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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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

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引论第二节合同的概念英美法系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

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

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际商法合同法的统一和发展。
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商法合同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 机遇。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逐渐缩小,国际条约和示范法的制定更加活跃,国际商法合 同法的发展呈现出更加统一和完善的趋势。同时,电子商务的兴起也对国际商法合同法
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如数据保护、电子签名等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以快速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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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总结词
租赁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使用权但不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详细描述
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物的使用、租金 、租赁期限、维修保养等条款,以确 保租赁物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承揽合同
总结词
承揽合同是一种提供专业服务的合同,如设计、建造、维修等。
详细描述
承揽合同规定了服务范围、质量标准、价格、工期等条款,以确保服务的高质量 和及时交付。
仲裁
仲裁程序
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 决。仲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 进行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必须遵守。
VS
仲裁的优势
仲裁具有快速、保密、灵活和成本效益高 等特点。仲裁结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 承认和执行。
诉讼
诉讼程序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法院根据法律 程序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 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02
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自 主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条件和交易方 式的权利。
在实践中,合同自由原则也受到一些 限制,如公序良俗、法律法规的限制 等,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国际商法第4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4章:合同法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设 定抵押权的合同)、身份合同(协议结婚、 离婚、收养等)等。
➢狭义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 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 债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3)酗酒者 ➢确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
判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
➢ (3)中国法
➢我国《合同法》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订立的合同区分为有效、无效以及 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2.法人的订约能力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的财 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当事人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3) 对价或约因; ➢4)当事人的合意具有真实性; ➢5) 合同内容合法; ➢6)合同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 4.2.1意思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 示的方式向受约人提出要约,且受约人 接受了此要约。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 两个方面。
➢英美合同法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构 成的。其中,判例法是合同法的核心。 英美等国也制订了一些与货物买卖、海 上运输、海上保险等类国内和国际商事 合同有关的单行法。
➢2.国际统一商事合同法
➢4.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 定条件才能有效成立。概括起来,合同 成立的有效要件通常包括:
➢ 合同的法律特征:
➢ 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
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
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
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
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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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

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第二章 国际商法合同法

21
4、承诺的生效时间 如果承诺以口头方式作出,则承诺在传 达到对方且对方了解时生效。 如果承诺以书面方式作出,则承诺的生 效时间两大法系之间有较大分歧: (1)英美法系实行“投邮生效”的原则 (Mail-Box Rule) 英美法认为,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时, 承诺通知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 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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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与特征 (一)合同的定义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

相互之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 Restatement of Contract )将合同定义为: “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的允诺(promise),对于违反这种允诺,法 律将给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 律关系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第 110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 (Consensus) ,一 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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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84年11月1日,A 给B 去信表示愿意以
每箱1000美元的价格卖给B 200箱CLR 酒, 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11月15日,A 获 悉CLR 酒价格猛涨,遂撤销要约。B 无 视A 已撤销要约,于11月29日寄出承诺 信。该信A 于12月3日收到。 问:A 与B 之间究竟有无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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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offer) 1、何为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或者说要约是一方想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或提 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 offeror ),接收要约 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offeree)。

