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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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受检者的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重视受检者的防护工作,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可以预防或减少由X射线检查给予患者及后代带来的潜在性危害,对于降低来自X射线诊断的公众剂量负担,提高X射线诊断的效应有着重大意义。
二、受检者的医疗照射,必须遵循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原则上放射科室工作人员有权退回不符合正当化判断的申请单。
三、必须根据受检者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工作条件。在不影响获得诊断信息的前提下,一般应采取“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的原则。
四、根据投照方向选择恰当的体位,尽量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有用射线的照射。
五、必须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特别应注意保护性腺、甲状腺、晶状体、活性骨髓、女性乳腺、胎儿及儿童骨髓等辐射敏感器官。
六、科室配备的为受检者使用的屏蔽防护用品,如铅防护帽、铅防护衣、铅防护巾等,工作中要合理使用。
七、要做好陪护者、携扶者、侯检者的防护,机房内不得停留无
关人员(病人必需被搀扶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
八、对受检者在受照射检查之前应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放射诊断的适应症,电离辐射的危害性及配合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必要性。
九、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确有必要者应做好周密的防护措施并检查前应告知电离辐射的危害性。
十、医院成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督导本制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