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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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解释:是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以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集会和结社: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一定的场所聚集,形成一时性的集合体的活动。而结社则指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形成具有共同目的的持续性的结合体的活动。

宗教信仰:指的是对具有超自然的超人格性质的存在的确信、敬畏或崇拜的心情和行为。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宪政: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法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

宪法结构: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宪法规范: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性法律: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其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制宪权:创制宪法的权利。

制宪机关: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政党: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为了共同利益,为夺取或控制政权或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由其先进分子建立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纪律的政治组织。

国有经济: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个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私营经济: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用一定人数工人的营利性经济形式。

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私有财产权:公民个人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

政权组织形式: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共和制:国家的最高权利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经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

议会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

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政区划:国家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政治权利:是人们参加争取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罢免权: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的权利。

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受教育义务: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劳动义务: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2015)

1.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关于宪法的制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制宪权和修宪权是具有相同性质的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B.人民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制宪的过程

C.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D.1954年《宪法》通过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公布

2.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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