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发生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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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 058—1999

臭氧发生器

Ozone generator

1999-04-26发布 2000-03-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153 HCRJ 058 - 1999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分类与命名 (1)

4 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 (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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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058 - 1999

前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引用了CJ/T 3028.1~2—1994《臭氧发生器》及《臭氧发生器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部分内容,并根据臭氧发生器的应用发展和环境保护行业的使用需要而制订。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工业废水治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大连北大净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泰兴环保设备厂。

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张汉升康纪堂李汉忠王胜李爱成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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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臭氧发生器 HCRJ 058—1999

Ozone generator

1 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和储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应用的臭氧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408—89 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 GB/T 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检测规定 GB/T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436—1995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 法 CJ/T 3028.1—1994 臭氧发生器

CJ/T 3028.2—1994 臭氧发生器 臭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分类与命名 3.1 分类

3.1.1 发生器按臭氧发生单元分为气隙放电管式(G)、板式(B)与其它气体放电型式(Q)。 3.1.2 发生器按放电频率分为工频(50Hz /60Hz )、中频(100Hz ~1000Hz)和高频(>1000Hz)。 3.1.3 发生器按产生臭氧浓度分为低浓度(<10mg/l )、中浓度(10mg/l ~50mg/l)和高浓度(>50mg/l)。

3.1.4 发生器按臭氧产量分为微型(<1g/h )、小型(1g/h ~100g/h)、中型(100g/h ~1000g/h)和大型(>1000g/h )。数值宜按以下系列选取:1,2,3,4,5,10,15,20,25,50,100, 200,300,500,1000 。 3.2 命名

发生器的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按规则排列组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 2000-03-01实施

1

发生器产量,g/h

发生器频率代号:1—工频,2—中频,3—高频 发生器类型代号:G ,B ,Q 臭氧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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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RJ 058 — 1999

示例: CF—G―1―500

指每小时生产500g臭氧的工频管式臭氧发生器。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发生器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发生器的安全设计应按GB 5083、电气的安全设计应按GB/T 4064进行。

4.1.3 发生器中各电气绝缘零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放电、臭氧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和化学性能的要求。

4.1.4 发生器各零部件的形位公差应符合GB/T 1958的规定。

4.1.5 发生器中各臭氧发生单元定位准确,各紧固、支撑、连接部件应安装牢靠。

4.1.6 发生器的各仪器(表)接口、水、气管道接口应位置准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7 发生器必须具备良好的内部外观和外部外观质量。

4.1.7.1 内部的外观质量包括:臭氧发生单元各零部件应光洁,不得有任何油污、水渍、灰尘及其它物质。发生器内部防腐涂层应表面光洁,不得存在起皮、剥落及其它缺陷;高压电输配系统整洁,不得存在引起输配电异常的不良情况和外来物。

4.1.7.2 外部的外观质量包括:外壳表面光滑平整,不得存在疤痕、凸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各处保护、装饰涂层应均匀,不存在起皮、剥落及其它缺陷。外壳上各附属物(件)的安装位置准确,各部分均不应存在妨碍安装、检修、擦拭等的缺陷。

4.1.8 发生器必须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并符合GB 150中对设备密封性的规定。

4.2 材料要求

4.2.1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

4.2.1.1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小于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2倍。

4.2.1.2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如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依据。

4.2.1.3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应满足不同类型发生器的使用要求。

4.2.2 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

4.2.2.1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保证在放电条件下和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4.2.2.2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具备不同类型的发生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要求的物理、化学性能。

4.2.2.3 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放电界面的电极,其表面光洁度应保证正常稳定放电的要求。

4.3 性能要求

4.3.1 发生器(包括臭氧发生单元)的性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以空气为气源,露点不得高于产品指标标称值;

b) 臭氧浓度、臭氧产量均应符合产品技术指标的标称值;

c) 臭氧浓度、产量在发生器工作稳定0.5h后,应不小于其标称值的90%;

d) 连续工作72h后产量下降不大于初始值的10%;

e) 以空气为气源,发生器产生的氮氧化物(NO x)浓度不大于臭氧浓度的2.5%。

4.3.2 不同臭氧产量的发生器生产每公斤臭氧的电耗见表1。

表1 不同臭氧产量的发生器生产每公斤臭氧的电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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