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为三类:(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我们要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简而言之,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质量、工期以及价款等内容达成的书面协议。
这份合同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权利与义务,是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
在江苏省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合同正本及副本;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3. 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4. 工程概况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5. 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6. 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7.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备案流程通常如下:1. 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并提供上述所需材料。
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3. 现场核查:必要时,相关部门会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4.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将获得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为什么要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呢?这是因为备案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备案也有助于政府部门监管工程建设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备案合同还能为后续的工程审计、结算等提供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非常严格,任何未经备案的合同都不得执行。
如果违反规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
因此,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依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为了确保合同备案的顺利进行,建议各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要考虑到备案的要求,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1. 总则2. 合同备案管理3. 合同备案程序4. 合同备案材料5. 合同备案审查6. 法律责任7.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章合同备案程序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进行。
第八条承包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三)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向承包方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备案材料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等基本信息;(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四)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责任;(五)合同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者使用虚假材料。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苏建规字〔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以下是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基本流程:1. 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2. 准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 提交备案: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审核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完成备案: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放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内容通常包括:-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等。
-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工期等。
-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在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同时,也强调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
目前,江苏省已经实现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电子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江苏省还注重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备案的合同进行检查,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符合备案内容。
一旦发现有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不仅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秩序,也为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严格的备案流程和监督机制,江苏省致力于打造透明、公正、高效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江苏省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
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管理等建筑市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健全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二)实施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三)实施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四)实施施工合同(含分包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外地企业驻宁机构、建筑劳务经理备案管理;(五)监督检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六)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七)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X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2024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益,保障合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约定提交建设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建设部门是指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法、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备案义务。
第二章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签订情况和备案主体的不同,分为备案前审核和备案登记两个环节。
第八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向建设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进行备案前审核。
第十条备案前审核包括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
第十一条备案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建设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退回的备案申请材料后,按照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给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收到合格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
第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申请的情况,及时制定备案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应当将备案结果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及时对外公布备案信息。
第三章备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六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备案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备案要求,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备案结果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备案管理的建议。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I. 简介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江苏省政府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等内容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II. 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各方,包括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
同时,也适用于涉及江苏省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III. 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相关的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的项目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备案审查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3.备案结果备案审查通过后,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将备案信息录入建筑工程备案系统,并颁发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重要凭证。
IV. 相关责任和处罚1.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责任主体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业主、承包商、工程监理单位等可能面临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惩罚措施。
2.监督管理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定期检查备案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知识宣传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参与各方了解并遵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将开展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V. 结论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和监管,提升建筑市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须知
在宁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企业:根据宁建基字[2008]444号、宁建招字(2009)271号、宁建基字(2008)281号文件要求,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在宁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监理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了企业信息集中更新,大部分单位已按要求进行了更新,少部分未按文件要求及时更新信息的企业已被转入休眠状态。
凡未按时参加更新工作被休眠的企业及初次入市备案企业,需携带如下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要求如下:一、施工企业:本地施工企业所需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初次备案申请表、诚信承诺书(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前来办理人员工作证或有效劳动合同;3、企业资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开出近三年企业诚信证明;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8、由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9、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0、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安全B类考核证、园林企业携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11、企业业绩:2005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中标通知书须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备案,中标通知书未加盖备案章的工程需提供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业绩备案需携带(1)施工企业业绩表(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2)中标通知书和当地招投标监管或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3)合同(4)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12、企业获奖情况:获奖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及以后的质量奖项,级别为省辖市级及以上,携带获奖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初次备案的企业,业绩和获奖可不带省内及省外施工企业所需材料:1、企业基本信息初次备案申请表,诚信承诺书(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前来办理人员工作证或有效劳动合同;3、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4、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出的企业信用证明,内容如下:(1)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证明;(2)无安全事故证明;(3)无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通报批评或被行政处罚的证明;(4 ) 项目经理无不良信用证明以及无在建工程证明;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8、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9、由江苏省住建厅和南京市相关职能部门发放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0、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1、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安全B类考核证、园林企业携带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12、企业业绩:2005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工程,中标通知书须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备案,中标通知书未加盖备案章的工程需提供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或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业绩备案需携带(1)施工企业业绩表(见施工企业相关附件)(2)中标通知书和当地招投标监管或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3)合同(4)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13、企业获奖情况:获奖日期为2005年1月1日及以后的质量奖项,级别为省辖市级及以上,携带获奖证书。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朋]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1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
