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
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
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
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人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促进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基本宗旨之一。
以宪法形式保护人权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因而各国宪法一般都有关于人权保障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于2004年3月14日,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显示出我国维护人权的姿态和决心。
有关人权的司法保障问题,各国亦有丰硕的研究成果。
但依笔者愚陋之见,这些成果大多是从刑事司法程序上谈人权保障。
因为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直接地涉及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所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倍受重视,而很少从民事诉讼角度关注人权保障问题,从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视角研究人权保障的成果更为鲜见。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和。
诉讼人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也应包含民事诉讼中的人权。
人权的维护和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障。
在权利受到侵犯而无正当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即使有人权规定也徒有虚名。
如果不从解决纠纷的角度探讨当事人的人权保障,那么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人权保障。
因此,人权保障应该是现代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行使该权利的时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下进行,该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活在当下,人与人之间相处难免会产生摩擦,当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可以申请民事诉讼。
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处分权吗?其实所谓的处分权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那么▲民事诉讼处分权有什么内容,具体可以参考下文。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权是什么?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当事人能够处分自己的各种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否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干预,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现,是自己自愿的。
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主要表现在: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诉讼程序的进行,需要当事人的推动;第二审程序的开始,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也由当事人决定。
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
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属性分析从解决纠纷角度上说,处分权是指在民事程序中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权利并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由此推之,作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核心的处分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1、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据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汪曦4班20110301250856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十分重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
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
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基于民事主体平等的地位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有依法处置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作为对这一自由的保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重要。
但另一方面,“自由也需要一定制度的束缚”。
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诸多相应制度来限制处分权的实施。
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
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相照应的,有极强的时代色彩。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
关于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处分原则下的当事人诉讼行为二二、撤诉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干预过多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1条有关在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经法院准许的规定,国内时下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从贯彻当事人主义和尊重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立场,应当取消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进行审查的制度。
对此,笔者认为,从审判行为和当事人诉讼行为相协调(协同主义诉讼观)的立场出发,对当事人的撤诉行为实行色彩浓厚的国家干预主义审查制,固然难以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处分权,但若完全放弃法院对撤诉行为的必要审查,则同样更是一种不符合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做法,而且从比较法角度考察,至今尚无一个国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附任何条件地撤诉。
那么,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撤诉权,实施撤诉行为的同时,又防止当事人通过撤诉行为来损害司法(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呢以下,笔者拟从比较法立场,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日本的撤诉制度为对象,来找寻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事人撤诉制度的合理内核。
(一)美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撤诉(voluntarydimial)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诉讼系属。
过去,按照普通法诉讼的做法,当事人可以在案件交陪审团进行评议前撤回自己的诉讼,并可以在以后通过另诉方式再行起诉。
但是,现行美国民事诉讼法从诉讼经济等立场规定,原告只能在不损害被告合法利益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撤诉权利。
为了保护原告的撤诉和被告的诉讼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原告的撤诉规定了三种形式:通知撤诉、合意撤诉和法院命令撤诉,并针对三种撤诉形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件。
1.通知撤诉按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第1款的解释,通知撤诉,是指原告在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前,或在被告提出的请求略式判决申请书送达前,采用向被告进行通知的方法,撤回自己的诉讼。
由于这种撤诉方式无须经法院的许可就可以对本案发生排除诉讼系属的效力,因此美国学者称之为无须经法院命令的撤诉或依通知进行的撤诉。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处分规定是依据哪些工作原则展开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一、纪律处分的种类、措施与原则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改组、解散;3、5种情况从轻或减轻处分: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5种情况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是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二、“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1、“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是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二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四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五是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六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二是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三是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四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3、“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是以权谋私行为;二是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 四是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五是是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六是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七是权色交易等行为。
