A)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B错误,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C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D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
【多选题】(2013年A)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单选题】下列关于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经典题解P57)A.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B.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C.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可成为物D.权利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概念。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如以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
【多选题】(2015年B)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债权行为相比较,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行为特点的有()。
(经典题解P61)A.物权行为不会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B.物权对于同一物可以实施两次处分行为C.物权行为直接导致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减少D.物权行为使得物权发生变动,故出让人需要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行为。
“以物抵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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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物抵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施汉博一、善意取得概述及问题的引出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无权处分场合,为了交易安全,保护受让人而忽略真实权利人的一种利益平衡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善意取得要满足如下要件: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受让人取得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取得不动产登记或动产占有时为善意,取得标的物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理论相比,“支付合理对价”这个要件,是我国法律特别予以规定的,例如熟悉台湾地区法律的读者应该知道,台湾地区成立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合理对价。
从“支付合理对价”这个要件可以看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从逻辑出发点和法律要件方面,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制度均有不同。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出发点,不是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公信力,也不是占有的公示效力。
我们保护的所谓交易行为,与大陆法系相比,少了一些形而上学,多了一些实用主义。
我们不认为信赖了权利外观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均属于交易行为,我们的交易行为,是指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市场交易。
所以,虽然大陆法系的理论也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其所谓的保护交易安全,本质为保护权利外观。
而我们所谓的保护交易安全,更加注重实际经济效果的公平。
实践中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是买卖,但无权处分行为不止表现为买卖,还可以表现为赠与、“以物抵债”等。
无权处分的赠与,必然不符合支付合理对价这个要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那么对于“以物抵债”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呢?由于上面分析的我国善意取得的理念与其他大陆法系的理念有所不同。
因此,其他大陆法系的分析结论,我们是不能照搬照抄的。
因此,即便是王泽鉴教授根据台湾的法律规定,认为“以物抵债”的行为可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我们也不能当然的就认为,在中国大陆,“以物抵债”也当然的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
“以物抵债”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要根据我们法律的立法精神,通过恰当的价值判断,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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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
考点01:有权处分(★★★)(P45)
1.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2年案例分析题)
2.普通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先交付>先付款>先订合同。
3.特殊动产的一物二卖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交付>登记>合同。
【解释2】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相关链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02:无权处分(★★★)(P45)
1.债权行为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2.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考点03:善意取得制度(★★★)(P53)
1.《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
(1)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2)善意取得制度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是否合法占有?
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
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
遗失物、盗窃物)。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脱手物。
4.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
基于非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5.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