国际商法 第0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04章 合同法
4.3.2 承诺——承诺的定义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3 合同的订立
4.3.2 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
4.1 概述
4.1.1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作用
❖ 合同法构成了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中的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 适用性。
4.1 概述
4.1.2 合同法的发展
❖ 19世纪曾被称为契约的世纪,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来源于双方的约 定,合同一旦签署,就形成了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合同法的作用即在于维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其中对合同当 事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4章 合同法
第4章 合同法
4.1
概述
4.2
合同的概念V
4.3
合同的订立
4.4
合同的效力V
4.5
合同的履行
4.6
违约及其救V济措施
本章导读
❖ 介绍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过 程、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 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现代商法倾向、我国立法选择四个 角度介绍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 行、违约以及救济措施。
❖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消费者、劳动者等 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合同法也逐渐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 意义。
4.1 概述
4.1.3 合同法的渊源
❖ 英美法系:判例法仍旧是合同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学者 的著论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英国《奇蒂论合同法》、美 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第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4.2 合同的成立
4.2.4 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一是要素原则,也就是成立要件原则。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所规 定的书面形式,就不能成立。二是证据原则,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 证明合同的存在,但不必然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 法典,所以,只能根据某些单行法
规的规定和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
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对各种违法的事由加以归类。下列
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 三类合同被认为是非法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格式合 同,《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包 括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二)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
(四)
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 (三) 权利、义务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能力;
4.2 合同的成立
4.2.5 合同的合法性
1
大陆法
2
英美法
3
中国法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
• 大陆பைடு நூலகம்系各国通常都在 实现某种有价值的、合法的目的,
其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合 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
因此,合同成立除了前述的当事人 有缔约能力、必须有对价等有效条 件外,还要求合同的目的与效力必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详细描述
加工合同规定了加工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提供、加工过程、支付费 用等条款。在国际商法中,加工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
委托合同
总结词
委托合同是一种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事务的合同。
详细描述
委托合同规定了受托方和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事务的处理、费用支付、保密义务等条款。在国际商法 中,委托合同必须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以确保公平和透明。
提存
免除债务
因合同标的物存在瑕疵或数量不足,当事 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法定提存机关,合同关 系终止。
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合同关系因债权债务消灭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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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违约方需支付。
解除合同
在严重违约情况下,非 违约方有权解 Nhomakorabea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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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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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履行不能
因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免责条款
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违约 方不承担责任。
合同安全原则
合同安全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商业 道德,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 等情况,避免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合同安全原则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资信状况恶化 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利益。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二章合同法
❖ 如何认定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出的函电及后来向新华水泥厂发出的 函电法律性质?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和发运水泥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 认定?食品公司与哪家水泥厂成立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
❖ 2)要约的约束力: ❖ 英美法:一般不受约束,有无约束力要视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或采取签字蜡封的形式。
❖ 美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无对价的确定的要约,如因信赖要约 而采取行动进行财产上的处置,或有明文确定的期限,受要 约人只要在期限内提供了对价,该要约被视为不可撤销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由一个 商人发出,并且是书面的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约规定的 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价为理由撤销。该期限任何情况下不 得超过3个月
思表示为要件,区别事实行为) ❖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为目的
❖ 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只能发生在 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 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行或提起诉讼;与合同 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 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 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 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 3)原因不法的合同无效
❖ 总之,对价和约因的相似之处:不轻易让无偿的诺言发生法 律上的强制力
❖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所有合同只须双方同意,无需对价 或约因
第二章合同法
❖ 4、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概念 ❖ 继受大陆法系的概念: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
协议为我国立法确认 ❖ 《合同法》2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第二章合同法
❖ 对价和约因 ❖ (一)英)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 西。有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 ❖ 2、对价的构成:1)对价发生于诺言做出的同时或之后;2) 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3)诺言须是对价之诱因;4)对价须 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6)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7)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作为 对价;8)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合同法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 ❖ 要约是意思表示,非事实与法律行为 ❖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此目
的不构成要约
14.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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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约的要件: ❖ (1)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区别要约邀请 )
从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 有明确接到承诺受其约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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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价与约因
❖ (一)对价 ❖ 1、英美法的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利益、
权利、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 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彼此间相互给付)。 ❖ 2、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 (2)对价是待履行\已履行\但非过去的对价 ❖ (3)对价有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 (4)非已存在和法定义务 ❖ (5)对价来自受允诺人 ❖ (6)非公共义务或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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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
❖ 接触、洽商、合意的过程,包括动态行为与静 态协议
❖ 动态行为: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 产生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静态为达成合意,条款已确定,承诺为成立要件, 产生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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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我公司向荷兰某公司报盘:某初级产品200公吨, 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
❖ 4、美国法: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 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与救济。
14.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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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种类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详尽复合多场景)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详尽复合多场景)