4、“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三是侵占群众知情等行为5、“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一是党组织失职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三是失泄密行为;四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民事诉讼原则之处分原则
二、处分原则的内容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处分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内容构成: (一)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 享有处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也不享有处分权,但在 一定条件下可以经当事人授权代替当事人实施处分行 为。 (二)处分权的对象是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包括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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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 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 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 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 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 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 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 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 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 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 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 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 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 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4202(2012)04-000-01提要本文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理论出发,对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一、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当事人处分权基础理论分析“处分权主义毕竟来自私法自治原理”。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权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民事诉讼主要是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私权自治”体现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提起诉讼、申请回避、请求和解等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际上是民事权利可处分性在民事诉讼中的必然延伸。
(二)当事人处分权的概念民事诉讼处分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主体享有的对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处置的权利。
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处分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第二,民事主体享有处分实体的权利和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现状分析在《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不断完善。
(一)处分权表现形式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民诉法赋予当事人多少诉讼权利,当事人就享有多少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者的范围是相同的。
主要可以分为:1.程序启动权。
如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2.程序选择权。
如对诉讼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选择权;对书面审理或言词审理的选择权、对选择一审或二审程序的选择权等。
3.裁判对象确定权。
如确定一审、二审和再审过程中的审理对象和审理范围的权利,变更、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4.程序运作权。
如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申请复议权、申请调解权、和解权。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
论当事人处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立法和司法所普遍确认和采用,以体现意思自治(自己决定)和程序(主体)自由的法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模式有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之对立。
早期的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私法,维护私法秩序的民事诉讼目的,将经济上自由放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沿延到民事诉讼领域。
“一切诉讼程序任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决定,国家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只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才加以干预”。
①19世纪以后,由于西方国家日益加强对经济的干预,民事诉讼法中也日益渗入职权主义的干预因素,但始终未排除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具有的自由权、平等权、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同时,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的制约因素,对立统一于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
本文试图从较开阔的视野,探讨民事诉讼价值论、目的论、民事诉讼行为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模式和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并分析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历史进程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扩张,提出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若干建议,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价值论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私法)的关系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存在价值问题。
从权利的救济角度上看,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自力救济到国家救济的历史过程,但即使在现代法治国家,合理性的自力救济仍未泯灭,民事诉讼只是在私权无法自力救济时,求助于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制度安排。
因此,通说认为:实体法是内容和目的,诉讼法是形式和手段。
“程序法是作为实体法的保护法和辅助法而存在的,离开实体法,程序法并无独立的存在价值,不能独立地发挥功能和作用”。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三、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四、辩论原则五、处分原则六、检察监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率很高的法律之一,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要运用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又分为很多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劳动纠纷、医疗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
在面对如此多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时,法官的判决要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为基础方针,才能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下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1)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①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②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1)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
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
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
(2)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
还体现在许多方面。
1.在民事诉讼的一些子程序甚至主程序的启动
方面,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在这些程序
中,法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可以启
动。《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
提出的问题,并试图问答这些问题。
二、学界对处分原则的既存认识
在揭示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呈示和梳理一下我
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处分原则的认识。依照民事诉
讼法学界通常的认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
在处理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和在民事诉
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它对民事诉
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体现本法律的精神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并没有充分或真
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许多方面,由于对当事
