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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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和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女职工。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3.2行政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4、工作程序与内容要求:

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时有必要的物资条件和基础,同时也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公司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和系统的怀孕女职工特殊保护体系,各部门依照以下要求实行。

一、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怀孕的女职工,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二、产期保护

怀孕女职工的产期保护,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二、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

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的劳动。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不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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