国际商法合同法课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法合同法在各国经济交往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课件旨在对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的要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进行系统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商法合同法。

二、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合同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中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等方面的规定。

2.国际商法合同法的特点(1)跨国性:国际商法合同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跨国性质。

(2)复杂性:国际商法合同法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和协调问题,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3)灵活性:国际商法合同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国际商法合同的成立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在国际商法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

3.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四、国际商法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的违约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3.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形式。

五、国际商法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冲突规则1.适用范围国际商法合同法适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同。

2.冲突规则在国际商法合同法中,冲突规则的解决主要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02
胁迫因素存在的合意不真实
第三节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案例p50
01
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应如何处理?
02
情形:主要指的是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
合同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可抗力及约定的免责条款。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基本规则: 法定义务规则(全面且合作履行原则)
尽最大努力履行规则(eg:减损义务)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03
(见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P56-57)
04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转让)
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比如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当事人事先答应给他一笔钱,后又后悔了,这笔钱是不能执行的,因为证人作证是履行法律上的公共义务,不能成为对价。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中国规定:
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格式条款案例
一书店老板害怕其书籍被水淹,便到保险公司投保,并应保险营业人员指引投了水灾险。投保后一冬日夜晚,书店内水表冻裂,书籍被淹,失去使用价值。书店老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营业人员告知,老板所投的水灾险的水灾为洪水所引起的灾害,保险协议上白纸黑字非常清楚,所以不予赔偿。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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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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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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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

《国际商法》之二——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的消灭思考题1、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和必要条件是什么?2、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3、违反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补救办法是什么?4、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

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分配以及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例如,企业的设立、资金的筹措、厂房的建造、设备和原材料的取得、职工的雇用、产品的销售、代理人的委托、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因此,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合同法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合同法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的西方法学者甚至认为,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离开了合同便寸步难行。

在资本主义的民法体系中,合同法往往占据很大的篇幅。

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该法典全文共有2283条,其中涉及合同的条文达1000余条,几乎占全部法典的二分之一。