人处分权的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非原
则”或“半睡眠”状态。因此,我们势必追问:这些限制
是合理的吗?这样限制的根据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会提出这些限制呢?究竟应当如何来认识和理解民
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才是正确的呢?这正是笔者本文
展开。《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人对处分原则的进一步阐释,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1.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
权。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中行使处分权,必
须通过自己的法定代理人才是有效的。委托代理人
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行使当事人的
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务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但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及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 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 (2)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 第一,在程序方面,当事人对诉讼的进行和终结有决定权。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关于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依法处分原则1、依法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往往是通过民事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如原告想放弃正在进⾏诉讼的民事权利,就得通过撤诉来实现。
2、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当事⼈才享有处分权,诉讼代理⼈能否代理当事⼈⾏使处分,则要视其代理权限的⼤⼩。
当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争执时,是否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由当事⼈⾃⼰决定,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
3、双⽅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还可以进⾏和解,请求⼈民法院进⾏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审程序结束后,⼆审程序是否发⽣,取决于当事⼈是否⾏使上诉权。
当事⼈依法提出了上诉,便引起第⼆审程序,若当事⼈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审的法律⽂书便发⽣法律效⼒。
法律⽂书发⽣法律效⼒之后,若当事⼈不提出执⾏申请,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民法院⼀般不得主动开始执⾏程序。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取决于当事⼈的处分。
4、但是,当事⼈的处分⾏为不能违背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能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者他⼈的合法民事权益。
当事⼈的处分⾏为必须同⼈民法院的⼲预结合起来,才产⽣法律效⼒,当事⼈的每⼀项处分⾏为,都必须经过⼈民法院的审查,接受⼈民法院的监督,经⼈民法院准许后,当事⼈的处分⾏为才发⽣法律效⼒。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平等地享有和⾏使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两个⽅⾯的内容:⼀⽅⾯,民事诉讼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民法院应当为当事⼈平等地⾏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2、同等、对等原则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简述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1. 引言处分原则是指在管理和组织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或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理的一种原则。
它是维护组织纪律、促进员工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组织效益和保障员工权益的必要措施之一。
处分原则的正确运用对于组织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积极向上起着重要作用。
2. 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处理者应从事实出发,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处理者应充分听取被处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考虑其个人情况和背景因素,确保处分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是处分原则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除了给予相应的惩罚外,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能够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通过教育的方式,使他们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再次犯错。
2.3 适度原则适度原则是指处分措施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较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可以采取书面警告、扣减奖金、停职等措施进行处理;而对于特别严重或恶意违规行为,则可以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等更严厉的处分措施。
处分决策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处分措施既不过轻也不过重。
2.4 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处分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
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处分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处分原则的运用流程处分原则的运用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收集证据在决定对某一违规行为进行处分之前,首先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记录、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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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作者:————————————————————————————————日期:浅析当事人处分原则内容提要本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针对我国目前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和“解决纠纷”的目的论,运用民事诉讼目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程序保障等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角度简要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提出几点肤浅的见解,以达到抛砖引玉,使当事人处分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得到全面落实,从而加速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目的。
目录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三种观点;(二)民事诉讼目的论三种观点在民事诉讼中的交错及侧重(三)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已不适应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的需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一面说、两面说、三面说(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正在从两面说向三面说转换但规定不够明确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民事诉讼模式的判断标准(二)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二)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一)程序保障的目的是要达到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原则,实行意思自治,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诉讼行为效力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五、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一)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让律师的作用受到限制,使“打官司”变成“打关系”(二)律师应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应成为帮助和指导当事人维护自己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导师六、重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思考(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有进行重新探讨的必要(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几点构想正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当事人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被各国司法和立法所普遍承认,以体现意思自治和程序自由,确保程序公正得以实现,促进程序平等权的行使。
在我国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下,尽管《民事诉讼法》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当事人处分权上都有进一步规定,并有重大突破,但总的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仍属解决纠纷说,当事人处分原则未得到真正的体现和落实。