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是指在南京市进行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要将施工设计文件提交至南京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在施工前需要进行备案。
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出现设计文件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
二、备案主体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是指承担建设项目投资、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主体。
双方在签订施工设计合同时,应当明确备案的责任和义务。
三、备案材料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等。
2.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 施工设计合同复印件:提交施工设计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设计单位已承担设计任务。
5.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6. 其他相关文件: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文件。
四、备案流程南京施工设计合同备案的流程如下:1. 建设单位向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并填写备案申请表。
2. 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设计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设计单位资质等。
3. 备案审查通过后,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退还建设单位。
4. 建设单位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注意事项1. 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南京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简单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存档的过程。
这一过程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南京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本的主要内容。
范本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合同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这些是合同的基础数据,为后续的审查和查询提供依据。
2. 工程概况: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投资额、工期等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对于评估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至关重要。
3. 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这些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4. 附件: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等与工程实施相关的文件,这些附件是合同执行的重要依据。
5. 法律声明: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指出合同一经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实际使用南京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性:确保所有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法律风险。
- 完整性:合同的所有必要部分都应当齐全,不得遗漏任何关键条款。
- 合法性: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条款。
- 可操作性:合同的条款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实际操作和执行。
我们要强调的是,南京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范本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沟通协作的基础。
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包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京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南京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一、合同主体资格
该范本明确了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
即,甲方(建设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开发资质,而乙方(监理单位)则应具备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资质。
通过这一规定,确保了参与
方的专业性和责任能力。
二、监理范围和职责
范本中详细列出了监理的范围和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过程的全程监督、质量控制、
进度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等。
还强调了监理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的职责。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关于监理费用的支付,范本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监理费用应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
度以及监理服务的内容来确定,并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这既保证了监理单位的合理收入,也避免了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
四、争议解决机制
考虑到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范本提供了一套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应优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分歧;若协商不成,可提交至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这一机制有助于
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五、备案流程
范本还详细说明了合同备案的流程。
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
至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协会进行备案。
此举旨在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监管,确保监
理活动的透明和公正。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查询
南京施工合同备案查询在我国,施工合同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南京市作为我国江苏省的省会城市,其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实施。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规定是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携带合同文本到相关部门完成备案。
根据《建筑法》的修改,现在施工合同不用强制备案了,当事人备不备案,没有太大的关系,施工合同不会因合同没有备案而无效的。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自成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以前《建筑法》有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30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经过修改后,把这个条款删除了,这样就不用强制备案了,施工合同只要是合法成立,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不会因未备案而无效的。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是,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当事人可以登录南京市建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信息。
查询时,需要输入合同备案号或者合同名称等信息,即可查询到合同备案的相关情况。
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的目的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备案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南京市建邺区施工合同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工程竣工均应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上进行网上备案。
这一规定体现了江苏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严格性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
备案流程分为四个环节:签订、变更、解除和工程竣工。
在签订环节,合同双方应当在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专用USBKEY密码锁登录后,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的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
填写完成后,承包人应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
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在变更、解除环节,合同双方也应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备案。
变更、解除合同的流程与签订环节类似,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并进行备案。
在工程竣工环节,合同双方应在线提交工程竣工申报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这一环节的完成标志着工程的结束,同时也完成了施工合同的全过程备案。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式的实施,为江苏省的建筑市场提供了更加规范、透明的管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政府监管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备案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合同双方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推动江苏省建筑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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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01-15 13:17 查看数:□[大中小]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行为,依据《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房屋建筑工
程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分为三类: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三)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城区(包括六城区、雨花、栖霞、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原浦口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市建管处办理
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各区(县)建工(设)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区县应接受市建管处的业务指导并实时通过市建管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传输合同备案情况。
第四条所有的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五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如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未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比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签订,其申请备案的合同条款应当合法、真实。
第六条承包人应在中标后两个月或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将施工总承包合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备案后,签订分包合同后的7 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
同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
(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四)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所指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议标工程的相关文件;
(三)全部合同文本(不少于3 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
(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九条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分承包人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
(二)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
(三)全部分包合同文本(不少于3 本);
(四)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五)分包交易登记表。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领取《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队伍情况明示牌》(以下简称明示牌),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明示牌》,《明示牌》各栏目内容应当如实填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已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由市建管处负责统一打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 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一)签订补充合同或原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或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二)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
法律文件);
三)更换项目经理的(提交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同意认可的报
告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后14 日内,承包人应持工程完工证明材料到原备
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完工备案手续,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合同的顺序依次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已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十五条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在年度信用评定中予以扣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将载入《信用管理手册》。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备案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各区(县)建工(设)局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