该法典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订约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这足以说明,合同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国的经济体制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现在,我国正在从产品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采用适当的法律形式,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共中央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合同制度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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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
❖ 三、本案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分手目的,自愿给付了10000 元,法律不应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进行干预过多,免得给人 留下“多管闲事”印象。被告未给付的部分,性质应属于自 然之债,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 力。
❖ 综上所述,被告余某文在10000元分手费给付原告后,无权 要求陈某返还,但另10000元分手费给付,可以撤销给付。
❖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的转移是否等价有 偿来划分
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为某种给付成 为一定行为的合同
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为某种给付或 为一定行为而不要求报偿的合同
赠与合同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实物划分
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 同的条款依法达成协议,即认为成立的合同
❖ 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划分 明示合同 暗示合同
❖ 依照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有效合同 自始不无可效强制履行合同
无效合同:不须具经备法发院生或法仲律裁效机力构条依件法,因而不受法律保
护的合同
裁决撤销后才无效
可撤销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存在撤销原因,当
事人可据此理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买卖合同 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 要物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必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保管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温故而知新
❖ 外贸跟单员的跟单工作流程包括:
接单
( 合 同 )
跟进生产 出货跟踪 制单结汇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订立合同的程序
要约
承诺
案例
❖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出售一批初级产品C514,6月27日发传真 给荷兰某公司:“报C514,200公吨,每公吨920美元CIF 鹿特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 问:第二合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专家意见:
❖ 第二个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虽然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 损害方请求撤销合同。刘某与张某签订合同显然是受到了张 某的胁迫,但是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
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
❖ (2)A、B的合同成立了吗?合同内容是什么?
的合同
关于合同的撤销
❖ 我国《合同法》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都可以导致合同被 撤销
❖ 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丧失。
案例: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
同还是无效合同
❖ 2006年8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店铺, 同年12月,刘某与张某达成协议解除了合伙,刘某 给付了张某人民币6万元,店铺让刘某一个人独自 经营。解除合伙后,刘某店铺经营的非常红火,张 某眼红,遂经常到刘某店铺闹事。2007年2月,张 某与刘某再次签订一合同,约定刘某给付张某人民 币5000元,张某不得到刘某店铺干扰其正常经营。 合同签订后,刘某反悔,不同意给付张某5000元。 两人就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发生纠纷。
❖ 7月2日荷兰回传真:“你27日电C514,200公吨,我最后 买主开始表示确实的兴趣,恐怕谈判事件较长,请求延长实 盘有效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数量,降低作价,请电复。 问候。”
❖ 7月3日我方船政:“你2日电C514数量增至300公吨,最优 惠价为900美元CIF鹿特丹,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 复。”
专家意见:
❖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 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 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 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 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 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 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
❖ 7月13日荷方传真:“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900美元CIF 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纯净重 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 地证、磅码单(以中国口岸装船重量为基础),需提供良好 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请问
❖ (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A、B公司之间的传真往 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
两种观点:
NO.1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信原则。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向原告陈某给 付10000元分手费,并出具《欠条》,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禁止性规定,更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故被告余某文应继续履 行《欠条》中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对于已给付的10000元 分手费,作为成年人的被告,应禁止反言,无权要求原告返 还。
整。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 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 范围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分类
❖ 依照合同的法定形式划分
要式合同
具有一定 形式的合同
❖ 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 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 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 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 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 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 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 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 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 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 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 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这 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案例:分手费能否予以给付 被告余某文与原告陈某系未婚男女。
2010年6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0年10月初,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 2010年10月23日晚,原、被告双方在他人的住处,协商解决 双方分手后给女方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相关事宜。
2010年10月24日中午,原告陈某收到被告余某文给付的10000 元分手费,并出具《收条》,《收条》记载:本人于2010年10 月24日收到余某文分手费壹万元正,收款人:陈某,2010年10 月24日。
2010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余某文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 《欠条》载明:2010年10.24.因与陈某不合(和)要求分手,余 某文于2010年10月24日在12点22分已先付陈某一万元,剩余壹 万元在10天11月8日前支(付)清陈某,待付青(清)后从此不 在(再)有纠纷。 嗣后,被告余某文未按《欠条》约定向原告给付余下的10000元。 2011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尚欠10000元 分手费,被告余某文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给付的10000元 分手费。
专家意见:
❖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 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法例
❖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例
❖ 1999 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 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 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 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 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
专家意见:
❖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现实情理、事理和法理。
❖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余某文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彼此从认识、相恋、相爱,并直至分手,在交往中彼此是自 愿、平等的。本案中,原告既然选择了被告作为恋爱对象, 就应该独自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分手的后果。《合同法》规 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恋 人间的身份并非法定身份,被告余某文出具给原告陈某的 《欠条》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协议,被告余某文给付分手费并 无法律上的对价支持,可视为一种单务行为,性质上属于赠 与,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依《合同法》规 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 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 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
不要式合同
无特定形式
我国 法律
购房合同、保险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 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 能成立
❖ 依照合同当事人相互间的义务划分
双务合同
双方均具有 权利与义务
单务合同
一方有义务 一方有权利
利方:找物人→要求酬劳1000元
专家意见:
❖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 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 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 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 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 前款规定”。依据上述两部法律,除了社会公益、公证、道 德影响外,其他情形下夫妻间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即任意 撤销权得以适用。既然夫妻这种带有鲜明身份关系,赠与方 可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更何况本案原、被告之间仅是 普通的恋人关系,不具有法律上身份关系,依据“举重以明 轻”原则,故本案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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