在这里,笔者将运用几个法律概念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发展概况,并对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谈几点肤浅的见解,供立法者和司法者参考,以期当事人处分原则能在民事诉讼中进一步得到体现和贯彻,从而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目的论有三种观点:一是保护私权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民事权利,而诉讼只不过是手段。
二是维护私法秩序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私权更重要的是维护整个私法秩序。
三是解决纠纷说。
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证真实。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官裁判行为的交错,存在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交叉,民事诉讼目的也并非单纯的是“保护私权”,“维护私法秩序”或者是“解决纠纷”,而是三者兼有之。
当事人处分原则中蕴涵着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保障和促进,以及实体(权利)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实现。
其处分权内容也是由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因各种诉讼类型不同,民事诉讼目的也各有侧重。
例如,在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保护私权(物权);在合同等相对权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维护私法秩序;而在一些权利义务界定的不清的诉讼中,民事诉讼目的主要是解决纠纷,在此法官根据司法自由裁量权创制规则来解决原无法律界定自然权利之间的争端,如相邻关系纠纷、环境权纠纷便是法官通过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来界定权利和解决纠纷的。
在主要以维护私权的目的中,法官只是“中介”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法官完全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其积极作用顶多就是要求当事人回答所提出问题。
在主要以维护私法秩序的目的中,强调的是维护国家的整体私法秩序,个人权利不再是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权利,而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权,以不侵害和妨害他人权利和私法秩序为前提,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
单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上看,其结构类似维护私法秩序目的下的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
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整体体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此也对当事人处分原则作出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并未有“民本”社会的主导意识,民事诉讼在人民法院的习惯表述为“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并以此进行案件归类,在当事人处分权和法官审判权中,后者远远比前者优越前者,法官自始自终是程序的主导者,其职权行为决定或影响着诉讼程序的发动,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分配,诉讼中止和终结,对当事人处分权采取批准性裁定方式,且多数裁定都是最终性的,没有形成当事人处分权和法官审判权相制衡的局面,因此,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主要是“解决纠纷”。
今后,在加强私权保护和维护私法秩序的法律变革过程,应对解决纠纷倾向适当地加以弱化。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三种学说,即:一面关系说;二面关系说;三面关系说。
其中一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法官只起仲裁者的作用。
二面关系说认为诉讼法律关系为公法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的诉讼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只能是法院与原告、被告之间的两面关系。
三面关系说主张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彼此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
在一面关系说中,由于诉讼法律关系是私权关系,让意思自治原则得以绝对化,法官不加以干预。
在二面关系说中,由于诉讼法律关系为公权关系,任何私权的处分都必须得到公权的批准和确认,从而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和诉讼契约存在的可能性。
在三面关系说中,由于既存在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公权关系,又存在当事人间基于实体权利的私权关系,形成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二者相互分工、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复合法律关系。
在我国超职权诉讼模式采取的是二面关系说,随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逐步地走向弱职权主义乃至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始由双面关系说转向三面关系说,以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诉讼利益得以充分实现。
当事人处分原则在诉讼法律关系上表现为诉讼行为(诉讼契约),1991年我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当事人间的诉讼行为,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双方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管辖,第50条规定承认当事人诉讼行为合法性和自由性,实质上是承认当事人间存在着某种诉讼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主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明确“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从而答辩既是诉讼权利也是诉讼义务。
但不答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没有规定,有待《民事诉讼法》之修改明确。
三、民事诉讼模式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由于判断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定义和说法。
当事人主义定义为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实行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则为注重法院职权并以此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中的一切程序的启动继续依赖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其二、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赖的证据材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的对象和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之外,主动收集证据。
职权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对立面,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导权的原则总称为职权主义。
即法院对程序的开始、继续、中止、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等方面有主导权。
我国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又称之为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表现主要有:对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职权干预,如在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强制调解和批准(准许)手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职权性程序裁定,不具有对抗性的自主救济权。
此种超职权诉讼模式是我国历史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体制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显然不适应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需要。
为此,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修改,弱化了法院职权,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职权干预规定,在处分权主义上主要表现为:缩小了人民法院主动通知或追加原告没有追诉的人为第三人或者被告的规定范围;将原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的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将原法院调解必经程序改为“依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增设了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增加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规定;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的启动方式,由法院的职权移送改为当事人申请为主,先予执行(先行给付)只能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在证据制度上,实行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相结合的制度等体现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从整个体系上贯彻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如对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仍然采取依职权批准(裁定)制度,且对众多裁定,只许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况进行上诉,对地域协议管辖也只限于合同纠纷,对其他民商法中可以自由处分和领域不允许协议管辖等。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有必要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实质性修改,并促使其转化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切实使当事人处分原则落到实处。
四、程序保障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价值中,程序公正(正义)是首要的,正义是法律的化身,程序公正的前提:对当事人意志和人格的尊重;对法官权威的承认。
让当事人诉讼行为和法官审判权形成契合,并在诉讼过程相互制衡,防止自由裁量的无限扩张和司法权的滥用,或当事人处分权利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